市级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机关
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证支队各项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充分调动全体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严肃考勤纪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体支队职工应严格遵守本规定,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旷工,中途不无故脱岗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尽职尽责,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三条
办公室在支队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支队的考勤工作,不定期查岗。考勤人员应严肃对待考勤工作,不准乱虚作假。
第四条
职工休假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按规定填写假条或请假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离岗。假满或提前结束休假上班,先向批准人销假,如继续休息需办理续假手续。未办请假、续假手续脱岗者以旷工处理。
第五条
病假、产假、计划生育假须凭医院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婚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批假权限实行分级批准方式。
(一)在本市范围内,请假(病事假、公休假、补休假)半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半天以上由科室负责人附意见,报分管领导批
准;1 天以上由科室负责人附意见,直接报支队长批准,所有假条均需交到办公室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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