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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查询

时间:2017-05-09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复审无效基本知识

复审无效基本知识

不请求不启动,

特殊情形:72款第2条,如果复审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部分无效或全部无效,那么就不允许撤回了。

请求哪个权利要求无效,那么就是审查这些请求的权利要求。

对请求原则的补充

审理过程公开。

在初步审查之后驳回的,当事人要求复审的,这种情况不能公开审理,因为在初步审查中还没有公开当事人的专利,所以在复审时也不能公开。

在复审无效程序中, -----即便是之前让以前的当事人或专利权人就同样的问题陈述过,那也得再让变更后的当事人或专利权人进行陈述。

比如第一次请求人以缺乏新颖性提出无效请求,后来被驳回,第二次这同一请求人又以缺乏创造性为由提出无效请求,这种情况下,原主审员不在参加该无效宣告案件的审查工作。 一般——是为了避免审查员先入为主。

特殊情况——如果因为程序上的问题被人民法院的判决撤销的,可以不用重新成立合议组。

审完后发复审意见通知书。

其他审查决定——例如当事人提出复审请求或无效宣告请求被复审委员会驳回,不对其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就是不处理。这样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一审(北京一中院)中,复审委员会永远是被告。

在二审(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中,复审委员会有可能是上诉人,因为复审委员会对一审中作出的判决不服。

在一审、二审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一方不服,那个当事人的另外一方也要作为第三方出庭,参与到诉讼过程中。例如提出复审的当事人向北京一中院提出诉讼,复审委员会作为被上诉人出庭,那提出复审的当事人也要作为第三方出庭。

复审实际是个司法救济的过程。是在初步审查或实质审查后,当事人对审查决定不服后提出的,所以当事人单方参与。

是——两种情况。一种是国知局发现驳回理由不充分的,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同意撤销驳回决定。第二种,在提出复审时,申请人针对驳回理由进行了修改,克服了实质性缺陷,那么国知局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同意撤销驳回决定。

篇二: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下列通知书中哪些不需要同时发给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A.无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三:经济法实务2016春作业

1. 论述题(共20分)

试比较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答: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这是两者最主要区别。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方面的区别,合伙企业的财产不属于合伙组织独立所有,而是属于合伙人共有,合伙人与合伙企业是连带责任关系。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和享有民事权利。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依法订立合法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依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按照比例出资,以其出资额为限时公司承担责任,并且按照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 论述题(共20分)

试述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效力。

答:1、对债务人的效力 :丧失对财产的处分权 这是一种对债权人有利的保护措施。因为在此时,债务人具有现实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动机,故不应再让其处分和管理财产。在这一点上,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规定有所疏漏,在破产申请到破产宣告之间的长时间里,没有剥夺债务人对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只有到破产宣告时才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接管债务人财产。这势必造成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不周全保护,笔者建议在新破产法起草过程中予以充分注意。不得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因为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财产的概括执行程序,具有对全体债权人公平保护的旨意,如果允许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无疑会破坏破产法的这一制度价值,故不允许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

2、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必须征得法院或专门机构同意对债务人人身的限制。为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对债权人的保护,应对债务人的人身自由(这里主要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文秘人员)等进行必要的

限制。具体地讲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日起,债务人应承担以下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所有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印章和其他物品;(2)根据法院、管理人或破产清算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或监督人的询问;(4)未经法院许可,不得擅自离开住所地。

3、对债权人的效力,所有债权视为到期。在一般的民事执行程序中,债权不到清偿期,债务人不负有清偿义务,但破产程序则不然,其具有加速债权到期的效力,即使在破产开始时尚未到期的债权之债权人也有权申报债权,只是在计算债权额时应扣除期限利息。债权人所接受的债务人的清偿没有保持力。破产程序一经开始,所有权人应服从破产程序而不得接受债务人的个别清偿,否则债权人接受的个别清偿没有保持力.我国现行《破产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债权申报。债权申报是债权人请求以破产程序满足其债权的意思表示,也是没有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手段。

4、破产案件受理后法院应做的工作(一)组成合议庭审理破产案件由于破产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众多、复杂、标的巨大、社会影响大等原因,因此审理破产案件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二)通知与公告。

3. 案例分析题(共20分)

甲公司于2012年3月1日给乙公司发出电报称“现有当年产玉米50吨,每吨1000元,如贵方需购,望于接到电报之日起一周内回复为盼”。

(1)假设3月3日乙公司给甲公司复电称:“接受贵方条件,但望以每吨800元成交”。则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2)假设3月10日乙公司给甲公司复电称:“完全接受贵方条件”。则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3)假设乙公司在接到公司电报后,于3月3日派(本文来自:WwW.dXf5.coM 东星 资源网: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查询)人直接去付款提货时,甲公司已经将这50吨玉米高价卖给了丙公司。则甲公司是否需要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1、甲乙之间合同关系不成立.甲公司于2007年3月1日给乙公司发出电报称:“现有当年产玉米50吨,每吨1000元,如贵方需购,望于接到电报之日

起一周内回复为盼。”这属于要约

2、 甲乙之间合同关系不成立.

因为甲公司提出在一周内回复,而乙公司在3月10日回复,根据合同法第28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这样就不是承诺 合同当然不成立

3、 需要承担责任,因为甲公司于2007年3月1日给乙公司发出电报称:“现有当年产玉米50吨,每吨1000元,如贵方需购,望于接到电报之日起一周内回复为盼。”这一行为是要约,而且是确定承诺期限的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9条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消的,要约不能撤消,这就表示甲的要约生效了,题目中乙是在承诺期限内直接去付款提货时(这一行为表示承诺) 而甲公司已将这50吨玉米高价卖给了丙公司没有遵守要约 所以要承担责任。

4. 案例分析题(共20分)

张某3 月17日递交名为“除草剂”的发明申请,随后张某收到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但后经多次试验,发现该技术还存在重大缺陷,于是又递交了一份撤回申请书,专利局准予撤回。10 月21日,王某就同一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经审查授予王某专利权。张某以曾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丧失新颖性为由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试分析下列问题:

(1)我国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其认定标准有哪些?

答:确定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主要有以下三条客观标准。

(1)公开标准公开与否,是区别新旧发明、新旧实用新型,以及判断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的重要根据。所谓公开,主要是指书面公开、使用公开和口头公开三种公开的方式,即用上述的方式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以达到为人们所知晓。在实际操作中,审查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往往靠文献检索。查阅已批准的专利中是包括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查阅公开发表的文献中是否包括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2)时间标准同一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人分别独立地创造出来,那么,判别 谁的发明具有新颖性,就有一个时间标准问题,这是认定发明或者实

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的第二标准。目前,世界各国有两种时间标准:一种是发明日标准,根据这种标准,只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在发明日之前未被公开(公知公用),就具有新颖性;另一种是申请日标准,凡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在申请日之前未被公知公用就具有新颖性。我国采取的是申请日时间标准,专利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3)地区标准主要指在法定地区内未被人们所公知公用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均可被确认为具有新颖性。目前,世界各国判断新颖性所采用的地区标准,有绝对世界性地区标准、本国地 区标准和相对世界性地区标准三种。我国专利法在书面公开上采用了绝对世界性地区标准,而在使用公开或者其他公开上采取了本国地 区标准。

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以及科学研究和国际交往的需要,我国专

法第二十四条还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是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是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是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值得注意的是,各国专利法关于丧失新颖性例外的规定是不同的。我国专利法如上述所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在多数国家是不承认的,况且在国内 此宽限期也并非是给申请人的一种优先权,因此,为了万无一失,应尽可能在完成发明创造之后,尽早提出专利申请。

(2)对张某的无效宣告请求,哪个机关有权受理?该机关会做出何种裁定?为什么?

答:受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做出宣告全部无效、宣告部分无效、维持有效三种决定。对无效宣告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3)如果张某对无效宣告请求的裁定不服,应采取什么救济方式?

答:受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做出宣告全部无效、宣告部分无效、维持有效三种决定。对无效宣告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5. 案例分析题(共20分)

4月10日,哈尔滨市新华饮料厂“南极”商标许可亚美保健品饮料有限公司使用,未备案。10月10日哈尔滨市新华饮料厂将“南极”转让给兴华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并办理手续。后兴华公司发现亚美公司也在使用“南极”商标,向法院起诉。试分析并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所涉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现行法律规定商标许可使用是商标权人实现商标财产权的重要途径之一,对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我国商标法第40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3条均明确要求许可人应履行“备案”手续,但却未涉及商标许可合同备案的法律效力问题。我国最高法院颁布并于2002年10月16日施行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弥补了现有法律规定的不足,该条共有两款,即:“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正确理解上述规定,显然是正确适用该规定的前提。为叙述清楚,我们做如下设定在未备案商标许可合同为A,许可人为甲,被许可人为乙;在后经备案的商标许可合同为B,许可人为甲,被许可人是丙

(2)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如果有效,亚美公司是否有权使用“南极”注册商标?为什么?

答:一、双方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0年,可以续签。 二第三十九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三、《商标法》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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