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东星资源网 > 文秘公文 > 党建材料 > 正文

北京-关于北京市2009年调整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33号_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时间:2020-01-04 00:48:00 来源:东星资源网

关于北京市2009年调整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京劳社工发[2008]233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各中央在京企业,各有关事业单位:
为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40号)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08年12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领取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60元,二级伤残250元,三级伤残240元,四级伤残23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每人每月增加135元。

(三)生活护理费的调整,待2008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于2009年7月1日进行调整。

(四)企业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职工,企业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70元。

三、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事业单位,1—4级的由统筹基金支付;
未参加统筹及5、6级的,由企业、事业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据有关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由企业、事业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颁布日期:2008-12-25 执行日期:2009-1-1 【论坛】

== 试读已结束,如需继续阅读敬请充值会员 ==
本站文章均为原创投稿,仅供下载参考,付费用户可查看完整且有格式内容!
(费用标准:38元/月,98元/年,微信支付秒开通!)
升级为会员即可查阅全文 。如需要查阅全文,请 免费注册登录会员
标签:
《北京-关于北京市2009年调整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33号_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文档为doc格式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Copyright @ 2006 - 2024 dxf5.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东星资源网 版权所有 友链、商务、投稿、客服、撤稿、投诉:QQ:179266880 邮箱:cptoo@163.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 工业和信息化部 湘ICP备14009742号-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