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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缔约过失责任认定

时间:2024-04-25 11:18:06 来源:东星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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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缔约过失责任认定

  论文摘要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民事责任制度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最早由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提出,对各国立法和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以后各国在立法上或在实践中承认了这一制度。我国《合同法》第42条和43条中专门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这不仅完善了我国债法制度的体系,而且也完善了交易的规则。对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和发展上进行分析,研究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对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之间的区别进行系统的分析,有助于我们对缔约过失责任进行全面的总结、概括,从而在实践中正确认定这一责任。

  关键词:缔约过失 先合同义务 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虽没有明确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但一般都认为第42和43条的规定实质上是缔约过失责任。由此产生了对缔约过失责任的不同理解,在实践中对这一责任的认定产生了困难。所以用概念分析的方法和比较的方法对缔约过失责任进行研究,是正确认定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起源及概念

  概念研究是基础性的研究,我们首先从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起源来分析这一制度的含义。最早明确提出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是德国学者耶林。1861年耶林在其主编的《耶林学报年报》第四卷发表了《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时之损害赔偿》一文,开始了对缔约过失责任在理论上进行深入讨论。从此,许多国家的立法和法律实践中开始应用缔约过失责任来处理问题。1940年的《希腊民法典》第一次在立法上将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般原则加以规定,该法第197条规定:从事缔约磋商行为之际,当事人应遵循依诚实信用及交易惯例所要求的行为的义务。第198条规定:于为缔结契约磋商行为之际,因过失致相对人遭受损害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即使契约未能成立亦然。之后,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以及瑞士、法国的判例和学说也都先后接受了缔约过失责任。我国在制定《合同法》时,从日本的司法实践中引入了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在第42和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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