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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德结构的内在逻辑关系及其价值实现】道德与法治教材的逻辑结构

时间:2019-02-1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道德结构主要由道德规范、道德价值判断、道德价值构成。其之间的逻辑关系是:道德的内容是道德价值,形式是道德规范和道德价值判断。道德价值又由道德目的、行为事实构成。行为事实是道德价值构成的源泉和实体,道德目的是道德价值构成的条件和标准。道德结构其内容和形式都是双重的。道德在深层次上分析,其作为社会精神现象,其本质上是实践的,表现为实践经验、实践理性和实践假说。其内在的逻辑关系,从状态结构来看:经验是基础,理性是主体,假说是目标。从价值结构看:经验是稳定部分,理性是主导部分,假说是超越。
  [关键词]道德结构;道德价值;道德规范;社会实践
  
  一、道德结构的基本分析及其内在逻辑关系
  最为基本的道德本性无疑是道德的界说,道德界说表明,道德属于规范范畴,道德亦即道德规范。所以,道德的结构也就是道德规范的结构。
  (一)、道德价值与道德规范基本结构和基本逻辑关系。道德规范都是人为的,是人们制定、约定或认可的,所以想要了解道德规范是如何构成的,就要知道人们是怎么活用什么、根据什么制定成道德规范的,从现实社会生活考察人们是根据行为事实的某种效用,即行为事实对于道德目的的效用来制定行为应该如何的道德规范的。从直接的意义来说,道德是道德价值的规范,所以道德由道德价值与道德规范两个基本因素构成。但是,道德价值却不是人制定或约定的,可以说一切价值,不论是道德价值或是非道德价值都不是人制定或约定的。道德或道德规范是根据道德价值制定或认可的,表明了道德或道德规范不过是道德价值的表现形式,而道德价值则是道德或道德规范所表现的内容。道德或道德规范,就其本来自身来说,只是一种形式,道德规范包容和表现着道德价值,可以说道德是道德规范形式和道德价值内容的结合体。道德具有形式与内容的结构,道德价值与道德规范内在的逻辑关系式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二)、道德价值、道德价值判断与道德规范的内在逻辑关系。仅道德规范与道德价值两者是不可能结合的,其要结合必须有一个中介,这个中介就是道德价值判断。人们在制定道德规范的过程,首先就是对道德价值的研究探讨,在对道德价值达到一定的的清楚的认知后方能形成道德价值判断,然后在道德价值判断的指导下,才能够制定与道德价值相符的道德规范。道德实际上便由道德价值、道德价值判断和道德规范三个基本因素构成,在道德的这种结构中,道德规范是道德价值判断的表现、形式;道德价值判断又是道德价值的表现、形式。“道德价值判断之真理乃是达成制定优良道德规范的目的之手段,是制定优良道德的充分且必要条件:当且仅当道德价值判断是真理,才能够制定与优良道德价值相符的优良道德,而避免制定与道德价值不符的恶劣道德。”[1]道德结构是十分复杂的,它是由一种内容、两种形式构成的,其内在的逻辑关系是:道德的内容是道德价值;道德的两种形式分别是道德价值判断和道德价值规范。进一步分析道德价值的构成,发现其是由道德目的和行为事实所够成。
  (三)、道德价值内容的内在逻辑关系。道德结构、道德结构的内在逻辑关系的复杂在于其是多层次的,道德内容即道德价值也是由两个基本因素构成:道德目的与道德行为事实。一切道德价值,一切行为应该如何与不该如何全等于行为事实如何对道德目的的符合与违背两大效用。行为事实如何是道德价值、行为应该如何所由以产生和推导出来的依据,叫做道德价值实体。行为事实如何是不依赖道德目的而独自具有的属性是行为本身所固有的。行为事实如何与道德目的相结合便构成行为应该如何,行为应该如何是行为独自不具有的属性,是行为事实如何与道德目的发生关系时所产生的属性,是行为的关系属性,叫做“道德价值”。所以:通过对道德深层结构的揭示,优良的道德规范绝非可以随意的制定,只能通过道德目的,从行为事实如何的客观本性中推导、制定出来。
  二、社会道德实践经验、实践理性、实践假说的三维结构
  从根本性方面考察道德本质,其是经济基础的反映。其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区别于政治、宗教等其他意识形态的特殊性在于:“一是道德反映社会伦理关系,从而区别了其他意识形态;二是道德把握、认识世界的思维方式与其他意识形态不同之处,在于它用实践精神把握世界。”[2]首先在社会物质生活中,人们在劳动的过程中发生各种各样的关系,人们怎样进行生产和交换就会怎样去生活,而生产方式决定着消费方式。生产道德与交换道德也直接派生和影响消费道德,使消费道德也属于实践经验的道德形态,具有社会道德现象的一些特征。其次,实践理性对于社会的发展进步具有重要作用,社会发展进步不仅要依靠实践经验的发展进步,还要在实践经验之上有维护其的上层建筑的道德。实践理性形态的道德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适应上层建筑尤其是政治和法律制度及其建设的要求,反映社会发展进程的现实要求,二是超越“生产道德”、“交换道德”和“消费道德”的经验形式,体现特定历史时代的社会理性。这决定了实践理性的道德形态不会是直接反映社会实践经验,不是简简单单的反映社会实践经验,而是超越经验的理性。与实践经验道德相比较,实践理性道德具有先进性、代表性的特点。最后,实践假说的道德形态,通常表现为社会的道德理想和人的理想人格。虽然并不存在于经验与体验之中,却以一定的经验与体验为实践的基础,可以在特定历史时代的先进分子的身上得到相关的说明。社会道德现象三种不同实践形态之间的逻辑关系是:“从状态结构来看,经验是基础,理性是主体,假说是目标;从价值结构看,经验是稳定部分,理性是主导部分,假说是超越部分。在一个特定的社会当中,三者之间的关系如果合乎这样的逻辑要求,社会道德现象的结构就处于一种和谐的状态,社会道德就会凭借自身内在的逻辑力量赢得发展与进步。社会道德现象传统的三维结构的和谐关系,在社会处于变革时期最容易被打破,引发普遍的“道德失范”,这种现象或许是暂时的,但其引发的“道德冲突”却会在根本上扰乱整个社会变革和发展进步的应有节奏。因此,在社会变革时期,社会道德建设应当高度重视调整社会道德现象三维结构的传统关系,并把重点放在建设新型的“生产道德”和“交换道德”上面。”[3]实践理性的社会道德规范、道德价值在其提倡和推行的过程中就会缺乏应有的现实基础,实践假说的社会道德就会被人们看作是脱离实际的“空想”而遭到遗弃,致使整个社会道德结构处于一种失衡的状态,进而影响社会道德的发展与进步。
  三、道德价值的实现
  当代中国的道德建设应该从不同的向度去设定自身的价值目标。个人的德性和良好的行为是道德价值实现的必要条件,在当代中国社会的道德建设中,必须十分关注人的良好德性和行为习惯的培养。必须将人的美德和善行作为道德建设所追求的两个最为重要的价值目标。将当代中国道德建设的价值目标设定为行为主体的美德和善行这两个方面。
  (一)、必须坚持道德的规范机制和激励机制建设并重的原则。一个社会要得到长足的发展,既需要获得和谐有序的基本条件,又需要不断地超越现实;一个社会道德状态结构的和谐稳定不仅要有最起码的在社会实践经验层面上的满足人们对道德生活与精神文明的基本需求,又需要在道德实践理性层面和实践假说层面的不断超越和指导。可以说,没有道德的规范机制,社会将处于无序状态,发展就是一句空话;没有激励机制,社会就将因缺少前进的动力而停滞不前并最终趋于消亡。既然对于社会发展而言,和谐有序和不断地超越现实都是其必要条件,所以,以社会发展为己任的道德必须承担起自身应有的责任:既致力于社会的和谐有序,又在推动社会超越现实的发展中实现自身的功能价值。对于人性中自私的一面,道德理所应当对其进行必要的规范,这时的道德就是一种规范道德,其对社会生活的作用主要表现为规范功能的发挥。但是,对于人性中非自私的利他的一面,社会则只能更多地依赖道德的激励手段。从现实社会中人们的德性境界来看,人们对于道德价值的规律认识和觉悟处在不同的层次,人们的德性呈现出不同的层次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此,道德对于处在不同德性层次的人们发生作用的状况也是不尽相同的。对于那些德性状况处于较低层次的行为主体来说,道德主要应发挥其对行为的规范、纠偏功能,应该明确其行为的限度,特别是对于“恶”的现象,更是道德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而对于那些处于较高德性层次的行为主体来说,道德也只能更多地是应探讨如何确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促使其向更高的善追求了。
  (二)、在道德建设的过程中,必须既将一定的道德上升为法律,同时又十分注意这种道德法律化的限度。基本层次的道德乃社会有序化的必要前提,但道德保障机制的非刚性特质又难以确保这类道德的有效实施,所以必须将这一类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既然高层次的道德要求所具有的只是道德理想和人的美德的意味,所以这一类道德不属于法律化的范畴。因为,人除了是一个现实的存在之外,他还是一个超越的存在,他还具有超越现实的追求,这就是人对自身的精神完善、对道德理想和境界的追求。对最高善的探索很难有一个统一的模式和判断的一致标准,作为完善的途径也是多种的、可选择的,其真正探索的场所是一个人的自身。可以说,这一层次的道德存在恰恰在于它的内在体验性和个体性,它无法由法律来表达,更不能由法律来强制,亦即在这一层次根本不存在道德法律化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要更好的实现道德价值:一方面坚持道德的规范机制和激励机制建设并重的原则。另一方面在道德建设的过程中,在注意道德法律化的限度同时,也必须将一定的道德上升成为法律,从而更好的实现道德价值。
  
  [参考文献]
  [1] 王海明.论道德结构 [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4年第5期
  [2] 章海山 张建如.伦理学引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第75页
  [3] 钱广荣.社会道德现象的三维结构 [N].光明日报,2007年8月28日(第0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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