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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师报考条件_建筑工程造价的法律程序探讨

时间:2019-02-08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工程造价作为建筑管理中的核心部分,对于建筑业的管理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工程造价方面的法律问题逐渐增多,并且与工程造价相关的民事诉讼也随之增长,这是由于建筑业中法律程序设定和执行方面存在问题。为了保证建筑业的长远稳固发展,相关工作人员需要正确利用法律武器来阻止建筑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关键词:建筑工程造价;法律;政策
  Abstract: the engineering cost as a central part of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and development to have important significance. But the project cost aspects of legal problems increases gradually, and with engineering cost related civil lawsuits are then growth, this is due to the construction of legal procedures set and implement problems. In order to ensure long-term stable development of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relevant staff need to use the correct legal weapon to stop in the process of building illegal activities.
  Key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cost; The law; policy
  
  
   中图分类号:TU723.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我国的建筑行业得到了飞速发展,但是房地产行业中的操作不规范,很多与建筑工程造价相关的法律纠纷日益发生,影响了
  建筑行业的发展。但是从这些法律纠纷的本质来看,大部分都是可以避免的,所以建筑行业工程造价的法律规范需要得到重视。相关工作人员需要借鉴国内外的经验,控制建筑行业的规范发展,对建筑工程造价的法律程序进行深入探讨。
   一、我国工程造价项目管理的现状
   1、施工质量安全事故
   近几年来,建筑行业的招标、投标是无序的,使得最低价中标结果的现象越来越多,而最终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放弃开办费、措施费,最后中标的最主要依据是投标价最低。但是最低价中标影响建筑的质量,并引发出一段段安全事故。例如:2009年6月27日,上海的湖畔花苑发生倒塌事故,而事故的原因据调查,是施工单位投标价低,为了降低成本,不愿意把挖出的土运出现场,最终导致累计十米来高的土方倒塌,造成旁边的楼房倒塌。
   2、履约越权产生的表见代理
   我国建筑工程造价容易产生履约越权行为,而产生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由于行为人和代理人存在的特殊关系,造成善意的第三者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这种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应直接由行为人承担的无权代理。我国对于表见代理进行立法的根本原因是维护代理制度的稳定,保证建筑行业交易的安全。但是若第三人没有对代理者的身份进行审查,使得代理不能成立,并且产生一定的法律风险。例如:我国中铁某局在成都存在14个案件,由于项目经理的签名被法院判为表见代理,而最终败诉。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就是项目经理越权进行的民事行为造成表见代理之后,法律后果由该项目经理的公司担当,让企业蒙受损失。
   3、项目经理有权不用丧失履约抗辩权由企业担当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283条和1991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26条都对施工企业行使履约抗辩权有明确规定,要求施工企业按照规定行使抗辩权,进行先停工、再解约、最后通过司法程序进行索赔。但是很多企业在实施过程中不能合理利用这种权利,最终造成经济损失。例如:在上海的某项大工程中,法国工程公司因为发包人没有按照要求支付一个月的进度款,而索赔254万美元,在案件经过审理之后,承包公司获赔762万美元,这个案子是行使履约抗辩权的较成功案例。
   二、完善我国建筑工程造价法律体系的建议和具体应用
   1、创新立法方式
   我国需要借鉴其他国家对于建筑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体系,进行学习,实行创新的立法方式,由上而下,以争取做到面面俱到。我国的建筑工程造价需要严格依法管理,特别是在计划经济朝向市场经济转变的时期,更加需要加强我国的法律建设,最终建立一个以《建筑法》为基础的建筑法律体系,并且完善建筑企业的招投标法、施工合同法等法律,让这些法律更加便于操作。这就要求我国的立法机构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最终制定出高级别和低级别的建筑法。
   2、重视立法的层次性
   我国的建筑相关法律需要具备不同的约束力,以满足不同的适用范围。我国制定法律的权利部门,主要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并且部门规章制度由职能部门来严格规定。所以,我国的法律制定具有层次性,由从高层到低层的关系。高层的法律具有最高程度的稳定性,但是低层的法律文件具有更高的灵活性和适应能力,所以将建筑法律制定得更具层次性可以提高法律的利用率。
   3、注重部门管理
   我国与建筑工程造价有关的法律规范非常多,并且种类也非常杂,这些法律在运用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干扰现象。首先,立法部门在立法前,需要进行更加充分的沟通,将各部门的摩擦和重合降到最低程度。然后,相关部门需要关注工程造价的咨询工作,并且制定一定的监管机制。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加强监管力度,对建筑企业进行监管,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出现,需要进行及时处理。政府部门还需要提供准确的建筑法律咨询,以保障建筑企业的利益,维护我国建筑行业的有序发展。
   三、总结
   总而言之,与建筑工程造价相关的法律需要得到完善,并且进行深入研究。我国建筑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与建筑工程造价相关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让我国的建筑工程在法律执行过程中的不足渐渐暴露出来。特别是更多素质缺乏的包公队进入建筑行业,严重扰乱了我国的市场竞争秩序,所以我国与建筑工程造价相关的法律需要进行管理。本文简要介绍我国建筑行业中的现状,并举出相对应的实例,然后举例指出三种解决方案和具体应用。希望全文能够给相关工作人员一些启发和思考,保证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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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费立;苏宁;;浅谈工程造价的构成和作用[A];探矿工程(岩土钻掘工程)技术与可持续发展研讨会论文集[C];2003年
  
  作者简介:钱意娜预算成本部经理 现就职单位:浙江崇德建设有限公司

标签:工程造价 探讨 程序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