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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资金监管 平台【进口总量监管模式下改进进口监管的思考】

时间:2019-02-03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进口改革在带来显著成效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与矛盾。本文以锦州市企业业务为例,重点分析进口改革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矛盾,并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进口改革 总量监管 问题 思考
  
  进口改革推进以来由于总量监管模式的使用,正常企业进口付汇后无需到外汇局进行逐笔核销,极大地便利了进口企业的经营,受到企业的广泛好评。我们在看到进口改革成效的同时,对于其存在的问题与矛盾,也应有清醒的认识与思考。
  
   一、进口改革后存在的主要矛盾与问题
  (一)总分公司之间采取就近原则分别负责进口报关与付汇,使改革前正常运作的报关与付汇模式面临三级关注
  我市某公司是一家具有代理原油来料加工项下经营资质的进出口代理企业,从2004年开始为我市某炼厂代理原油来料加工进口业务。由于自动进口许可证外汇来源项下规定“不支付外汇”,因此当以来料名义进口报关加工的部分原油以来料料件内销方式转内销(视同一般贸易管理)时,无法以该企业名义对外支付货款而只能以总部名义办理来料料件内销的对外付款(自动进口许可证外汇来源项规定“银行购汇”),此运行模式已连续运作多年,同时由于来料加工以某公司名义报关进口,而转内销时,海关系统无法对已报关的企业名称进行相应的修改,从而形成该公司货物流与资金流的不一致而被列入三级关注。
  (二)类转口贸易项下付汇与收汇日期的错配导致企业被三级关注
  我市某黑色金属加工企业(以下简称B公司)利用金融危机后国际大宗商品价格大幅下降的有利时机,凭借其行业优势和资金优势与国际矿业资源大户签订长单供货合同,由于国际大宗商品价格变动剧烈与企业收益最大化原则,企业一般采取类转口贸易的进口转卖方式对外销售,其运行模式与传统的转口贸易也存在较大的不同。即时交易收益如大于成本,则以传统的转口贸易方式卖出,如转卖后收益低于成本,企业则采取囤货方式将货品暂存保税仓库,待价格上涨后再行转卖,客观上存在付汇与收汇时间上的错配,使该类企业存在收汇与付汇被双重关注。
  (三)“单月进口退汇频次大于5次或单笔退汇金额大于等值50万美元”单超标准,导致进口退汇现场核查范围过大
  我市某大型企业进口大宗商品黑色金属等,合同总额动辄千万,其因合同变动或执行终止,单笔退汇金额均在200万美元左右,明显超出50万美元的单笔退汇金额规定,如发生退汇必然成为收汇关注对象。而对于中小企业来说由于其付汇规模有限,即使发生退汇,单笔退汇金额也不会超过50万美元。同时由于进口退汇的发生,企业相应到货金额减少,而形成双重关注。
  (四)三级关注企业全部为地方支柱性产业
  从2010年三、四季度与2011年一季度现场核查企业数据来看,辖区列入三级关注的企业全部为地方支柱性产业,由于大企业业务品种多,交易的频繁性与复杂性等多种因素,使其付汇与到货、收汇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特别是新建在建企业其设备项下进口,由于设备完工、检验测试时间的不确定性进而导致装运时间的不确定性,更存在资金流与货物流的不匹配,而被列入三级关注。进口改革前地方大企业由于管理规范,人员相对固定,除特殊情况外企业逐笔核销情况正常,很少出现逾期未核销或收汇异常情况。如进口改革推进后,绝大部分地方支柱产业被列入关注对象恐引起政府或社会舆论对进口改革有效性的质疑与不满。
  
   二、相关意见与建议
  一是允许总分公司间进口付汇与到货数据参照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运营管理方式管理,允许企业集团内部在真实性审核基础上的集中调配与管理,允许办理总分公司许可证项下货物流数据的过户,减少总分公司之间由于职责分工造成的资金流与货物流的不匹配。
  二是对转口贸易收付汇实行专户管理,同时将境内保税仓库的仓单、国际市场大宗商品价格作为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的材料之一,在考查企业真实性贸易背景的前提下,允许企业进口转卖方式收付汇时间错配现象的存在。
  三是将“单月进口退汇频次大于5次或单笔退汇金额大于等值50万美元”的标准修改成“单月进口退汇频次大于5次与单笔退汇金额大于等值50万美元”双超才将其纳入现场核查范畴;同时完善进口总量核查原则,实行进口退汇与进口到货统一归并进行总量核对,在单月进口退汇频次大于5次与退汇和到货汇总金额明显大于进口付汇总额的企业纳入现场核查范畴,减少大企业因退汇被列入现场核查的频次和可能。
  四是适当延长在建企业进口总量核查的规定时限,保证企业在进口成套设备过程中不因设备检测时间与到货时间的不确定性而被频繁列入现场核查企业名单,提升大型企业对外汇改革的认同感和配合度,保证后续各项改革的顺利推进。
  

标签:监管 进口 总量 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