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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协议书

时间:2017-03-2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遗嘱执行法律服务协议

">甲方: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码: ,发证机关: ,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

工作单位及职务: ,联系电话: 。

乙方: 律师事务所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就乙方为甲方遗嘱的订立、保管、公布和执行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遗嘱执行法律服务协议。

第一条 乙方法律服务的方式及目的:

(一)为甲方提供有关遗产继承的法律咨询和法律分析意见,协助甲方订立遗嘱,尽可能使甲方所立遗嘱真实、合法、有效;

(二)采取遗嘱档案签封、银行保管箱保管等措施,确保甲方遗嘱法律文件的安全、保密;

(三)采取定期联络的方式,尽可能使甲方得到及时的后续法律服务以及甲方的遗嘱得到及时的公布和执行;

(四)采取调解的方式,尽可能化解遗嘱利害关系人之间的继承纠纷;

(五)应邀向人民法院等国家机关出示相关文件、提供音像资料或证言,尽可能证明甲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二条 遗嘱的订立:

(一)经甲方同意,乙方指派下列两名律师为甲方提供有关遗产继承的法律咨询和法律分析意见,协助甲方订立遗嘱,并同时作为甲方指定的遗嘱执行人:

1.姓名: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发证机关: ;

2.姓名: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码: ,发证机关: 。

遗嘱的公布和执行程序开始后,如甲方指定的上述遗嘱执行人业已调离乙方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乙方认为其不宜继续作为甲方遗嘱执行人的,乙方可以另行指派本单位的其他律师作为甲方的遗嘱执行人。乙方的该项指派视为受甲方委托对遗嘱执行人的变更指定,并自乙方作出书面指派决定时生效;

(二)乙方的指派律师应当通过观察、询问等方式,了解甲方的精神状况、记忆能力、理解能力、表达能力以及财产状况和财产处置意见,并制作接谈笔录。

对于甲方订立的非公证遗嘱,如乙方的指派律师认为甲方健康状况欠佳,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医学鉴定或执业医师见证,以确认其具备订立遗嘱所需的民事行为能力。

甲方应当在接谈笔录上签字、捺印,乙方的指派律师应当在接谈笔录

上签字;

(三)乙方建议甲方订立公证遗嘱。乙方指派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法律分析意见,以及有关遗嘱形式和内容的建议,仅供甲方参考。甲方有权自主决定遗嘱的形式和内容,决定是否办理遗嘱公证。 甲方应当对其所立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四)乙方的指派律师不得作为甲方遗嘱的代书人、见证人;

(五)甲方所立遗嘱应当包含下列条款:“本人指定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xxx、xxx律师为本人的遗嘱执行人。本人与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20xx年xx月xx日签订的《遗嘱执行法律服务协议》作为本遗嘱的附件,协议中有关遗嘱执行人的指定(包括委托变更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遗嘱执行法律服务费用的支付等有关遗嘱执行的条款,视为本遗嘱的组成部分”;

(六)为避免或减少可能发生的继承纠纷,乙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甲方订立遗嘱的全部或部分过程制作和保存音像资料。

第三条 遗嘱档案的签封和保管:

(一)甲方与乙方的指派律师应当共同将下列文件置于档案袋中并予签封:

1. 遗嘱正本一式 份;

2.遗嘱执行法律服务协议正本一份;

3.接谈笔录一份;

4.其他:

(二)遗嘱档案签封后交由乙方档案管理员编号、登记,并存放于乙

方专设的银行保管箱内保管;

(三)遗嘱档案由乙方档案管理员专人负责,非经法定程序,遗嘱档案不对任何第三人公开。

第四条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一)甲方可以变更(重新订立或补充订立)遗嘱。甲方变更遗嘱的,乙方应当及时指派律师按照上述程序重新或补充办理。

公证遗嘱应当应当采取公证的方式变更。

甲方每变更一次遗嘱,应当向乙方另行交纳遗嘱变更费380元,并应当承担新发生的上门服务费和公证费用;

(二)甲方可以撤销遗嘱。甲方撤销遗嘱的,应当向乙方发送书面撤销通知。自乙方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时起,本遗嘱管理法律服务协议以及乙方对遗嘱档案的保管义务同时终止。

公证遗嘱应当采取公证的方式撤销。

甲方撤销遗嘱的,不另行向乙方交纳遗嘱撤销费用,但乙方已收取的其他相关费用不予退还。

第五条 日常联络:

(一)甲方本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以及乙方的档案管理员为双方的日常联络人。

甲方应当将其日常联络人的姓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在乙方登记;乙方应当将其填制的包括档案号、档案管理员姓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的联络卡片交与甲方。

甲、乙双方的日常联络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发生变更时,

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二)除双方另有约定或有其他特殊情形外,乙方档案管理员应当自本协议签订生效后每间隔六个月,以电话、信函或其他简便方式与乙方日常联络人联络一次,并登记备案。

如乙方档案管理员采取上述简便方式无法与甲方日常联络人取得联络的,乙方可以选择登门或采取其他有效方式进行联络,但由此增加支出的联络费用应当由甲方即时付清;

(三)甲方应当指定其近亲属或其他关系较亲近的人,及时将甲方病重或去世的消息通知乙方。

第六条 遗嘱档案的开启和公布:

(一)乙方在确认甲方去世后,应当指派作为遗嘱执行人的两名律师及时组织遗嘱档案的开启和公布,并制作纪录;

(二)乙方应当邀请下列甲方指定人员参加遗嘱档案的开启和公布:

1.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及职

遗嘱协议书

务: ;

2.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3.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篇二:是遗嘱还是遗产分配协议

">这是庞艳春律师代理的一个遗产继承的案子。庞律师电话13464017346

案情:甲与乙是亲生姐妹,2000年母亲去世,2007年父亲去世,父母共有一处70平米的住房。在母亲去世时该房没有分割,一直由父亲居住,父亲去世后留下了“关于房产及其它财产如何分配”的书面意见,将该房的19.735平米给甲,其余部分给乙。后在亲友的协调下双方同意按此意见分配,现甲反悔,按遗嘱无效起诉到法院要求按法定继承继承父母的房产。

分析:一种观点认为应从认定遗嘱有效的角度应诉。从父亲留下的“关于房产及其它财产如何分配的意见”可以看出这是父亲留下的遗嘱,是父亲真实的意思表示。但该“遗嘱”是代书遗嘱,且除了代书人以外没有其他见证人; 另外在该意见中父亲处分了母亲的财产,所以该遗嘱无论是形式要件还是实质要件其都是无效的遗嘱。另一种观点认为,该份书证不是遗嘱,而是财产分配协议,这也是本律师的观点。

庞艳春律师观点:原被告之父李某某(以下简称被继承人)于2005年2月7日请人代笔的“房和钱按下面意见分给李某某、李某” 的书面意见,如果没有原被告的签字确认,可以认为是遗嘱,而且是无效遗嘱,正如原告代理人所说,此遗嘱因缺少法定的形式要件而无效。但是正因为该书面意见上有了原被告的签字,所以不但其性质发生了改变,而且让我们更清楚的看到了被继承人的原意。此书证不是遗嘱而是原被告之间达成的遗产分配协议,应该按该协议分配遗产。

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获得成功,赢了官司

附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接受本案被告李某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诉讼,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本代理人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不是遗嘱是否有效,而是原告提供的证据即原被告之父李雅臣请人代笔经原被告确认的书证是否是遗嘱,即此书证是遗嘱还是原被告之间达成的遗产分配协议。

原被告之父李某某(以下简称被继承人)于2005年2月7日请人代笔的“房和钱按下面意见分给李某某、李某” 的书面意见,如果没有原被告的签字确认,可以认为是遗嘱,而且是无效遗嘱,正如原告代理人所说,此遗嘱因缺少法定的形式要件而无效。但是正因为该书面意见上有了原被告的签字,所以不但其性质发生了改变,而且让我们更清楚的看到了被继承人的原意。

本代理人认为,此书证不是遗嘱而是原被告之间达成的遗产分配协议,应该按该协议分配遗产,理由如下:

一、该证据不是被继承人留下的遗嘱,而是其对其去世后财产分配提出的意见。

遗嘱是被继承人的一种单方法律行为。遗嘱不须征求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的同意便可发生效力。

本案被继承人于2005年2月7日请人代笔的“房和钱按下面意见分给李某某、李某” 的书面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其结合其家庭历史上形成的房产分配情况,本着公平原则对自己和老伴共同所有的房产提出的分配方案,此方案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他希望原被告能按他的意见互相商量着分配遗产,但是他的意见能不能被采纳、能不能得到执行、怎么执行,最终取决于原被告双方的意见。

正因为此意见上有原被告同意的签字,所以把被继承人的原意完全展现给了我们。而且在被继承人去世后,正是由代笔人就财产分配意见的内容向原被告征求意见,并在征得原被告同意后,才将意见第二条中的现金作了分配。可见,该意见不是遗嘱。

二、该证据是原被告双方达成的遗产分配协议。

2007年10月6日,第三人向原被告出示被继承人对财产的分配意见,在第三人及其他亲属的调解下双方同意按该意见的内容分配遗产,并在被继承人的意见上签字确认,因为她们没有其它具体的同意事项,也没有任何特殊的说明,她们表示同意的内容就是被继承人提出的财产分配意见中所列的四项内容,至此,该意见已转化为双方达成的以被继承人李某某的财产分配意见为内容的遗产分配协议。此协议不但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且对协议中的现金部分已经履行完毕。

三、原被告双方应认真恪守遗产分配协议。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成立时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该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被告在按协议分割房产时产生了争议,从而原告以遗嘱无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诉讼行为是对双方已经达成共识的遗产分配协议的一种反悔,她这种背信弃义的行为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本代理人认为,本诉所涉及的遗产应当遵循原被告双方达成的协议即被继承人对财产分配意见的第一条分配,即由被告分得该房屋的47.735平米,原告分得该房屋的19.735平米。因为该房屋不易这样进行分割,应判归一方所有。因被告分得该房比重大于原告,所以该房屋应判归被告所有,被告应折价给原告19.735平米的房屋补偿。

篇三:遗嘱(范本)【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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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国籍:

出生日期:

证件号码:

立遗嘱人:

姓名:

国籍:

出生日期:

证件号码:

我们二位立遗嘱人为夫妻关系,我二人育一子_________,系本遗嘱中唯一财产继承人。

现因我二人年事已高,为避免后人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因此我二人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_______市_______区立下本遗嘱:

一、关于本遗嘱

1、本遗嘱是二位立遗嘱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订立的;

2、订立本遗嘱时,二位立遗嘱人身体状况良好、精神状况正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本遗嘱中的所有内容均为二位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受到胁迫、欺骗;

4、本遗嘱所处分的财产为二位立遗嘱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是二位立遗嘱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合法取得的、有处分权的夫妻共同财产。

5、在本遗嘱订立前,二位立遗嘱人没有应本遗嘱涉及的财产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6、本遗嘱订立后,除二位立遗嘱人指定的继承人,其他人不享有继承权。

二、本遗嘱所涉财产

我二人目前拥有的主要财产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1、房产

我二人目前共同拥有房产【 】处,该房产目前登记于名下,该房产为我二人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具体情况如下:

(1)位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路_________号_________室的房产1处,房产证号: ,内部装修及物品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财产继承

我二人去世之后,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所列举的我二人届时实际拥有的全部财产及权益均由 个人继承(性别:_________;出生日期: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与本人关系:_________)。继承人于我二人去世后从我二人处实际继承的财产、权益情况,以其继承时我二人实际拥有的财产、权益情况为准。

如继承人继承遗产时有配偶的,继承人所继承财产和权益与其配偶无关,均为继承人的个人财产。

本遗嘱以中文写就,一式_________份,一份交_________,一份交_________。

我二人在此明确,订立本遗嘱期间我二人神智清醒且就订立该遗嘱未受到任何胁迫、欺诈,上述遗嘱为我二人自愿作出,系内心真实意思的表示。我二人其他亲属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继承人继承我二人全部遗产及权益进行干涉。

立遗嘱人(签字):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立遗嘱人(签字):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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