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分局减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幅度下限以下(不含下限)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 (二)社会救助对象有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前,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采取改正、召回或者赔付等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
第四条
减轻行政处罚要有相应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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