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区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提升民营经济活力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8〕27 号)以及《上海市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若干意见》(沪商规〔2019〕1 号),鼓励支持优质民营企业在本区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享受政策对象)
本意见所称民营企业总部,分为企业总部与总部型机构。
(一)直接认定 1、已被认定为市级民营企业总部的可直接认定为区级民营企业总部。
2、已被认定为市级民营总部型机构的可直接认定为区级民营总部型机构。
3、在本区设立,且被本区认定为贸易型总部的民营企业可以直接认定为区级民营企业总部。
(二)区级认定 注册及税管地在本区且持续经营 1 年(含)以上的,符合本区重点产业导向的科技、销售、管理、金融机构领域,经济性质以民营经济为主的独立法人组织。
1、区级企业总部是指:在本区设立,对其投资机构拥有控制权或行使管理权,经济性质以民营经济为主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
2、区级总部型机构是指:外省市民营企业在本区设立,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省级区域内提供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服务,经济性质以民营经济为主的独立法人组织。
第三条 (认定原则)
民营企业总部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动态评估、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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