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 矿 瓦 斯 等 级 鉴 定 办 法
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 家 能 源 局 2018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矿井瓦斯管理,预防瓦斯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得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井工煤矿(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生产矿井等)、鉴定机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第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协调与监督全国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得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得监管监察工作。
第四条 煤矿企业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年度汇总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并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第二章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
第五条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当以独立生产系统得矿井为单位。
第六条 矿井瓦斯等级应当依据实际测定得瓦斯涌出量、瓦斯
涌出形式以及实际发生得瓦斯动力现象、实测得突出危险性参数等确定。
第七条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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