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东星资源网 > 文档大全 > 学习方法 > 正文

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发展浅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时间:2019-02-04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金融消费过程中出现的消费者受损害情形进行分析和总结,针对我国国情,提出改变金融消费者地位的建议,从而促进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的建立。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信息不对称;风险性
  JEL分类号:H0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2)02-0111-02
  一、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侵害现状分析
  作为以委托代理模式在金融消费品市场上进行交易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而言,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以及缺乏激励约束机制,作为代理人――金融机构很有可能出于追求利润的目的,损害到金融消费者利益。作为一个新兴市场。很多金融产品在中国出现还不到十年,还有很多产品仅是近几年才开发出来的。相对于金融机构专业的金融知识和较为复杂的产品设计,金融消费者专业知识有限,信息严重不对称,使两者在委托代理模式中的地位相差较大。因此,从金融消费的各个阶段,了解金融消费者权益实际受到损害的情况十分必要。
  金融产品设计阶段。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金融机构都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在当前没有有效的监管和消费者保护的情形下,如果隐瞒一些必要信息或者夸大产品本身以吸引更多投资者,从而获得更大的利益。金融机构会呈现较强动机。而且由于在专业知识上有较大差别,金融消费者很难鉴别出金融产品设计上的问题,再加上销售过程中的劝诱,很容易购买不适合自身抗风险能力的金融消费品。以2009年一段时间中6家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为例,在这段时间中有22款产品在到期日取得零收益或负收益。其中零收益产品8款。负收益产品14款。负收益产品占运作失利产品的63.6%,超过了零收益产品的数量。据分析,这些产品零收益率或者负收益率发生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当时产品设计有明显缺陷。这些产品所处的时间段内,市场环境较差,产品收益率均较低。而对于结构型产品期限而言,在一年或一年以上面临的标的资产价格发生波动均为正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无法完全避免。但流动性风险在产品设计中确被忽略。若产品在每季度设定自动赎回机制。如挂钩股票连续负收益则自动终止产品,投资者的本金也不会浪费一年的时间,流动性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可被化解。
  金融产品销售阶段。目前,我国金融产品主要是通过商业银行的零售业务平台向消费者出售理财产品和基金产品。在法律对于购买基金的金融消费者提供的保护有限的时候,金融机构的理性行为处于无约束的状态,其总是倾向于生产和销售更多的金融产品以谋求利益的最大化,银行和相关金融机构合谋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在金融产品的销售过程中。各金融消费品的销售平台尤其是理财产品、基金类产品等,都会对购买其产品的客户进行所谓的风险评估的测试。待评估完成后才向客户提供购买建议和推荐适合的产品。这时候,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是否适合购买某种产品以及消费者是否有能力承担相应的风险并不关心,同时,作为销售人员,为了获得更多的销售佣金,会倾向性地向消费者推销各种其代理的或佣金率较高的金融产品,而且也不会有激励对消费者进行负责任的风险评估。以前期大量发行的QDII理财类或者基金类产品为例,国内发行的大多数QDII产品主要投资标的为海内外市场的股票基金、债券基金、债券。而国内基金公司并不具备良好的结构性产品设计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照搬境外投资者,产品同质化重,资产配置单一,加上经验不够丰富,投资时间选择不当,导致大量亏损。但是,银行在向消费者披露的信息中。大多是吹嘘产品可观的收益,为吸引金融知识并不丰富的投资者,销售人员并未根据消费者的风险评估测试结果针对消费者的抗风险性推荐产品,而是将其产品背后隐藏的巨大亏损可能性向消费者隐瞒。从而吸引更多的资金,按比例收取手续费或托管费。
  金融产品售后服务阶段。近年来。金融机构为了吸引更多客户,加大了对消费者的售后服务力度。通过提供定期的净值披露、运行情况报告、申购赎回建议等服务提高自身的售后服务水平。但就目前所提供的金融产品售后服务看,很多金融机构的售后服务仅仅是为了进一步扩大销售规模所做的铺垫,一旦消费者透露没有进一步购买金融产品的意向,金融产品售后服务水平将会大打折扣。从产品自身角度看,某些金融产品从设计伊始就利用模糊条款、免责条款等转嫁了自己的风险,免除了自己的售后服务。尤其是保险产品,目前市场上同一类型产品繁多。由于消费者不具有相当的金融专业知识,在购买保险产品前并不了解产品具体的保险范围,在销售人员的劝诱下,购买了不符合自身情况的保险产品。一旦出了问题。保险公司通过较为专业的金融和法律知识免除自身的责任,使金融消费者享受不到应有的售后服务。
  从金融消费的整个过程看。不论是新兴的金融产品还是存贷款之类的普通金融产品,只要是消费者权益在交易过程中受到侵害,究其缘由都是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金融消费者公平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权利受到了漠视和损害。
  二、建立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的建议
  从目前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实际情况看。我国虽然没有建立规范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框架,且没有明确的把金融产品纳入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但是由于目前金融体制改革尚不到位,银行业、保险业的运行并未完全市场化,政府和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消费者有一定程度上的隐性保护,部分利益受损的消费者可以通过信访以及聚众闹事等手段得到一定的赔偿。但随着网络发展迅速,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的渠道越来越多,金融消费自主化行为明显,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方式越来越广。现有的隐性保护已经无法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因此,建立一个有效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框架,约束金融机构的欺诈行为,预防系统性风险迫在眉睫。
  一是加快金融改革步伐,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制度。目前我国金融机构还未完全实现市场化运作。金融机构所披露的信息并不能反映其实际经营状况,金融消费者不能获得有效的信息来识别金融产品的风险性和流动性。所以对于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最基本的要求是加快金融改革步伐,深化金融机构改革,实现财务硬约束,引导金融机构更规范的经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让消费者全面了解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相关信息,使消费者在购买前充分了解产品的风险,解决部分信息不对称问题。
  二是严格界定金融消费者的范畴,促进金融产品多样化。由于我国的金融产品还处于初级阶段,对金融消费者的过度保护可能对金融产品的创新产生抑制作用,为了更好协调金融产品发展以及金融消费者保护之间的关系,应当明确界定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投资者的范畴,切实保护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的金融消费者利益,对高风险的投资产品。特别是投资领域在金融衍生品的金融产品,不纳入金融消费的范畴。在合理的保护框架下促进金融产品的发展。
  三是加大金融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金融消费者素养。此次金融危机表明,高素质的金融消费者群体才是化解和抵御金融风险的利器。因此,加大金融知识的宣传力度,对消费者进行金融知识教育。使其了解各种金融产品,不仅能提高消费者的自身素养,对提高市场的有效性和创新性也有积极的意义。
  四是提高民众法律意识,引导金融消费者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由于金融消费品的特殊性、专业性,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不能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充分的保护。而且由于金融消费者法律意识淡薄,一旦出现利益受损,大多数采用信访以及聚众闹事等非法律手段维权,很少会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护其自身利益。当务之急是提高民众法律意识,引导权益受损的消费者利用已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其权益。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课题组,孙天琦。张晓东,目前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J],西部金融,2010(08)
  [2]于德良,生不连时或设计缺陷22款到期银行理财产品“失手”,证券日报,2009-02-16
  (责任编辑:尚荣)

标签:中国金融 消费者 保护 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