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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移民签证查询

时间:2017-05-28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速看!2016年美国移民签证全攻略解读

速看!2016年美国移民签证全攻略解读

美国移民签证有哪些分类?

移民签证又可以分为亲属类签证、职业类签证和特殊类移民签证。

1、亲属移民共划分为两类:不受全球移民人数限制的亲属移民,即直系亲属;受全球移民人数限制的亲属移民,这一类亲属按优先顺序划分为四个等级:① 美国公民的成年子女(21岁以上)及其他们的子女。② 永久居民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永久居民的成年未婚子女及其他们的子女。③ 美国公民的已婚子女(不论年龄)及其他们的子女。④ 年满或超过21岁的美国公民的兄弟姐妹。

2、职业移民签证,职业移民签证又称工作移民,它是以某种职业方面的优势为基础,通过赴美工作的方式,移居美国的一种途径。⑴. 优先劳工;⑵. 具有高等学位的特殊技能专业人士;⑶. 技术劳工、专业人员和其他劳工;⑷. 特殊移民;⑸. 投资移民。

3、特殊类移民签证。此类移民包括难民、政治避难等特殊类签证。

美国移民签证都有什么样的名字?

亲属移民:f0类:公民权者的父母及未成年子女;f1类:公民权者的21岁以上未婚子女;f2类:永久居住权者配偶及21岁以下未婚子女;永久居住权者21岁以上未婚子女;f3类:公民权者的已婚子女;f4类:公民权者的兄弟姐妹

职业移民:eb-1第一优先(每年40,000名限额) 国际经营及管理人才、杰出教授和科研人员、在科学、艺术或商务方面具有特殊才能之外籍人士;eb-2第二优先(每年40,000限额 + 第一优先之余额) 在科学、艺术或商务方面具备独特能力者、尖端科技专业人士;eb-3第三优先(每年40,000限额 +第二优先之余额) 不符合第二优先类之学士级专业技术人

士、技术性劳工(至少经过二年以上之训练与经验)、 非技术性劳工;eb-4第四优先(每年10,000限额)牧师,神父宗教从业人士,两年以上非盈利性工作经验;eb-5第五优先(每年10,000限额) 投资移民,美国移民局允许基于不同专业之外籍人士申请成为美国合法永久居民,不同职业之人员有不同的规范。

美国移民签证应该备好那些材料?

申请美国移民签证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呢?大家都知道想要成功获签,美国移民签证材料是必不可少的,那么针对美国移民签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以下就是美国移民签证所需材料:

1、申请人或配偶若有银行存款或股票,请提供银行存款数额和股票市值数额

2、申请人或配偶若有房产、地产,请提供房产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若尚未办理房、地产权证,请提供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复印件)

3、全家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4、结婚证复印件

5、具有大中专以上学历者,请提供学历证书复印件

6、申请人或配偶若有私家汽车,请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7、作为公司管理人员或承包经营者,请提供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作为公司股东或个体经营业主,请提供以下文件:

(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公司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复印件

(3)公司企业法人代码证复印件(个体经营者不须提供)

(4)公司注册时的验资报告复印件(个体经营者不须提供)

(5)公司章程(个体经营者不须提供)

(6)公司本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7)公司若有纳税(国税或地税),请提供几张税单样本复印件

(8)公司若有其他证书(如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证书等),请提供复印件。

美国移民签证有很大部分会被拒签哦

根据多年来美国大使馆或使馆拒发移民签证种种原因,大致可以归纳以下几方面:

1.经济方面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是申请者无法证明,自己进入美国后不会成为美国公众的负担,或者是谋求工 作而未能获得劳工部许可的人。

2.政治及违反移民法规方面的原因,包括政治原因涉及面并不广,对美国政府怀有不满的人,常予以拒绝、被美国移民局遣送出境不足一年而又未得到有关当局许可,再次申请入境的人、交换访问学者离开美国后,在中国居住时间未达两年以上的、不具有合格护照者,编造不实文件企图骗取签证者、曾有协助他人非法进入美国的行为者。

3、刑事方面的原因,依照美国的移民法的规定,触犯刑法者不能获得进入美国的入境签证。

4、申请手续方面的原因,申请人因不能提供必备的证明文件而遭到拒绝。

5、道德方面的原因,申请人在道德方面行为不端如有卖淫、赌博行为的。

6、生理医疗方面的原因,患有精神病、传染病、身体缺陷的人群。

篇二:美国移民签证登陆注意事项

美国移民签证登陆注意事项 通过广领馆的移民签证面试之后,移民申请人必须在移民签证180天的有效期内登陆

美国,以获得绿卡身份。今天就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登陆美国的注意事项。

在通过面试后,每一位移民申请人都会收到盖有移民签证页的护照原件以及一个密封的

移民包裹,这个包裹是密封的,登陆入境时需要交给海关。注意:这个包裹不能自行拆

开,坐飞机时不要办理托运,随身携带。

(1)旅客被引导到入境检查室,按照入境签证的不同,排队等候检查。持移民签证的申

请人从公民通道排队入境。

(2)轮到受检时,将护照、移民包裹及报关单一并交给海关查验。

(3)照惯例,海关官员会问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最主要的是确定来美之后的住所地、来

美的目的、及携带多少钱等。

(4)填写入境表格,需要填写在美国的地址,移民局会把绿卡邮寄到这个地址,如果在

美国暂时没有长期地址的申请人,可以填写律师的地址。

(1) 根据走道上的指示走到领行李处,依电脑屏幕或告示找到自己班次的行李招领台。

(2) 从转盘上取下自己的行李,小心核对行李号码。

(3) 机场备有手推车,一些机场的小车免费。

(4 找不到行李别紧张,持登机证上的行李注册存根向航空公司查询,万一找不回来,

则须填写报失单,并记下机场服务人员的姓名及电话,以备日后询问。

(5) 检查行李时要递上证件,如海关要求开箱检查,立刻打开受检,不要迟疑。如果验

关人员示意通过,也不要怀疑,立刻提出行李离开。

(6)

如果在行李中被发现有任何禁带物品,是要被当场没收的。

(7)随时注意自己行李证件,不可离身,以防被人乘机盗取。

(1) 无论入境美国或从美国出境,仅可以随身携带不超过 100 毫升容量的容器盛装的

液体、凝胶体和气雾剂,并放置于一个 1 升大小的拉边开盖的袋子中。

(2) 严禁携带刀具、动物、植物、种子、食物(肉类)和水果入境。

(3) 托运行李时请务必注意:证件、机票、任何种类的现金及贵重物品、胶卷千万不能

托运。

(4) 携带入境的金额超过一万美元,应主动向海关申报。

篇三:美国移民类别及签证知识普及

美国移民类别及签证知识普及

美国移民和签证类别介绍

美国移民法规定,移民是指意图放弃原来居住地与国籍,进入美国永久居留并申请成为美国公民的人。移民签证就是以移民美国定居为目的的一种签证,一般须先向美国移民局提出申请,移民局经过严格的审核,给合格者签发一份“批准文件”,然后,申请人持该文件向美国驻外领事馆申请移民签证。

美国的移民签证有:

1. 亲属移民,F1,F2A,F2B,F3,F4

2. 婚姻移民,CR1/CR2,IR1/IR2,K3/K4

3. 职业移民,EB1/EB2/EB3/EB4/EB5 移民签证

1亲属移民

亲属移民共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不受全球移民人数限制的亲属移民,美国《移民法》界

定的直系亲属是指:

1. 美国公民的配偶。

此类移民申请,可由美国公民直接赞助海外的配偶申请美国永久居留权。但依法,此外

国配偶只取得附有条件的二年有效永久居留权。一般而言,当此二年有效的永居居留到

期日届满前90日,此美国公民必须签字证明其婚姻继续有效,并赞助申请解除上述的

二年条件,使其外国配偶可顺利取得永久性的永久居留权。但外国配偶若能证明因家暴

等原因而导致婚姻无法维持二年时,亦可自行申请解除二年限制,以取得永久性居留权。

2. 父母一方为美国公民的未满21周岁的未婚子女;

3. 21周岁以上的美国公民的父母;养子、女和养父、母被视为直系亲属,但收养关系

必须在16周岁以前就建立;继子、女和继父、母也被视为直系亲属,但继父、母必须在

孩子满18岁前就结婚。

这类划归为最亲亲属,随到随办。

另一类是受全球移民人数限制的亲属移民,按优先顺序划分为四个等级:

F1:美国公民的成年子女(21岁以上)及其他们的子女

F2A:永久居民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F2B:永久居民的成年未婚子女及其他们的子女

F3:美国公民的已婚子女(不论年龄)及其他们的子女

F4:年满或超过21岁的美国公民的兄弟姐妹

2婚姻移民

CR1 美国公民结婚两年之内的配偶,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为CR2

IR1 美国公民结婚满两年的配偶,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为IR2

美国居住的美国公民只能在其居住地所属地区移民服务中心提交CR/IR申请

CR1/IR1/为移民签证,入境美国1-3个月内,即可在美国的家中收到移民局寄出的两

年条件绿卡(结婚日到入境日不满两年的)或十年绿卡(结婚日到入境日超过两年的)。

美国公民可同时单独为您的孩子(美国公民的继子女)申请CR2/IR2签证,但以下情况

不能申请签证,只能等您入藉成为美国公民后,才能由您自己为孩子申请签证:

a. 您与美国公民结婚时,孩子超过18岁。

b. 申请时孩子超过21岁。

K3即CR1/IR1的优先类别,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为K4。

CR1/IR1申请,收到移民局的受理后,即可选择是否同时申请K3。

K3是美国移民局考虑到CR1/IR1申请时间长,为了使夫妻尽快团聚,可以同时申请K3

提前到美国团聚。

K3虽然必须先申请CR1/IR1,但K3与CR1/IR1是两个独立的 CASE,分别有各自的处理

过程。如果CR1的速度与K3差不多,则CR1与K3合并,直接面签CR1,入境美国拿永

久居留,否则可以先在美国驻广州总领事馆面签K3,先到美国与配偶团聚,再选择在

美国转身份获得永久居留。

3职业移民

又称工作移民,它是以某种职业方面的优势为基础,通过赴美工作的方式,移居美国的

一种途径。职业移民对于那些不符合亲属移民条件,而又具有某些专长,希望移居美国

的人士,无疑是一条重要的道路。根据目前的移民法规定,每年以职业方式移民美国的

人数总共为14万个配额,又根据不同的职业和个人具备的条件划分为五大优先类别:

EB1:优先劳工

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运动方面表现特优,享誉全国或全球的外国人; 在特殊学

术领域里有三年以上的执教或研究经验,并获国际认可的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 国际贸

易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申请此身份的前三年中,需有一年以上在该公司工作的经验,

来美国在同一公司或所属企业继续工作。

EB2:具有高等学位的特殊技能专业人士

具有高等学位(硕士和硕士以上学位)或“同等学历”(在该专业领域内至少有五年以上

的经验);在科学、艺术、商业方面有特殊能力,对美国经济、文化、教育或福利有实质

效用。

EB3:技术劳工、专业人员和其他劳工

1.指具有学士学位并已从事专业者(如会计师、建筑师和工程师等); 2.技术劳工,指具

有二年以上的职业训练或经验者;3.其他劳工,包括非技术劳工。

EB4:特殊移民

宗教类神职人员

EB5:投资移民

1990年新移民法为期望在美国投资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创设了这种新的移民种

类,美国政府并于1993 年在 EB-5 移民法规中特别增设了一种“区域中心”移民方案

(RegionalCenter Pilot Program), 将移民申请条件中对“须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

的规定放宽为“直接或间接创(原文来自:wWW.DxF5.com 东 星资源网:美国移民签证查询)造十个就业机会”。分为两类:一类是传统投资项目,也

就是常说的直投,它要求投资者投入100万美元设立或正在积极地筹备设立一个新的商

业型企业,并在投资者拥有临时绿卡两年之内,创设至少10个直接的全职工作机会。

另一类是区域中心项目,通过移民局批准的投资移民区域中心(RegionalCenter),投

资50万,申请人不需要直接参与日常的经营管理,所创设的10个工作机会既可以是直

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申请人必须创立一个商业性企业,纯粹的房地产投资,买土地

或住宅,坐等升值,不符合规定。新的商业性企业包括下列三种:1.创设一个全新生意;2.

收买陷于困境的企业,加以整顿或重组,并保留原有员工;3.买卖已存在的生意,并加

以扩充。

非移民签证

A-1大使、公使、政府部长、职业外交官或领事官及其家属

A-2 其他外国政府官员或职员及其家属

A-3 A-1、A-2签证持有人的随员,侍从或私人职员及他们的直系亲属

B-1 商务考察人员

B-2 短期观光游客及短期探亲人员

C-1 过境美国的外国人

C-2 过境美国到联合国总部的外国人

C-3 未被美国承认的外国政府或非联合国会员国的外国政府其派往国际机构的代表及

其随行人员和家属过境美国

D-1 海员或飞行人员(随原搭乘的海船或飞机离境者)

D-2 海员或飞机人员(不随原搭乘的海船或飞机离境者)

E-1 与美国订有贸易协定国家的贸易商及其配偶和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E-2 与美国订有贸易协定国家的投资人及其配偶的不满21岁的未婚子女

F-1 学者或学生

F-2 学者或学生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G-1 美国承认的外国政府派驻国际机构的主要常驻代表、职员及其直系亲属

G-2 美国承认的外国政府派驻国际机构的其他代表职员及其直系亲属

G-3 有资格取得签证的外国政府代表及其直系亲属,但其政府未被美国政府承认也不

是该机构成员国

G-4 在国际机构服务的官员或雇员及其直系亲属

G-5 G-1,G-2,G-3,G-4签证持有人的随员侍从或私人职员及其家属

H-1a 临时受雇于美方的专业护士

H-lb 临时受雇于美方,具有特殊才能和专业的工作人员

H-2a 从事短期或季节性工作的农业人员

H-2b 从事临时性服务或劳力工作的技术或非技术工人

H-3 临时受训人员

H-4 H-1,H-2,H-3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I 新闻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J-1 交换访问学者

J-2 J-1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K-1 美国公民的未婚夫(妻)

K-2 K-1签证持有人的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派人员

L-2 L-1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M-1 作短期职业技能学习的学生

M-2 M-1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O-1 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运动方面有特别才能的人士

O-2 随同O-1签证持有人来美的随行人员

O-3 O-1签证持有人的家属

P-1 国际知名的运动队员和娱乐团体成员

P-2 参加交流计划的表演性娱乐团体成员

P-3 具有独特意义的表演艺术家或娱乐团体成员

P-4 P-1、P-2、P-3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Q-1 参加国际文化交流计划人员

Q-2 Q-1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R-1 被承认的宗教教派牧师

R-2 R-1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NATO(1-7) 根据北大西洋公约驻美的外国人及其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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