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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完善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财税激励机制:中小企业激励机制现状

时间:2019-02-02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随着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自主创新成为中小企业发展的必由之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是中小企业竞争发展的内在动力。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受各种制度、体制和内在障碍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自主创新能力比较弱,而促进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财税政策又比较分散、政策手段比较单一,难以达到预期目的,因此研究如何构建和完善我国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财税激励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财政政策在促进科技自主创新方面存在的问题
  1.财政科技投入不足且投入结构不合理,中小企业所受支持过少。据中国科技统计资料汇编(2048)的数据显示,在2006年我国来自政府的742.1亿元R&D资金中85.3%投向了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只有13%用来资助企业R&D活动。研究机构R&D经费中政府资金占84.9%,高等学校R&D经费中政府资金占54.7%。中小企业所受资助甚少。
  2.财政资金的导向性不强,财政融资渠道不畅,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资金有限。由于我国没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政策,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而通过财政渠道拨付资金又存在种种问题:财政资金和银行资金的划分不严格,具有财政资金性质的货币发行收入留在了中央银行,又通过再贷款和再贴现给了商业银行;政府产业导向不明确,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没有具体的规模标准,缺乏享受财政资助的企业资格认定。
  3.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不够。我国每年政府采购规模正以500亿元的速度在增加,2005年达到了2500亿元。但其中外国供应商垄断了我国众多行业。政府采购活动中对提高效率和节约资金的基本要求,使得在具体采购制度设计和施行时对扶持中小企业的重视不够。
  4.政府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低下,抑制了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知识产权保护不力,造成市场缺乏公平有序的原则,使得企业从知识产权中获得的收益低于投入的成本,致使企业对知识产权的期待变得消极,从而弱化了企业自主创新的动力。
  二、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
  1.促进科技自主创新的税收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不合理,企业科技创新成效不明显。“重成果,轻转化;重产品,轻投入;重结果,轻过程”,对正在进行研发活动的企业则缺乏相应的税收鼓励措施。这种“锦上添花”而非“雪中送炭”的优惠措施对调动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以及促进科技成果的及时转化上出现调控的缺位。
  2.我国税收制度对于企业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还不够、针对性不强。第一,增值税政策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力度不够。第二,个人所得税政策对自主创新的支持不够。第三,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绩效考核和评价机制。
  3.风险投资税收立法严重滞后。一是我国没有专门的鼓励风险投资的税收政策;二是现行税收法规中,没有针对风险投资中的“高风险”规定旨在减轻或防范风险的政策;三是对于用风险投资收益再投资于风险投资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
  三、建立促进科技创新的财政投入和财政补贴法律制度
  1.加大对科技创新的财政投入,建立稳定增长机制。一是在逐步形成科技投入逐年增加的基础上,对中小企业的投入应当加大,各级政府研发资金的拔付应保证有一定比例流向中小企业。二是扩大财政担保和财政补助的范围,尽量向中小企业延伸。三是注重综合运用贷款贴息、政策性担保等多种间接手段,为科技自主创新融资提供支持。四是构建多元化的投入体系,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五是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建立财政支持创业风险投资的机制,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企业自主创新。
  2.建立促进科技创新财政补贴法律制度,提供财政担保和财政资助。财政担保主要是针对一些真正具有良好前景但面临较高风险,因而难以募集到资金的科技创新项目。财政资助则针对不同企业的不同需求,或直接提供设备与服务的资助或提供银行信贷资助,适用面较广、操作简单的则是鼓励银行低息贷款的间接资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需求拉动科技创新比单纯的资金供给的效果更为直接。财政补贴作为政府的政策工具,不仅具有“四两拨千斤”的功效,更具有明显的方向性,在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方面也大有可为。
  3.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强化对自主创新的支持。2008年1月,财政部公布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两部新法规,明确鼓励政府优先采购国内自主创新产品,并规定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将实行审核管理。国家“十一五”规划中特别强调自主创新,同时把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提升到新的高度。但是,财政部上述规章的规定对于促进我国科技自主创新虽然具有积极意义,但其效力层次过低,难以实现保障和促进科技自主创新的作用。为此建议修改《政府采购法》。第一,扩大政府采购规模,以自主创新产品为首选对象。第二,建立自主创新产品的首购制度。第三,应充分利用高校专家及政府采购协会等平台,加强对中小企业供应商的培训,增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有效提高他们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能力。第四,针对中小企业特点健全政府采购监管机制,探索建立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信用管理制度,加快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息库和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系统,收集更加完整、科学的基础研究资料,完善现有政策规定,优化竞争环境,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准入门槛。
  四、构建促进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法体系
  1.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完善,一是合理划分税种,使得地方有足够的财力支持地方科技自主创新活动;二是赋予地方以适当的税收立法权,使得地方通过立法的方式对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和效益较为明显的技术开发项目和重点产业予以扶持。
  2.完善现行实体税法。(1)完善增值税法。一是加速推进增值税的转型改革。二是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目前仅限于工业制造业、商品批发、商品零售及部分生产性劳务服务。三是扩大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对于购入专利、非专利技术,允许按照10%、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税款。四是对中试产品免税。
  (2)完善关税法。一是要积极调整出口关税政策,激励科技含量高、高附加值的产品和货物的出口,更广泛地参与到世界竞争中去,在竞争中不断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二是限制高能耗、高污染、高物耗以及资源性产品的出口,迫使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进而提高我国出口产品的层次;三是对于引进的技术、设备经过研究开发得到提高后又重新出口的,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四是对于科技创新能力比较强且出口货物数额比较大的企业,定期给予一定比例的出口关税返还,并要求企业将返还的关税用于科研开发。
  (3)完善企业所得税法。为促进科技自主创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税收优惠没有明确到具体的科研开发活动,而仅以“高新技术企业”为对象,可能造成优惠政策被滥用。为此建议:一是将税收优惠扩大至所有企业,对企业进行的技术创新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体现公平税负。二是重视对研发过程的税收优惠。三是在计征所得税时,可以借鉴韩国的做法,允许企业在税前列支一定比例的高新技术开发投资风险准备金。
  (4)完善个人所得税法。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对科技人员实施股权激励,但股权激励方案中均未提及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造成实践中对政策理解异议而发生纠纷。建议借鉴美国《国内税务法则》,对股权激励所涉及的个人所得采取免税或者低税的政策。对研究开发人员以技术入股取得的股权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科技人员获得的科研奖金和科技发明的提成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建立促进风险投资的税收法律制度。风险投资是科技自主创新的孵化器,而税收优惠政策是风险投资发展的助推器。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4.完善相关配套政策,营造良好的企业自主创新的环境。为了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和高科技产业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投资融资政策和进出口政策应当互相配套,相应的财政、税收、金融、进出口管理制度也应作适当调整和改革。此外,国家可考虑建立税收优惠政策的评估机制,每隔几年对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政策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变化趋势适时进行调整和更新,及时修改和废止效率低下的优惠政策,保证税收优惠政策的稳定性和有效性,最大限度地激励企业自主研发。[课题项目:河南省2011年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企业财税激励机制研究”(编号:2011400450247)阶段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河南农业职业学院)

标签:激励机制 财税 自主创新 中小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