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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种类毒品在定罪量刑时能否“等价折算”】运输毒品2公斤量刑标准

时间:2019-02-05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案情】2011年11月,王某在其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其非法持有的海洛因9克和甲基苯丙胺1.4克。王某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   本案争议点在于:同一犯罪行为涉及到不同各类毒品时,在确定定罪量刑的标准时能否折算。
  【速解】本文认为,可以“等价折算”成其中任一种,从而认定王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首先,不同种类毒品“等价折算”的做法没有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毒品类犯罪的规定中对于各种毒品数量间用“或者”连接。将“或者”解释为不同类毒品间“可以”折算是一种必要的合理的解释。因为,虽然不同类毒品物理性质不同,但其在刑法上的评价意义是一致的,都是用一种否定的量化的方式评价。在司法实践中对其“等价折算”,没有超出刑法条文本身的含义,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是一种合理解释。
  再次,是立法目的的体现。毒品类犯罪是常见、多发罪,社会危害性较大,刑法对其的规制比较严厉。两高分别做出的《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干意见》中也明确将毒品类犯罪定义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应当从重从快打击。没有违背刑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有必要进行不同种类毒品的折算,以避免犯罪分子借机逃避法律制裁。
  最后,不同类毒品“等价折算”的思路在一些司法文件中有所体现。如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一部分第一段讲到,“对被告人一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两种以上毒品的。不实行数罪并罚,量刑时可综合考虑毒品的种类、数量及危害,依法处理。”这里的“综合考虑”实际上就是一种折算。而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上公布的该《纪要》的理解与适用,在其第三部分第二点明确指出,“为了科学合理量刑,避免量刑失衡……,可以将不同种类毒品统一折算成海洛因的相当量”。这是“折算”思路的明确化,同时该文件也明确了折算的基准毒品是海洛因,折算的比例是“鸦片与海洛因为20:1”。到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关于审理若干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更是直接规定了各类新型毒品与海洛因之间的“折算”关系。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不同类毒品在定罪量刑时的“等价折算”是有相关规定支持的,基本上是以海洛因为折算的基准毒品,同时也明确了一些毒品与海洛因之间的折算比例。
  (作者单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400038】)抢建房屋骗取征迁补偿的行为认定 许有荣 庾宗利
  【案情】2007年9月,某市政府决定征迁集体土地900余亩,用于雨山路出口处环境改造。为防止出现抢建、违建现象,专门下发了《土地征收方案公告》,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搭、翻建、抢种的地上附属物,一律不得申请补偿。原市征迁处国家工作人员何某,看到公告以后认为发财的机会来了。便伙同他人抢建了一栋单砖到顶的小二楼。征迁工作组的国家工作人员吴某,在明知小二楼系公告发布以后抢建的违章建筑,受何某之托,仍然违反规定予以丈量,登记入册。为使造假看起来真实,吴某又凭空编造了实际上并不存在的水泥地坪、护坡、暗沟等附属物,并计算了补偿金额。致使何某等人骗取国家征迁补偿款33万余元。
  本案争议焦点,行为人构成一罪还是数罪。
  【速解】本文认为,吴某构成滥用职权罪和贪污罪,根据牵连犯的法律原则,择一重处;何某等人构成贪污罪,系共同犯罪。
  认为吴某构成滥用职权罪的观点是正确的,何某等人构成诈骗罪的观点是错误的。诈骗罪是以虚构的事实诱骗他人相信自己行为的真实性,达到骗取他人钱财的目的。本案中,何某等人赶在征迁丈量之前抢建了一栋小二楼,小二楼是客观存在的事实。采取不正当手段与虚构事实有着本质区别的。诈骗罪构成要件是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相信,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本案是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国家征迁补偿。
  认为吴某构成滥用职权罪和贪污罪,何某等人构成贪污罪的观点是正确的。何某等人为骗取国家征迁补偿款,赶在征迁丈量之前抢建了一栋小二楼,其目的就是为了骗取国家征迁补偿款,非法占有目的明确。为达到骗取国家征迁补偿的目的,又采取拉拢腐蚀的方法,将负责征迁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吴某拖下水,让其利用职务之便将原本不属于征迁补偿对象的违章建筑,伪造成合法的征迁对象,进而骗取国家征迁补偿款33万余元。如果没有吴某的职务行为,何某等人骗取国家征迁补偿款的目的是不可能实现的。此案的关键点在于利用了职务之便,其行为特征完全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吴某与何某等人属于共同犯罪,吴某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根据牵连犯择一重处的法律原则,对吴某以贪污共犯予以惩处。
  (作者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人民检察院【24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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