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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员工手册

时间:2017-03-1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修改员工手册

   笔者认为,员工手册不仅仅是规范员工行为的规章制度,而且对规范公司管理有良好的指导作用,即员工手册中规范员工行为与引导管理人员的行为并重。即《员工手册》可以引导人事专员在日常人事管理中如何取证,如何保存证据、如何具体操作等问题,因此,大多数问题人事专员都可以完全按照《员工手册》的程序来处理员工问题。

一、员工入职前风险规避制度 员工入职前,主要风险在于员工的身份真伪、学历真伪、身体健康情况、有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竞业限制义务、是否存在保密义务等各种情况。

条款设定: 应聘人员申请入职,必须填写入职申请表,提供合法的入职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资格证明、离职证明、健康证明等,应聘人员应保证或承诺其填写的个人情况及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其受聘于公司不违反任何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上述保证或承诺,视同应聘人员对公司采取欺诈手段,公司将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予以处分或解雇,不作任何补偿,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向其追偿。

应聘人员须授权公司查询其个人资料及相关证件,并承诺不因公司以此方式获取应聘人员个人信息资料而起诉,公司人力资源部将视情况需要核实应聘人员的个人资料, 二、员工入职时劳动合同签订制度 《劳动合同法》虽然规定员工入职后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但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最妥善的方式是在入职前就签订合同,这样可以避免员工入职后故意拖延或对劳动合同条款有异议,导致一个月内无法签订劳动合同,人事管理困扰或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参考规定: 公司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员工入职前必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未能在入职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必须在入职后一个月内签订,员工拒绝签订的,公司可提前三日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发放应得工资,不作其他任何补偿。

三、试用期制度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在试用期,很多企业与员工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或不签订劳动合同,且试用期一律为三个月,等试用期满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这一做法现在已经面临很大风险,应予纠正,同时,企业录用员工时,应向其书面发出录用通知书,并在录用通知书上载明录用条件及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后果。

参考规定: 公司决定聘用应聘人员时,将向员工发出书面录用通知书。

新入职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一至六个月。

试用期内,公司根据员工表现,根据《录用通知书》及《公司绩效考核办法》考核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经考核符合录用条件的,转为正式员工,如员工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将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不作任何补偿;试用期内,员工离职需提前三日书面通知公司。

四、调整工作岗位制度 参考规定: 试用期满合同未到期员工,公司需调整员工工作岗位的,原则上需与员工协商一致,但公司临时调整员工工作岗位(不超过三个月)、公司组织架构调整、产业、产(pin)品结构调整及工艺规程、组织机构设置等情况发生变化以及员工不胜任工作岗位的情形除外。

公司将根据以下原则之一确定员工是否胜任本岗位工作:(需根据公司实际需要确定) 1.绩效考核不合格; 2.身体、知识、技术、职业资格及管理水平等无法达到岗位要求; 3.三个月内出现本岗位常规情况下不应出现之情形达三次或以上。

4.其他不符合岗位要求的情形。

员工经证实不胜任原工作岗位的,公司将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及员工实际,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包括降职、换岗等),员工调整工作岗位后,根据以岗定薪的原则确定其薪资水平(包括提升或降低)。员工应按公司规定接受培训或到新岗位报到上班,不同意接受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的,公司将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五、工资结构调整制度 很多企业在工资支付制度上存在不合理性,有些是给员工一个固定的工资,而并未有具体的项目,有些虽然分解成几个项目,但这些项目都是固定的,无法变动,这样就使工资支付僵化,无法灵活调整员工工资,导致只能调高而不能降低员工工资。我们认为应对工资结构进行调整,引入绩效奖金一栏,对其工资根据员工绩效进行浮动,以贯彻多劳多得的原则,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并将降低员工工资的主动权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同时,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合法合理的并具操作性的绩效考核办法,定期对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并据此调整员工工资、岗位,《绩效考核办法》可作为《员工手册》的附件发给员工。

参考规定: 员工的工资结构由标准工资、加班工资、岗位工资(津贴)、(技术津贴)、绩效奖金等构成,岗位工资根据工种及职级确定,绩效奖金将根据员工本人绩效、本部门效益等予以浮动。

公司所称的标准工资,是为员工每月周一至周五每天八小时出勤的工资,该工资不低于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以其为基数。

月薪制工资人员,其工资实行包干制,即加班工资实行预付制,月薪工资中津贴一项包含约定的平时及双休例行加班时间的加班工资,超出约定的加班时间或者预付之加班工资不足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另行以标准工资按《劳动法》规定计算加班工资,具体见员工工资目录。

六、加班、考勤记录及工资支付数额异议制度 根据广东省高院及省仲裁委发布的指导意见,电子考勤记录须员工本人签名才能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依据。因此,员工手册可以在这方面予以规定。如果是纸质考勤卡,则每月结束后应由员工在纸质卡上签名确认,如电子考勤,有条件的企业可以每月将电子考勤记录打印出来,由员工确认签名,如认为这样成本过高,应在员工手册上作相应特殊规定,以确定电子打卡记录的有效性。

参考规定: 公司每月向员工发放工资时,将书面记录支付员工姓名、工资数额、工作时间(含加班时数)、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员工领取工资时对工资台帐记载的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等确认无误后签名予以确认,如在签名后发现有误差,应在工资发放后七日内书面向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提出,逾期则视为没有异议,公司将不再受理。

七、离职的有关规定 参考规定: 试用期员工离职,须提前三日以《辞职申请书》书面形式向人力资源部提出;试用期满后的正式员工离职,应提前三十日以《辞职申请书》书面形式向人力资源部提出。提前通知期不足,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特殊情况下员工确需提前离职的,须人力资源部经理批准。

员工未按照劳动合同及公司的规定履行工作交接义务的,公司有权暂时不予支付员工经济补偿,超过三日仍拒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或不辞而别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员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有权从员工工资、经济补偿中予以扣除,工资、经济补偿尚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员工仍需赔偿损失。

员工不辞而别导致公司无法为其办理离职手续的(包括但不限于退保、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等),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员工自行承担。

八、公司书面文件送达制度 公司的有关书面文件(如处分通知、解雇通知书等),在无法直接送达给员工时(如员工拒签、下落不明),公司应采取一定的措施,并在员工手册中予以规定。

参考规定: 公司发送给员工的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处分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员工应配合签收,如书面文件无法直接送达至员工时(包括但不限于拒绝签收、下落不明),公司可以通过以下任一方式送达: 1.留置送达。员工拒绝承认错误的,由员工同事及上级主管签名确认拒绝签收的情形,或由工会予以确认备案,将书面文件留置于员工办公桌或其工作位置,该书面文件同时将在公司公告栏予以公告,此方式视为送达。

2.邮寄送达。将有关书面文件邮寄至员工的户籍地址或通讯地址,该书面邮寄文件一旦发出即视为送达。

3.公告送达。将在公司注册地地级市(含)以上报纸刊登书面公告或通知,刊登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书面文件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九、违纪处分证据搜集制度 对于员工违纪处分,应根据公司实际列明相关行为,从轻微违纪到中度违纪再到严重违纪行为,一一列明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制定屡次加重处罚行为或采取违纪累计记分制度。如第二次警告为记过或第二次警告为严重警告,一年内记大过三次的予以解雇处分等等。在对员工进行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时,可以同时予以罚款处分,如警告罚款20元、记过罚款50元等,如果不罚款,则可以采取扣绩效奖金的方式,如规定员工有违纪行为,视为绩效不良,所有处分行为作为绩效考核评估的依据。人事专员在处理员工违纪问题时,注意证据的搜集工作,如员工违纪的,要其书写书面检讨,承认错误,并将处分通知送达给员工签名确认,记入人事档案,在员工拒绝书写检讨、或检讨不符合事实时、或拒绝签名确认时,人事专员也可以采取邀请部门主管、组长、工会人员与员工谈话,并书面记录的方式进行证据固定工作(即通称的谈话笔录),最后由全体参加此次会谈的人员签名确认谈话内容,或者采用录用方式等。

十、民主程序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企业规章制度,需全体员工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才能有效作为企业管理行为的依据。对此,在《员工手册》的制定或修改过程中,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采取由工会主持,每个部门选派一定代表,采取座谈方式,由专门人员记录座谈代表对《员工手册》相应条款发表的意见或建议,然后由所有与会人员签名。

十一、公示问题 《员工手册》作为企业管理的依据,必须符合三个条件,民主性、公示性、合法性。合法性由律师审核,但民主性和公示性需要企业自行操作,律师仅提供具体操作建议。公示性,即企业规章制度必须向员工公示,以让员工知晓其内容。很多企业采取在公告栏公告的方式,单纯的此种方式不甚妥当,企业很难证明该规章制度是何时公示的。我们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对其进行补强证据: 1、采取培训的方式。对于新员工,可以采取入职培训,受训人员并在培训会议上签名,签名簿上记载培训内容(如《员工手册》),这样就达到了公示效果;对于老员工,很多企业担心新制定的规章制度不方便向老员工公示,我们认为,老员工亦可以采取培训的方式,如在不加班的时候或生产比较闲的时候,要求员工培训,程序如前所述。

2、公告拍照。在张贴公告的当天,用数码相机将公告内容拍下,照片上记载拍照时间。

3、劳动局备案的方式。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可以在劳动局备案,以证明规章制度的民主性、合法性及公示性,劳动局会出具证明以证实公示的时间。

4、将印刷成册的《员工手册》发给每一位员工,并让员工签收,此种方式对于老员工可能存在一定的操作障碍,如果有障碍可以对新员工采取此种方式。

备注:以上参考规定仅为初步意见,不作为最终进入《员工手册》的具体规定,具体的条款规定及文字表达需根据各个公司《员工手册》的语言表达习惯、篇章排版和公司实际管理模式而进行变更和完善。

修改员工手册

51社保网 potter979

《如何修改企业的员工手册》-2009.2.28 西单大悦城

主讲:刘昊斌

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劳动事务部 律师

一. 员工手册的制定程序风险

重点:要民主制定程序

程序:草案→公示、征求意见→适当调整、整理→定稿→公布

注意:证据问题

整个过程需要书证的证据。如遇电子邮件(低于书证、高于人证),公正后的可得到认可。

精华:制度的出台无需得到所有员工的同意,只要做了民主制度程序即可。

二. 员工手册的公示风险

原则:没有公示=废纸一张

错误:实践中错误的公示

1. 挂在办公室或者会议室

2. 开会宣读一下

3. 一手一册,领走即算

4. 在企业自办报纸上公示

5. 发布在公司内部网络上

6. 发布在公司内部系统内

正确:可供借鉴的较妥方式

1. 入职签收(最常用方式)

2. 员工提交员工手册培训心得

3. 对员工手册内容进行开卷考试(适用于人员较少)

证据:关于领取员工手册的收条,

内容可为:今领取****年**月**日生效的员工手册一本。

(注意日期与领取的员工手册的生效日期的一致性)

三. 员工手册操作风险

1. 未遵守招聘流程

重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之前,必须

修改员工手册

审查离职证明

离职证明的审查方式:

(1) 原公司的名称、合同是解除还是终止、合同中有无违约金的约定

(2) 可以要求员工提供社保关系证明或医疗本

(3) 离职证明上的公章:公司公章或人力资源部的章,不能是财务章和合同章

(4) 有必要的话,通过电话方式核实原单位(许多外企,采用此方式)

2. 不遵守劳动合同的签订流程产生双倍风险

3. 不遵守劳动合同终止流程产生的风险

(1) 提前一个月通知

(2) 经济补偿金的算法

(3) 不得终止的例外情况

(4) 不得终止,强行终止,造成违法辞退,产生双倍赔偿。

4. 解除流程中必备: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

此段插曲:

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合同到期自然结束

劳动合同的解除:未到期或过期未续的

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金:没有合法和违法的区别

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合法的是1倍,不合法的两倍

四. 员工手册无操作性产生的风险(空洞造成)

1. 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产生的风险

2. 不胜任工作产生的风险

3. 缺乏辞退规定产生的风险

特别提示:

1. 在试用期内,孕期女职工如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不受三期的保护,可以辞退。

2. 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可辞退,辞退的条件需要在员工手册中明示。

如:试用期评估不合格,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必须有明示)

3. 不胜任工作,同样需在员工手册中注明

总结以上提示:劳动合同法中有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不胜任工作,均属于模糊的法律条款,员工手册需将这些模糊的条款具体化、形象化。

五. 如何界定员工的违纪情形

1. 常见的方式

网络上搜索通用的违纪情形

通过抄袭、借用其他公司的条例

HR闭门造车

2. 推荐的可行方式

(1) 讨论:征求意见,反应出什么样的行为是不可容忍的,即可作为违纪情形

(2) 在部门间的配合上,查找问题的原因,配合不得当的行为即可作为违纪情形

(3) 反思历年的处理实践

(4) 关注近年的焦点争议,使员工手册具有前瞻性

(5) 由专业人士进行宏观控制、过程跟踪。

培训后提问的焦点问题

问题:劳动合同是否需要写员工工资

根据03年出台的工资支付规定:劳动合同中需注明工资金额及计算方式

1. 不写工资的风险

仲裁时,员工的当月收入(工资总额)作为员工的工资标准。

2. 可以写部分工资

劳动合同中可约定工资的数额(可以是工资的一部分),其他的部分(比如:奖金、绩效等)可注明根据薪酬制度发放。

修改员工手册

修改员工手册的五大原则 企业应该如何制订自己的员工手册?《劳动合同法》对员工手册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笔者基于长期为公司制订员工手册的实际经验,以及长年的劳动仲裁实践,写成此文,以飨读者。

一、 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的第

修改的五大原则

企业应该如何制订自己的员工手册?《劳动合同法》对员工手册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笔者基于长期为公司制订员工手册的实际经验,以及长年的劳动仲裁实践,写成此文,以飨读者。

一、 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的第一个司法解释中,对公司员工手册提出的一个基本的要求。《劳动合同法》更进一步要求,如果员工手册不合法,并且侵犯了员工的利益的话,员工可以以此为由,提出辞职,同时向单位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同时,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也可以对这种公司进行相应的处罚。

那么,实践中,单位员工手册一般的违法条款存在哪些呢?

1、 加班费的基数违法

较多公司的员工手册,在界定加班费的标准时,以基本工资为计算基数,这是一种明显违法的规定。

2、过多处罚规定

较多公司的员工手册,对于员工的迟到早退旷工等行为,规定了处罚或者扣发工资的规定。这种规定,原则上来说,法律并不严格禁止,但是限定了一定的界限,即每月扣款不得超过员工工资的20%,而且扣后向员工发放的实际工资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保障工资。

3、员工旷工三天即辞退

这一种做法违犯了《国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法定员工连续旷工十五天或者累计旷工三十日方可辞退。实践中,固然出现过当员工手册中连续旷工三日即可辞退的规定被法院认可的案例,但是也不乏类似条款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的案例。而且从法理来分析,旷工三天即可辞退,确实违犯了强制性的法律规定,而且也过于严荷。出于案件,我们建议企业还是按法律来办事。

4、试用期方上社保。

这更是一种明显违法的情形。

对于其他情形,难以一一罗列,不再赘述。

二、 民主制订程序原则

民主制订程序,也是2001的司法解释所提出,但是由于这一原则难以细化,这些年来,一直没有实际运用。《劳动合同法》对这一原则进行进一步的细化,体现为要求员工手册通过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的讨论,作出汇总意见后,进一步通过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协商确定。但是这一细化同时又引申出了,如何选举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大会的开会原则及通过原则如何把握,第二次是否还需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所有这些,就目前来说,仍然是缺乏操作细则的。因此,在此情况之下,公司在制订员工手册时,就目前来说,主动征询员工的意见,如果没有职代会,尽量向所有员工公示,通过电子邮件或者内部局域网的方式要求全体职工参与讨论,也不失为一种较好的方法。

三、 公示原则

2008年之前,员工手册最大的法律风险,在于公示风险。

很多公司的公示方法是存在很大风险的。

公司常见的公示做法有以下几种:

1、 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布在公司的会议室内,没有特意去提醒员工注意或者确实提醒了员工,但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甚至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是何时公布的;这一做法常见于一些老国企。

2、 将公司的员工手册,公布在公司的内部网站上,每个员工皆可以通过公司系统进行查询查看。这一做法常见于新型的IT公司,甚至一些知名的国际化的IT公司。

3、 将公司的员工手册,通过电子邮件系统,向公司的每一名员工送达。这一做法常见于新兴的企业,虽然不是IT行业,但是工作习惯依赖于网络,习惯于在工作过程中使用网络沟通方式。

上面的第一种做法,是一种比较传统的做法,也是一种风险最大的做法。因为这种做法事实上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将这些制度对员工进行过公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员工一否认,基本上就是员工手册无效的结局。

上面的第二种做法以及第三种做法,有一定的相似之处。目前由于网络工具的兴起,因为其使用确实具有极大的便利性,而且尤其便于异地员工的管理,所以在实践中受到了广泛的应用。这些做法本身可以节省人力资源的很多琐碎性的工作,可以节省人力,节省劳动量,减轻工作压力,提高工作效率。但是与之相伴而生的就是法律上的风险。这些公示方式,由于皆是通过网络进行的,目前司法实践考虑到网络本身的易于修改而且不留痕迹,一旦出现员工否认而公司无法提供其他的可参考性证据时,一般情况下,也是认定为员工手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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