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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十二五减排目标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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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十二五减排目标责任书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13〕49号 [本网]  2013-04-26  字号: |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26日

福建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我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2011〕9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的通知》(闽政文〔2011〕2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情况的评价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为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重点企业,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第四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按照我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确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目标,制定年度减排计划,并于当年3月底前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由省环境保护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查督查,每半年一次。

第五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建立本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需经省环境保护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减排统计、监测办法及环境保护部减排核算细则相关规定予以核定,并依据各地环境质量变化情况验证减排工作成效。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依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联网、运行情况和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进行评定;统计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依据各地相关文件和抽查复核情况,以及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评定。

(三)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落实情况。依据减排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中重点减排项目完成情况,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第七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每年3月10日前将上年度本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自查报告报省环境保护厅和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环境保护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每年5月底前完成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上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考核,并将全省考核结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通报。

第八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

(一)年度四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有一项及以上未完成;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中重点减排项目未按要求落实;

(三)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未达到相关要求(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75%、自行监测完成率70%、监督性监测完成率85%、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80%、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95%)。

第九条  考核结果报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为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结果为通过的,省环境保护厅会同有关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对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实行“一票否决”制,撤销省授予该地区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并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前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第十条  监察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实行通报批评、约谈、诫勉谈话等,对未按要求整改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弄虚作假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十二五减排目标责任书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福建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十一五”时期,全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节能减排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全省单位GDP能耗降低16.45%,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下降5.44%和11.2%,均超额完成了国家下达我省的目标任务,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也为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充分认识做好“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十二五”时期,我省将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和消费结构持续升级,我省能源需求呈刚性增长,消化排污总量的压力加大,资源环境约束将日趋强化,“十二五”时期节能减排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任务十分艰巨。特别是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节能减排认识还不够到位,责任落实还不到位、节能减排的激励约束机制还不够健全、基础工作还较薄弱、能力建设滞后,这些问题如没有及时改变,将严重影响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全局意识、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进一步把节能减排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作为检验经济是否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标准,下狠心、出实招,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加快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严格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进一步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格局。要切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着力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进一步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要求,对完不成年度任务的要向上一级政府作出检查,并按照领导干部“一岗双责”的要求实行行政问责,实行“一票否决”。要进一步明确企业的节能减排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细化和完善管理措施,落实目标任务。要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大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推广力度,真正把节能减排转化为企业和各类社会主体的内在要求。要进一步增强全体公民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促进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

四、要全面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狠抓监督检查,严格考核问责。省经贸委负责承担省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切实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动节能降耗工作;省环保厅为主承担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省统计局负责加强能源统计和监测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立即部署本地区“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责任,狠抓贯彻落实,坚决防止出现节能减排工作前松后紧的问题,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福建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一、遵循基本原则,明确主要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形成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坚持强化责任、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强化工程措施、加强管理引导相结合,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显著减少污染物排放;进一步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格局,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全省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657吨标准煤(按2005年价格计算),比2010年的0.783吨标准煤下降16%,比2005年的0.937吨标准煤下降29.82%。2015年,全省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65.2万吨,比2010年的69.6万吨下降6.3%,其中工业和生活下降6%、农业下降7%;全省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在8.9万吨,比2010年的9.72万吨下降8.4%,其中工业和生活下降8%、农业下降9.2%;全省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36.5万吨,比2010年的39.3万吨下降7%;全省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在40.9万吨,比2010年的44.8万吨下降8.6%。

二、分解目标任务,强化节能减排责任

(一)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减排潜力、新上项目需求、环境容量及产业布局等因素,将全省节能减排指标合理分解到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各行业。各设区市要将省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原文来自:wWW.DxF5.com 东 星资源网:福建省十二五减排目标责任书)层层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企业的责任。

(二)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建立和完善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以及分地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完善减排统计和核查核算办法,统一标准和分析方法,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加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办法,继续做好全省和各设区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通报工作。

(三)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每年要向省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有关部门每年要向省政府报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省政府每年组织开展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并对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控制增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一)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严格贷款审批。建立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

(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以及省政府提出的落后产能淘汰有关要求,分年度制订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目标,将任务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地区。完善淘汰落后产能检查及公告制度,督促各地区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省级财政统筹支持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对经济欠发达地区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加大支持和奖励力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发挥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作用,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按照对低效化肥行业电量调剂、合理补偿的原则引导化肥行业落后产能退出,优化化肥产业结构。积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新上投资项目,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暂停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地方政府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加大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和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对重点排污行业实行全行业排污总量控制。合理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

(四)调整能源结构。合理控制煤炭开发规模和强度,结合发电用煤和煤炭中转需求,建设罗源湾、湄洲湾等煤炭储备中转基地,优化煤电布局。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推进宁德核电站一期、二期和福清核电站建设。加快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建成投产仙游抽水蓄能电站,加快推进厦门抽蓄电站、周宁抽蓄电站、永泰抽蓄电站前期工作。积极发展风电,推进陆上风电的规模化开发和管理,启动海上风电示范项目开发。因地制宜建设垃圾焚烧等规模化生物质发电项目。稳步发展太阳能光伏发电、潮汐电站等其他可再生能源。到2015年,全省清洁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提高到47.8%,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20%。

(五)提高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高技术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完善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体制环境,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到2015年,第三产业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提高到42%。大力发展资源消耗低、附加值高的高技术产业,积极培育发展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到2015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10%以上。

四、加大力度,实施重点工程

(一)实施节能重点工程。加快实施锅炉(窑炉)改造工程,推动工业锅炉和窑炉实施锅炉房系统、燃烧系统及窑炉高效燃烧、窑体全保温等节能减排改造,鼓励采用LNG等洁净燃料,到2015年工业锅炉、窑炉平均运行效率比2010年提高5个百分点。加快推进电机系统节能改造工程,推进高效节能电机替代落后低效电机,采用先进电机调速技术、先进电力电子技术传动方式、电机软启动、无功就地补偿、计算机自动控制改造电机系统,电机系统运行效率提高2个百分点。加快实施能量系统优化工程,采用能量梯级利用、高效能量管理系统等技术对能量系统进行优化。积极推进区域热电联产工程,在工业集中区实现集中供热。大力推进余热余压利用工程,省内所有新型干法水泥窑全面推广纯低温余热发电,推进建筑陶瓷、玻璃炉窑余热回收利用、化工企业余热回收利用以及轻纺企业余热发电、冷凝水回收利用。积极推进节约和替代石油工程,推进水煤浆代油、天然气代油工程。大力推进建筑节能工程,组织实施太阳能光热、光电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鼓励和发展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因地制宜推进以公共建筑为重点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有效降低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组织实施绿色照明工程,支持推广使用LED等高效照明产品,依托福州、厦门等设区市实施“十城万盏”LED路灯示范工程建设,在建筑、城市道路、高速公路、隧道、地铁、广场等实施绿色照明示范工程。推进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积极引导省内企业参与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采用国家财政补贴方式推广高效照明产品、节能家电、节能汽车、高效工业设备、办公设备等产品,大幅度提高高效节能产品市场额度。组织实施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和节能能力建设工程。“十二五”期间,实施1500项重点节能工程,形成5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

(二)实施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大力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加大管网配套力度,完善雨污分流系统,加快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再生水回用工作,规范污泥处理处置,确保2015年城市(含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83%以上,其中厦门、福州、泉州3个城市的市区污水做到基本全收集、全处理,其他设区城市和福清、长乐、晋江、南安、石狮市的市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平潭区和其他县级市的市区达到90%以上,县城达到85%以上;大力推进建制镇和乡村污水集中处理,重点抓好列入省级综合改革试点的建制镇、“六江两溪”沿岸1公里范围内建制镇及其他地区镇区人口在3万人以上的建制镇、列入农村连片整治的集镇,分期分批在2015年底前因地制宜实现污水集中处理。实施工业废水深度治理和工业园区污水集中治理工程,所有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全过程综合治理减排工程,以及燃煤电厂、钢铁、水泥、玻璃等行业脱硫脱硝工程。

(三)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实施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工程,重点支持大掺量煤矸石、粉煤灰、冶炼和化工废渣、脱硫石膏等应用技术的产业化,发展规模化和产品多元化的利废建材企业。推动资源再生利用产业体系建设,整合、改造、规范和提升现有回收体系,以回收企业和集散市场为载体,形成社区回收站点、规范化回收企业和集散市场紧密结合的回收体系。实施城市资源化处理废弃物工程,加快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和畜禽粪便综合利用,普及农村户用沼气,加大大中型沼气工程的建设力度。实施再制造产业化工程。培育再制造重点企业10个。

五、控制能耗总量,推进重点领域节能减排

(一)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根据国家拟出台的相关政策,制定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方案,把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到各设区市,建立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省直各部门和各市的职责分工,明确省、市、县(区)三级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监管机构,加强考核评价。建立能源计量监测平台,跟踪监测分析各地区、高耗能行业和重点企业动态的能源消费和能耗指标数据。建立地区能源消费总量和能耗监测预警制度,按照节能指标完成值与目标值的差距情况,实行预警调控,定期通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促进节能措施的落实。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城乡建设和消费领域全面加强用能管理,切实改变敞开口子供应能源、无节制使用能源的现象。

(二)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依法加强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节能管理,制定福建省重点企业节能行动方案,分解下达“十二五”节能指标,落实目标责任。实行能源审计制度,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建立健全企业能源管理体系,扩大能源管理师试点;实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加快实施节能改造,提高能源管理水平。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进入国家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的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各设区市节能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进入省重点企业节能行动的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告考核结果。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企业,强制进行能源审计,限期整改。中央、省属企业要接受所在地区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争当行业节能减排的排头兵。

(三)加强工业节能减排。重点推进电力、煤炭、钢铁、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工、建材、造纸、纺织印染、皮革、制药、食品、木材加工等行业节能减排,进一步实行行业废水深度治理和水回用,明确目标任务,加强行业指导,推动技术进步,强化监督管理。发展热电联产,推广分布式能源。开展智能电网试点。实施工业和信息产业能效提升计划。推动信息数据中心、通信机房和基站节能改造。实行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皮革、合成革、建材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新建燃煤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现役燃煤机组必须通过低氮燃烧改造或建成投运脱硝设施,实现氮氧化物达标排放,其中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加装脱硝设施。现役燃煤机组脱硫设施限期取消烟气旁路,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进行更新改造。钢铁行业全面实施烧结机、球团设备烟气脱硫,已建但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者只有部分烟气脱硫的应限期改造,新建烧结机配套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石油石化、有色金属、建材等重点行业实施脱硫改造。新型干法水泥窑、玻璃炉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配套建设脱硝设施。开展非电燃煤锅炉脱硫脱硝。实施造纸、印染、皮革(含毛皮)、化工、制药、石油加工、炼焦、农副食品、食品、饮料、有色等行业废水深度治理,提高工业企业水回用率,减少废水污染物排放量。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

(四)强化建筑节能。制定并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从规划、法规、技术、标准、设计等方面全面推进建筑节能。新建居住和公共建筑的设计和施工中严格执行节能50%的建筑节能标准,推动既有公共建筑开展以节电为主的节能改造。鼓励采用蓄冷、蓄热空调及冷热电联供技术,中央空调系统风机水泵采用变频调速技术,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建设一批节能型建筑示范项目。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完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推动节能改造与运行管理。实行建筑使用全寿命周期管理制度,严格建筑拆除管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防止和纠正过度装饰和亮化。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建材和再生建材,支持节能新型建材产业化,全面淘汰粘土类墙体材料。继续推广散装水泥。到2015年,实现全省城镇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100%,新型墙体材料在城区内的应用比例提高到80%。

(五)推动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加快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优化交通运输结构。科学合理配置城市各种交通资源,有序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优化物流组织模式,促进甩挂运输发展。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突出公交公益性定位,中心城市要优化公交和出租车运输组织和管理。加快淘汰老旧汽车、机车、船舶,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加快提升车用燃油品质。实施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在有条件的重点城市和地区逐步实施第五阶段排放标准。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实施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准入制度。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车辆,在城市公交、出租车、中短途客运推广天然气等清洁能源车辆,鼓励传统燃油出租车改造使用天然气,中心城市应当统筹规划天然气加气站布点,着力推进机动车使用天然气。开展机场、码头、车站节能改造。在港口推进装卸设备“油改电”、码头岸电改造。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在交通运输的研发应用,对车辆营运的安全、管理、生产提供服务,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建设交通公共信息平台、客运联网售票系统、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交通能耗监测统计系统,扩大高速公路联网不停车收费应用规模。到2015年,营运车辆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比2005年下降10%。

(六)促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充分发挥农村可再生能源优势,发展户用沼气,推广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到2015年实现农村户用沼气池建设数量80万户(折合)。在做好生态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基础上,开展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推进节能型住宅建设,推动省柴节煤灶更新换代。扶持推广生物质秸秆气化炉、节能烤烟房、节能炒茶灶、节能砖瓦窑;推广太阳能热水器。加快淘汰老旧农用机具,推广节能型农业机械和渔船装备。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所有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完成全过程综合治理或实现生态种养,鼓励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分布式、低成本、易维护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鼓励使用高效、安全、低毒农药,推动有机农业发展。

(七)推动商业和民用节能。在零售业等商贸服务和旅游业开展节能减排行动,加快设施节能改造,严格用能管理,引导消费行为。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场、车站等要严格执行夏季、冬季空调温度设置标准。在居民中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家电、照明产品,鼓励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支持乘用公共交通,提倡绿色出行。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限制过度包装,抑制不合理消费。

(八)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实行更加严格建筑节能标准。加快公共机构办公区节能改造,完成办公建筑节能改造200万平方米,实现办公区高效光源使用率100%,其中LED灯等半导体光源使用率10%,完成50个绿色数据中心节能改造,实施办公区用水器具改造,实现节水器具使用率80%。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创建100家示范单位。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行用车油耗定额管理,逐步提高新购公务用车中节能型和新能源汽车的比例。推广节能型灶具,使用率90%以上,推广太阳能生活热水项目100个,推广节能型插座40万个。建立全省公共机构节能能耗监督管理工作平台,实现公共机构能耗监测、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等信息化管理。支持军队重点用能设施设备节能改造。

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促进节能减排

(一)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的宏观指导。组织实施《福建省“十二五”节能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规划》。深化循环经济示范试点,推广循环经济典型模式。到2015年,全省建设15个循环经济试点城市(县、区),10个国家级和30个省级节能和循环经济工业园区,250家循环经济试点企业。

(二)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编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鼓励企业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执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实施重点行业、重点区域清洁生产推行方案。依法对污染物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促使企业制定和实施切实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重点围绕主要污染物减排和重金属污染治理,全面推进农业、工业、建筑、商贸服务等领域清洁生产示范,从源头和全过程控制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降低资源消耗。发布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公布清洁生产强制审核企业名单。实施清洁生产示范工程,支持高、中费方案的实施,推广应用清洁生产技术。

(三)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及尾矿综合利用,建设绿色矿山。推动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冶炼和化工废渣、建筑和道路废弃物以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农林废物资源化利用,推动“禁实”向县区和重点乡镇发展,大力发展利废新型建筑材料。废弃物实现就地消化,减少转移。到2015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75%以上。

(四)加快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加快推进“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实现再生金属、橡胶、塑料等再生资源规模化利用。大力推进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矿山机械、办公用品等再制造,完善再制造旧件回收体系,推动再制造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加快建设城市社区和乡村回收站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五)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健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制度,完善分类回收、密闭运输、集中处理体系。鼓励开展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填埋气体发电、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鼓励在工业生产过程中协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泥。

(六)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把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作为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坚持转变方式,促进节水减排。制定科学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用水指标体系,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在工业、农业、生活用水等领域大力提倡节约用水。推进农业节水增效,推广普及高效节水灌溉技术。促进重点用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全面提升工业节水能力和水平。加强城乡生活节水,推广应用节水器具。大力推进再生水、矿井水、海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建设海水淡化及综合利用工程。抓好莆田市与泉州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到2015年,全省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20%。

七、推进技术开发,构建推广平台

(一)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将节能减排技术研发纳入省级和地方科技计划,完善节能减排技术和循环经济创新体系。继续推进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组织高效节能、废物资源化以及小型分散污水处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共性、关键和前沿技术攻关。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共建企业技术中心、海外研发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创新平台,鼓励组建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创新产学研合作研发机制,推动重大的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技术联合攻关,突破制约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瓶颈。及时跟踪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技术发展动态,积极引进和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支持国家级和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

(二)加大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实施重点行业节能减排共性、关键性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重点支持稀土永磁无铁芯电机、半导体照明、低品位余热利用、地热和浅层地温能应用、生物脱氮除磷、烧结机烟气脱硫脱硝一体化、水泥和玻璃炉窑脱硝、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污泥和垃圾渗滤液处理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资源化、金属无害化处理等关键技术与设备产业化,加快产业化基地建设。通过6?18中国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等平台,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技术成果的转化与推广。

(三)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制定发布福建省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福建省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建立节能减排技术遴选、评定及推广机制。加快高效节能节水技术与装备的推广应用,积极推广余热余压利用、电机节能调速、无功补偿、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技术,鼓励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电机、循环流化床锅炉等高效节能装备,加大高效节能照明产品的推广应用,依托住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和示范县以及太阳能热水器列入“家电下乡”计划的有利时机,加快太阳能热利用技术、产品的推广应用。加强环保重点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积极推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烟气脱硫、电袋复合除尘、高效节能电除尘、有机废气净化、废水污染防治和城镇生活垃圾焚烧炉等装备。加快资源循环利用技术、装备和产品推广应用,加快推广利用固体废弃物生产的节能环保型建材产品以及再生资源制品。加强与国际组织、政府间双边、多边以及民间渠道在节能环保领域的国际合作和交流,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加大推广力度。

八、完善经济政策,发挥导向作用

(一)推进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理顺煤、电、油、气、水、矿产等资源性产品价格关系。推行居民用电、用水阶梯价格。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限额执行情况核查,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省级规定的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在国家规定基础上,按程序加大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严格落实脱硫电价政策以及钢铁烧结机和玻璃炉窑差别电价政策,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工作部署适时落实脱硝电价政策。在国家出台脱硝电价前,适当增加脱硝机组发电利用小时。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将污泥处理费用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积极利用水费、电费等收费平台,改进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加大征收力度,降低征收成本。

(二)完善财政激励政策。积极组织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节能减排财政奖励要求的示范项目,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省级财政建立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示范工程建设、重点技术开发、重大项目实施、公共信息服务、节能减排能力建设、表彰奖励先进等。调整优化部门预算支出结构,加大对节能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三大体系”支持。继续实施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政策和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政策,采取奖励资金与节能量挂钩的办法,加大财政节能奖励幅度,奖励企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重点项目的财政支持力度,优先支持循环经济试点园区平台建设、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项目和大宗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重点项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主体责任,严格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各级地方政府要整合相关财政性资金,并视财力不断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力度。推行政府绿色采购,落实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研究实行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企业,依法抵免企业所得税;落实国家对节能服务产业的税收扶持政策。经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强化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对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项目给予优先贷款等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探索适合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研究建立有利于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的融资机制和信用担保体系,引导私募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加大对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领域投入。鼓励企业通过市场直接融资的同时,尤其支持资源循环利用企业上市融资。鼓励不同经济成分和各类社会投资主体及民间资本,采取独资、合资、承包、租赁、股份制、BT、BOT等方式参与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项目建设。积极开拓国际援助渠道,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提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贷款门槛,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银监会信息披露系统,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点区域涉重金属企业应当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九、健全法制和标准建设,加大执法力度

(一)健全节能环保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循环经济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快出台《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修订《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组织制定《福建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福建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福建省节约用水条例》、《城市服务业污染防治办法》、《福建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抓紧研究制定废旧家电、废旧电子、废旧电池、建筑废物等资源回收利用的地方性规章制度。

(二)加快节能环保标准体系建设。加快制(修)订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地方标准、以及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扩大标准覆盖面,提高准入门槛。制定地方车用柴油第四阶段标准,以及机动车工况法和遥感法检测排放标准。

(三)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年度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地区和企业,实行阶段性环评限批。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加强能评和环评审查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能评费用由节能审查机关的同级财政安排。

(四)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强化重点流域、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适时发布主要污染物超标严重的重点企业名单。列入国、省控的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的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积极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委托第三方管理,推动数据联网共享。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做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城市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及省建设资金。

(五)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工作落实,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十、推进新机制,加强能力建设

(一)加大能效标识和节能环保产品认证实施力度。加强能效标识和节能环保产品宣传,引导消费者购买高效节能产品。继续推进我省企业开展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环保装备认证,加强标识、认证质量的监管。

(二)推行“领跑者”标准制度。认真执行国家“领跑者”能效标准,将“领跑者”能效标准与新上项目能评审查、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相结合,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加快标准的更新换代,促进能效水平快速提升。

(三)加强节能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节能发电调度的要求,优先调度风电、水电等其它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机组发电上网;继续开展发电量转让替代交易,安排节能、环保、高效火电机组多发电,试行以节能减排、机组效率优先为前提的燃煤发电企业内部优化调剂。电网企业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公布节能发电调度信息,电力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节能发电调度的监督。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进一步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有序用电方案的编制和组织实施,规范有序用电工作。

(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贯彻落实国家、省级财政、税收和金融等各项扶持政策,引导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扶持壮大节能服务产业。做好专业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的审核备案。研究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制度,积极培育第三方审核评估机构。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公司。引导和支持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提供风险分担服务。

(五)推进排污权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逐步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探索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建立自愿减排机制,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

(六)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鼓励采用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开展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业园区污染集中治理,确保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推进环保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完善市场准入机制,规范市场行为。

(七)强化节能减排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加强政府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加强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配备监测和检测设备,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完善覆盖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切实保证承担能源统计与监测的工作机构和人员。推动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配备计量器具,积极推进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企业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增强减排监管能力,加强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落实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和经费保障,加强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推进环境监测监察标准化建设。提高机动车和农业源污染检测和减排监管能力。加快节能减排急需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为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行政监管需要提供技术支撑。

十一、加强宣传引导,动员全民参与

(一)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把节能减排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体系以及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体系。组织好每年一次的全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日常性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宣传先进典型,普及节能减排知识和方法,加强舆论监督和对外宣传,积极为节能减排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抓好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学校、军营、农村、政府机构、科技、科普和媒体等十个节能减排专项行动,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岗位创建、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广泛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参与节能减排,发挥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作用,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

(三)政府机关带头节能减排。各级人民政府机关要将节能减排作为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细化管理措施,树立节约意识,践行节约行动,作节能减排的表率。

附件:1.“十二五”各地区节能目标

2.“十二五”各地区减排目标

附件1

“十二五”各地区节能目标

福建省十二五减排目标责任书

  为确保实现全省 十二五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省人民政府与环境保护部签订的《福建省 十二五 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福建省人民政府与莆田市人民政府签订 十二五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  一、2015年莆田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0年减少:化学需氧量8.6%(其中工业加生活8.3%、农业9.2%),氨氮9.1%(其中工业加生活8.9%、农业9.5%),二氧化硫12.2%,氮氧化物28.0%。其中,2013年各项减排比例要达到2015年减排目标比例的60%以上。  二、莆田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污染减排负总责,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总量减排目标和重点减排项目按期完成。  1.分解减排目标责任  将污染减排目标纳入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2011年底前将总量减排指标、重点任务、重点减排项目分解到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每年度制定实施总量减排工作计划。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落后产能淘汰任务,按期关停审批(核准)新扩建项目要求关停的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和生产工艺技术改进形成的水污染物削减量要占工业水污染物新增削减总量的20%以上。  3.推进重点排污企业整合提升  对造纸、印染、化工、皮革、合成革、火电、建材等重点排污行业,实行全行业排污总量控制,新上项目所需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在企业或行业内新增削减量中调剂,确保行业增产减污。  4.加大工业废水深度治理力度  莆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湄洲岛旅游度假区、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仙游经济开发区等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要在2011年底前实现污水集中治理,其他由市、县自行设立的工业区要在2012年底前实现集中治理。已实现集中治理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要完善管网,实现工业园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开展造纸、印染、皮革、化工、食品饮料以及其他重点排污行业废水深度治理和清洁生产,提高水回用率,2014年底前单位产品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强度比2010年下降50%以上或者达到清洁生产二级水平以上。  5.严格落实电力行业脱硫脱硝  新建燃煤电厂必须同步建设脱硫设施,不设置烟气旁路;湄洲湾电厂、英博雪津热电站和其他现有燃煤电厂、热电厂、企业自备电站脱硫烟气旁路必须全部实施铅封,并按要求拆除(封堵);采用循环流化床炉内脱硫的电厂、热电厂、企业自备电站,2011年底前全部实施自动添加脱硫剂。新建火电厂必须同步采用低氮燃烧工艺并建设脱硝设施;现有燃煤电厂、燃气电厂、热电厂、企业自备电站要在2013年底前通过低氮燃烧改造或者建成投运脱硝设施,实现氮氧化物达标排放,其中湄洲湾电厂1台机组要在2012年底前完成。  6.实施非电锅炉(炉窑)减排  新建钢铁烧结机、石油石化设备、有色冶炼设备、炼焦炉、燃煤锅炉(炉窑)等要同步实施脱硫,新建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同步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并配套烟气脱硝设施。2013年底前,所有煤矸石砖瓦窑、玻璃生产线建成投运脱硫设施或者改用清洁燃料,莆田日晶玻璃制品公司要在2011年底前完成;其他非电燃煤(重油)锅炉(炉窑)也要实施脱硫或者改用清洁燃料;已建脱硫设施要确保稳定运行、废气全面治理。  规模大于20蒸吨的燃煤(重油)锅炉(炉窑)要进行低氮燃烧改造或者建设脱硝装置。加大集中供热力度,集中供热范围内企业燃煤锅炉要限期拆除。  7.提高城乡生活污水处理率  2013年莆田市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仙游县城达到80%以上;2015年莆田市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仙游县城达到85%以上。及时新、扩建并投运市县污水处理厂,莆田市区三期、仙游二期、仙游枫亭二期、荔城二期、荔城三期、秀屿二期、秀屿三期、湄洲湾北岸二期、湄洲岛二期等新、扩建污水处理工程要按期建成投运。加大管网配套力度,完善雨污分流系统,提高进水浓度和负荷率,加强运行管理,确保达标排放。大力开展再生水回用工作。木兰溪沿岸1公里范围内建制镇、其他地区镇区人口在3万人以上的建制镇、省级综合改革试点镇、列入农村连片整治的集镇,要分期分批在2015年底前因地制宜实现污水集中处理,莆田四城区内所有建制镇实现污水集中处理。  规范处置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防止二次污染。强化垃圾渗滤液治理,实现达标排放。  8.大幅度削减畜禽养殖排放量  科学控制畜禽和江河湖库水产养殖总量。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必须立即关闭、拆除到位。2013年底前,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完成全过程综合治理或者实现生态种养,废弃物综合处置利用,废水达标排放或农田回用零排放等;或者通过改进养殖方式减排,采用生物发酵床、垫草垫料养殖且垫料还田利用或生产有机肥。大力推进专业养殖户整合,加快实施综合治理或者改进养殖方式。  9.强化机动车减排  按要求淘汰黄标车;加大老旧机动车淘汰力度,制定分年度淘汰计划并组织实施;积极推进国四机动车油品替代工作。2012年底前全面开展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工作。  10.增强减排监管能力  加强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落实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和经费保障,配备先进完备的监测、执法装备,推进环境监察监测标准化建设,各市县环境监察机构要在2012年底前、2015年底前达到国家中部、东部标准化建设相应标准,80%以上的市县环境监测机构要在2015年底前通过标准化验收。强化污染源监管和减排核查督查,完成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任务。提高机动车和农业源减排监管能力。  三、莆田市人民政府每年对本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次年2月底前将自查报告上报省人民政府。  四、福建省人民政府每年对本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并列为对莆田市人民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福建省人民政府、莆田市人民政府各保存一份。 福建省人民政府  莆田市人民政府(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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