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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往来和合作专题调查汇报材料】 银行业金融机构

时间:2019-04-12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往来和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及防范汇报材料 ?近来年,XX市小额贷款公司呈现快速发展势头,机构数量、业务规模不断扩大,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日益增多,这些业务往来和合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产生了一些明显的影响。最近,XX银监分局开展了专题调查。

一、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往来现状 截至2012年12月末,XX市已开业小额贷款公司15家,比年初增加7家。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往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小额贷款公司依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结算 目前,XX市小额贷款公司均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数量不等。主要用途有两个:一是每天营业终了前将在银行所开立账户资金汇集至金农公司(省金融办管理企业)资金专户,次日晨划回。二是通过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账户发放贷款、收回贷款本息等运作。

(二)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融资 2012年前XX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较少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2012年小额贷款公司“借钱赚钱”念头滋长。2012年末XX市小额贷款公司共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2.32亿元,融资渠道有国开行、大型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等。鉴于XX辖内资金需求较旺、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等因素,预计今后融资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及融资数额还将增加。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介绍客户 由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规模偏紧,辖内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将短期无法解决资金需求的客户提供给小额贷款公司,由小额贷款公司选择发放。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往来和合作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往来与合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方面:
(一)融资额度核定存在缺陷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额度确定不够审慎,一般按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50%上限确定融资额度,未能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资金运用方向、资产质量、管理能力等风险状况进行合理确定。如某小额贷款公司2012年末不良率达6.04%,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仍按上限对其融资。此外,未能按照集团客户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股东(包括关联企业和自然人)进行统一授信。

(二)科目使用不当 少数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以拆借形式而非贷款式进行融资。融资方式由贷款变异为拆借后,由于拆借不列入贷款科目核算,不作为贷款统计,在当前贷款规模管理日益加强的形势下,既规避了贷款规模控制,又转移了贷款风险监管视线。如某银行业金融机构对4家小额贷款公司9700万元融资虽以贷款方式进行操作,但归列至拆借科目中核算。

(三)融资用途违规 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将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经过“技术处理”后转化为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增资。如某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2500万元,经该小额贷款公司及其股东企业、关联企业之间的一系列划转和账务处理,作为股东企业对该小额贷款公司的增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变异为增资,不 仅放大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放贷能力,而且增大了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融资金额度。如果银行业金融机构据此进行融资或追加融资,则面临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不真实而产生的风险。此外,小额贷款公司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关联方)的贷款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据为己用的情形较多,从而实现以贷套利。但银行业金融机构往往存在重视不够、监控不力的情况。

调查中,我们还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普遍开展的资金调头业务在很大程度上掩盖了银行贷款质量的真实性。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普遍从事资金调头业务,资金运用中约有四分之一是借给企业用于银行贷款调头,调头利率处于最高档,有的接近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四倍。对银行贷款调头时,往往进行迂回操作,给银行业金融机构日常风险管理、“三办法一指引”贯彻执行及未来贷款质量均带来负面影响。如某小额贷款公司于2012年3月25日放贷300万元给XX某服饰有限公司用于归还某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到期贷款,次日再以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续借贷款归还垫贷资金。

三、相关建议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合作和往来,制订专门管理制度,从严控制关键环节和风险点 1、应避免仅以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50%比例确定融资额度的简单做法,须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资金实力、经营情况、风险管控能力、主要股东的诚信等因素综合确定融资额度。

2、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关联方进行一揽子授信。宜采取“整体授信,分配使用额度”方式,建立“防火墙”,防止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以违规方式向小额贷款公司输送贷款资金。

3、合理确定融资期限。应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资金周转状况确定融资期限,坚持期限宜短,不能将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作为小额贷款公司铺底资金。

4、严格监控融资用途,高度重视小额贷款公司资金调头的长远和潜在影响。要提高信贷人员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切实注重分析贷款实际用途和还贷资金来源,防止采取“曲线”或“绕道”方式规避“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确保实贷实付。对多次、持续存在利用调头方式接续资金链的,应予压缩贷款额度直至全部收回贷款。

(二)监管部门应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合作行为的监管 1、开展银行业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情况监测。银行业监管部门可根据辖内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业融资状况,建立专门的监测制度,密切关注融资总额、渠道、方式、风险等状况及变化。

2、开展专题性检查或将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含其股东和关联方贷款)纳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现场检查内容,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含其股东和关联方贷款)开展全流程、跨行际、接龙式检查,从而准确界定其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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