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新加坡会计制度及核算对比研究 企业会计制度

时间:2019-01-27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 要】 由于中国与新加坡两国的政治制度、经济环境、文化特征以及地理位置有着明显的差异,所以两国的会计制度体系以及会计核算特点有着很大的区别。本文分别阐述了中国与新加坡的会计制度体系以及会计核算的特点,并对核算特点进行了对比分析,以此来启示我国会计制度体系的建立和会计相应学科的发展。
   【关键词】 中新会计制度 核算特点比较 会计体系发展
  
   会计制度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业单位通过一定的程序制度,具有一定强制性的会计行为准则和规范。会计制度既是现代会计理论体系的核心内容,也是会计主体取信于社会的根本保障。广义的会计制度包括:会计机构的组织;会计核算的方法;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注销方法;会计科目的名称及编号;会计凭证的种类;账簿的记账方法;成本核算的方法;会计报表的种类、编制格式及编制方法;财产清查的方法等。会计核算也称为会计反映,是指以货币为价值尺度对会计主体的资金运动情况进行反映,它主要是对会计主体正在发生或已经完成的经济活动进行事后核算。
   一、中国与新加坡会计制度与体系比较
   1.中国的会计制度与体系
   自从建国以来,我国的会计法规体系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逐步完善的一个曲折而漫长的过程。特别是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会计制度日趋成熟。1992年11月30日我国正式颁布了建国以来第1号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此准则为我国以后的会计体系的发展和完善奠定了基础。1998年第一批会计具体准则的出台和逐步实施,从总体上勾勒出我国会计法规体系的三个层次,即第一层次为《会计法》;第二层次为《会计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第三层次为各种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通则等。同时,与会计法规体系相关的还包括证券法、税法、公司法、合同法和审计法等。
   《会计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颁布实行的会计法律,在会计法律体系中最具有权威性,而《会计准则》是对《会计法》的行为规范和方法纲要的充分反映和细化。我国的《会计准则》可以分为一般会计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其中,一般会计准则是进行会计工作的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而具体会计准则是进行会计具体业务处理的标准规范。从业务内容上看,我国的具体会计准则还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涉及到会计要素的具体业务准则,例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另一类是涉及财务报告的会计准则,如财务报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和金融工具列报等;最后一类是特殊业务的会计准则,如债务重组、关联方披露、资产转移等。
   所谓财务会计制度,是财务部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制定的统一操作规范,它是在《会计法》和《会计准则》基础之上的具体细化,它的颁布全面提高并促进了财务会计的总体核算水平和管理水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会计制度采用了逐步完善、分步到位的改革模式,此外,我国的证券法是实用的法律技术规范,其特征是确保高度的交易安全,证券法的颁布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促进国民经济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除此之外,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各级执法机关还颁布实施了我国的税法体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应当报税务机关备案。”所以,我国的税法体系与会计制度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而公司法、合同法、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又共同支撑并组成了我国会计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
   2.新加坡会计制度
   新加坡作为“亚洲四小龙”之一,其经济发展经历了自由港、特产港及工业化阶段,目前新加坡的经济增长度较低,但比较稳定。其中跨国公司支配着新加坡的国民经济,新加坡的会计体系采用了遵照国际会计准则的方式,其中主要的原因为新加坡是会计准则和会计法规的执行者,而不是制定者。新加坡为了保持其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相一致,CCDC(Council on Corporate Disclosure and Governance)采用与IASB相同的概念框架,两个会计准则的差异性非常小。另外,新加坡还允许企业不用将遵照GAAP或IFRS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调整为按照FRS要求编制的报告。这充分体现了新加坡把为国家和社会服务作为其会计目标,并且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体现其特点。这也就说明了新加坡的会计准则不是盲目的遵照IFRS,而是在充分的考虑到了国际会计准则对本国的使用适度之后,才决定是否采用的。
   新加坡在2008年8月31日发布了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原则,并确立了有关电子商务所得税以及货物、劳务所得税的立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方面,主要依据是否在新加坡境内营运货物。公司在新加坡境内营运货物所得,都属于所得税,而在新加坡境外营运的所得则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另外,在新加坡境内设立的网站及其分支机构的所得也应当属于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畴,而在新加坡登记的营业人员提供的劳务,劳务的购买人应当缴纳3%的劳务税,除非该劳务属于零税率劳务。
   3.两国会计制度的比较
   我国与新加坡的会计制度既存在着相似之处,又有一定的差异。相似之处主要表现在两国在21世纪都加快了会计国际化的速度,加强了对公司的治理以及加强了对会计工作的监督。而不同之处则集中体现在两国会计制度制定机构的不同上。我国的会计制度是由财政部按照《会计法》的要求统一制定的,其中包括对会计实践活动的指导方针、会计的一般原则、不同行业的会计账务处理程序。在我国,企业必须按照统一的会计制度对本企业的相关经济活动进行处理。而新加坡的会计制度先是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并审核的,然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会计制度不断的向国际会计制度趋同,换句话说,新加坡的会计制度是由民间组织及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制定的,这也就充分的体现了其会计制度广泛性的特点。
   二、中国与新加坡核算特点比较
   以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例,对比分析一下中国与新加坡对该税征收的情况。
   1.征收对象
   工资薪金所得、利息所得、租金和股息红利所得均是两国的征税对象,但由于两国的国情不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差异,例如在对非货币性质所得的界定和价值确定方面就存在着一些差异,实物性所得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由于实物所得在估计其价值方面存在一些困难,所以许多国家不将实物所得纳入个人所得的征收范围中,但如果不考虑实物所得,又会造成很多人偷逃税,这违反了公平性原则,因此中国与新加坡均将实物所得纳入个人所得税征收的范围中,只是对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范围不同。在中国它照相关法律条件规定:个人所得若为实物时,其应纳税所得额应当按照取得该实物所得相关凭证上注明的价格计算;没有凭证或凭证上注明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同期价格时,依市场同期价格为标准计算。而新加坡则是按照个人取得该实物所得时的净值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税制模式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别所得税制,即将个人的各种所得分为八类,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期限、扣除的规定和计税方法等。而新加坡的个人所得税则采用综合所得税形式,具体来说就是先把个人的所有收入分为若干类,然后规定每一类应予以扣除的部分,其收入减去扣除部分的差额即为应税所得,最后在扣除一些特定的项目,如赡养扣除、教育扣除等,余额即为应税净所得。
   3.费用扣除
   我国的费用扣除采用的是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相结合的方法。按照最新个人所得税法律规定:对于工资薪金所得,每月的扣除标准是3500元;对于劳务报酬所得和稿酬所得,特许经营权使用所得等分两种方法计算,对于每笔收入所得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扣除标准是800元,对于每项收入所得超过4000元的,定率扣除标准为20%;对于财产转让所得收入准予一次从转让财产收入所得扣除该转让财产的原值以及相关费用;对于股息红利、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每项的收入额确定应税所得额,不得扣除任何相关费用。
   而在新加坡,可以从工资薪金中扣除的费用非常少。例如雇员为取得收入并且雇主尚没有予以补偿的差旅支出和娱乐支出准以扣除。分项扣除费用后的余额进行汇总,然后还应当按照一定的标准从汇总后的余额中进行综合扣除,主要包括生计扣除和其他扣除。
   4.税率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性质和特点,采用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并用的形式。其中工资薪金所得使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和承租经营所得使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新加坡的个人所得税则分别设置了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两套不同的税率。其中对居民纳税人采用了3.5%~20%的超额累进税率,并设置了20000新元的免征额。而一般情况下,非居民个人收入按20%的比例税率纳税,适用税收协定的,按协定的相关规定纳税。另外,非居民个人受雇佣收入可按15%的税率纳税。
   特殊减免规定:如果3个子女在1987年1月1日或以后出生,或者第4个子女在1988年1月1日或以后出生,且出生的同时或在12个月内就成为新加坡居民,而该子女的兄弟姐妹在出生的同时也成为新加坡居民,则该子女出生的第二年可享受以下特殊扣除:第一,根据夫妇一方或双方的应税能力减税20000新元,未用完的减税可向后结转6年;第二,根据妻子的纳税能力,其勤劳所得可额外减税15%,用完的减税允许向后结转6年。另外,按照1992年税法规定,1990年1月1日或以后出生的第二个子女见面情况,详见下表:
   上述规定用于减免丈夫或妻子的应纳税款,7年内有效。
   工资税是雇主每月支付给在新加坡从事贸易、商业、手工业或其他职业的雇工的全部报酬而征收的一种税。全部报酬包括用现金支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包括雇主津贴和相类似的津贴)、差旅费和其他报酬。但下列工资免征工资税,具体有:1.政府支付的薪资;2.外国政府任命的官员的薪资;3.依法按地方当局任命的官员的薪资;4.支付给退休雇工的退休金;5.因工伤而临时解雇所支付给雇工的失业金;6.已在停工期间或工作时意外事故而丧失工作能力所支付给工人的赔偿金;7.真正的退职金或真正的工伤赔偿金;8.雇主捐献的抚恤金或提供的基金;9.支付给园林工人或马夫的工资;10.支付给雇主因执行职务所发生的费用和津贴。
   三、新加坡会计体系对我国会计发展的启示
   我国和新加坡同处亚洲,并且两国一直都在采用积极利用外资的政策。但是由于政治、经济模式和市场机制的不同,两国的会计体系有着不小的差别。在新加坡,外资企业占据主导地位,并且拥有较为成熟的市场环境和国际化的会计模式。最近几年来,新加坡不断的改革和完善其会计制度,这表现了新加坡旨在解决会计国际化、加强会计监督和公司治理等一系列问题。目前,我国的企业还大多为国有企业,因此我国采取了在转变经济模式中逐渐完善会计制度的方针。随着2007年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我国的会计准则逐渐趋同于国际会计准则。但是,我国未来将如何在会计国际化道路上发展,于我们而言,新加坡的会计制度还是值得我国借鉴的。
   1.增强我国对国际经济形势变化的反应速度
   新加坡会计准则的修订一般都是紧随着国际会计准则的修订而修订的。通过对新加坡会计准则的制订程序来看,在会计准则制订的每一个环节,CCDG都与IASB保持密切的沟通并关注其发展。2007年,CCDG在5个月的时间里对FRS7和FRS101两条会计准则进行了两次修订,其迅速的调整不仅可以消除目前存在的问题,而且还能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但由此而增加的成本也是值得我们深思的。我国没有必要完全遵照国际会计准则的变化而变化,但我国的相关部门还是应当密切关注并且积极的参与到国际会计准则的制订和修改过程中,并从中寻找对我国会计准则有利的方面,及时修改和完善我国的会计制度。
   2.提高公众参与会计准则的意识
   会计准则的制订应考虑多方的因素,协调社会各界的利益。新加坡在会计准则制订的过程中,在其官方网站上开设了一个平台,供社会群众提出意见,并且CCDG将会计准则制订的每一环节和进展程度都写在官网上,供大家参阅。这种信息的公开不仅可以使人们了解会计准则的制订过程,而且还可以供社会各个利益集团参考,以便他们更能积极的参与到会计准则的制订过程中,使之更加健全。而我国的会计准则是由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虽然在会计准则的制订过程中,会计准则委员会也会在网上征求广大群众和各利益集团的意见,但是并没有引起较大的反应,也没有引起激烈的讨论,主要原因是人们缺乏参与的意识。所以,我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应该充分的调动社会群众和各利益集团的积极性,使他们积极的参与到会计准则的制订中来,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3.保持会计准则的适用性
   目前我国在对待会计准则国际化这个问题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主张我国的会计准则应尽快的国际化;另一种是主张要建立一种有中国特色的会计制度,不能片面的追求会计准则国际化。从新加坡的会计准则制订过程中不难看出,虽然其会计准则基本上趋同于国际会计准则,并且随国际会计准则的修订而修订,但这种趋同和修订并不是盲目性的,而是在考虑到适用本国国情和市场需求后才决定是否修订的,其中保留了一些新加坡的特色。所以,我国会计准则的制订不能盲目的趋同于国际会计准则,要看到会计准则国际化的优势和劣势,保持头脑的清醒,认真的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制订出一系列适应我国市场机制的会计准则。
   总之,新加坡作为一个金融、科技发达的经济强国,其会计制度的制订与核算特点还是非常值得我们借鉴的。我国要立足于洋为中用的基本思路,通过学习和借鉴新加坡的会计制度,取长补短、汲取精华,不断完善我国的会计制度,使之更加科学,争取早日步入全球会计理论与实践的前列。
  作者简介:刘新,男,辽宁辽阳人,辽宁师范大学会计系副教授,主要从事财务会计和金融理论与实践研究;
  杨一,女,辽宁师范大学会计系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财务会计理论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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