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流转制度【农地流转与水权交易的相互影响机制研究】

时间:2019-02-09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内容提要:基于我国土地流转市场逐步启动、用水矛盾日益突出的现状,加快推进三级水权交易市场建设,完善农地流转制度以及水权交易价格调节机制势在必行。本文通过一定条件下的数理模型推理,分析了农地流转与水权交易价格相互作用机理,并从理论逻辑与现实路径两方面探讨了完善水权交易价格调节机制、推进水权交易市场与农地流转市场协同运行的若干政策及措施。
  关键词:农地流转;农地价格;水权交易;规模化经营
  中图分类号:F323.2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1(2012)01-0097-04
  
   自2005年农业部出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以来,部分发达地区积极尝试土地制度改革,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条例及补偿政策,鼓励农地以转包、出租、抵押、入股等多种形式流转。水权交易价格作为影响农地价格不可忽视的因素,将对推动农地流转,引导农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文将基于不同假设条件下的数理模型推理,依据土地收益现值法对流转中的农地进行价值评估,基于农地经营收益和农地价格分析水权交易价格的变动机理,探讨关于全面推进农地流转与建立健全水权交易价格调节机制的现实路径。
  一、 农地流转与水权交易的互动性分析
   (一)农地流转
   农村土地流转, 是指农村土地承包户可以依法对其所承包土地的使用权通过转让、租赁、入股等形式进行处置,从而获得收益的行为[1]。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村经济发展相伴而生,反映了农地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的需要,是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渠道。
   (二)水权交易
   水权交易指水权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通周转,在我国水权交易包括一级市场、二级市场、三级市场交易,即包括除所有权之外的一切权利的衍生[2]。一级市场是指国家作为水资源所有权主体对水资源所有权和他物权的出让、划拨;二级水权市场主要是流域机构和区域政府之间以及流域机构和区域政府内部进行的水资源产权的交易,三级水权交易即水权主体通过转让剩余的或节约下来的水权以从中获利, 这也是促成水权交易的最大诱因。就我国目前水权交易的现状来看,大规模的三级水权交易基本上属于空白。
   (三)水权交易依附于农地流转
   水资源作为农业发展的命脉,在推进农地流转、发展土地集约化经营过程中扮演着十分关键的角色。在农地流转的过程中,用水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附属权利和农业生产的必备要素需与土地同时流转,农地流转离不开水权交易;依据土地用途和收益的不同,作为影响农地流转价格的主要因素之一的农地配水价格及水权交易价格也随之变动。
   (四)水权交易可独立于农地流转
   一方面,水权作为附属权利与农地同时进行流转,另一方面,为了满足不同用水主体临时性或长期性的用水需求,水权交易可以更加灵活的方式(如水权的入股、抵押、出租、期权交易、拍卖等)独立于农地流转,充分利用结余的水资源,满足不同用水户的需求。
   (五)水权交易对推进农地流转的意义
   水是农业发展的必备且核心要素,农地灌溉用水的便利性、农地配水价格以及水权交易成本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农地流转的进程,对推进农业的区域化种植、规模化经营和产业化生产以及我国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产生重大影响。
  二、农地流转中水权交易价格变动的模型分析
   (一)农地流转价格评估对水权交易价格的影响?
   据实地调研显示,农户在经营不同的粮经作物、蔬菜大棚及果木的最终收益中水资源的使用成本一般平均占到7%~20.3%(为下文中β提供参考值)[3]。
   依据土地收益现值法对流转农地的价值进行评估(假定此时农地的用途、土地的总收益、总费用、土地的使用年限均可预期或已知),得:
  V=Σ∞t=1R?0×(1+g?1+g?2)?t÷r?t[4](1)
   其中V――农地价格;R?0――基年地租量,即第一年的预期纯收益;r?t――第t年的地租资本化率,即贴现率;g?1――由于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地租的增长幅度,即地租增长率;g?2――农业基础设施投资收益的滞后分布使地租以g?2的速度增长。
   令Φ为农地流转后集约化经营的总收益,λ为基年地租量占基年总收益的比例;φ为水资源使用成本(φ=p•q,p为每立方米的水价,q为用水量),β为水资源使用成本占基年总收益的比例,即R?0=λΦ,φ=βΦ,因此
  R?0=λ×φβ=1β•λ•p•q(2)
   代入(1)式,得
  V=∑∞t=11β•λ•p•q(1+g?1+g?2)?t÷r?t(3)
   由(2)式可知在其他变量保持稳定的前提下,当水权交易价格上涨时,土地价格也随之上涨,但水权交易价格与土地价格最终都依托于集约化经营的收益大小而定。
   当其他变量为常量时,令(3)式的函数为V=f(p),则交易水价为
   p=f-1(V)(p<V)
   由上式可知在农地流转的过程中,交易水价的最大取值不超过农地流转价格。
   (二)三级水权交易价格的盈亏点
   前提假设:农户把所有的原配水均用于粮经作物的灌溉时产量为Q每亩,当农民每亩节约q?1立方米水时,产量下降为Q?0(Q<Q?0)。令每亩农地原始配水量为每亩q?0立方米,粮食或经济作物价格为p?粮,农地原始配水价为p?0每立方米,则
   农户的节水成本为:
  C=(Q-Q?0)•p?粮-q?1•p?0(4)
   由(4)可知随着近几年p?粮的不断上涨,农户的节水成本呈增长趋势。
   水权交易发生的前提之一是水权交易获得的收益大于水权交易的各项成本之和,既农户每亩节约q?1立方米的水所得收益I>C,令I=p•q?1(p为每立方米水权交易价格),要使水权交易得以进行,则
  p•q?1>(Q-Q?0)•p?粮-q?1•p?0(5)
  p>(Q-Q?0)•p?粮q?1-p?0(6)
   考虑到大部分地区水权交易市场不健全,水权供需信息系统不完善,农户进行水权交易的成本不可忽略,令其为C′(每立方米水权交易成本),则
  p>(Q-Q?0)•p?粮q?1-p?0+C′(7)
   由(7)式可知,要促使三级水权交易发生,提高用水户水权交易的积极性,三级水权交易的最小取值为(Q-Q?0)•p?粮q?1-p?0+C′。
   (三)农地流转中水权交易价格区间
   由以上分析可知,农地流转中水权交易价格由规模化经营的收益与农户的节水成本共同决定,水权交易的价格范围为:
  (Q-Q?0)•p?粮q?1-p?0+C′<p<V(8)
   综上所述,要完善水权交易市场首先要完善三级水权交易机制,降低水权交易的成本,拓宽水权交易收益的可能性区间,使农户在水权交易中真正获益。另一方面,通过各种政策支持引导,增加农地流转后的经营收益,提升土地与水资源价格,使水权价格的波动对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影响最小化。
  三、水权交易成本对农地流转的影响
   由上述分析可知,制约三级水权交易市场进一步发展的因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土地流转与水权交易的成本,二是农地集约化经营的收益。就水权交易成本而言,科斯认为,产权流转需要花费一定的成本和代价,交易成本的大小与产权明晰程度、交易规模、交易频率、风险、市场完善程度等有关。一般地,水权的产权界定越不明晰、交易规模越大、交易频率越高、风险越大、市场越不完善,交易成本就越高。水权的交易成本直接决定了农地规模经营的面积和收益大小(如图1、图2所示)[5]。
  图1 水资源需求图 图2 水资源供给图
   设水价为P?L(此时令P?L不变),交易成本为P??交易,对水需求方来说,其实际支付为P?L + P??交易;对供给者来说,其实际收益为P?L-P??交易 。图1中,S 为农户原有土地经营规模曲线,若P??交易过大,影响了土地规模经营的收益,则经营面积将趋于下降。若P??交易=0,农户农地经营最优规模为X?0 ,交易成本的存在使均衡点由A 变化到A?1 ,农地需求量相应地减少X?1X?0 ,损失效率为AA?1B。图2中,S为闲余的水资源供给曲线,交易成本的存在使均衡点由A变化到A?1 ,减少的水供给量为X?0X?1,效率损失为AA?1B(农地流转中的交易成本也同理)。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使农地流转与水权需求量和供给量均有所减少,流转量明显降低。?
  四、农地流转与水权交易过程中的现实障碍
   (一)产权界定模糊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不完善。现行的《宪法》、《土地管理法》等都规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但对“集体”的内涵界定不清, 没有明确产权代表和执行主体的界限和地位, 没有解决“ 农民集体”与“ 农民个人”的利益关系[6]。新出台的《物权法》虽然进一步细化了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程序和补偿、安置费的标准,但仍旧对集体土地中个人的权利界定不清。随着土地流转进程的不断推进,其与水权之间的关系变得模糊不清,水权究竟是附属于土地承包权,还是可独立分开交易。基于水权的性质,分开交易的形式、水权的价值评估(即按照该项水权的使用成本或收益来确定其价格)等都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这种模糊的产权界定使得在实际操作中农民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对土地流转和水权交易造成了极大的阻碍。
  (二)流转制度建设滞后
   我国土地流转与水权转换制度发展均相对滞后,且发展不均衡。在农村土地产权交易方面,只有少数经济相对比较发达的地区如山东枣庄、江苏苏州、四川成都等地建立了比较规范的土地产权交易市场[7]。很多试点地区规范的土地流转机制还未建立,农地转让在具体的期限、交易价格评定、流转手续和程序方面非常不规范,存在较多纠纷隐患。而水权的交易大多发生在部分缺水的地区,农村三级水权交易由于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高、水交易中介缺失等因素,只在少量农户间进行。有关土地流转中水权如何交易、水权产权的性质、水权可允许交易的方式等仍属空白。
  (三)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
   农村土地流转组织建设滞后,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导致资金、技术、组织、信息等资源无法产生最佳集聚效益。一方面,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仍处于初步尝试阶段,运行机制不完善、章程不合理、管理水平有限等难以保证农民的土地权利和经营收益[8]。其次,土地流转与水权交易过程中介机构缺失,没有形成有效的供需信息体系。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农村土地产权价值评估、担保、委托代理、法律咨询、仲裁等机构,土地流转成本高,风险较大。仅有的土地信用合作社服务功能单一,无法满足流转中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求包主体对佣工、资金等方面的需求。土地流转滞后以及信息流通不畅直接导致高额的用水、售水成本,影响了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四)缺乏资金与政策支持
   规范的农村土地交易市场等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农业规模经营组织的大力发展与水权三级交易市场的完善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政策的支持。就目前现状分析,大多数地区制度建设仍处于初步尝试阶段,政策支持与信贷优惠等鼓励措施落实难度大,农业基础设施投资和农业科技投入规模小,经营农业生产的收益小,相应的中介机构与社会化服务落后,不能有效地调动农民和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和水权转换的积极性,使得土地流转与水权转换市场发展更加缓慢。
  五、农地流转与水权交易协调运行的保障措施与发展趋势
  (一)保障措施
  1.完善的法律制度建设是保证
  规范流转过程,完善流转机制。国家应逐步完善法律法规建设,明确界定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产权主体、产权性质,对农村土地流转双方以及流转中介的权利义务,流转的原则和程序,流转期限和流转合同,流转权的保护及流转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以确保土地流转的平稳有序进行。同时,在推进土地流转的过程中,需逐步完善水权交易各项法律法规,全面梳理中央、地方不同效力等级的立法文件,确保其在解决同一问题上的一致性[9]。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编制制度框架和具体实施方案,对水权交易规则和范围、交易方式、审批程序、不同用途企业配水标准、转换中介的权利义务以及水权转让与土地流转市场的关系做出明确规定,以减少水权交易过程中的纠纷隐患。
  2.健全的社会组织服务机构是核心
  (1)推进交易中介组织建设,完善信息交流平台
  交易双方所掌握的信息对称性与充足性是影响市场交易有效性的关键因素。因此,在推进水权交易与农地流转的过程中,建立网络供需信息平台,在及时提供有效的土地、水权供需信息的同时,保证水权交易中介与土地流转中心信息接轨至关重要[10](如图3所示)。另一方面,政府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和补贴,以减少农户出售水权的交易成本。在土地流转方面,土地交易流转中心除提供土地供需信息之外,还应提供土地产权价值评估、委托代理、法律咨询、土地抵押担保、土地流转仲裁等其他全方位服务,以保证农地流转健康有序的进行[11]。
  (2)创新水权交易方式,提高农户参与的积极性
  随着土地流转中转包、转让、互转、出租、入股和抵押等多种形式的出现,农村水权交易建设相对滞后。笔者认为,水权转换方式的创新应与土地流转接轨,基于现实用水矛盾日益膨胀的需要,积极尝试水权与土地分离交易、临时性或长期性交易,通过水权的入股、抵押、出租、期权交易、拍卖等[12],充分利用结余水资源,实现交易方式多样化,增加农户收入(如图4所示)。
   3.强有力的涉农资金投入是关键
  加强农基、科研投入,强化金融信贷支持。各区县财政每年在有关土地收入分配用于支农的资金中应安排一定额度,用于对农地和水权流转中介补贴、壮大规模经营主体、培育重点产业和发展龙头企业[13]。为涉农企业提供积极的信贷支持和融资担保,鼓励节水性粮经作物的种植,逐步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另一方面加强农业科研投入和技术服务,积极鼓励、支持建立健全以县(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为枢纽、乡农科站为骨干、科技示范户为桥梁的农技服务体系[14]。实行集中开发、连片种植,使单位经营主体土地产生集聚效应,降低水权交易过程中的引水成本和损耗。同时,大力发展订单农业,拓宽农产品销路,增加农地集约化经营收益,提高农地、水等稀缺资源的单位GDP产值。
  (二)发展趋势
  随着我国农业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农村土地的规模化、集
  约化经营已经成为增加农民收入,发展农村经济,增强我国农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而农地和水权顺利、高效的流转不仅是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农地资源的前提,同时也是推进农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重要保障。因此,不断完善农地与水权流转机制、健全社会组织服务机构、创新水权交易方式、提高农户参与的积极性,逐步推进农地流转,建立健全水权交易价格调节机制将成为未来我国农业改革与发展的唯一路径和必然趋势,对于加速发展现代农业、加快新农村建设、实现城乡经济统筹发展意义重大。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西北干旱区水权交易的实证研究与制度设计――以甘肃民勤绿洲沙漠化地区为例”(项目号09XJCZH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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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任海军(1971―),男,兰州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会民族宗教理论甘肃研究基地研究员,中国科学院寒区旱区环境与工程研究所博士后;郭莉(1987―),女,兰州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
  [收稿日期]2011-12-15
  责编:正融;校对:正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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