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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时间:2017-05-29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2015年完整)生源地助学贷款答题

篇二:2015年生源地助学贷款诚信答题

篇三: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xxx银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

借款人(甲方): (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 贷款人(乙方): (经办XXX银行)

为维护借款合同双方利益、恪守信用、明确责任,根据国家法律、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乙方或其上级机构与XXXX教育厅(自治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签订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第二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仅限用于甲方子女(法定被监护人) 在新疆 大学(学院)就读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

第三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共 月,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借款利率与利息

(一)借款利率与计息方法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档次法

定贷款利率,本贷款合同签订时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年利率为 % 。实际发放贷款时,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乙方将执行调整后的利率,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在贷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则从次年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档次执行。

贷款展期后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利率执行。

(二)贷款利息

甲方子女(法定被监护人)在校期间的借款利息100%由财政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甲方子女(法定被监护人)毕业后的利息及罚息由甲方全额支付。

甲方子女(法定被监护人)毕业后甲方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甲方子女(法定被监护人)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

当甲方子女(法定被监护人在校就读期间按照所在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休学时,甲方凭有关证明向XXX银行申请暂时停止发放贷款,待受益学生复学后,甲方凭学校有关证明向XXX银行申请后续贷款,贷款期限和还贷时间不变,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贴息。

第五条 贷款的发放与划付

(一)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合同签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首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划入甲方子女(法定被监护人)就读的学校账户,第二年及以后学年的学费、住宿

费和生活费贷款在每学年开学后20个工作日内划入的账户;

(二)甲方授权乙方划入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贷款至甲方子女(法定被监护人)就读的学校帐户户名为:,账户为:。

第六条 借款偿还

(一)甲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和还款协议履行还款义

务。

(二)甲方子女(法定监护人)毕业后本合同项下借款产生的利息和罚息有甲方承担。甲方可根据子女(法定被监护人)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子女(法定被监护人)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但子女(法定被监护人)毕业之日起24个月后必须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具体还款事宜,必须在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中明确。

(三)甲方子女(法定被监护人)毕业或终止学业后一年内,甲方可以向乙方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乙方应予以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四)甲方在借款期间内,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但必须提15天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对提前还款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该部分实际使用天数计收利息。经乙方同意提前还款的部分,甲方不得要求再次提用。

(五)当甲方子女(法定被监护人)在校就读期间按照所在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或死亡时,甲方应自受益学生办理有关手续之日起的一个月内与XXX银行重新签定还款协议,并开始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

第七条 合同变更

借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如发生以下情形,双方应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确定相关权利义务,当合同双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另外一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一)甲方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甲方子女(法定被监护人)在校期间,乙方允许甲方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甲方应在当年放款10日前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

(二)甲方子女(法定被监护人)转学:甲方子女(法定被监护人)就读期间原则上不得转学,如甲方子女(法定被监护人)确需转学,必须在甲方还清贷款本息后,甲方子女(法定监护人)才能办理转学手续,并且甲方不得再次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三)甲方子女(法定被监护人)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甲方必须在毕业前30天向乙方和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学校审核通过后,由乙方为其办理展期手续。甲方本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期间的贴息,按甲方子女(法定被监护人)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及学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规定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四)甲方子女(法定被监护人)发生退学、被开除学

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学校应及时通知甲方和乙方,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第八条 甲方声明与承诺

(一)甲方声明如下:

1.甲方签署本合同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等书面材料均为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3.甲方同意将本人的贷款信息及还款情况按国家有关法规使用。

(二)甲方承诺如下:

1.按照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接受乙方的信贷检查与监督,并给予足够的协助和配合;

2.按照本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息;

3.甲方必须在乙方的营业机构开立存款账户,保证在每次还款日前足额存入当期应还款额,并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的账户中扣收;如甲方账户存款额不足扣收时,甲方授权乙方从甲方在其他银行开立的账户中划收;

4.当发生如下事件时,甲方保证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家庭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

(2)出现失业、重大疾病等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

(3)甲方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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