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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信社助学贷款系统

时间:2017-03-3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福建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class="txt">注:本表有出现“□”符号的为选择项,选中以“√”表示

篇二: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及

"txt">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08号)精神,深入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规范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根据2009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情况及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贷款管理制度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贷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贷款学生及家长(或其他共同借款人)负担。贷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正常学制学习年限结束的下一个月;贷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结有关手续次月起自付利息。

(一)厦门市籍以外学生贷款贴息及风险金

贷款贴息。考入部(委)属及外省高校就读的学生,其在校期间的贷款贴息,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在福建本省地方高校就读的,省属高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生的贷款贴息由省财政承担;市属高校(含民办高校)学生的贷款贴息,由学生生源所在地的市级财政承担。

为统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管理,从2010年起,对2009年及以前年度发放的市属学校生源地助学贷款,其财政贴息均改由生源所在设区市承担,不再由学校所属设区市承担。

风险补偿。风险补偿金主要用于防范和弥补经办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风险,按当年贷款发生额15%确定。其中:考入部(委)属及省外高校就读的学生,风险补偿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在福建本省高校就读的,由中央和福建省各承担7.5%。福建省分担的7.5%部分,省财政承担4.5%,高校承担2%,生源地所在设区市承担1%。

(二)厦门市籍学生贷款贴息及风险金

考入部(委)属及省外高校就读的,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均由中央财政承担。在福建本省高校就读的,贷款贴息全部由厦门市财政承担;省分担的7.5%风险补偿金部分除2%由高校承担外,其余

5.5%全部由厦门市承担。

二、预算管理

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流程及时间安排(附件1、2),

每年9月30日前,各市、县(区)教育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对辖区内家庭经济困难、可能需要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调查摸底工作,认真填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有关情况调查表》(附件3),经当地经办贷款的农村信用社或银行(以下简称“经办社(行)”)会签后逐级汇总上报。设区市以上教育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辖区内调查汇总表编制下年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计划、贷款财政贴息及风险补偿金预算,于10月20日前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教育部门上报计划足额安排财政贴息及风险补偿金预算;年度执行中间,教育部门根据各地各校实际情况及上级相关部门贴息及风险补偿

金预归集通知,商财政部门调整贴息及风险补偿金预算。

三、归集拨付

除厦门市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金按照 “预归集拨付、后核实结算”的原则,统一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归集拨付。厦门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金由厦门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归集拨付。

(一)2010年首次贴息及风险补偿金的归集拨付

1、各经办社(行)于2010年10月20日前计算出截止至本年12月20日应收的贴息及风险补偿金数额,并抄列明细清单(附件4、5)一式两份,分别报送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社(行)的省级管理机构,即省农村信用合用联社或省级银行(以下简称“省级社(行)”);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经办社(行)清单进行核实确认后于10月31日前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进行贴息、风险补偿金的申请与归集。10月31日前,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市级及学校应承担的贴息和风险补偿金通知各市及学校,各市及学校于11月20日前将资金划拨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归集各市、学校划拨的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后,于12月10日前将款项足额划拨给省级社(行);

4、各经办社(行)于12月20日前将贴息资金代理发放到各借款学生的个人结算账户。

(二)2011年及以后年度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归集拨付

实行“预归集拨付、后核实结算”办法。为加快贴息及风险金的归集拨付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省里资金垫付压力,从2011年起,实行贴息及风险金“预归集拨付、后核实结算”操作方式。即每年10月31日前,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上年贴息、风险补偿金的一定比例,通知各设区市、各高校预交本年应承担的贴息及风险金, 各设区市、各高校应于11月10日前将预付资金上交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在资金预归集的同时,各经办社(行)仍须按以上第(一)款

第1条办法向省级社(行)及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应支付的贴息及风险补偿金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各级学生资助中心核实汇总上报数据,经与省级社(行)核对后,在规定时间内统筹拨付贴息及风险补偿金。

对预归集的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各设区市、各高校于次年3

月31日前与贷款经办社(行)完成核对工作,并与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结算,需调整的资金在下次支付贴息和风险补偿金时进行多扣少补。

各设区市、高校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及时支付贴息及风险补偿金,此项工作将做为省里安排助学贷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参考因素。

四、资金管理

(一)设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所在地经办社(行)开立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专户,专项用于核算管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

款的财政贴息、风险补偿金等专项资金,确保专帐专户、专款专用。

(二)各高等学校和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财政贴息、风险补偿、奖补等专项资金的管理,严格财经纪律,建立健全(本文来自:WWw.DXF5.com 东 星 资 源 网:福建省农信社助学贷款系统)财务核算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觉接受纪检、审计部门和上级教育、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按照“统一指导、互惠互利、风险共担”原则,在省保监局、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指导监督下,由经办社(行)省级社(行)统一指导、分类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保险工作。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保险工作的经办社(行),其风险补偿金可用于支付保费。

(四)省级社(行)应指导经办社(行)制定完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考核管理制度及风险补偿金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办法,充分发挥风险补偿金的补偿激励作用,确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可持续开展。

五、会计核算

(一)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立专门帐户管理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细化预算到各设区(市)、各高校,实行“分地、校建帐、指标控制、总额包干、专款专用”的办法。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省以上财政预拨及各设区市、各高校预付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及风险补偿专项经费,在“代管款项”科目下增设“代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及补偿金”、“预归集贷款贴息及补偿金”明细科目,分别用于核算省以上财

篇三:农村信用社助学贷款确认函

学借款合同确认函

省(市)

我校系专业 (班级)学生 ,于年 月日,同 省(市)县(市、区) 社(行)签订了合同编号 信年 字第 号《助学借款合同》。我校已经审查,现予确认。

(高校公章)

经办人:

年 月日

骑 缝章

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合同确认函(回执)

省(市)

我校系 专业 (班级)学生,于年 月日,同 省(市) 县(市、区) 社(行)签订了合同编号 信年 字第 号《助学借款合同》。我校已经审查,现予确认。

贷款汇入我校指定帐户: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

(高校公章)

经办人: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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