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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

时间:2017-03-08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天津工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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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根据《天津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06]59号)和有关政府部门关于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市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成员由财务、人事、学生、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组和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学校国家贷款工作组内设管理部、财务部和宣传部,其中管理部、宣传部在校学生处,财务部在校财务处。校学生处设立学生资助服务中心,作为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组的日常办事机构,管理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四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天津市有关政策,负责指导、监督、协调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指导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组开展工作,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组主要负责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具体落实和推动工作。

财务部主要负责与贷款经办银行的全面协调工作;负责发放助学贷款、支付风险补偿资金、垫付助学贷款贴息以及对国家助学贷款提前发放部分进行管理等工作。

管理部主要负责根据我校招生情况,向天津市教委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指标;负责具体组织部署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工作;负责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严格按合同规定做好各项管理工作;负责制作和报送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各种统计信息;负责办理借款学生因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原因提出的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变更手续;负责组织借款毕业生办理还款确认、展期和催收贷款工作;建立我校借款学生的信息查询管理系统,与经办银行交换信息,加强借款学生贷后管理;监督指导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落实等工作。

宣传部主要负责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工作;负责开展征信知识宣传和诚信教育活动;建立借款学生诚信记录等工作。

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负责协助管理部组织本学院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申请,对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监督借款学生合理使用贷款;协助财务部做好助学贷款的发放工作;协助宣传部、管理部做好借款学生的教育、组织以及贷后的贷款催收等工作。

第五条  学校设立国家助学贷款专项工作经费,用于添置办公设备、加强银校之间的联系、普及征信知识、开展诚信教育、规范国家助学贷款的后期管理和催还贷款等工作。

第六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专题会议,研究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事宜,共同确定本学年贷款工作具体方案。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组、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每学年开学第二周内落实各部门工作人员,并将人员变化及时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借款学生)。

第九条  借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有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 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 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每年6月底按照天津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中要求将测算的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借款额度上报教委财务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按教委财务管理中心下达我校的借款额度,根据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学生的困难程度以及上一年资助情况确定每个借款学生的具体借款金额。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部门要在录取通知书中注明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政策。在新生入学时,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各级组织机构要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宣讲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介绍借款申请和审批条件、手续等。

第十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在新生开学后10日内向各学院下发本学年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借款申请,领取国家助学贷款借款申请书等有关资料,如实填写,并提供符合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

借款学生必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二 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必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借款的证明);

三 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四 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或相应政府部门出具的其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或低保证明。

第十四条  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对学生填写内容及所提供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资格审查,填制《天津工业大学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并报送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初审。

第十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应在收到学生借款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对有问题的申请及时纠正。经初审合格的申请进行公示。

初审公示工作结束后,学生资助中心要在10个工作日内,在审查合格的借款申请书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向具体经办银行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收到经办银行审核后的借款学生名单后,组织学生填写、签署有关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等文件,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借款合同等文件交具体经办银行。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采取借款学生在校期间一次申请、具体经办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一次性发放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所需学费、住宿费贷款,并一次性划入学校制定帐户的办法;对生活费贷款,采取一次申请、分期发放,并划入借款学生个人帐户的办法。市教委对未进入使用年限的学费、住宿费贷款负责使用管理。学校各级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机构负责监督借款学生的贷款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接到经办银行返回借款合同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发给借款学生本人。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对学校持有的学生借款合同实行统一严格的保管,并将借款学生基本情况输入计算机管理。

 

第五章 贷款期限、利率及用途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6年。可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

第二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和国家有关政策执行,不上浮,不计复利。提前还贷的,具体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如遇贷款利率调整,按利率政策管理规定作相应调整,以经办银行解释为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用于支付借款人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借款人要严格按照贷款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第二十二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自毕业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借款学生从被学校处理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二十三条  对没有按照借款学生毕业时与具体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具体经办银行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第六章 贷款合同变更

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签订后,约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有提前还款或中止借款需求意向时,应通过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提前向具体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具体经办银行如同意其提前还款或停止贷款发放的要求,未进入使用年限的贷款由学校财务处一次性退还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可视情况采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或签订还款协议等措施落实已使用贷款的归还。

第二十五条  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可凭录取通知书通过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向具体经办银行提出展期申请,如果经办银行审核同意为其办理展期手续,学校将继续负责管理其国家助学贷款,有关部门仍按在校生实施贴息。

第二十六条  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由我校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的经办银行办理贷款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该生还清贷款本息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不能如期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学校财务处一次性将学生预付学费、住宿费贷款退还经办银行,对于已发放贷款参照第二十四条办理。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必须在经办银行书面同意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章 贷款偿还与约束机制

第二十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负责开展对借款学生的信用教育并建立借款学生信用记录;与具体经办银行共同做好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协助具体经办银行做好借款学生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第二十九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借款学生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具体经办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决定是否调整。

第三十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负责在1年内向具体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或其家庭有效联系地址。借款学生如就业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向具体经办银行提供变动情况(包括变化后的单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第三十一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24个月后必须开始偿还贷款本金。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借款学生在毕业后24个月内开始偿还贷款本金的具体时间,并在还款计划内明确写明。

第三十二条  建立学生还款约束机制。经办银行对没有按照还款计划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连续拖欠贷款超过1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及居民身份证号(本文来自:Www.dXF5.com 东星资源 网:天津工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码、违约行为等提供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由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汇总后报教委资助管理中心。

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要建立我校借款学生的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强化对借款学生的贷后管理,及时向教委资助管理中心和具体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信息。

第三十三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签订就业协议5年以上(含5年,下同)的,从工作的第三年起,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贷款全部偿还之前发生的利息,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具体代偿办法遵照《天津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津政发[2007]56号)的相关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成立天津工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的决定》(津工大[2006]264号)同时废止。

天津工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

关于建立健全天津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来源:中国教育资助网  发布时间: 2014-10-14

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我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通知》(津政发[2007]5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为加强落实这项工作的力度,现就建立健全我校家庭经济困难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重要意义

多年来,学校党委和行政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天津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建立了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为基础,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奖、贷、助、补、减多种措施有机结合的助学体系,取得了良好成效。

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上得起大学并顺利完成学业,是实践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保证教育事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有关部门要深入领会《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确保学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扎实、有序进行。

二、进一步理清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工作理念

有效的资助理念是切实落实资助工作的基础和保障。为了把资助资金用准、用好,学校结合多年的工作经验,制定出一套较为科学、规范的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体系(详见《天津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津工大[2008]113号))。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的不同给予不同程度的资助,有效、有序的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以及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绿色通道等资助工作,确保我校没有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随着国家、社会和学校在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方面资金投入不断加大,资助范围已经基本覆盖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已经能够满足经济困难学生学习和生活的需要。对此,学校及时地将助学工作从经济资助为主、教育引导为辅转变为全面做好经济资助的同时重点加强教育和引导。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反哺教育和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教育,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取得了寓教育于活动之中的实际效果。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体系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所涉及的对象,包括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

一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天津市的资助政策

⒈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全国每年奖励5万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负担。按照天津市教委下达的名额进行评选。(详见《天津工业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津工大[2008]114号))

⒉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面平均约占全国高校在校生的3%。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按照天津市教委下达的名额进行评选。(详见《天津工业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津工大[2008]115号))

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天津市按比例负担。资金由市财政全部负担。

⒊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比例根据国家规定、我校招生规模、生源结构、高校类别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量等确定,按照天津市教委下达的名额进行评选。(详见《天津工业大学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津工大[2008]116号))

国家助学金分为三档: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5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18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1200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全部负担。

⒋国家助学贷款。按天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市财政局人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拟定的天津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05]4号)和《关于修改天津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06]59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继续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详见《天津工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津工大[2008]117号))

已经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在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时只能申请学费和住宿费贷款,每年贷款金额不超过5000元。学生在学期间贷款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由市财政和学校负担。

⒌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年奖励800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按照天津市教委下达的名额进行评选。(详见《天津工业大学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津工大[2008]118号))

⒍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用于奖励在校学习期间没有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天津市农村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且签订5年以上(含5年)就业协议的学生,每年奖励500名。奖励标准为每生5000元。我校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管理暂行办法》(津财教[2007]41号)执行。

⒎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用于奖励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第一线工作,且签订5年以上(含5年)就业协议的,从第3年起,其在学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贷款全部偿还之前发生的利息,由市财政分3年代为偿还,偿还比例按年度为30%、30%和40%。我校按照《天津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津财教[2007]43号)执行。

二 我校配套的资助政策

我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新生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等资助政策。

⒈减免学费。按照《天津工业大学关于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的管理规定》(津工大[2006]50号)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收学费的全部或1/2或1/4。

⒉勤工助学。组织学生尤其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结合专业学习和全面发展的需要,利用课余时间进行勤工助学,获取合理报酬。(详见《天津工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津工大[2008]119号))

⒊绿色通道。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制定了绿色通道政策,符合条件的新生可以向学校申请部分学费借款或申请减免学费,再办理入学手续,保证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详见《天津工业大学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管理规定》(津工大[2008]120号))

⒋校内奖学金。为了奖励在校全日制本专科中学习优秀的学生,学校设立了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以及学科竞赛奖学金、专项奖助学金等。

⒌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展捐资助学活动。

四、进一步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管理

一 经过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学期间享有如下权利与义务:

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⑴ 享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学生享有的权利;

⑵ 享有优先参加勤工助学和申请助学金的权利。

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履行以下义务

⑴ 履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学生履行的义务;

⑵ 诚实守信,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杜绝弄虚作假;

⑶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⑷ 履行获得助学金后的相应义务;

⑸ 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

⑹ 新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内向学院资助工作组递交思想汇报(汇报的内容包括生活、学习、思想以及参加勤工助学、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等方面的情况)。

二 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和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应不定期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即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收回资助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⒈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终止当年的经济资助:

⑴ 不严格要求自己,一学期内旷课达10学时,或有迟到、早退现象达10次的;

⑵ 因学习不努力,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做降级处理或试读的;

⑶ 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

⑷ 无故拒绝参加勤工助学工作或义务劳动的;

⑸ 一学期内,参加义务劳动或公共活动少于10学时的;

⑹ 生活不够节俭或有抽烟酗酒习惯的;

⑺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认定的有其他不适宜接受经济资助行为的。

⒉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将调整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对已享受到资助的,视情况追回已资助金额:

⑴ 弄虚作假,骗取学校经济资助的;

⑵ 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在校外住宿的;

⑶ 购买高档生活、娱乐消费品的;

⑷ 接受的经济资助未用于缴纳学费和学习而随意挥霍的;

⑸ 经常出入校外网吧的。

五、进一步完善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组织机构

我校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工作重点,设立专门的资助和教育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统筹安排。

一 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成员由宣传部、财务处、纪检监察处、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后勤集团、团委、学生工作部(处)等部门负责同志及各学院党委(党总支)副书记组成,并组织实施。

学生工作部(处)下设学生资助服务中心作为学校具体组织实施学生资助和教育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实施国家、天津市和学校资助政策以及受助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各学院相应成立学生资助工作组,成员由学院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学生办公室主任、分管资助工作的专职辅导员、学生班主任、学生骨干等组成。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配合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结合本院的实际,细致、深入地开展各项学生资助和教育工作。

学生资助服务中心注册成立义缘助学中心和大学生信用自律协会学生社团,义缘助学中心作为学生勤工助学学生自我服务和自我教育组织,辅助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开展勤工助学工作;大学生信用自律协会是开展征信知识宣传、诚信教育的学生社团,辅助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各学院要组建义缘助学中心和大学生信用自律协会二级分会,义缘助学中心学院二级分会在分管资助工作辅导员指导下开展学院勤工助学工作及勤工助学学生管理和教育工作,同时配合学校义缘助学中心开展工作;大学生信用自律协会学院二级分会在学院分管资助工作辅导员指导下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及征信宣传、诚信教育活动,同时配合学校大学生信用自律协会开展工作。

二 职责分工

学校宣传部负责资助政策的宣传、优秀困难学生事迹以及资助教育活动新闻事件的报道;财务处要足额安排、及时拨付各项资助政策所需资金,要设立专户,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纪检监察处要加强对学生资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并核实,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人事处要根据教育部、天津市有关规定积极落实师资引进、培训;教务处要根据学校资助工作积极开设有关诚信教育课程,加强征信知识宣传和诚信教育;科技处要加强资助和教育工作科研立项,促进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科学化;后勤集团应积极开辟适合大学生的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提供空间、物资和财力上的支持;团委要积极开展关爱经济困难学生的校园文化活动,并给予经济困难学生社团更多的关注和指导。

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各学院及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保障广大学生受助的权利,使党、政府和学校的这些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做到物质上帮助学生,精神上培育学生,能力上锻炼学生,可以更好地达到育人的目的。为构建和谐校园、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中国教育资助网联合国内多家院校为贫困学生提供助学支持,凡报考与本站合作院校的学生,可通过中国教育资助网提出助学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除了享受学校提供的贫困资助支持外,同时也可获得中国教育资助网的帮助,提供相应的助学金支持。

天津工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

1 我建议你不到万不得已不要申请助学贷款 应为助学贷款也是要还得 在还清之前工大不会给你毕业证 很讨厌的

2 你有没有低保证 没有低保证就不要想了

有低保的话 每年都会有困难生资格认定

去这里下载相关表格 在你家的盖章证明 交给学校

之后的事情就是学校的啦

如果你评为A档就可以减免学费并且还有相应的 B C档不减免学费不过会给

3 记住来学校前一定要在家那边盖好相关的章 具体有哪些你去我给你网址下载表格看了就知道了

4 家里有什么相关的证明最好都带复印件来

如果你是天津市的有低保就可以申请减免学费外地的就不行了~~

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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