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2009年2月25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第五届女职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编辑本段条例介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工会女职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规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同级工会委员领导下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的女职工组织,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三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团结动员女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建功立业。
第五条 依法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同一切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行为作斗争。
第六条 参与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并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代表和组织女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指导和帮助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与涉及女职工特殊利益的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的调解,及时反映侵害女职工权益问题, 督促和参与侵权案件的调查处理。做好对困难女职工的帮扶救助工作。
第七条 对女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女职工树立自尊、自爱、自立、自强精神,全面提高女职工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业务技能和健康素质。
第八条 积极发现、培养女性人才,及时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女性人才。
第九条 会同工会有关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女职工工作。有关方面研究决定涉及女职工利益的问题时,必须听取女职工组织的意见。
第十条 与国际妇女组织开展友好交流活动,为妇女解放事业作出贡献。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女职工委员会应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县和县以上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依法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工会中有女会员10名以上的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名的可以设女职工委员。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与工会委员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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