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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知识备考复习大纲(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 |||||
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要求: :民事纠纷、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的概念、特点,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范围。 理解:民事诉讼法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熟悉并能够运用: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原理。 考试内容: 节 民事诉讼 民事纠纷的解决(内容 特点 不同的解决民事纠纷的区别点) 民事诉讼的特征(公权性 强制性 程序性) 节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的概念(狭义的民事诉讼法 广义的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对人的效力 对事的效力 空间上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律的关系(与民法等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关系 与法院组织法的关系 与海事诉讼程序法的关系) 章 民事诉讼法的原则与制度 要求: :民事诉讼法原则与制度的含义与作用。 理解:民事诉讼法各特原则和制度的内容。 熟悉并能够运用: 民事诉讼法各特原则和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并能举例说明。 考试内容: 节 原则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含义 内容 法院对诉讼权利平等的保障) 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同等原则 对等原则 两者之间的关系) 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调解应当自愿 调解应当合法 调解原则应当注意的问题) 辩论原则(含义 内容 对辩论权行使的保障) 处分原则(含义 内容 法院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保障)检察监督原则(含义 检察监督的、) 支持起诉原则(含义 支持起诉的条件) 节 制度 合议制度(合议的概念与内容 合议制度的适用范围 合议制在不同审判程序中的运用) 回避制度(回避的含义 回避的适用范围 回避适用的情形 回避的法律后果) 公开审判制度(内容 公开审判的范围与例外 公开审判与开庭审理的关系) 两审终审制度(内容 两审终审之例外) 章 主管与管辖 要求: :民事诉讼主管、民事诉讼管辖的概念、管辖权异议和管辖恒定的概念。 理解: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民事诉讼管辖的内容、不同类别管辖之间的关系。 熟悉并能够运用:管辖适用的条件。 考试内容: 节 民事诉讼主管 民事诉讼主管概述 民事诉讼主管的标准 法院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 节 管辖概述 管辖的概念 管辖恒定(最高法院关于管辖恒定的司法解释) 法院的管辖 节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的概念与依据 各级法院管辖的审民事案件 节 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的概念与依据 地域管辖(地域管辖的原则规定 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 特殊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对特殊地域管辖的 适用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司法解释) 专属管辖 管辖、选择管辖与合并管辖 协议管辖(概念 条件) 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异议的管辖问题 第五节 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移送管辖的概念 适用移送管辖的条件) 指定管辖(指定管辖的概念 适用指定管辖的情形) 管辖权转移(管辖权转移的概念 管辖权转移的适用 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的概念 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 章 诉 要求: :诉的概念与特征、反诉的特征。 理解:诉的要素、诉的种类、诉的合并与分离。 熟悉并能够运用:划分诉的种类的标准、反诉的条件,并能够反诉的构成。 考试内容: 节 诉的概念与特征 诉的概念 诉的特征 节 诉的要素 当事人 诉讼标的(概念 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的区别 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关系) 诉的理由 节 诉的分类 确认之诉(内容特点) 给付之诉(内容特点) 变更之诉(内容特点) 节 反诉 反诉的概念 反诉的特征(反诉是独立的诉讼请求 反诉与本诉之间有的牵连关系 反诉的目的是吞并、抵销本诉) 反诉与反驳的区别反诉的条件(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 反诉应当在本诉的中 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且受诉法院对反诉管辖权 反诉与本诉适用同诉讼程序) 反诉的审理 第五节 诉的合并与分离 诉的合并 诉的分离 第五章 当事人 要求: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特点。 理解:司法解释中对当事人地位的内容。 熟悉并能够运用: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实践不同的民事主体在诉讼中的地位。 考试内容: 节 当事人概述 当事人的概念与特征 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能力(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诉讼能力与民事能力之间的关系) 当事人适格(含义 当事人适格的标准 当事人适格与诉讼权利能力的关系 当事人适格与新型诉讼)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 节 原告与被告 原告与被告的概念 原告和被告地位的(通常情况下原告与被告诉讼地位的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原告与被告地位的) 节 诉讼 诉讼的概念 诉讼的特征 诉讼人的概念 必要诉讼(诉讼人诉讼地位的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关于必要诉讼中 诉讼人地位的的规定 必要诉讼中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法院对必要诉讼的审理和裁判) 普通诉讼(普通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普通诉讼的构成要件 普通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诉讼的诉讼适用) 节 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概述(代表人诉讼的概念 诉讼代表人的概念) 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的产生 诉讼代表人的权限 诉讼代表人的更换) 代表人诉讼的种类(人数的代表人诉讼 人数不的代表人诉讼) 人数不的代表人诉讼的程序(公告 登记 裁判的效力) 第五节 人 人的概念和特征 有独立请求权的人(含义 有独立请求权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有独立请求权人的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人与必要诉讼中原告的区别) 无独立请求权人(含义 无独立请求权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无独立请求权人的诉讼地位 无独立请求权人与必要诉讼中被告的区别 最高法院关于如何无独立请求权人地位的规定) 第六章 诉讼代理人 要求: :诉讼代理人的概念与诉讼代理人的种类。 理解: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权的、诉讼代理权的权限范围、诉讼代理权消灭的情况。 熟悉并能够运用:诉讼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考试内容: 节 诉讼代理人概述 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诉讼代理人的种类 节 法定诉讼代理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法定诉讼代理权的 法定诉讼代理权的消灭 节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诉讼代理权的产生 委托诉讼代理权的消灭 第七章 民事证据 要求: :民事证据的概念与特征、证据保全的概念与适用的条件。 理解: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理论上对证据划分的标准。 熟悉并能够运用:证据的特点,实践情况判断某一材料属于何种证据。 考试内容: 节 民事证据概述 民事证据的概念 民事证据的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节 民事证据的种类 书证(书证的概念与特征 书证的分类 书证的 书证的效力) 物证(物证的概念与特征 物证的 物证的效力) 视听资料(视听资料的概念与特征 视听资料的效力)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的概念与特征 证人资格 证人证言的 证人证言的效力) 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的概念与特征 当事人陈述的效力) 鉴定结论(鉴定结论的概念与特征 鉴定结论的 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 鉴定结论的效力) 勘验笔录(勘验笔录的概念与特征 勘验笔录的 勘验笔录的效力) 节 民事证据的分类 本证与反证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划分的意义 划分的标准)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划分的意义 划分的标准) 节 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的概念和意义 证据保全的条件 证据保全的程序 证据保全的方法 第八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要求: :证据的概念与范围、证明标准的概念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理解:司法解释对举证时限、证据交换的规定,质证的程序、证明责任的内容。 熟悉并能够运用:证明责任的分配,实践情况运用证明责任制度。 考试内容: 节 证明 证明的概念 证明的范围 免予证明的事实(诉讼上承认的事实 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法律规定或己知事实,能推定出另一事实 已为法院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已为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节 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概述(证明责任的含义 责任与结果责任) 证明责任的分配(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关于当事人举证责任承担的规定) 证明责任的倒置(证明责任倒置的概念 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 节 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的概念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盖然性 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区别) 节 证明程序 举证时限的概念 司法解释对举证时限的规定 举证时限的适用 证据交换的概念 证据交换的期间和 法院收集调查证据 质证 认证(概念 要求 方法 注意) 第九章 期间、送达 要求: :期间的概念、期间的种类、期间的耽误和延展及送达。 理解:期间的意义与送达的效力。 熟悉并能够运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主要的诉讼期间。 考试内容: 节 期间 期间的概念(期间 期限 期日) 期间的种类(法间 指间) 期间的计算 期间的耽误和延展 节 送达 送达的概念 送达的特征 送达(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 转交送达 公告送达) 送达的效力 第十章 法院调解 要求: :法院调解的概念。 理解:法院调解应当遵循的原则和为某些案件不需要制作调解书。 熟悉并能够运用:调解协议与调解书及其效力。 考试内容: 节 法院调解概述 法院调解的概念与性质 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诉讼中和解的区别 节 法院调解的原则 当事人自愿原则 合法原则 节 法院调解的程序 调解的开始 调解的 调解结束 节 调解书及调解的效力 调解协议与调解书(调解协议的概念 调解书的概念 调解书的制作 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调解书的送达) 调解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 要求: :财产保全和先予的概念与意义、财产保全的措施。 理解:诉前保全、诉讼保全和先予的条件。 熟悉并能够运用:先予的适用范围。 考试内容: 节 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概念与意义 财产保全的种类(诉前保全 诉讼保全) 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 财产保全的程序(财产保全的申请及担保 财产保全的裁定及措施的 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节 先予 先予的概念 先予的适用范围 先予的条件 先予的裁定与 先予裁定的 第十二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要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妨害民事诉讼的种类、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 理解:妨害民事诉讼的构成要件。 熟悉并能够运用:拘传与拘留的适用。 考试内容: 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 节 妨害民事诉讼的构成和种类 妨害民事诉讼的构成 妨害民事诉讼的种类 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 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拘传 训诫 责令退出法庭 罚款 拘留) 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 第十三章 普通程序 要求: :普通程序的概念、开庭审理前的、开庭审理。 理解:起诉的条件、不予受理情形的规定、撤诉与缺席判决的条件、诉讼中止和终结的法定事由及法律。 熟悉并能够运用:起诉制度、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内容、撤诉制度、缺席判决制度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制度。 考试内容: 节 普通程序概述 普通程序的概念 普通程序的特征 节 普通程序的阶段 起诉(起诉的条件 起诉的 起诉状的内容 起诉状的制作) 受理(法院对起诉的审查 受理的法律 一事不再理原则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的 关于受理问题的主要司法解释) 审理前的(送达起诉状副本和答辩状 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证据交换 当事人的追加)开庭审理(开庭 法庭调查 法庭辩论 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 审结期限) 节 撤诉和缺席判决 撤诉(申请撤诉 申请撤诉的条件 按撤诉 撤诉的法律后果) 缺席判决(缺席判决的情形 缺席判决的法律后果) 节 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适用) 诉讼中止(诉讼中止的适用 诉讼中止的后果) 诉讼终结(诉讼终结的适用 诉讼终结的后果) 第十四章 简易程序 要求: :简易程序的概念、适用范围、简易程序的特点、简易程序的调解、简易程序的判决。 理解: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关系、简易程序的特殊规定。 熟悉并能够运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 考试内容: 节 简易程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的概念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最高法院关于简易程序的司法解释 节 简易程序的适用 起诉与答辩(起诉的 起诉内容与起诉状的送达 被告的答辩) 审理前(举证期限的特点 对适用简易程序异议的) 开庭审理(简易程序中的调解 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 法庭调查与辩论庭审笔录) 宣判(当庭宣判 宣判) 判决(判决的送达 判决书的简化) 第十五章 审程序 要求: :审程序的概念、上诉的提起、上诉的撤回、上诉审理的范围、上诉审理的、上诉的裁判。 理解:审程序与审程序的关系、上诉撤回的、上诉审理的特点、上诉裁判的几种情形及。 熟悉并能够运用:关于上诉的条件、上诉审理的、上诉的裁判的规定。 考试内容: 节 审程序概述 审程序的概念 审程序与审程序的与区别 节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上诉的提起(提起上诉的条件 提起上诉的程序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 上诉的受理(诉讼文书的接收与送达 诉讼案卷和证据的报送) 上诉的撤回(上诉撤回的条件 上诉撤回的) 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 二审法院对上诉的审理范围 上诉审对案件审理的 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地点 审法院在审程序审理中的调解 节 上诉案件的裁判 在审程序中对上诉案件的不同裁判(对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判 对审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定) 审裁判的效力 审法院的审理期限 第十六章 程序 要求: :程序的适用范围、适用程序的案件的审理程序。 理解:程序的特点案件审理程序的特点。 熟悉并能够运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考试内容: 节 程序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程序的特点 程序的适用范围 节 选民资格案件 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与受理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节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 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 审理程序 节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 案件的审理 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判决的撤销 第五节 认定公民无能力或者限制能力的案件 认定公民无能力或者限制能力的条件 审理程序 原判决的撤销 第六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认定财产无主的条件 审理程序 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要求: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的再审、再审申请制度、抗诉制度、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 理解: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再审提起与当事人申请、检察院抗诉的关系,申请再审和抗诉的理由。 熟悉并能够运用:再审提起的规定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 考试内容: 节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节 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 提起再审的程序(本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提起再审 最高法院提起再审 法院提起再审) 对案件再审的程序(原审法院再审的程序 法院和最高法院提审和指令再审的程序) 节 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和再审 抗诉的事实和理由 抗诉的程序(抗诉的 抗诉的) 对抗诉案件的再审(抗诉及对案件再审时的法院的审级 检察院派员出庭) 节 基于当事人诉权的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的条件(申请再审的主体合法 申请再审的是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申请再审的时效 申请再审符合法定的事实和理由) 申请再审的事由 申请再审的和程序 第五节 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 裁定中止原判决的 另行组成合议庭 依照原审程序审理 第十八章 督促程序 要求: :督促程序的概念、适用的范围,支付令的概念、内容、条件,对支付令的异议。 理解:督促程序的意义、督促程序的特点。 熟悉并能够运用:关于适用督促程序和支付令的规定。 考试内容: 节 督促程序概述 督促程序的概念 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 督促程序的特点 节 支付令的申请和审查 支付令的概念、内容和效力 支付令的申请 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和(对申请上的审查 对申请内容上的审查) 支付令的发出 节 对支付令的异议 异议的(异议期限 异议的 异议的与无效) 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终结督促程序 支付令自行失效) 第十九章 公示催告程序 要求: :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适用范围、公示催告程序申请的提起和受理、公示催告程序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理解: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和公示催告程序案件的裁判及。 熟悉并能够运用: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和公示催告程序案件的审判程序。 考试内容: 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 节 公示催告申请的提起和受理 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公示催告申请的受理 节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 止付与公告(停止支付 公告) 申报权利 除权判决(除权判决的概念 除权判决的条件 除权判决的公告与效力) 对利害关系人权利的救济 十章 民事裁判 要求: :裁判的种类、判决的概念、判决的内容、判决的效力、裁定的概念适用、决定的适用。 理解:判决与决定的差异、判决对人的约束力、判决对事的力。 熟悉并能够运用:判决效力的法律规定。 考试内容: 节 民事裁判的概念 民事裁判的概念 广义的民事裁判 狭义的民事裁判 节 判决 民事判决的概念 民事判决的内容(事实认定 法律适用 诉讼费用的分担) 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对人的拘束力 对事的力 力) 民事判决书的制作 节 裁定 民事裁定的概念(概念 裁定与判决的区别) 裁定的内容 民事裁定的效力 节 决定 民事决定的概念 民事决定的内容 民事决定的效力 十一章 程序 要求: :的意义、程序的特点、的原则、的规定、的开始、措施、中止和终结。 理解:与审判的关系、申请与移送的关系、和解与诉讼调解的区别、担保与和解的关系。 熟悉并能够运用:措施及实施程序、异议的程序及、中止和终结的规定。 考试内容: 节 程序概述 和程序 的原则 程序的规定(机构 管辖 当事人对的异议 案外人对标的的异议 委托 和解 担保 承担 回转) 节 开始 申请 移送 节 措施 被人报告财产状况 查询、冻结、划拨被人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人的收入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人的财产 搜查被人的财 产 强制被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强制被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强制被人法律文书指定的 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强制被人支付迟延期间债务利息及迟延金 限制出境 征信系统记录不义务信息 媒体公布不义务信息 节 中止和终结 中止 终结 十二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要求: :涉外民事诉讼的概念、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原则、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涉外民事诉讼中关于期间、财产保全和送达的特殊规定、司法协助和特殊司法协助(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 理解: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定的特殊性。 熟悉并能够运用: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和特殊司法协助的规定。 考试内容: 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原则(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 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原则 司法豁免原则 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 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原则) 节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牵连管辖 协议管辖 应诉管辖 专属管辖) 节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期间、财产保全与送迭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期间 涉外财产保全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送达 节 司法协助 司法协助的概 司法协助(司法协助的条件) 对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与 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 十三章 仲裁与仲裁法概述 要求: :仲裁的特点、仲裁法的。 理解:仲裁与司法的关系、仲裁解决纠纷的有优势。 熟悉并能够运用:仲裁原则和制度。 考试内容: 节 仲裁概述 仲裁的特点(自愿性 专业性 灵活性 保密性 快捷性 经济性 独立性) 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 节 仲裁法概述 仲裁法的特点 仲裁范围 仲裁法的原则和制度(原则 制度) 十四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要求: :仲裁机构和仲裁协会的性质、设立条件、组成。 理解: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协会的关系、仲裁法与仲裁规则的区别与。 熟悉并能够运用:仲裁规则。 考试内容: 节 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仲裁委员会应具备的条件(有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必要的财产 有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有聘任的仲裁员) 节 仲裁协会 仲裁协会的设立 仲裁协会的职责 节 仲裁规则 仲裁规则的概念 仲裁规则的制定 仲裁规则的主要内容 仲裁规则的作用 十五章 仲裁协议 要求: :仲裁协议的概念、类型和内容。 理解:仲裁协议的作用、仲裁协议与合同的关系。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的规定,学会如何订立仲裁协议,能够认定仲裁协议的、无效和失效。 考试内容: 节 仲裁协议概述 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的类型(仲裁条款 仲裁协议书 书面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的 节 仲裁协议的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争议可仲裁性 仲裁的性)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节 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对法院的法律效力 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节 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 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 仲裁协议的失效 十六章 仲裁程序 要求: :仲裁程序中的当事人、代理人、启动程序、保全程序、仲裁组织、仲裁庭案件的、仲裁时效。 理解:仲裁当事人与代理人的关系、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主要区别、通常程序与简易程序的主要区别。 熟悉并能够运用:仲裁程序的全过程,能够适用仲裁程序的主要规定分析和解决问题。 考试内容: 节 仲裁当事人与代理人 仲裁当事人 仲裁代理人 节 申请与受理 申请仲裁(申请仲裁的条件 申请仲裁的) 审查与受理(对仲裁申请的审查 审查后的 对仲裁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 节 仲裁中的保全 仲裁财产保全的概念和条件 仲裁财产保全的程序 申请人的责任 仲裁证据保全的概念和条件 证据保全程序 节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的组成(合议仲裁庭 独任仲裁庭) 仲裁庭的组成程序(约定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员) 仲裁员的回避与更换(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员因原因的更换) 第五节 仲裁审理 仲裁审理的(开庭审理 书面审理) 开庭审理程序(开庭仲裁审理 仲裁庭通常调查的顺序 庭审辩论) 仲裁审理中的几个特殊问题开庭笔录 第六节 仲裁中的和解、调解和裁决 仲裁和解 仲裁调解 仲裁裁决[仲裁裁决的 仲裁裁决的种类(先行裁决 裁决 缺席裁决 合意裁决) 仲裁裁决书 仲裁裁决书的纠正 仲裁裁决的效力] 第七节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特点(仲裁庭的组成简便 审理灵活 期限的规定较短 在简易程序中未作规定的应适用仲裁规则的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争议标的金额在规定数额案情简单 经双方当事人默示或者书面同意) 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 第八节 仲裁时效 仲裁时效的概念 仲裁时效期间的计算 十七章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要求: :撤销仲裁裁决的概念、条件和申请理由。 理解:撤销仲裁裁决的制度意义。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 考试内容: 节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概念和特征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概念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特征 节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和理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 节 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及其法律后果 撤销仲裁裁决 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十八章 仲裁裁决的与不予 要求: :仲裁裁决的机构和方法、仲裁裁决程序的中止、终结和恢复。 理解:仲裁裁决和不予的制度意义。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对仲裁裁决不予的规定。 考试内容: 节 仲裁裁决的 仲裁裁决的概念 仲裁裁决的条件(有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在法限内申请 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 仲裁裁决的程序(申请 ) 节 仲裁裁决的不予 仲裁裁决不予的理由 不予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的区别(请求的当事人不同 请求的期限不同 管辖法院不同 法定理由不同 法律程序不同) 节 仲裁裁决的中止、终结和恢复 仲裁裁决的中止 仲裁裁决的终结 仲裁裁决的恢复 十九章 涉外仲裁 要求: :涉外仲裁的概念、机构和仲裁过程。 理解:涉外仲裁与普通仲裁的区别、对涉外仲裁的司法监督和。 熟悉并能够运用:涉外仲裁的主要程序。 考试内容: 节 涉外仲裁的概念 节 涉外仲裁机构 涉外仲裁机构的设立 我国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海事仲裁委员会 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 节 涉外仲裁程序 仲裁申请、答辩、反请求程序 仲裁庭的组成 审理与裁决(仲裁审理 和解 调解裁决) 节 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 对涉外仲裁裁决撤销和不予的法定事由 对涉外仲裁裁决撤销和不予的程序(当事人申请 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 法院裁定) 第五节 对涉外仲裁裁决的 涉外仲裁裁决在的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代表大会次会议 2007年lO月28目第十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2年7月14日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 法发[1992]22号. 最高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 (1994年12月22日发布) 法发[1994]29号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1993年6月15日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79次会议) 法发[1993]15号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年7月14日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02次会议 自1998年9月15日起施行) 法释[1998]26号 最高法院关于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 (1993年11月16日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2次会议) 法发[1993]34号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 (1998年6月19日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5次会议 自1998年7月11日起施行) 法释[1998]14号 最高法院关于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998年6月11日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 自1998年7月18日起施行) 法释[1998]15号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01年12月6日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 2001年12月21日公布 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1]33号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2003年7月4日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 2003年9月10日公布 自2003年l2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3]15号 最高法院关于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4年8月18日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1次会议 2004年9月16日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4]12号 最高法院关于法院民事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2004年l0月26日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 2004年11月4日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4]15号 最高法院关于法院民事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2004年10月26日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 2004年11月15日公布 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4]16号 共和国海事诉讼程序法 (1999年l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 过1999年12月25日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 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共和国仲裁法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 1994年8月31日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公布 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年12月26日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5次会议 2006年8月23日公布 自2006年9月8目起施行) 法释[2006]7号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国际贸易委员会/国际商会2005年1月ll日修订并 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下载<<法律专业知识备考复习大纲(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Word文档 ,本文由东星资源网收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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