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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残疾儿童【乡镇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0-02-10 14:04:57 来源:东星资源网

乡镇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 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令第675号)《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xx〕20号)和《xx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xx府发〔xx〕28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细则》(x府发〔xx〕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建立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为残疾儿童接受基本康复服务提供制度性保障。到2020年,实现0”6岁(不满7周岁,下同)重点保 障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2025年,实现0”6岁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

(一)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二)坚持量力而行、稳步推进。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在对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收养的残疾儿童和残疾孤儿康复救助实现兜底保障的基础上,逐步达到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得到基本康复服务。

(三)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二、主要内容 (一)救助对象范围 具有玉山县户籍,0”6岁,有康复需求和诊断明确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重点保障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
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
其它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其它经济困难家庭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或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年工资标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或由家庭主要成员因病、因残、因灾造成家庭贫困的家庭。

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状况,在往后有条件时,可适当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也可放宽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

(二)救助主要内容 1.基本康复训练 为0”6岁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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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救助 实施意见 乡镇 康复 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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