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东星资源网 > 高考资料 > 招生计划 > 正文

北京市第三十九中学招生计划

时间:2017-03-21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北京市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

"txt">(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京教基二﹝2014﹞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发挥学籍信息在教育管理、服务、决策中的基础性支撑作用,确保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安全、规范、高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教育学校学生的电子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采用全市统一的学籍信息管理平台,由市教育信息技术部门负责建设和维护,并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对接。

第四条 本市中小学校各学段电子学籍总量依据其当年招生计划确定,学籍注册及转学等操作均须在学籍总量内进行。确需变更学籍总量的,由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提交申请,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予以调整。

第二章 学校管理

第五条 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学校关键信息包括学校

代码、学校名称、学校类型、学校属性、学校办别、校区信息等。

第六条 学校关键信息变更及新建、撤销、合并等事项,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须及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由市级统一操作。

第七条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设置管理岗位和权限,包括系统管理员、校长、学籍管理员、班主任、任课教师、校医等。

第八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按标准名称设置学制、学段、年级及班级信息。学段分为小学、初中、高中。班级名称原则上使用班级序号,也可自行设置。

第三章 学籍注册

第九条 新生电子学籍信息从各学段招生入学系统获取。学校应当在新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对按规定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新生进行分班操作。分班后学籍信息管理平台自动进行新生学籍注册,按照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规则生成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十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新生入学注册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有关证明,在新学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到学校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由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进行“延期注册”操作。

第十一条 因故不能按期办理新生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义务教育阶段经督促无效的,学校可在学籍

信息管理平台中对其标注“未办理注册手续”并提交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高中阶段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到特殊教育学校登记入学的本市户籍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为其确定对应的普通中小学校并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为其申请建立“融合教育双学籍”。“融合教育双学籍”不计入普通中小学校学籍总量。

第十三条 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本市户籍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申请到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的,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标注为“随班就读”。

第十四条 电子学籍信息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格式采集,区县和学校可根据需要从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打印并存档。

第四章 考勤记录

第十五条 学籍信息管理平台具备考勤记录功能,设有出勤、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课等项目。有条件的学校可通过学籍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电子化考勤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在校学生学期注册通过平台中的“学期注册”功能进行,应当于每学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七条 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请假手续的缺勤学生,按旷课处理。旷课达到三个月的,学校可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对其标注为“异常原因不在学”。

第五章 学籍变更

第十八条 转学手续须在规定时间按规定程序办理。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进行功能设置。

第十九条 符合条件申请在本市内转学的,由转入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发起申请并上传有关转学证明材料,依次由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电子学籍档案自动转移到转入学校。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申请跨省转学的,参照第十九条规定审核备案后,转入学校还需进行跨省转学调档操作。跨省转学未调档前,转入学校可发起跨省转学撤销申请。

第二十一条 已在本市就读学生户籍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从境外到本市落户的,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通过“户口进京”发起申请并上传有关证明材料,经区县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予以变更学生户籍信息。

第二十二条在境外就读的本市户籍学生转回本市就读的,由接收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通过“境外返京”发起申请并上传有关证明材料,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新建电子学籍档案。

第二十三条外籍学生、港澳台学生从境外转入本市就读的,由接收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通过“外籍、港澳台境外转入”发起申请并上传有关证明材料,经区县教育

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新建电子学籍档案。

第二十四条安排入专门学校(原工读学校)就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由原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对其标注为“入专门学校就读”,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符合条件需安排回原学校继续学习的,原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通过“复学”功能恢复其学籍档案,并提取其在专门学校的过程学籍数据。

第二十五条根据规定被文艺、体育等有关社会组织选调进行专业训练的学生,由其学籍所在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进行“文体选调”标注,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经学校同意休学的学生,学校须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登记休学记录,打印休学证明。休学期限不超过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能办理转学手续。休学期满后学籍信息管理平台自动做出提示,可选择“复学”或者“延长休学期”,对准予复学的学生,可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按其实际学业水平调整年级,不影响复学年级的学籍总量。

第二十七条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学校须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登记退学信息,打印退学申请表和退学通知书,并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学生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证件号、国籍、户籍、是否按本市户籍对待等属学籍关键信息,确须变更的,由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发起申请并上传有关证

篇二:北京外国语大学2016年本科招生章程

ss="txt">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阳光高考(微博)政策,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保证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全称为北京外国语大学(微博),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号,邮政编码是100089。

第三条 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是“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和首批进入国家高等教育“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

第四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包括普通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成人高等教育及各层次的国际学生等在内的各类高级专门人才。

第五条 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北京外国语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学校招生事务的咨议与监督。

第七条 学校设本科招生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纪委书记和招生办公室主任组成,负责制定全校的本科招生政策,讨论决定重大事宜。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监察办公室,全程监督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各省、市、自治区高考报名人数和生源质量等因素编制本科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具体招生计划、选考科目和各专业相关报考要求将由各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总计划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录取优秀考生,具体由招生办视生源情况决定,并向招生领导小组备案。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依据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一条 学校高招远程网上录取有本科提前批次和第一批次录取两种形式。

提前批次招生按综合评价办法录取,考生需参加学校组织的外国语言文化能力测试,具体招生简章学校将另行制定和发布。

第一批次招生由考生参加高考,填报高考志愿表的相应批次志愿,学校依据考生的高考分数在各省、市、自治区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市、自治区当年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当年招生计划数的120%。

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当年计划数的105%。

第 十三条 对享受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政策性加分的考生,按政策性加分投档,投档后以考生的实考分进行排队顺序录取。实际高考总成绩相同的情况 下,优先录取享受政策性加分的考生;没有享受政策性加分的,依次录取外语、语文、数学和外语口试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四条 学校在录取时,根据各省、市、自治区考生填报志愿的情况按实际考分排队,由高到低按专业志愿依次录取。如所填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将根据分数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在第一志愿录取不满时,顺序录取参考志愿和征集志愿考生。第十六条 学校在专业录取时不设定专业志愿级差。

第十七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及我校按要求制订的补充规定执行。

根据学校学科专业特点,凡有口吃、嘶哑或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科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的、有听力障碍者不宜就读。

第十八条 学校招生的外语专业中,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外语专业可招收任何外语语种考生,但入校后二外均为英语。

学校非外语专业的公共外语为英语,同时部分专业课为英语授课,所有学生应按我校课程设置规定学习。

第十九条 依据学校学科专业特点,除考生所在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不组织高考外语口试的省份外,所有报考我校的考生必须参加且成绩合格。外语口试的组织及口试内容和成绩由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我校不再单独组织外语口试和专业面试。

第二十条 学校对江苏省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即文科要求历史为A,其他为B,理科要求物理为A,其他为B,考生进档后按分数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排队录取”的规则进行录取。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上海考生要求以原始成绩投档。

第二十三条 对于报考学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中外合作项目)的考生,由于该专业全英文授课课程较多,高考外语成绩必须达到卷面满分值的85%。

第二十四条 学校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综合评价和高校专项等招生工作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学校公布的当年招生简章执行。

第五章 其他

第 二十五条 按教育部规定,经北京市物价局批准,学费标准是: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学费为6000元/生·学年,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中外合作项目)学费为35000元 /生·学年,其他专业学费为5000元/生·学年。华侨、港澳及台湾省学生的收费标准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学校根据住宿条件不同向在校生收取不同标准的住 宿费,收费标准为每学年750—1200元。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专业介绍、奖贷学金政策等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简章和报考指南。

篇三: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s="txt">(2010-2020年)

2010年12月

目 录

序 言

第一章 总体战略

(一)指导思想

(二)战略目标

(三)战略部署

第二章 基础教育

(四)全面提高育人质量

(五)大力发展学前教育

(六)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七)促进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

(八)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

第三章 职业教育

(九)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十)改革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

(十一)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

(十二)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

第四章 高等教育

(十三)建设高水平大学

(十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十五)增强科技创新能力

(十六)提升社会贡献力

第五章 学习型城市建设

(十七)建立灵活开放的终身教育体系

(十八)大力开展继续教育

(十九)积极创建学习型组织

第六章 教育体制改革

(二十)人才培养体制改革

(二十一)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二十二)建设现代学校制度

(二十三)办学体制改革

(二十四)管理体制改革

第七章 教育开放与合作

(二十五)加强教育合作与交流

(二十六)着力培养国际化人才

(二十七)进一步扩大首都教育的国际影响力

第八章 教师队伍建设

(二十八)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

(二十九)建立健全教师专业能力建设长效机制

(三十)建立提高教师地位和待遇的保障机制

(三十一)建立和完善教育人事管理制度

第九章 教育资源空间布局与经费保障

(三十二)加强对空间布局调整的规划与实施

(三十三)统筹配置各级各类教育资源

(三十四)依法增加政府投入

(三十五)拓宽经费筹措渠道

(三十六)优化经费分配结构

(三十七)加强经费使用管理

第十章 教育信息化

(三十八)加强教育信息基础建设

(三十九)完善数字化教育服务体系

(四十)创新信息化教育与管理方式

第十一章 依法治教

(四十一)完善地方立法

(四十二)严格依法行政

(四十三)推进依法治校

(四十四)加大督导力度

第十二章 重大项目和改革试点

(四十五)组织实施十大重点建设项目

(四十六)加快“教育现代化试验城市”建设

第十三章 加强对教育事业的组织领导

(四十七)加强和改善对教育工作的领导

(四十八)加强和改进教育系统党的建设

(四十九)全力维护教育系统安全稳定

(五十)动员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教育工作

实 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首都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进一步提高首都教育现代化水平,加快推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建设,制定本纲要。

序 言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千秋大业,教育为先。

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是提高公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是推动创新、培养人才的基础工程,承载着人民群众对幸福生活的美好期盼。北京作为国家首都,是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和国际交往中心,优先发展教育,提高首都教育现代化水平,对推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具有决定性意义。

新中国成立以来,北京教育事业在上千年历史积淀的基础上,迈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的新阶段,实现了教育大众化、普及化的历史性跨越。进入新世纪以来,市委、(本文来自:WwW.dXf5.coM 东星 资源网:北京市第三十九中学招生计划)市政府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优先发展、科学发展,加快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现代化道路的步伐,全面实施首都教育发展战略,推动教育基本实现现代化,人民群众接受良好教育的权利得到保障。教育投入持续增加,办学条件显著改善;教育体系更加完善,教育普及程度大幅提高;人才培养模式持续创新,学生综合素质全面提升;教育公平惠及人民,初步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教育功能不断拓展,学习型城市建设不断推进;教育改革开放逐步深化,教育活力不断增强。教育现代化水平的提高为推动首都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升市民素质作出了重大贡献,教育资源已成为北京最珍贵的资源,人才优势已成为北京最突出的优势。

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北京也处于推动首都科学发展的关键时期。在新阶段实现新跨越,关键靠人才,基础在教育。首都教育事业在现代化全局中肩负的历史使命愈发重要,在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建设中的先导性、全局性、基础性作用日益突出,面临的国内外教育竞争将更加激烈。

面对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首都教育还不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接受良好教育的要求。教育发展的任务十分繁重,深化教育改革的要求更加迫切。教育发展还不平衡,优质教育资源不足与人民群众强烈的“上好学”需求之间的矛盾突出;素质教育推进还没有得到根本突破,人才培养质量总体水平还不够高;教育体制机制改革亟待深化,教育发展的动力和活力不足;教育与经济社会联动发展的格局有待进一步完善;解决教育改革和发展中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面临诸多困难,推进教育公平的任务仍然艰巨。

大力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是时代发展的要求,是人民群众的呼声。要按照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适应国家及首都发展的需要,坚持育人为本,以优先发展为保障,以统筹协调为重点,以优质育人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有力地促进首都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努力建成公平、优质、创新、开放的首都教育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为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作出更大贡献。

第一章 总体战略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推动“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和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要求,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先发展教育,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标签:北京市 招生计划 第三十九 青岛市第三十九中学 临沂第三十九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