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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结构内部的制衡关系包括_公司外部治理结构制衡权力探究

时间:2019-02-05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一、引言   公司治理结构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地讲, 公司治理结构是指公司内部的分权制衡机制,具体表现为股东、董事会、经营层之间的功能、结构、权利安排与权利制衡;从广义上讲,公司治理结构是指公司利益的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与外部利益的相互制衡。因外部治理涉及社会、法律、市场、体制等诸多方面,其法律体系、市场机制、中介服务市场等更需要协调规范。由此可见,外部治理通常比内部治理难度更大、涉及面更广。
  现代公司由于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公司监督行为的外部化,不可避免地导致公司“内部人控制”的现象,损害股东的利益(方凤花,2006);综观英美两国以外的公司所有权结构,不难发现“一股独大”并不是我国独有的情况。“一股独大”容易让“公司控制权交易市场”的治理机制无法有效地发挥作用(张宜晖、廖永威,2009)。
  公司外部治理依据公司外部的产品市场、资本市场、经理人才市场为媒介,通过产品价格竞争、公司控制权竞争、经理人才竞争等方式对公司产生的激励约束作用(李海燕、陈锦,2007),实施对公司的外部监督,防止企业管理者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滥用其权利,借助外部的力量制衡公司内部权力,形成新的有约束力的权力体系。
  二、公司外部治理结构制衡股份公司融资
  我国上市公司的融资偏好显著地不同于其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按照“啄食顺序”理论,企业在融资时总是先求助于内源融资,其次是债务融资,最后是股票融资,发达国家的内源融资比例超出总的资金需求一半以上,其次是金融机构贷款,最后才是股权融资。我国正好与此相反,企业依靠内源融资的比重非常小,股权融资占了公司筹资金额的60%以上。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不能在二级市场流通,而场外转让又是以净资产为基础,因此上市公司就通过股权融资――再融资,这样一个渠道使公司净资产不断增长,以便获取更好的转让价格利益或其他利益。
  在我国上市公司目前的股权结构情况下,由于“圈钱”动机而进行权益融资,上市公司重筹资轻使用,最终的结果是不少上市公司存在因公司治理产生的“过度股权融资”和“财务保守行为”;“增发”“配股”等制度的曲解而导致上市公司做出有利于控股股东和内部人的单向选择行为(肖作平,2007)。
  为了减少上述行为的发生,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发行可转换债券、配股、发行H股等至少应有50%以上流通股东的同意方可实行,这样可以有效遏制上市公司圈钱行为;强化中介组织(如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的公正性,新股发行和增发条件、价格定位的合理性不仅要从理论上探讨,也要考虑市场投资者的反应;董事会要有流通股东代表,独立董事要切实负责,加强舆论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实现资本市场对经营者的激励约束作用,让经营者主动改变企业的融资结构,提高经营业绩。把市场建设成一个独立的、具有自身价值平衡规律的客观市场。
  债务和合同也对企业经营者有一种“硬约束”。首先企业经营者必须按期向债权人缴纳债务的本息,否则将会受到惩罚。企业不能履行债务合同会导致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这种潜在的威胁会促使企业经营者更加努力,以降低企业走向破产的概率。其次,与股权相比,债权表现了剩余索取权的分配方式,使企业经营者面临更大压力,因而债务对企业经营者更有激励作用。再次,与报酬激励机制相比,债务以及与之关联的破产机制,可以迫使经营者以各种方式放弃控制权(章寿荣、王蕾,2007)。最后,企业资本结构中债权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约束企业股东的作用,使企业股东更加关注企业的经营状况。
  当公司的经营恶化,债权人的收益无法得到保障时,控制权就转移给了债权人,因为这时的债权人成为实际的剩余索取者,债权人将会采取的法律机制是清算和破产重组,以此来保护自己的最大利益(吴海云、王琳,2007)。
  三、公司外部治理结构制衡股份公司投资
  上市公司获准上市,股票发起人通过转嫁风险获取暴利。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时,股票发起人利用有利地位,通过对信息披露的控制在二级市场上获利,有意识地制造两个风险与收益完全不对称的市场投资主体,把投资风险完全转嫁给公众股票投资人。如中国平安,股票发行时发起股净资产5.55元/股,公众股申购价格33.8元/股,两者相差6.09倍。上市首日收市价46.79元/股,是发起股净资产的8.43倍。发起股投资人上市首日出售11.86%的股票即可收回全部投资,剩余的88.14%股票是净赚的股票。至此,发起股投资人净赚的股票所获得的高收益,全部转化成公众股投资人的投资风险。
  由于公司治理结构失衡,公司内部管控失效,领导权力滥用,业务运作纷繁紊乱、内幕交易违规蔓延。表现为在“一元制”的公司结构里,高级管理人员由执行董事兼任,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公司治理易出现内部人控制问题。如2009年暴露的五粮液问题,自2002年起,五粮液历年年报显示,每年都有高达数亿元的资金存放于证券公司,且基本未产生任何收益。这无疑值得深究。五粮液品牌销售“全力开拓”、多元化投资的“疯狂透支”正揭示了监管的不到位。暴露的问题还不止于此,证券投资、关联交易多年隐藏的利益输送弊病也日益浮出水面,如利用关联交易的手段直接从上市公司中获取资金等等,表现为内部人权力制衡失控。
  投资管理是公司管理人员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在投资公众中建立公司的诚信形象,最终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一系列战略管理行为。并购投资有利于优势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兼并活动迅速壮大自身规模、提升自身的竞争力来实现长远战略目标(罗建华,2007)。然而借壳上市,虚假并购损害投资人的利益常常见之于媒体。只有灵活而有效的外部监管,才能真正遏制违规行为的蔓延。
  为此必须建立上市公司投资者教育的法律制度。上市公司是投资者教育工作实施的重要主体,为了建立投资者教育工作的长效机制,应通过立法手段,明确上市公司投资者教育的具体内容,划分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特别是制定上市公司违反投资者教育义务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
  建立风险与收益对称的股市制度。建立上市公司发起股投资人与公众股投资人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股市制度;杜绝将上市公司发起股投资人的高收益转化成公众股投资人的高风险。
  强化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义务与责任。强化责任有助于防止或者减少他们在进行转投资决议时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尤其是法律对上述人员不忠实行为的法律责任的界定,能够制约其在转投资决议作出时滥用职权的行为。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不断上升,他们正逐渐成为大公司的主要股东,其在公司外部治理中的监督作用越来越重要。
  四、公司外部治理结构制衡股份公司分配制度
  现金分红作为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重要方式,是投资者实现合理投资回报的有效渠道。但是,由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机制尚不健全,一些上市公司分红的主动性不足,约束力不强。企业内部人控制着企业的日常经营,他们通过提高薪酬收入、加大在职消费等手段获得利益,而现金分红无疑损失了其既得利益,这使得他们尽量抵制现金分红。有的上市公司少分红甚至不分红,回报股东的意识淡薄,即使分红,股利支付率也很低,致使股利收入的投资收益率远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上市公司没有充分重视中小股东利益,中小股东难以从股利分配中得到相应的回报,打击了中小股东投资的热情。还有不少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目的不纯,为了再融资而分配股利的现象不少见,即使有一部分高派现公司也表现为无计划的非理性行为。
  公司外部治理结构能够制衡公司盈余分配,通过增加机构投资者持股,将部分非流通股转换给机构法人投资者,造就多元股权制衡机制。上市公司具有自主决定股利分配方案的权力,监管层无权干预。但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方面的自律能力很差,股利分配行为严重不规范,制定带有强制约束力的制度规则,就显得十分必要了。要鼓励上市公司派现,上市公司发放现金股利,有利于投资者对股票市场持有正确的心态,使其意识到投资股票获得现金股利收入得到投资回报是一种最好的方式,从而纠正我国股市过度投机的倾向,有利于培育市场投资理念,促进资源有效配置,使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证监会新近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提高了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比例,引导公司逐步实现股利政策的规范化。该条款要求上市公司将“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由原来的百分之二十提高到百分之三十”,其目的就是为了增加上市公司给予投资者的回报预期。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的指示,沪深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在此次年报中以列表方式明确披露公司前三年现金分红的数额、与净利润的比率,上市公司应按照规定,最迟于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对公司章程的修订,明确公司现金分红政策。上市公司提出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并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证监会此举在两个层面传递出积极信号:一来可使投资者由只能追求股票差价转向部分追求分红回报,有利于吸引价值投资者;二则可以遏制企业再融资冲动,减缓其增发速度,从而改善股市资金供求状况,缓解因资金不足而带来的市场压力。
  这一政策的改变使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情况逐步改善。一是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家数逐年增加,比例稳中有升。2005年至2007年,实施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分别达621家、698家、779家,占所有上市公司总数的比例分别为45%、48%、50%。虽然与国际成熟市场相比,我国上市公司分红比率尚存一定差距,但参与分红的上市公司覆盖面已有较大拓展。二是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模逐年增加。根据对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情况的统计,有779家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占1558家上市公司的50%;送红股家数148家,占上市公司总数的9.5%;派现总额2757亿元,占2007年净利润9483亿元的29%。自2005年至2007年,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总金额逐年创新高,三年分别达到729亿元、1163亿元、2757亿元。
  通过公司外部治理实现公司内部的分权制衡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制衡权力是关键。制衡权力就是监督内部人、限制内部人的活动范围,阻止内部人进入市场交换领域。完善上市公司决策、经营、监督的监管制度,主要是完善是上市公司决策、经营、监督制度,表现在上市公司融资制衡、投资制衡以及盈余分配制衡等财务管理活动中,为此要做到:首先,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人员应相对独立,不能交叉任职。主要是提高决策质量,降低经营风险。其次,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人员薪金不应由上市公司支付,而应由投资人支付。主要是强化决策人员、监督人员的风险意识、责任意识。
  
  参考文献:
   [1]方凤花:《对我国公司治理模式选择的思考》,《财贸研究》2006年第3期。
  [2]张宜晖、廖永威:《公司外部治理机制研究―――对我国激活公司外部治理机制的启示》,《企业经济》2009年第3期。)
   [3]李海燕、陈锦:《公司外部治理机制与代理冲突的缓解》,《统计与咨询》2007年第5期。
  [4]肖作平:《中国上市公司外部治理结构特征分析》,《财政研究》2007年第3期。
   [5]章寿荣、王蕾:《论企业的内部与外部治理结构的统一》,《学海》2007年第6期。
   [6]吴海云、王琳:《公司外部治理中利益相关者治理机制探析》,《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7]罗建华:《公司治理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财会研究》2007年第6期。
  (编辑 刘 姗)

标签:制衡 探究 治理结构 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