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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土地【1927年至1931年中共土地政策的演变】

时间:2019-01-08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 要: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初就坚持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路线。虽然经历了大革命的失败,但共产党人认识到了农村问题在中国革命中的重要地位,促使中国共产党的工作重心向农村转移。在此期间中共中央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农村土地的政策,这些土地政策真实地反映出了中国共产党对中国农村土地问题的不断探索与创新。经过了土地革命初期的失败与彷徨之后,以毛泽东为首的一部分中国共产党人开创了中央苏区革命根据地,农村革命已从星星之火发展成了燎原之势。
  关键词: 1927―1931年 中国共产党 土地革命 土地政策
  
  千百年来,拥有属于自己的土地是中国农民阶级的最高追求。土地对于封建统治下的农民而言是唯一的生存资本,离开了土地,他们也就无处容身。中国封建王朝的兴起与衰落就是围绕农民的土地问题展开的。在近代民主革命时期,土地对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统治下身背“三座大山”的农民阶级来说就显得更为重要了。作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自成立后就把工作的重心放在城市,主要方式是领导工人阶级开展工人运动,以工人运动与暴动的方式夺取政权是共产党成立初期的大政方针。因而,在最初的阶段,对于中国革命中的农村问题中共中央并没有加以应有的重视。中共中央对于农村及土地问题的重视肇始于大革命失败后的八七会议。大革命的失败,以及国民党反动派对共产党人的疯狂屠杀与镇压给共产党带来了血淋淋的教训。以毛泽东为首的一部分中国共产党人认识到中国革命其时的前途并不在城市而是在农村,并不在工人运动而在于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枪杆子里出政权”。中国革命必备的两大因素在以毛泽东为首的一部分共产党人的头脑中逐渐清晰起来。
  一、大革命及八七会议时中共的土地政策
  民主主义革命的基本问题是农民问题,而农民问题的关键是土地问题。大革命时期,以减租减息为中心内容的农民运动在国共合作的推动下蓬勃发展,但在没收地主土地的土地革命问题上存在分歧。“将土地从不劳而食的人们手中收归”[1]的土地国有化政策是年幼的中国共产党缺乏实践经验,盲目信从共产国际而采取的方针。为加快中国的革命进程,共产国际促成了国共第一次合作,以便通过国民政府执行共产国际有关土地革命的政策。共产国际和中共的土地国有的主张与1924年1月《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所提出的“虽然目前不能立即实行土地国有化,但也应该把土地直接分给在这块土地上耕作的劳动者,消灭不从事耕作的大土地占有者和许多中小土地占有者制”[2]存在原则性的差异。
  1926年7月,北伐战争开始,国民革命军所到之地,农民运动蓬勃发展。广大农民参加革命的目的是获得他们所需要的土地。1926年11月,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举行第七次扩大会议,全会的中心议题是中国革命问题,全会通过的《关于中国问题决议案》着重指出:中国民族革命运动的重点是土地革命。
  1927年4月12日汪精卫在汉口大肆屠杀共产党人士,宣告了国民革命的失败。1927年8月7日在武汉召开的中共中央秘密会议通过了《最近农民斗争决议案》,既是对大革命失败的总结,又是对新时期中国革命形势的展望,更为接下来的土地革命定下了基调。
  在这一时期,中共的主要土地政策是实行土地国有,八七会议指出:“土地革命,其中包含没收土地及土地国有――这是中国革命新阶段的主要的社会经济之内容。”[3]同年11月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土地问题党纲草案》也指出:“一切私有土地完全归组织成苏维埃国家的劳动平民所公有。”[4]
  大革命失败之后,革命形势暂时地转入了低潮,各地的工会多被查禁,已拥有近1000万会员的各地农民协会大多被解散,许多地区虽然先后爆发了多次农民武装起义斗争,但终因力量过于薄弱而失败,加之中国共产党并没有自己的根据地或者实际控制区,并且自身组织和工作也已转入地下,因此,上述政策并没有能够真正施行,大多只停留在了政策讨论层面。受过国民革命洗礼的广东、湖南、江西等省的个别地区,由于工农武装的到来短暂执行过上述政策,例如彭湃回广东继续领导农民运动和毛泽东主持下的中共湖南省委领导的农民运动等,但也最终因力量弱小而昙花一现。总的说来,自大革命失败至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建立之前的这段时期内中共领导的农民运动处于低谷,各项土地政策主张无法实施,这些政策最终是在井冈山等革命根据地建立后实际实施并逐渐完善的。
  二、井冈山时期中共的土地政策
  1927年11月上旬,中共中央临时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会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的土地问题党纲草案――《中国共产党土地问题党纲草案》,提出了没收一切土地归国家所有,在“左”的政策的指导下开始了“土地国有化”时期。《中国共产党土地问题党纲草案》明确主张:“一切地主的土地无代价地没收,一切私有土地完全归组织成苏维埃国家的劳动平民所有,一切没收的土地之实际使用权归之农民。”受到这一“左”的政策的影响,各根据地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土地国有政策”。其时这一政策并不符合各个刚建立的根据地的实际,对新生的根据地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使革命进程一度受挫。
  1927年9月,毛泽东领导的秋收起义部队在湘赣军阀的重重包围与追击之下,一路向南进入湘赣边界的井冈山地区,并同朱德率领的南昌起义部队会合,开创了名噪一时的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在封建地主和大资本家统治下的旧中国点起了革命的星星之火。在进入井冈山地区初期,面对成倍于己的军阀部队,共产党无暇也无条件实施“分田分地,土地国有的”政策。直到红军占领了宁冈、遂宁等县,开展“分田分地,土地国有”的时机才逐渐成熟。
  1928年10月,中共湘赣边界中国共产党的第二次代表大会在宁冈茅坪召开,会议总结了一年来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斗争和建设经验,讨论了土地问题和毛泽东起草的《井冈山土地法》。在这部土地法中,毛泽东一改在进驻井冈山之后只针对地主和富农分田的做法,提出“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的口号。在国民党军阀的重重包围之中这一口号不免显得过于激进,大大地打击了该地区最广大民众――贫下中农及小手工业者的生产积极性,为红军兵败赣南埋下了伏笔。
  《井冈山土地法》是中国共产党一部富有理想主义色彩的土地政策,该法共9条14款,详细规定了土地的分配标准及土地税之征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没收及分配土地的对象。该《土地法》第一、第二条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以分配给农民个别耕种为主,遇到特殊情况或政府有力时兼用“分配农民共同耕种”和“由苏维埃政府组织模范农场耕种”两种方法;“一切土地,经苏维埃政府没收并分配后,禁止买卖”。第八、第九条还规定:“乡村手工业工人,如自己愿意分田者,得分每个农民所得田的数量之一半”;“红军及赤卫队的官兵,在政府及其他一切公共机关服务的人,均得分配土地,如农民所得之数,由苏维埃政府雇人代替耕种”。
  第二,分配土地的标准和方法。该《土地法》第四条规定:分配土地的数量标准,主要是“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有特殊情形的地方可“以劳动力为标准,能劳动者比不能劳动者多分土地一倍”;第五条规定:分配土地的区域标准主要“以乡为单位分配”,遇特殊情形时可以几乡或区为单位分配。
  第三,土地税的征收法。该《土地法》第七条规定,土地税以征收15%为主,遇特殊情形经高级苏维埃政府批准,可征收10%或5%,如遇天灾,可免纳土地。“土地税由县苏维埃政府征收,交高级苏维埃政府支配”。
  由于受中央过“左”政策影响和实践经验的不足,井冈山《土地法》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正如毛泽东在1941年为它所加的按语中指出的:“这个土地法有几个错误:(一)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二)土地所有权属政府而不是属于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三) 禁止土地买卖。这些都是原则错误,后来都改正了。”[5]实行“土地国有”和“禁止土地买卖”,不仅超出了民主革命的范畴,而且不符合当时中国的实际情况,由于中国具有两千多年土地私有制的历史,农民的土地私有观念很强,大多数农民参加革命就是为了分得一小块土地。土地所有权不属于农民,不能满足农民对土地的渴求,许多农民认为土地不是自己的,就不予多施肥,或不在土地上下更多的工夫,种一年算一年,这对农业生产和革命的发展是不利的。
  就在这部法律颁布一个月后,即1929年1月,红四军便撤出了经营了一年多的井冈山,向赣南进军,导致这一后果的恐怕就是《井冈山土地法》所暴露出的“左”的错误。最终造成红四军向赣南转移这一局面的原因,除了国民党的第三次“围剿”之外,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后期在“立三路线”影响下作出的“没收一切土地”、实行经济封锁等“左”的错误政策难辞其咎。
  三、中央革命根据地时期中共的土地政策
  1929年1月中旬,在湘赣军阀的“围剿”下红四军从井冈山向赣南闽西进军,1929年2月3日中共中央发出第二十八号中央通告,指出:“土地斗争的主要方式是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而不是没收一切土地。”这是对《井冈山土地法》的初步修正。4月,红四军回到赣南,进入兴国县,在此期间毛泽东等人进行了实地调查并制定了《兴国土地法》,这是中共在中央苏区的创建过程中制定的第一部土地法。《兴国土地法》规定:“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归兴国工农兵代表会议政府所有,分给无田地及少地的农民耕种使用。”[6]这部新土地法从法律层面上重新确定了土地革命的没收对象与分配方式,改变了《井冈山土地法》的原则性错误,与“中共六大”和第二十八号通告的精神一脉相承,对中国共产党开创中央苏区实行正确的土地政策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在土地分配政策上,主要是根据人口以若干为单位男女老幼平均分配。虽然也有其他情况,如以劳动力为标准(即能劳动者比不能劳动者多分一倍的土地)、以若干乡为单位或以区为单位等,但只是在特殊情况下才会配合使用的例外情形。
  1929年5月红四军第二次攻入闽西,先后攻占永定、龙岩等地,特别是三克闽西重镇龙岩之后,闽西局面基本已定。为总结此段时期的斗争经验,进一步推动赣南闽西土地革命的开展与根据地的扩大,1929年7月20日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在该地区的上杭县开幕,这次大会制定了闽西《土地问题决议案》。这个决议案的基本精神与政策和《兴国土地法》一致,但在某些方面更为具体。首先是增加了对自耕农的条例:“自耕农土地不没收,但所耕田地除自食外尚有多余,经当地多数农民要求,得县、区政府的批准者,得没收其多余的部分。”[7]其次对地主的家属也有相关规定,即家属不反动且经群众和政府批准可以在原乡居住者,如果没有其他维生手段也酌情分与土地;最后对于《井冈山土地法》与《兴国土地法》均未涉及的债务问题与青苗问题等都有规定。可以说,闽西“一大”《土地决议案》较之前两部土地法更为成功,尤其是在没收对象的政策方面更加有利于革命根据地的建设,既给了地主以生路,团结了中农和富农,又对他们进行了限制,最大限度地团结了各种力量。这一决议案实施后闽西的土地革命形势一片大好,各级苏维埃政权纷纷建立,粮食产量也不断增加,既提高了群众的生活水平,又保证了红军的粮食供给,巩固了革命根据地。
  毛泽东领导的红四军经过一年多的斗争,到1930年春,分别建立了赣南和闽西两块革命根据地,实际上已初具中央苏区的雏形,中共中央的一些文件中已经开始使用“中央苏区”这一名称。
  1930年8月,在《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和《土地问题决议案》等的基础上《苏维埃土地法》形成。这部土地法是以毛泽东为主席的中国革命军事委员会制定的,这一委员会本是在1930年6月中旬中央苏区成立红一军团时由中共中央决定建立的。《苏维埃土地法》总结了中央苏区的斗争经验,纠正了“立三路线”的某些错误,重申了“抽多补少,抽肥补瘦”和按人口平均分配等原则。这部土地法提出了土地私有权这一问题。之前的土地法规实际上实行的都是土地国有政策,而且禁止农民买卖。《苏维埃土地法》虽坚持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即为国有,却没有禁止农民进行买卖,这似乎是默认了土地的农民私有。
  1931年11月中共在瑞金召开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简称“一苏大”。这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中央苏区的正式形成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建立。中共在土地革命时期土地革命路线的实际形成要早于中央苏区的正式建立。《苏维埃土地法》已经相当完备,1931年2月8号中共苏区中央局的《土地问题与反富农策略》第九号通告则进一步说明:“农民是小私有者,保护私有是他们的天性”,“必须使广大农民在革命中取得了他们唯一热望的土地所有权,才能加强他们对于土地革命和争取全国苏维埃胜利的热烈情绪,才能使土地革命更加深入”。[8]
  从以上的决议和土地法中可以看出,1927―1931年,中国共产党在进行土地革命、创建和发展根据地的过程中,土地革命的理论愈加成熟,政策运用愈加合理,虽屡次受到错误路线的干扰,但终能克服,最大限度地争取了群众,最终促成了中央苏区的正式形成和中华苏维埃政权的正式建立,将土地革命战争推向了最高潮,再次证明了农民问题与土地问题在中国的突出重要性。
  
  参考文献:
  [1]共产国际与中国革命资料选辑(1919-1924)[M].人民出版社,1985.
  [2]共产国际有关中国革命的文献资料(第一辑)[Z].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
  [3]中共“八七”会议告全党党员书(节录)[A].见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现代经济史组.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斗争史料选编[Q].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155.
  [4]中国共产党土地问题党纲草案[A].见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现代经济史组.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斗争史料选编[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197.
  [5]许毅.中央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长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227.
  [6]许毅.中央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长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234.
  [7]余伯流,凌步机.中央苏区史[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262.
  [8]江西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丧失研究室.中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C].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415-418.
  [9]栾冰冰.中国共产党早期土地政策研究.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10]陈胜华.井冈山土地法产生不足原因探析[J].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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