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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区的法治化建构 财产理论与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的建构

时间:2019-01-28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生命、自由、财产逻辑下的财产理论,以劳动证成财产合法性,建构起内在人性到外在显现的社会场景;其中,形而上的自然法财产形式实现着人道关怀,操作性的实证法财产形式确立着历史权利;值此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之年,应基于“制定法律的目的即是保障人们的权利”的理念,践行内在心理的敬畏和外在社会的遵从两维度,以契约人为理念建构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以法治来统领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来化解转型期社会风险,建构和谐社会。
  
  关键词:财产理论;自然法;法治社会;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F1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074(2012)01012904
  
  
  
  作者简介:刘长军(1975),男,山东临沂人,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博士生。
  
   一、人权理念背景下的财产理论
  财产包括有形物、无形物以及有限的人格财产权,是关涉自由、生命、安全意义上能主张权利的一切东西,是包含一切物及其衍生出来的财产权利及全部合法利益,“从而将有体物之外的财产包括在财产这一种概念之下,使得‘人法’相对称的‘物法’找到‘财产’这一种概念,克服物权、债权二分造成的‘财产’概念的外延不周延的问题”[1]。宽泛意义上,“财产概念是自我概念的直接结果,……立基于人扩展其人格的自然动机中”[2](P211),财产即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3](P185),古典哲学框架内,人是内在与外在的双重性存在,既是自然的、肉体的、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物,又具有思维、意志、欲望、冲动、需要等内在可能性,“人的自我意识具有最高的神性”[4](P190),然而单纯内在的人格只是一种潜在、抽象可能性存在,并不具有现实性,“(财产)所有权是人的自由在现象界的实现”[5](P201),内在生命外在化为现实世界的物质财富确证着外在世界里人合理性、合法性的存在,通过所有权――这一排他性的自由精神单一性,人格形象确立并丰满起来,因此,生命权利、财产权利与自由权利的依次顺序展开是生命现实性的明证。
  “财产的正当性问题”是历久弥新的问题。古典作家关注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特别是“约翰?洛克通过原初的生命权和自由权的要求,把财产权置于基础的位置”[6](P5)。人是具有物质性身体的,“每一个人从道德的角度来说都是他自己的人身和能力的合法所有者”[7](P81),因此,身体应该被看作财产,每个人对其自身都可拥有或者享有权利。人们对其身体具有无可辩驳的权利,劳动是劳动者无可争议的所有物,更好的说明了内在意义上的生命和外在意义上的财产的关联性。身体或生命的本质力量――劳动向外部的投射,“是无主物‘混合’人之劳动的比喻,并因此把劳动转化成财产”[8](P58)。一种外在物一旦被纳入身体或者渗入劳动,改变了其存在的直接形式,那么外部物就转向生命成为生命的附属物,成为主体的财产。当然,涉及利益的财产权可以随意收益或转让,涉及生命意义的身体财产权利不可转让,并且,“越内在的东西越不适合作为财产权的主题。”[8](P45)如此,财产的经济问题做哲学的思考并做政治的解决,才具有形而上的伦理价值取向,和形而下裁量的可操作性。
  作为身体延伸和劳动渗透的财产所有权界限何在?基于“每个人都是人类发展的一个轨迹,这一发展对他和其他人等量齐观”[3](P357),因此生命同样弥足珍贵,维系个人之需要,必然决定了土地和一切其余财富的属人性,人们以自身毫无争议的权利――身体以及身体延伸的劳动,在无主物上刻下烙印,排斥他人的同时,不同的能力与不同的勤劳程度赋予人们不同数量的财产。但是财产拥有量上是有边界的,边界之一,其余的人们只要劳动就会获得满足他们需要的财产或人道意义上也可拥有必需之财产,足够保证他们过上体面有尊严的生活,边界之二,人们的财产亦不能一无所用的毁坏、糟蹋和浪费掉,如此才能建构符合人类自身本性――文明的伦理价值财产、财富的增长和积累。在人性脆弱、资源稀缺、理性和意志不完全发展的现实导致,在部分人的“财产只是生命、自由、人道以及除自身以外一无所有的公民的称号”[9](P172),而另一部分人则把劳动当作商品的资本社会,占有者的私权“毁灭了法和自由的世界”[9](P173),将非占有者的权利――自然所赋予的法权损毁殆尽,违反了人性、自由、尊严,作为目的的人结果成为获致财产的手段,是一种制度化了的、内在的对人权的侵犯。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出于人权的道德关怀,而不是物权的无限增值,终究,有形身外之物的财产历史权利会让位于人的本质存在的自然权利,最终实现人的内在本质的东西――人之为人的自由、尊严和生命的弘扬。
  在劳动创设财产合法性中,可以看得出财产是主体意向性和本质物质性的集合体,财产是所有人主体间的相互认知性,形成对外部物的财产权的意思认同,由此形成对外部物的财产权利,虚拟财产、知识产权、专利权、纸币、期货、股票等无形财产或信用财产,必须建筑在有形的实体财产基础上,这样,它们具有了物理意义上的基石:“在某种意义上,与有形物有关对财产来说非常重要,因为它可以为人类存在。没有物理上的显示,人们不能对非常有形物享有财产权。并且,如果没有有关人的形体化特性,大部分的人类财产也将缺失。”[8](P65)同时,个性化生命就在有形财产、无形物财产及其衍生的财产权利中进入社会场景中,群己权界清晰下,原子式个体生命形式存在中,彰显自然自由,扩展生存空间和能力的联合群体,维系着个性化生命的本真状态,也维系着社会秩序和社会自由。“如果‘财产’指的是物,这种联系便是较弱的;如果‘财产’指的是关于物的人们之间的关系以及这些关系中的一些排他力,那么这种联系便变得较强。”[8](P87)以财产为媒介,人们之间取得了交流平台,个人场景到社会场景的转移中依旧自由化,财产权利的考察中,获得外部保障的普遍存在,以此,每个人对其自身、能力、劳动及其外在产物――财产所有权的确立,建构起有秩序的社会联合体。
  二、自然法视域下的自然权利财产理论
  考察现行实在法的历史渊源――作为合乎事物本性、符合人世生活内在本质、自然而然的规则与承继的自然法,是“自然界万事万物所拥有的自然权利,以能够存在和运转为限,……万事万物据以产生的自然定律或规则,换言之,即自然可能性。”[3](P192)与此相对应,实在法是人类理性对自然法体认的结果。“全然是人类功利性考虑的产物,而不是对某种高级秩序的反思,或应在理念上与高级秩序契合的事物。……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律仅仅是实现人类所期冀目标的技术,换言之,乃是组织政治权力的手段。”[3](P191)理性把握并阐释自然法理念,向共同体颁布经常有效的和较为固定的实证法或人类法,附以明白的刑罚来迫使人们加以遵守,由于情欲或利益关系,或囿于不完全理性的局限,不能预见性地将人类法全部制定出来以维护社会秩序和昭示未来,以致无法实现权益法律救济的时候,指导人类行为尺度的实证法难免失真,时时参鉴自然法来纠偏自有其必然性。由此,法律具有两个层面的内涵,一方面,涵盖事物自然必然性特性,体现了人类的理性和智慧,是事物内在本性的真实意蕴;另一方面,理性与情感始终处于矛盾的纠结之中,受肉身存在的束缚以及人类习惯使然,关注物质利益纠纷,建构人事秩序的内在本质外化过程中,规范人事而服务人世、适合民族生活状态造福人世社会规则的法律,是人与人、人与物不断相互适应、妥协、渐近形塑的历史生成性产物,是不具有自身完全独立性的“上层建筑物”。
  同理性相等同层面的自然法,坚守“正义”、“衡平”、“人和家庭的根本权利”,践行“当行公道、不为不义”的常识性理念,是不验自明的先验性规范原则,“意味着本质性存在与应然的终极统一”[2](P222),因此,“永恒的自然法的这种品质,将自然法提升到历史地不断地变化的实证法之上,它使得自然法既是立法者的理想,也是具有法律的评判标准,这种品质使得自然法能够支配政治权力和获得行使本身。”[2](P240)在看似形形色色没有内在必然性联系的人类法的历史发展中,总是保守着永恒的理性之光和道德价值诉求,在现象学层面的呈现与帷幕之后的本质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内在关联,正是实证法不断归纳、完善、成熟和自成体系的结果,不断证成着自然法的人道主义,以铁的必然性发生的现象学化而不失真化。
  受脆弱的人类本性和自我保存的本能支配下的个体,无法期冀善性与正义居于支配地位并永驻,作为内在人性外现的财富时时成为他人的潜在猎物,生活于丛林法则下的人们,受此困扰总是处于与他人战争状态,“而不能享受安全甚或生命的基本愉悦,不能享有秩序井然、平稳运行的经济带来的一切便利”[3](P181)。在身体本能支配下的“孤独、贫困、卑污、残忍和短寿”的野蛮状态中,时常发生肆意妄为的侵权与损害事件,结果造成混乱、祸患、暴动、骚扰和叛乱的残酷现实,遵从理性指引维系社会秩序的人类法便适时出现了,促使共同体成员采取同一尺度、标准,如同对待自己一样来对待他人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等权利,结束野蛮对权利的随意侵害,走上维护公众福利的法治社会。
  马克思曾形象并深刻阐述过自然法财产形式的人道关怀,与人类法财产形式的历史权利问题。自然界“枝繁叶茂的枝干”与“枯树枝”之间的对立,让人类社会的贫富差别有同病相怜之感。“自然界的有机财富是早已肯定的所有者的财物,那么自然界的贫穷则是贫民的不定财物。”[9](P146147)擅自砍伐树木,是一种用暴力来切断、侵害树木所有者对树木拥有的财产权利,明显侵害他人劳动。“拾枯枝的情况则恰恰相反,这里没有任何东西同财产脱离,脱离财产的只是实际上已经脱离了它的东西。……拾枯枝的人则只是执行财产本质所做出的判决,因为林木占有者所占有的只是林木本身,而树木已经不再占有从它身上落下的树枝了。”[9](P138)自然的人道施舍,是专属贫苦群众的习惯权利、自然权利,赋予人类社会私有制、财产私有权利所照耀不到的“非占有者的私权”[9](P146)。枯树枝是树木有机体,由此捡拾枯树枝就是遵从财产本质、事物本性做出的判决,由事物本性中得出的客观规定,也同样应该成为惩罚的客观的和本质的规定。
  如果捡拾枯枝的行为被禁止,甚至被法律惩罚,形成了财产拥有者的过渡欲求与贫困者的无助,那么这种法就下降到与理性相抵触的私有财产立场上,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沦丧的法律失去了自身内在正义的生命,并且威胁、侵害、损毁公共利益,“法庭的独立”、“公民的自由和安全”荡然无存,公器之法沦为私器之用,“惩罚本身作为法的恢复”[9](P167)的法的本质,成为“将罪行的惩罚由法对侵犯法的胜利变成私欲对侵犯私欲的胜利”[9](P167)。贫苦群众一方面失去传统社会习惯权利――自然法所赋予的人道救济。“各种最自由的立法在处理私权方面,只限于把已有的权利固定起来并把它们提升为某种具有普遍意志的东西。”[9](P144)另一方面,以物的依赖为媒介的资本社会,从特权专制中解放出来的人们,只是实现了偶性财产自由――财产拥有者倍增的权利,甚至侵权下的发财,是“私欲对侵犯私欲的胜利”,“把现代国家世界的文明的缺陷和旧制度的野蛮的缺陷结合了起来”[9](P462463)的市场化初期的普鲁士,传统和现代双重灾难的赤贫现象严峻,在“历史权利”偶性财产自由的尽头,终究实现人道关怀的自由本身――“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9](P452)。
  三、财产法哲学的现代启示:建构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2011年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报告中宣布,“从1979年初到现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440多件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其中现行有效的法律有200多件,国务院制定了960多件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8 000多件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48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过多年的努力,目前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这是我们依法治国的一件根本大事件。但事实上,我们离建构法治社会还有一定距离,法制只是意味着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未必“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现代社会的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社会的自治理、自组织系统
   法治之治,并非是统治之治,而是管理之治,是平等人之间的授权式管理,是参与式治理的自治,即组成社会公民有机会参加社会的管理活动,特别是参与管理规则的制定活动,是为了公众谋福利谋利益的良治,即“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协调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在畅通的利益诉求中建构起基于财产主体权利理念基础上的公序良俗,由法成为国家单向控制社会的工具,转到法成为国家与社会双向控制的工具,即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社会私权利衡平的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在内在心理的敬畏和外在社会的遵从相统一的双重维度中,坚守法律拜物教式的唯“法律至上主义”与外在的物理世界规制自己行为的法律唯一尺度,实现权利维护和社会稳定的有机统一。
  我们要建构的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法治经济,我们要建构的现代社会事实上就是法治社会。市场经济的内在灵魂即是法治。“对法律制度诸多学说和制度的最佳理解和解释是,促进资源有效分配的努力……法律学说悄悄地仰赖对效率的探索。法官希望采纳将会使社会财富最大化的规则、程序和案件结果……法官和律师认为普遍法判决中的指路明灯要么是关乎正义或合理的直觉判断,要么是不经意的功利主义:财富最大化。”[3](P365)摆脱传统计划经济下的我国市场经济,建构起政治与经济分离的服务型政府,经济的运行、社会秩序的维系与商业行为的顺利运作,都是法律引导与法治规范的结果。作为商品所有者的市场经济主体,是人格上平等、自由、所有权等权利得以保障的现代公民社会成员,物权与债权、权利与责任界定清晰下达致自由契约,顺畅地转让渗透意识的财产及其权利的收益与交割。法治的本质就是契约,一方面,市场社会下,每个人成为契约人,意思自治、享有民事行为能力、拥有民事权利的公民授权达致契约;同时,契约又蕴含道德本质,超越物理世界来反思人事、人类境况,是人存在的道德伦理准则,是道德维度的法,以适应信用事业、股票事业、知识经济、虚拟经济下,抽象化意义上权利的预期实现。因此,市场经济基础上建构的现代法治理念,必然要求以契约、法律为核心建构权利意识,人的权利发展应该是社会发展的基点与归宿,在利己不损人的原则下――外部性内在化中实现自身收益最大化,由权利意识催生诉讼意识,扬弃传统义务本位而代之以法律维护自身权利本位,在法治化中实现现代市场经济。
  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基于内在本性的尊重生命、敬畏生命意识凸显,呼唤人性中的内心良知、理性和宽容,回归常识与自然,建构遵循法律――惩戒或复仇功能与威慑、改造、建构和谐社会功能兼具的法律――契约人共同体,以此,权利与义务、罪与罚、损害与赔偿、权与债等,都获致司法裁决的正义性,而不是群体性的盲动、感性的激情冲动、纯粹情感支配欲望的丛林法则,实现现代理性正义之法庭履约。法律聚焦于预期及其得以普遍化的演化过程,从而行动及其后果在我们的心理承受力之内,实现内在和谐的生活秩序,而不是 “物的世界的增殖与人的世界的贬值”的漠视生命,由过多强调义务本位目标的传统社会,必然会转向为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同等重要甚至更多强调权利本位的以人为本的社会。社会的进步就体现在利益和权利及义务维系的基础,由身份到契约的转变,由此,血缘家庭或家族、组织、社团、阶级等模糊共同体的权利义务观,到市场经济下界定清晰的法律人或契约人权利义务观的转变。人格外化的法律观念,内涵道德因素和共同认可的价值理念,即法律是正义、自由、秩序、合理的代名词,法律审核不法行为维护人世秩序和伦理,坚守道德观念而连接起来的共同体,遵守共同体认的行为准则,维系社会外在秩序和内在伦理规范。
  总之,内在心理预期与外在实然的可遵从性两维度统一法治理念,既是创制法律的外部活动过程,又反映民族精神与价值理念的内在底蕴,成为人文关怀层面上内在价值外在化的自然过程。法律的“自然的‘用于调节社会关系的道德律’”[2](P208)本质,决定了法律是合乎人性和以尊重生命为前提的社会内在本质需要,构成和谐的、共增福利的共同体,保证了生命、财产和自由的不受随意损害,以致社会像自然一样有着自运动、自调节和自维护体系,实现社会的良性健康发展。法律何以成为约束人的道德、良心的力量?理性的天赋权威使然!万物总是在成就自身目的的进程中臻于完美。顺其自然,即合乎事物内在本性的自然而然是事物本质所在,作为一种观念、意识、思想、常识存在的形而上的自然法,成为一种道德上的内在信仰力量,成为人们的坚守并形塑内在精神的源泉,宛若宗教的力量植根人内心。同时,形而下的明文实证法,抛弃“不以行为本身而以当事人的思想方式作为主要标准”[9](P16),坚守“法无明文不为罪”的理念。“尽管人们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可能会就世俗法律的形态发生争论,但一俟法律制定和确立以后,就不能再对法律加以置评,而只能依据法律进行裁判。”[3](P85)法律“用于调节社会关系的道德律”的预定、公开心理效果与“法无明文不为罪”的理念,将实体世界的内在精神、抽象本质以显性形式明示于物理世界,具象化的法律与事物本性、人性相契合,道德世界的正义和衡平与物理世界规则相统一、立法正义与司法正义相统一下的法律,既具有被承认的可能性,又具有被遵从的现实性。不断渗透和理解事物本性,坚守“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的道德谴责与物理世界法庭宣判的二位法治理念,确立一种预期的证成和实现,创设着解释、洞察实体世界的精神,让无机的漆黑、模糊、不可预期的世界因人们的相互订立契约、法律,得以稳定预期化、透明化、规范化,不规则世界规则化,无秩序世界秩序化,不完全理性世界、情感理性参半世界预期化和人性化,感性行为和人类本能得以成为理性的仆人,弥补着人性的脆弱不足性,创生着世界的人性化,致力于人类社会的秩序和自由,遵从理性法的规约和指引下建构一个和谐相处的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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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责任编辑:彭介忠)On Property Theory and Construction of Social Management
  Mode under the Rule of Law
  ――In Light of Natural Law
  
  LIU Chang-jun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Capital Normal University,Beijing 100048,China)
  
  Abstract: In the logic of life,liberty and property,property theory justifies legitimacy of property in labor and constructs a society from intrinsic human nature to external social scene.In the property theory,metaphysical natural law of property achieves a humane form of care,and operational positive law establishes a historical form of property rights.The socialist legal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has formed preliminarily this year.Based on the theory “the sole destination of law is to protect the right of people”,contract person dissolves the risks in the transition social and constructs a harmonious society in the two dimensions of the fear of inner psychological practice and external social compliance,which can be helpful for artificial concept to contract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ety ruled by law,leading and strengthening the social management by the rule of law.
  
  Key words: property theory;natural law;the rule of law;harmonious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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