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东星资源网 > 作文大全 > 800字生作文 > 正文

论诉讼目的对司法公正实现的影响|司法公正的目的

时间:2019-02-02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程序正义则把人权保护作为诉讼主要目的,"一个公平的法律程序可以最大限度地增加作出公正的决定的可能性"[2],刑诉法属于公法,被称为小宪法,说明了刑诉法对人权保护的重要意义。虽然没有理由非得在两种公平之间制造出孤注一掷的选择[3],但随着诉讼主要目的改变,立法者也要在司法公正两个方面的做出选择。
  关键词:诉讼目的 司法公正 实体正义 程序正义
  一、诉讼目的本体论
  刑事诉讼法的诉讼目的,是确保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制约公权力、追求诉讼效率等。[1]刑诉法的首要目的是保证刑法的实施,但主要目的应为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它体现了刑诉法作为一门法律,其本身所体现的价值和精神。
  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作为刑诉法主要目的的两个方面,二者不能等同,也不能脱离彼此存在。但一国刑诉法对其中一方面的侧重,会影响该国刑诉法立法中一系列的权利和程序的设置,进而影响司法、执法这些法的运行方式。因此,文章讨论的刑事诉讼法的主要目的,是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二者择一。
  二、我国刑诉法诉讼主要目的分析、演变:
  我国于1979年制定刑事诉讼法,当时主要目的是打击犯罪,因此当时对犯罪嫌疑人、证人权利的保护不足;1996年刑诉法修订虽然给予了嫌疑人一定权利,如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由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要求会见律师的权利,但诸如律师地位等很多方面亟待完善。1996年以来,随着云南杜培武案、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赵作海案的发生,保护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尤其是防止犯罪嫌疑人因刑讯逼供而入狱的呼声越来越高。2010年《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刑事诉讼法草案的颁布,将使得未来刑诉法在确保打击犯罪的同时,在人权保护方面越来越细致、人性化,体现了立法者对于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上的平衡,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法诉讼目的的转变。
  三、诉讼主要目的对司法公正实现的影响:
  司法公正有两个方面,一是实体正义,二是程序正义。追求实体正义,就是把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作为主要目的。而程序正义则把人权保护作为诉讼主要目的,"一个公平的法律程序可以最大限度地增加作出公正的决定的可能性"[2],刑诉法属于公法,被称为小宪法,说明了刑诉法对人权保护的重要意义。虽然没有理由非得在两种公平之间制造出孤注一掷的选择[3],但随着诉讼主要目的改变,立法者也要在司法公正两个方面的做出选择。
  这一点在立法更为灵活的英美法系体现的尤为明显。例如,美国的米兰达法案、辛普森案,它们体现了美国对于程序正义的倾向,而在大陆法系以及我国,这类案件都是板上钉钉的案件。又如,英国的诉讼向来重程序、轻实体,但在1989年北爱尔兰恐怖活动猖獗的情况下,英国对其沉默权的规定进行了限制--按照原先的沉默权制度,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须告知两句话:"你可以保持沉默,你可以不说任何话。"现在,根据1994年修改后的新法,警察在告知上述两句话后,还要再说几句话:"但是,当我们提出一些对你稍后出庭有帮助的问题时,如果你保持沉默,所提的问题将会在法庭审理时作为证据,这对你以后的辩护将会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4]。这一变化体现出了打击犯罪和人权保护两者出现价值冲突时,英国因诉讼主要目的的影响所做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间的选择。因为英国在此时亟需实现打击犯罪的目的,因此在沉默权的限制上,英国放弃了他一贯的保障人权的立法精神。
  而在受大陆法系深远影响的我国,立法上也在不断地对侦查阶段打击犯罪和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进行平衡。
  (一)实体正义的实现:
  例如,我国目前适用的1996年刑诉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该条款从正面规定了必须依法收集证据而不许采用任何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如此看来有利于保障人权。但是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能否用作定案的依据,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我国当时并没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就是说,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法律是不予以排除的,这体现了我国在1996年到2010年之间的诉讼主要目的,是实现实体正义,惩罚犯罪。
  而2011年刑诉法草案49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较之1996年43条规定,取消了威胁、引诱、欺骗的规定,刑诉法既要实现刑讯逼供的遏制,否定非法的取证手段,同时又将讯问中的禁止威胁、引诱、欺骗的规定去除,即侧面的肯定了此种侦查手段的非罪性,有利于侦查机关打击犯罪活动的开展。
  又如,1996年刑诉法规定,3年以下的刑事案件可以附条件不起诉,但在实际刑事案件总量中,此类案件的比重为30%[5],如果对此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不起诉,则起不到对这一数量庞大的人群惩治犯罪作用,因此草案对附条件不起诉进行了修改,这体现了刑诉法的修改不是一味的配合刑法修订以减轻刑罚,而是要符合社会实际情况的需要,确保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实现了实体正义。
  再如,我国目前取保候审制度的问题有:
  只规定了交纳保证金的下限为1000元,没有规定上限,导致有的地方保证金金额过高,犯罪嫌疑人因支付不起保证金而无法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没有规定具体的缴纳手段和管理方法,导致其成为某些单位创收的途径。
  这两点造成了我国低取保率,高羁押率的问题,而这一情况导致了高有罪率。因为一旦羁押,就说明拘留和逮捕程序启动,而逮捕的条件是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如果公安机关不想承担国家赔偿的义务,法院就必须判处被羁押人有罪,这样就因为追求实体正义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违背了程序正义。
  (二)程序正义的实现:
  例如,草案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这一规定确立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平衡了控、辩双方的力量对比,使律师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名正言顺。
  又如,草案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这一规定为律师及时取证提供了法律支持,使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能够得到收集,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辩护人能够进行充分准备。
  草案对这两处的修改,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增强了诉讼权利设置中的对抗性,由此体现了我国的程序正义在侦查阶段进一步加强。
  在保障人权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刑诉法的主要目的逐渐由打击犯罪向保障人权过渡,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终将得到更好的统一。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M].法律出版社,2007.
  [2]【英】麦考?密克,【奥】魏因?贝格尔.制度法论[M].周叶谦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
  [3]陈光中,观注程序公正的定位 [OL].https://www.npc.省略/npc/xinwen/rdlt/fzjs/2005-09/23/content_341611.htm,2005.
  [4]陈光中.沉默权问题研究--兼论如何遏制刑讯逼供[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5]樊崇义.走向正义:刑事司法改革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作者简介:孙川,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0级侦查系研究生。
  

标签:目的 诉讼 司法公正 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