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东星资源网 > 论文写作 > 毕业论文 > 正文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时间:2017-05-1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开放教育试点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论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

姓名

学号

学校

指导教师

目 录

一、前言------------------------------------------------------------1

二、经济法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意义--------------------------------1

三、经济法中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机制----------------------------------2

四、案例分析--------------------------------------------------------4

五、结语------------------------------------------------------------5

论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

【摘要】:经济法是用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经济法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作为法律的核心精神,构成了经济法有别于民法或者其他的部门法的一种特质。经济法专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自然也应该有自己的制度安排和内涵,否则,一切所谓的社会公共利益只能是一种空谈。本文首先阐述了经济法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意义,其次,分析了经济法中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机制。同时,以某案例为例,就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经济法 社会公共利益 实现机制

一、前言

社会公共利益一直是用来作为论证国家和社会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以及政府权力的法律目的、法律秩序和正当目的的终极价值的基础性概念,并被各国法律,甚至是宪法上规定为用来限制个体的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对司法实践、立法、执法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经济法是用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经济法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作为法律的核心精神,构成了经济法有别于民法或者其他的部门法的一种特质。经济法专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自然也应该有自己的制度安排和内涵,否则,一切所谓的社会公共利益只能是一种空谈。本文就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探讨。

二、经济法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意义

(1)经济法规范了社会经济细胞即企业的社会地位和相关的规范

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社会经济运行的主要主体。整个社会的生产与生活物质资料都要由企业提供。而且,现代社会生产分工细密,协作关系复杂。因此,作为社会经济细胞的企业的活动也不是“私人”的事情了,而变成了社会性质的活动。不对企业经济活动进行规范,一旦出现问题就会破坏整个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所以现代社会条件下,对经济细胞的企业实行国家调控是一种必要,同时也是一种必需。

(2)经济法规范了社会经济组织之间的竞争与协作关系

社会化的生产离不开彼此的分工协作和竞争。这种与社会经济运行有关的协作和竞争绝不是社会组织“私人”的事情。这种协作是整个社会协作,整个社会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这种竞争也应该是在统一游戏规则内的有序的、对社会有促进作用的竞争,而不能允许不正当竞争对社会经济生活造成破坏和损害。

(3)经济法规范了国家使用间接手段对经济运行调控的模式和方法

经济法的模式和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地控制经济运行的周期的态势,协调社会总体收入的平衡。

(4)经济法规范了社会保障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是当今世界各国都很关注的国家大事。它一方面体现了社会进步的人道主义精神,另一方面也是社会获得高质量、高水平劳动者的重要步骤和必不可少的环节。为了社会经济的需要,国家也要对社会的劳动者实施有效保护。

(5)经济法规范了涉外的经济关系

当代社会国际经济一体化是一个总的发展趋势。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的经济融入到了国际经济的大循环中。这样,我国的经济与国际接轨为对外贸易、国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等都需要进行有效的规范。

三、经济法中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机制

所谓社会公共利益,是指我们这个社会上绝大多数成员的共同利益,而不只是某个集团、部门或者单位的利益,更不可能是某个个体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群众性和广泛性,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能够有利于公众的工作、学习、生产、和生活。如果破坏了社会公共利益,这必将影响到广大群众的安居乐业,给大家带来诸多的不便,同时也违背了社会的公平性。

社会公共利益在自身的实现过程中,必不可少会存在着大量利益的冲突,这些利益冲突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最终实现,我们需要不断地去探寻机制来弥补这种利益主体的缺失所造成的不利状况。

(1)传统的救济途径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救济显得明显不足

现代社会的经济快速增长给社会带来了很多的负面影响,如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资源的滥用和浪费和消费者权益问题等等,这类行为的最大特点就在于

被害主体的分散性和侵害利益的扩散性。传统的那种个体诉讼对于这种现象明显缺乏有效的规范措施,只有依靠经济法来保护这些社会公共利益的理念,才能够寻求到一种新的解决之路。

(2)突破传统理念,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依据突破传统程序的关于原告适格的原则,可以有效维护经济法中的那种社会公共利益,避免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者排斥司法介入,扩大了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范围。社会主体无论是政府,还是个人,或者社会团体,都能够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通过以下的一些方式,依据经济法来提起诉讼,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一,通过民众诉讼。民众诉讼赋予了普通公众更加多诉讼的权利,他们在相对比较宽泛的条件下就能够提起诉讼。当然,这种诉讼不是无限制的,可以被限制在如资源的滥用垄断环境污染等严重损害或者威胁社会公共公益的诉讼中。 第二,通过集团诉讼代表人。在现行民诉法中,集团诉讼代表人往往需要原告人数的确定,而且也需要授权,当规模公害发生时,这种制度可以做到全面而有效的救济,经济法应该赋予这些起诉代表人,依据自己的判断,对全部被害者的利益相关人员进行诉讼的权利,即使被害者的损害和范围难以得到计量和证明,也不需要授予诉讼进行权,同时还不妨碍起诉代表人的诉讼权利。

第三,通过专门机构诉讼。为了阻止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那种不正当行为,以英国为典型代表,许多国家设立专门的人员和机构来接受个人的检举,对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

第四,通过代位诉讼。为了有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很多国家在司法实践中都对法定社会团体的原告资格进行了赋予。代位诉讼可以削弱对原告资格的限制,扩大原告的范围,同时也能够加强对中小企业、消费者、劳动者这些属于社会弱势群体,以抗衡相对强势的侵害方,并通过组织起来的社团,可以让这些社会弱势群体从费力、费时的法律诉讼中解脱出来,实现公益的有效救济。

我们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例,要不断努力,提高消费维权工作水平。基层消费者协会要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实现基层组织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及时掌握投诉新趋势、研究投诉新问题、总结调解新经验、提出调解新方法,不断提高调解消费投诉的成功率。同时,高度重视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投诉,以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社会责任感认真对待、妥善处理,并及时将情况报

篇二: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选题大全

法学专业论文参考选题大全(1462个)

★试论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倒置

★浅议司法公正

★试论司法独立

★浅议民事抗诉

★论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

★论监外执行的法律运用

★论代位权制度

★论共同犯罪

★浅析贿赂犯罪

★专业待写论纹请加Q扣 一五六六贰零伍

★浅谈合伙的民事责任

★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浅议我国债权人代位制度及完善

★论离婚协议的效力

★论诉讼时效

★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婚姻家庭法与私生活自主权

★浅析挪用公款罪的若干问题

★我国婚姻无效制度浅析

★论侵占罪

★对善意取得的几点认识

★论执行权的分离

★论法与道德

★浅议刑事诉讼中间接证据的使用

★浅谈被害人的刑事诉讼权利及保护

★浅谈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作用

★行政强制与处罚行为的法律思考

★试论有关公民财产所有权的法律思考

★对我国死刑制度的探讨

★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若干问题的思考

★对实行惩罚性与补偿性相结合违约金制度的思考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提单性质问题研究

★提单管辖权条款研究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识别问题研究

★(海上)保险中的代位求偿问题研究

★(海上)保险中的近因原则

★(海上)保险中的保证制度研究

★(海上)保险利益原则

★论世界贸易自由化问题

★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论跨国公司在国际投资中的作用及其管理

★并购式投资的法律管理

★入世与我国外资并购监管中的反垄断规则

★公司法人财产权性质研究

★论行政公开

★论行政征用

★论行政强制执行的权限划分

★论行政诉讼的目的

★论罪刑法定原则

★论正当防卫

★论法人的权利能力

★论人格权制度

★论信息技术的发展与隐私权的保护

★论居住权

★论物上请求权

★论违法转租

★论纳税人的权利及其保护

★论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

★论辩论式诉讼

★论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

★论沉默权

★论举证责任倒置

★论刑事执行

★对我国会计法律的问题思考

★论受贿罪心理动因

★关于音像制品的著作权保护

★建立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

★试论无效合同

★我国检警关系的反思与重构

★诉讼制度的改革和诉讼法的完善

★夫妻财产制之重构

★论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国有股份的职能及其法律调查

★浅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对被还人权益的保护

★试论精神损害赔偿

★证人出庭难问题的对策

★法院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弊端及完善

★论中国死刑存废与人权保障

★论合同法可得利益赔偿

★浅议网络环境中维权与保护

★论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

★试论企业法人财产权

★浅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法保护

★试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及解决途径

★浅谈对婚外性行为的法律责任调整

★论国家赔偿拓展趋势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研究

★论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

★我国现行的诉讼调解的弊端及完善

★论我国劳动合同解除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法治的产生、内容和实现

★试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论民主与宪政

★关于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价值思考

★论我国审判制度的现状及改革

★可持续发展战略与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完善

★论依宪治国与社会稳定之关系

★浅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浅议我国宪法的效力

★政策性银行之公法人地位

★依法治国的实施与依法行政

★浅析公用企业强制交易行为

★对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思考

★域名纠纷及解决方法初探

★论民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完善

★生产销售假药罪及相关问题的思考

★合同的法定解除来由探析

★外商并购中国企业的法律规制

★浅论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之完善

★论无权处分

★浅论中国人权保护

★论辩诉交易制度--兼谈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著作侵权归责原则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反思及其完善

★地方保护主义的对策

★浅析缔约的过失责任以及缔约的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的关系 ★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医患关系之探析

★浅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价值 取向及立法完善

★论国际法上的人权保护

★浅析我国合同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浅议中国企业面临的反倾销问题及应对措施

★探讨中国法治的宗教土壤

★浅论中国上市公司的制度

★利益冲突对少年犯罪的思考

★关于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思考

★我国死刑监控程序的现状及思考

★论破产法的修改与完善

★从法官服饰变化来看中国司法制度的改革进程

★警察中的腐败及其防治

★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

★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确立

★浅论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作证的几个问题 ★论法人精神损害赔偿

★论名誉权及其民法保护

★论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履行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试论构建假币的防范体系

★浅论缔约过失责任论

★知识产权中的侵权责任

★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标准问题

★论私权的认识与保护

★论公民法律意识

★论政府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

★浅谈我国宪法的监督权

★浅谈精神损害赔偿

★过失犯罪法定性配置研究

★内幕交易的法律控制

★论我国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论中国刑事证据的改革

★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多议

★浅议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试论精神损害赔偿

★谈社会文化对刑法的影响

★关于死刑存废的法学思考

★辩析交易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对网络犯罪基本问题的认识

★论胎儿的民事法律地位

★论保险人之破产

★中外行政主体理论比较研究

★论夫妻约定财产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试

★论产品责任

★简析孔子与荀子法律思想的异同

★论预期违约

★腐败现象产生的原因及法律对策

★论集体合同

★试论明代司法体制的改革

★论债的本质

★论内幕交易

★论证券交易所的功能应如何激发和引导

★罚金刑研究

★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权的刑法保护

★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法律思考

★论植物人权益的民法保护

★关于住房按揭的法律分析

★论表见代理

★商品房预售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

★亏损国有企业转向现代企业制度的几个问题 ★WTO背景下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研究 ★人工生育方式的法律思考

★紧急避险的认定研究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论悬赏广告

★婚内强奸犯罪问题研究

★论损益同销

★破产债权保证人的先期介入

★论环境民主原则

★论诉讼时效制度

★论古代刑事诉讼证据

★试论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与可持续发展战略 ★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研究

★试论法律信仰的危机及其拯救

★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论善意取得

★论破产管理人制度

★刑讯逼供的法理分析与对策

★海峡两岸刑诉程序比较研究

★论我国全国人大代表专职化

★论经济法的实现途径

★论非法持有毒品之立法缺陷与司法完善

★作空机制的建立与证券二级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 ★抢劫罪的研究

★论自力救助

★死缓适用条件设置的思考

★一人公司有关的法律问题探讨

★法治的整体性问题

★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中国媒体在司法运行中的角色

★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论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及其完善

★驰名商标的淡化

★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论隐私权

篇三: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标题:论构筑行政诉讼简易审的有益尝试

摘要

随着诉讼成为社会解决纠纷的最重要途径,大量的民事、行政诉讼涌入法院。民事诉讼

因为有了诉讼简易审程序,通过繁简分流,既节约了诉讼资源又大大提高了解决纠纷的效率。

那么,行政诉讼是否也有必要适用简易程序,适用如何的简易程序?作为工作在基层法院从

事行政审判一线工作十余年的审判人员,笔者剖析现行行政诉讼普通程序产生的问题入手,

阐述了行政诉讼设立简易程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国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简易

程序进行了分析,设计了适合我国行政案件特点的多元化简易程序体系:即、诉前和解、独

任制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易审。以期更有利于解决行政争议的公正性和高效率。

【关键词】必要性、多元化、简易程序、诉辩和解程序

目录

摘要.............................................................................................(2)

前言.............................................................................................(5)

一、现行行政诉讼设置普通程序的历史背景和弊端.................................(5)(一)现行行政诉

讼制度设置普通程序的历史背景.................................(5)

(二)现行行政诉讼制度全部采用合议制的弊端....................................(6)

二、设置行政诉讼建议审程序的必要性................................................(7)

(一)行政诉讼增设简易程序符合司法改革的需要.................................(7)

(二)行政诉讼增设简易程序是我国行政审判实践即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需要

...................................................................................................(7)

(三)行政诉讼增设简易程序有民事、刑事简易审成功经验和司法实践为基础

...................................................................................................(8)

三、设置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具体尝试................................................(8)

(一)独任制的简易程序的设立.........................................................(8)

(二)设置普通简易程序..................................................................(10)

(三)设立诉辩和解程序..................................................................(12)

四、设置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3)

(一)关于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及时转换..........................................(13)

(二)送达方式的简化设置...............................................................(13)

(三)案卷制作和装订的简编.........................................................(13)

参考文献..............................................................................(15)

前言

"公证与效力"是设计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亦已日益成为现代诉讼

程序所追求的最大价值目标。一套方便、公证、合理的诉讼程序是确保司法公正、提高诉讼

效率的关键,"简易程序"为此重大价值的实现提供了一套可靠有效的诉讼方式,并已经在我

国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

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是在民事诉讼制度中孕育发展起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公布实施十多年来,在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

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原则指导下,行政案件数量的大幅度增长,越来越多的行政相对人、相

关人通过行政诉讼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越来越多的行政机关通过经历行政诉讼完善了行

政执法程序和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这都说明了行政审判在我国"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里的重

要性。《行政诉讼法》在立法之初,对行政诉讼规定了行政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在行政诉讼

开始之初,确实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任何行政诉讼案件不分繁简,一律

适用普通程序,已不能适用现代诉讼的需要,构建简易程序已经成为行政诉讼审判方式改革

的首要工作,笔者作为一名第一任且目前仍从事行政审判工作的基层法官,将从现行行政诉

讼设置普通程序的历史背景和弊端,设置行政诉讼简易审程序的必要性,设置行政诉讼简易

程序的具体尝试,设置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四个方面阐述自己的观点。

一、现行行政诉讼设置普通程序的历史背景和弊端

(一)、现行行政诉讼制度设置普通程序的历史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制",第四

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

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实行

的以合议制为原则的普通程序。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之所以实行以合议制为原则的普通程

序主要基于以下历史背景:

首先,以法治为核心的宪政是行政诉讼制度建立和发展的首要因素。通过审视我国的政

治制度可以发现,虽自1949年10月1日我国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制度,1954年宪

法和1982年宪法都赋予了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

有关国家机关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但长期以来,由于历史条件尚不成熟,因此在当

时的历史背景下,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时机尚未出现。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民主法治建

设取得了明显进步,行政诉讼法随之出台,为保护公民权益提供了司法救济途径。

其次、在行政诉讼实行之初,行政案件数量较少,行政案件较为复杂,行政管理涉及的

行政管理的领域多达几十个之多,案件种类各种各样,且均较为疑难复杂,应当适用合议制;

第三、行政案件的被告较为特殊,行政诉讼的被告均为行政机关,他们有很强大的权力,

在行政诉讼制度之处实行独任制为原则的简易程序不利于抵御这种强大的权力;

第四、行政审判缺少一只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高超的专业行政审判法官,不能胜任

独任制。八十年代至九十年代初,军队转业干部成为法院的主力军,一些法院占到法官总数

的70%以上,另外30%以工人身份转干的人员也占据了很大部分,真正法律专业毕业的,

凤毛麟角,法官的法律素养确实不高,独任审判难以胜任。

考察了行政诉讼制度建立的历史背景,我们再来分析现行行政诉讼制度的弊端。

(二)、现行行政诉讼制度全部采用合议制的弊端:

"公正与效率"是当代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要实现在最短的时间内化解行政争议,解决

行政纠纷,从速结案,必须有一套方便,完整,公正及合理的诉讼程序是确保司法效率的关

键。因此,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审判的需要,其主要弊端表现在:

第一,不利于审判力量的合理配置。据最高法院的统计,在1989年之初,全国一审行

政案件受案数为9934件,2002年全国一审行政案件的受案数为8万余件,受案数是最初的

几十倍;然而从事行政审判的人数并未大幅增加。行政案件的增长与行政审判资源的紧张是

当前存在的一个矛盾,虽然在某些地区可能还不是很明显,但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面临与

国际接轨,这个矛盾将全面爆发。

第二,"陪而不审"以形式上的合法掩盖了实质上的不合法。从立法本意上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讲,行政诉讼

法规定审理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制,不是指形式上的合法,而是指各合议庭成员应当从案件的

受理之初到案件的开庭审理,案件的合议,各合议庭的成员自始至终要了解案情,并发表自

己的意见,对案件充分合议,真正起到合议庭的作用,从而以形式上的公正确保结果的公正。

但在现今,陪而不审已经司空见惯,一些审判员和陪审员根本不了解案情,也不发表合议意

见,实际成了一名纯粹的,"合法"的摆设。根本谈不上真正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

第三,不利于提高审判效率,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根据现行的行政诉讼程

序,任何一件行政案件从立案到判决结案,一般要经历三个月,有特殊情况的,经高级人民

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审理期限还可以延长。因此,知识不存在违法逾期裁判的问题,

一个行政案件,一审判决的作出当事人就需要等待100天左右的时间,然而,行政纠纷发生

二三个月后,原告可能得到却只是对一张20元罚款单的撤销。同时,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即便行政相对人提起了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仍可就

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执行,现实情况往往是行政相对人打赢了官司,但却付出了昂贵的

代价。如当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力受到非法限制时,尽管相对人行使了诉权,但由于诉讼周

期的过长,等到行政判决作出时,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已被剥夺,虽然相对人可以获得国家赔

偿,但给相对人造成精神损害却是无法弥补的。

二、设置行政诉讼简易审程序的必要性

(一)、行政诉讼增设简易审程序符合司法改革的需要。

当前的司法改革要求审判方式与审判实践的有机适配,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要使诉

讼程序相对于诉讼目的更加科学与合理,更加有利于实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最高人民法院

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曾有"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表述。

民事、刑事诉讼均设置了简易审,并且经过实践也是有利于科学合理地配置司法资源,进而

提高诉讼效率的。行政诉讼审判的改革要求我们对于在实践中已存在地完全可以通过简易审

程序解决的行政案件从有利于解决纠纷、消除社会纷争的目的出发,通过简易程序解决。

(二)、行政诉讼增设简易程序是我国行政审判实践及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需要。

随着我国加入WTO组织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与发展,我国行政诉讼案件仍将保持大

幅度增长的势头。在行政程序设置普通审程序和简易审程序,有利于解决这一问题。通过繁

简分流,使复杂的案件通过严格的诉讼程序解决,对那些案情简单、诉讼标的额较小、争议

不大的案件由简易审程序解决,更有利于提高行政审判效率。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体现

了立法对行政权效率行使的重视,也是为了维护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权威性。但是,这一原

则也使某些小额行政利害关系人为是否提起行政诉讼而为难。对于小额利害关系人而言,提

起行政诉讼有可能解决其所遭受得行政侵权,但是通过行政诉讼普通程序来完成,无论是时

间、精力、财力在通过诉讼后都是"投入大于产出"的。然而不提起行政诉讼是对自己权益的

放弃,也助长了行政违法的存在。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对于行政执法的完善和权威性会

产生怀疑和否定,从长远来看,并不利于我国依法行政的进程。所以相对人通过简易裁判程

序迅速获得司法的救济,不但会缩短违法行政行为对其权益侵害的时间,还能够将违法行政

行为阻止在刚刚萌芽时期,从而避免侵权事实的实际发生。

(三)、行政诉讼增设简易程序有民事、刑事简易审成功经验和司法实践为基础。

我国行政程序应当说是脱胎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在《行政诉讼法》公布实施前,处理行

政争议案件的程序就是适用的民事诉讼程序,所以借鉴民事、刑事诉讼简易审程序的成功经

验,对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地设置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

三、设置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具体尝试

笔者是工作的基层法院处于城市较发达区域,行政机关绝大多数集中在本区,辖区内行

政案件数量的增长与法院审判资源的紧张矛盾比较突出。针对现实情况,笔者摸索了一些针

对行政诉讼简易审理程序的规则,笔者认为根据目前一审行政案件的特点,应设立多元化的

行政审判简易程序,主要分为:独任制的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简易审程序。

(一)、独任制的简易程序的设立。

独任制的简易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当庭作

出裁判的审判程序。我国台湾行政诉讼法第二章是对简易程序的规定,其中第229条和230

条是对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规定,232条规定实行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制,233条规定适用简

易程序一般不经言词辩论而为之,同时还对简易程序裁判文书的制作力求简化。《荷兰行政

法通则》也规定了"一般而言,行政案件由法官独任审理,复杂案件由合议庭审理"的审判程

序。结合台湾行政诉讼法和荷兰行政法对简易程序的规定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笔者认为

我国对该程序的设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对可以适用简易审程序的案件范围的确定: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规

定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案件;要求行政机关履行颁发许可证、抚恤金等

法定职责的案件、行政裁决/行政登记/行政奖励/行政受理等案件,以及其他案情简单可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2、独任制程序的运作方式:对采用独任制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一名法官进行审理,

并当庭裁判;同时要求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作出裁判。具体的做法是:

(1),确定简易程序的最低公证标准,即在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基础上,尊重当事人的合

意,缩短审理期间。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但程序的简化,不一定意味着司法不公,

对那些可由当事人自行处分的诉讼权利,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法院不必加以干涉。为

了加快案件的审理,在送达起诉状时,可以征求当事人是否主张答辩期间,如果当事人放弃

答辩期间,或合意要求速行审理的,则直接下达开庭传票,将开庭时间提前到答辩期内,不

受答辩期的限制。如果当事人坚持10日答辩期间,同时也签发一份传票,确定答辩期届满

后的开庭日期。同时法院在立案和送达诉状副本时还将格式化《诉讼权利和义务通知书》、

《重大风险告知书》、以及《举证须知》等法律文书一并送达当事人,既让当事人充分了解

自己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又减少法庭上宣布这些权利和义务所占用的时间。

(2)、强调举证时限,以一次期日内辩论终结为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第一、对举证时限的规定。为了及时审判和程序及时终结,避免"证据提出随时主义"带

来的弊病,实现程序正义,具体规定如下:一是在庭前加强对当事人举证的指导和宣传,在

立案和送达诉状副本时一并送达给当事人举证须知,列明举证责任分担、举证时限,并要求

被告必须在答辩期届满前向法庭提供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二

是要求原告和第三人在规定的举证时限内提供证据,要求他们务必于到期日携带有关证据到

庭。期限届满不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三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的行政案件,法院不依职权调取和协助调取证据。

第二、凡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其开庭次数以一次为限。根据和理由有三:

一是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均属于简单的行政案件,而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争议不大,勿须多次开庭审理;二是由简易程序的本质所决定,简易程序的本质属

性是实体简单,程序简化,如再次开庭或多次开庭,与其本性相违背;三是参考外国及我国

台湾的作法,简易程序一般都在一次期日内审结,即辩论终结。

(3)、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并强调尽可能当庭宣判。我国台湾行政诉讼法第

233条之一明确规定:"简易诉讼程之裁判得不经言词辩论为之。行言词辩论者,其言词辩

论期日之通知书,应与诉状笔录一并送达于他造。"借鉴于此,在我们查证辩论程序中,结

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认定的事实或适用法律、以及法定程序四个方面,对当事人相

互认可或无争议的方面,查证辩论可以从简进行。对各方当事人已经认可的方面可以当庭确

认,不再查证辩论,将双方认可的意思表示记录在卷;仅对争议的部分进行查证辩论,不必

受行政诉讼法规定程序的拘束。同时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案件,要求必须当庭宣判。

(4)、简化判决书的制作,提高诉讼效率。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审理上的特点就是简

单、快捷。主要是突出快收、快审、快结,给当事人一个简单明确的处理结果。此时纠纷的

起因和过程往往不是当事人关心的焦点,因此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均可简化。重点叙述当事

人有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法院查明的事实和判决的依据即可,不必受普通程序判决书格

式的限止。充分体现简易案件审判程序的特点。

(二)、设立普通简易程序(或者叫普通程序简易审)

1、普通简易程序的含义。普通简易程序实际上就是对普通行政审判程序的简化审理,

仍实行合议制。我国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都实行了简化审,而我国的行政诉讼虽移植于民

事诉讼,但多年来一直墨守成规,有待于发展变革。该程序设置的目的是为了配合行政审判

方式改革的步伐。普通简易程序与独任简易程序相比具有以下的特点:第一,实行合议制,

第二,审理期限界于独任制和普通程序之间,第三,视情况决定是当庭宣判还是择期宣判。

2、适用范围。除去按照独任制程序和现行的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都可以适用该程序

审理。

标签:法律 专业毕业论文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范文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