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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基金

时间:2017-05-1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方案

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方案

一、设立背景与目标...............................................2

1.1

景 .........................................................2

1.2

标 .........................................................3 目背

二、基金组建方案................................................

2.1 基本

构 .................................................... 4

2.2 基金

集 .................................................... 4

2.3 业务

位 .................................................... 5

2.3.1 投资

向.................................................. 5

2.3.2 投资

域.................................................. 5

2.3.3 投资

象.................................................. 5

2.3.4 投资

制.................................................. 5

2.4 管理

构 .................................................... 6

2.5 基金运营

式 ................................................ 6

2.5.1 运营

则.................................................. 6

2.5.2 项目

选.................................................. 7 4 架募定方领对限架模原遴

2.5.3 投资决

策.................................................. 8

2.5.4 资金托

管.................................................. 8

2.5.5 风险管

控.................................................. 9

2.5.6 投资退

出.................................................. 9

2.5.7 基金管理费

用.............................................. 10

2.5.8 收益分

配.................................................. 10

三、基金管理人................................................. 11

3.

创业投资基金

1 基金管理人概

况 ............................................. 11

3.2 竞争优

势 ................................................... 11

3.3 管理业

绩 ................................................... 11

3.4 专业管理团队介

绍 ........................................... 11

为响应国家建设创新型经济社会的战略决策,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精神,带动湖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湖南今朝习善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借鉴国内外创业投资基金的运营模式和经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自身管理经验,按照《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

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668号),设立今朝习善创业投资基金。

一、设立背景与目标

1.1 背景

1、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已成为我国抢占新一轮经济和科技发展制高点的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是引导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快速发展,我国高技术产业发展迅速,规模跻身世界前列,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奠定了较好的基础。同时,也面临着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不强,掌握的关键核心技术少,有利于新技术新产品进入市场的政策法规体系不健全,支持创新创业的投融资和财税政策、体制机制不完善等突出问题。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务院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发挥政府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资金的引导作用,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带动社会资金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处于创业早中期阶段的创新型企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

2、我国经济仍将平稳快速发展,伴随着经济结构转型,将涌现出大量创新型企业随着世界经济的缓慢复苏,中国经济的未来发展虽在增长率上会有波折,但增长趋势不会改变,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是未来经济发展的核心命题。经济发展结构转型的关键就在于我国经济增长方式从要素驱动、外延增长转到创新驱动、内生

增长的发展轨道,未来经济成长的动力转换主要靠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来实现,并推动产业升级。

可以预见,在国家重点扶持,大力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中未来必将涌现出一大批素质优良的创新型企业,从而为创业投资基金带来越来越多的投资机会和长期发展的空间和舞台。

3、湖南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量增质升,创业投资基金大有可为在湖南省委省政府制定的优先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政策引导下,2011年上半年,湖南以LED、高端新型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为先导的八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迅猛,表现出产值规模提升、投资快速增长、技术自主较强、国外依存较小等特点,从而为区域内创业投资基金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基础。

2010年,湖南战略性新兴产业总产值达0.21万亿元。2011年上半年,湖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产品产值4400余亿元,同比增长25%以上。2011年上半年,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自主创新比例中,59.6%的产品技术来源于企业自主研发,23.9%的产品技术来源于产学研合作,两者比重加起来达到83.5%。另外,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外销比例为30.9%,远低于高技术制造业64.5%的外销比例,受海外市场影响相对较小,所带动的主要是内需市场。

4、创业投资基金运作的法律、政策和市场环境等日益优化,资本市场日渐完善,退出渠道日益丰富 2005年以来,《公司法》、《证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修订为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和运作及权益保障、创业投资退出等,提供了更多的便利和更好的法律保障。此外,《创

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使创业投资有了更多的投资手段。同时,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国家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纷纷出台引导基金相关政策,鼓励并引导社会资金通过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为中小企业及创新产业发展提供有效的直接融资渠道。

另外,随着创业板的日臻成熟和新三板的扩容,以及场外并购交易市场的活跃,国内全流通、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日益完善,从而为创业投资基金实现良性循环提供了丰富多元的退出渠道。

1.2 目标

今朝习善创业投资基金将按市场化模式运作,提高资金效益,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对湖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投入,加快区域内处于初创期和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的培育和发展。

(1)、通过股权投资方式扶持湖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领域处于初创期、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发展,促进其融资渠道多元化,加快推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国民经济新增长点。

(2)、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政策引导和杠杆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区域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具有竞争力的高技术企业,形成各级政府引导、社会广泛参与,共同发展创业投资,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良好机制。

篇二: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创业投资基金的比较

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创业投资基金的比较

来源:PE律师网 作者:赵莉 于玥 龙美君 发布时间:14-09-11

在实务中,常有客户咨询和困惑,创业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有什么不同,尤其在行业主管部门已经明确为同一部门的情况下,且新的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即-证监会新颁布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又专章对创业投资基金进行规定,而过去十部委颁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并没有废止的情况下,两者还有什么不同?如何理解并执行,针对这些问题,便于客户和读者了解,我们特编写此文。

一、创业投资基金是一类特殊的股权投资基金,两者有差异性.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权益可以是普通股、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由该定义可看出,创业投资基金实质上是一类特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但是为什么办法要单独一章对创业投资基金作出规定呢?依据证监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中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的说明,“由于其主要投资小微企业,属于市场失灵的领域,世界各国均通过特别立法,一方面明确财税扶持政策,另一方面对其投资领域进行监管引导,以确保政策目标实现。”办法为创业投资基金专章作了特别规定:一是参照国际通行定义和2005年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创投办法”),对创业投资基金作了界定;二是规定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创业早期的小微企业,并从衔接已经建立的创业投资政策扶持机制考虑,规定享受国家财政税收扶持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其投资范围应符合国

家相关规定;三是明确基金业协会对创业投资基金实行差异化行业自律和会员服务;四是明确证监会对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方向检查等环节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而且规定在账户开立、发行交易和投资退出等方面,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便利服务”。

虽然根据办法的规定,基金业协会在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投资情况报告要求和会员管理等环节,对创业投资基金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行业自律,并提供差异化会员服务。但从基金业协会核实的信息反馈,目前对于两种基金相应登记备案管理以及后续会员服务并未做区别对待。

二、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还受创投办法约束

根据2013年6月,中央编办发布通知,明确将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在内的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职责赋予证监会,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拟订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与《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法律效力上分析,后者是2005年由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等十个部委共同发布的部门规章,从效力上讲由于二者均属于部门规章,在并未明确废止创投办法的情况下,两部办法应当同时有效。其次,后者应当认为是特别法,一般意义上而言,在同一层级的法律法规,特别法应当优于普通法。所以,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还应当接受创投办法约束。

三、创业投资基金与一般股权投资基金优劣比较

(一)法规对创投基金的限制更多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较高

据创投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具体差别见下表。

2.业务禁止

依据创投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是,一般私募投资基金没有此项规定。具体差别见下表。

3.对单个投资项目的投资比例限制

依据创投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一般私募投资基金没有此项规定。

4.最短存续期限限制

依据创投办法第十九六条的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事先确定有限的存续期限,但是最短不得短于7年,一般私募投资基金没有此项限制。

税收方面的差别请参见下表。

(二)设立创投基金有机会获得国家资金扶持与相关政策倾斜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关于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的意见中明确“发挥政府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资金的引导作用,扩大政府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规模,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带动社会资金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处于创业早中期阶段的创新型企业。”后续科技部、财政部等相关部委相继发布了《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

具体规章,规范与引导政府资金对创业投资基金的扶持。符合相关规定的创业投资基金可以进行相关项目申请。

为了便于读者清晰了解,列表如下: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创业投资基金的比较

篇三:创业投资基金合伙协议

创业投资基金合伙协议

第一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合伙组织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生效。合伙人按照本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条:合伙组织名称: 创业投资基金。

第五条:合伙组织住所: 第六条:合伙目的:从事创业投资事业,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七条:合伙经营范围: 受委托管理合伙人入股投资基金,从事创业投资管理及相关服务。

第八条 :合伙期限为 年,自全体合伙人共同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计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延长或缩短合伙期限

第九条:本合伙组织合伙人共 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增加或减少合伙人的数量。各合伙人名称及住所等基本情况如下:

1、

2、

第十条: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十一条:本合伙企业总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

第十二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比例和期限:

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单位:万元 占全

的比例 出部认缴额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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