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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创业投资

时间:2017-03-3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

业投资引导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财企〔2007〕132号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及《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精神,省财政设立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专项用于引导和支持我省创业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安排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和其他资金。

第四条 引导资金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

第五条 引导资金的引导方式主要是风险补助。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六条 引导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江苏省境内注册登记从事创业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创业投资机构)。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主要从事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活动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申请引导资金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江苏境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首期出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并承诺注册后三年内出资额达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创业载体的创业投资占对外投资总额的30%以上:

(四)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

(五)优先支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2个成功案例以上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1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10%以上:

(六)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七)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是指由职业投资管理人组建的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申请引导资金支持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第(四)、第(五)、第(六)、第(七)项条件;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管理的创业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创业服务机构,是指具有投资能力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等中小企业创业服务机构。申请引导资金支持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五)、第(六)、第(七)项条件;

(二)注册资本在2OOO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有至少2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正在辅导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不低于5O家(以签订《服务协议》为准);

(五)能够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固定的经营场地,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

(六)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或受委托管理的投资累计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享受引导基金支持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O%以上;

(三)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收入的5%以上。

第十一条 申请引导资金支持的创业投资机构不得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和省政策限制类行业。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十二条 引导资金的支持方式以对创业投资机构的风险补助为主。

第十三条 创业投资机构在完成投资后,可以申请风险补助。

第十四条 引导资金按照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于科技型创业项目金额的3%给予风险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 风险补助资金用于弥补创业投资损失,创业投资机构收到补助资金后,按《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规定作企业收益处理。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引导资金原则上在每年三月底前由符合引导资金资助条件的机构和企业按本办法通知要求将相应申报材料报所属县、市财政部门、科技部门。省属企业申报材料直接上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第十七条 申报材料由所属同级财政部门统一上报,市、县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必须对本级申请引导资金支持的机构和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填写《创业投资机构资格初审意见汇总表》、《风险补助项目汇总表》,并对申报机构和企业的材料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查,符合推荐条件的加(原文来自:wWW.DxF5.com 东 星资源网:江苏创业投资)盖公章,由申报单位所在县、市财政局、科技局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经县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审查的申报材料,在上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同时要抄报省辖市财政局、科技局。

第十八条 引导资金的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创业投资机构资格认定材料

1、创业投资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附表4);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3、企业章程、内部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机制的制度文件;

4、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5、投资管理团队主要人员介绍,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提供至少3名主要投资管理人员的工作简历;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提供至少2名主要投资管理人员的工作简历;

6、所管理或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资金规模的证明文件(创业投资管理企业需提供资金委托管理协议);

7、近三年内投资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包括被投资企业名称、行业领域、投资时间、属于第几轮投资、投资金额、占股比例、投资后运营业绩、是否被省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附表3);

8、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需将已在辅导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包括企业名称、成立时间、行业领域、企业组织形式、辅导时间等,是否被省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附表3);

9、列举至少3个所投资案例(所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并附投资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验资报告或相关企业股权证书等复印件和投资业绩的证明文件,最近的财务审计报告或投资退出证明)。

(二)补助项目申报材料

1、已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汇总表(附表3);

2、已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最近一个月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协议(副本)等;

3、已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文件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根据引导资金的要求和创业投资项目的特点,对引导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

第二十条 各省辖市财政局和科技局(县或市财政局)应定期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报告本地引导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 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金,一经发现,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将不再受理该企业的项目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篇二:创业投资机构名单

项目申报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名单

篇三:江苏省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ass="txt">苏财税[2007]95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江苏省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我们联合制定了《江苏省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我省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时,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签署相关意见后报国家税务总局。第一条 为扶持我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贯彻落实国家十部委《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须遵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或南京市发展改革委完成备案程序。

第三条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公布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名单。

第四条 在省发展改革委或南京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由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公布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名单,同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每年一次审核公布享受税收优惠的创业投资企业名单。

第五条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人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一)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在2005年11月15日《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二)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当年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兀。

(三)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在抵扣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人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第六条 第五条中“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是指从2006年1月1日开始计算,投资期已满2年以上(含2年);“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始时该企业尚未上市。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公布的创业投资企业在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一);

(二)创业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发生变更事项,应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二);

(四)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复印件;

(六)创业投资企业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签订的投资合同复印件;

(七)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验资证明书;

(八)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审计报告。

企业应于每年的二月底以前将材料报至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八条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创业投资企业的申请材料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汇总审核并签署相关意见,上报省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在接到材料后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完成审核工作,并于4月底前书面批复创业投资企业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九条 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经发现投资运作不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取消其当年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变动,按变动后的国家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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