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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基金无息贷款

时间:2017-04-25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青年创业基金贷款的申请条件和流程有哪些

青年创业基金贷款的申请条件和流程有哪些?

青年人作为最富有精神和创造力的一个群体,已经成为创业大潮中的主力军。不过由于大部分青年人都是刚毕业或者工作没几年,所以在基金方面都比较缺乏,为此2010年经国务院批准,我国成立了青年创业基金,为有需要的青年创业者提供青年创业基金贷款。今天生意鹿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青年创业基金贷款,以及青年创业基金贷款的申请条件和申请流程都有哪些。

什么是青年创业基金贷款

青年创业基金贷款是指银行针对年龄在40周岁(含)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创业愿望和一定基础的青年。在创业或再创业时提出资金需求申请,经银行认可有效担保后而发放的一种专项贷款。

而大学生毕业2年内自主创业可享受3年免交收费优惠,只要满足毕业后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条件,高校毕业生就能享受到上述优惠。毕业生在向执收单位出具《毕业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经执收单 位审核无误备案后,即可免交有关收费,具体免征的收费项目目录可在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网站上查询。青年创业基金贷款申请条件

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青年。男性必须退伍或持有免役证明。申请者与其配偶信用状况必须正常,无违法背信、无信用不良记录。不得有经营其他事业或其它任职者,故兼任其它事业负责人及股东需办理变更。申请者必须是设立未满三年公司或行号之负责人或股东。立案未满三年之幼稚园、托儿所、补习班、儿童课后托管中心、老人养护中心之负责人。持有开业证书未满三年之诊所、建筑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之负责人。申请人过去 3 年內必须受过大专校院或政府自办、委办或政府认可之民间单位所开办与创业辅导相关之课程 20 小时以上,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

青年创业基金贷款申请流程

准备材料:这些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个人或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等还款能力证明文件。贷款用途中的相关协议、合同。担保材料,涉及抵押品或质押品的权属凭证和清单,银行认可的评估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最后就是要有抵押物,抵押方式较多,可以是动产、不动产抵押,货定期存单质押、有价证券质押,以及流通性较强的动产质押等等。

填写申请:申请人持开业计划书(或贷款项目书)向贷款担保推荐机构或开业专家提出论证要求,经论证通过者可申领开业贷款申请书。

获得推荐:推荐机构组织开业指导专家或有关人员对申请项目论证后,对符合开业贷款要求的,在开业贷款申请书的推荐意见栏签署推荐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对申请人提出咨询意见,退回申请人所提供的有关材料。

身份确认: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就业服务机构取得身份确认并在开业贷款申请书的身份确认栏签章。

银行受理:申请人持已签署推荐意见和身份确认意见的开业贷款申请书,向指定银行的受理点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贷款审核:银行从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做出贷款审核意见,并在开业贷款申请书的银行审核意见栏填写意见,报送开业指导服务中心。如不同意贷款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提出咨询意见。

办理贷款:受理银行获得贷款担保意见后,即可在五个工作日内按银行信贷规章制度要求,办理贷款人的个人(或单位)担保手续和贷款手续。

青年创业基金贷款致力于通过科学的发掘与筛选,为有梦想、有能力的优秀青年提供专业的创业配套支持、培训与指导,联合优质企业,整合社会资源,扶持青年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最终达到“以教育为背景、以实践为指导、以青年为主体、以创新促发展”的宗旨。

篇二:创业必读的--国发〔2011〕16号--关于贴息贷款(无息贷款)的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总体保持稳定。预计"十二五"时期,高校毕业生数量仍将持续增长,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任务依然十分繁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就业服务,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进程,积极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

(一)在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中努力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机会。在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着力发展既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又具有较强吸纳就业能力的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中实施有利于发挥劳动力比较优势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技术战略,带动生产性就业岗位增长,努力扩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规模。大力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积极鼓励发展服务外包、动漫、现代信息技术、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创造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积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鼓励农业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在安排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和制定产业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扩大就业的需要,探索建立投资带动就业评估机制,更好地发挥投资对就业的带动作用。及时发布和宣传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专业领域的人才规划,引导高校根据行业人才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人才培养。各高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认真做好相关专业人才需求预测,合理调整专业设置,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强化实践教学和实习实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支持相关行业和产业与高校联合开展人才培养和岗位对接活动,使广大高校毕业生能够学有所用。

(二)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中小企业是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道。要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小型微型企业和创新型科技企业,将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起来,鼓励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地方财政应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对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二、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以及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各地要根据统筹城乡经济和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发展的需要,大力开发社会管理和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领域服务岗位,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重点解决好他们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人员编制、户口档案、职称评定、教育培训、人员流动、资金支持等方面面临的实际问题,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等基层岗位工作。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自2012年起,省级以上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市(地)级以下机关特别是县乡机关招录公务员,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吸引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录用计划应主要用于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要按照统一征集岗位、统一发布公告、统一组织考试、统一服务管理的原则,统筹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做好各类项目之间的政策衔接,进一步落实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的就业政策措施。切实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积极做好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工作。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要结合中部地区崛起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以及产业梯度转移的需要,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就业。各地要尽快出台

并完善相关政策,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机关工作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后级别工资高定1至2档;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

三、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稳定灵活就业

(五)落实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创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联动工作机制。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大财政投入,并积极引入风险投资资金,探索财政资金、风险投资等与大学生创业赛事的对接模式,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多渠道加大创业资金投入。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

(六)加强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各高校要广泛开展创业教育,积极开发创新创业类课程,完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积极推广成熟的创业培训模式,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和实训,提高创业能力。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特点和需求,组织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在充分发挥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作用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对基地内大学生创业企业要提供培训和指导服务,落实扶持政策,努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延长企业存活期。

(七)稳定灵活就业。各地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要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申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四、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和技能培训,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八)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各地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情况,鼓励和扶持一批规模较大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就业见习单位,为有见习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积极引导有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要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办法,明确见习对象范围、见习基地条件、见习补贴标准、见习考核评估等事项,进一步规范见习活动。认真落实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政策,基本生活补助费用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分担。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和及时调整基本生活补助标准。见习单位应加强见习场所的安全管理,并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九)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各地要积极组织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帮助其提高就业能力。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十)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结合国家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开展研究,并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所承担的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在承担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

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重大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五、大力加强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十一)加强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各高校要全面开展职业发展指导和就业创业教育,将就业指导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建立贯穿于整个大学教育期间的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和就业观念。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特点,创新就业服务模式,完善服务措施,采取组织企业进校园、召开专场招聘会和供求洽谈会、开展网络招聘等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方便、快捷、直接、有效的就业信息服务。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及其他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合作,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平台,提供政策发布、岗位信息、网络招聘、远程面试、指导咨询等就业服务。要大力推动互联网就业服务的健康发展,加强信息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求职就业行为。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需求预测,完善职业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引导高校毕业生理性求职、用人单位积极招聘和高校科学合理设置专业。鼓励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对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服务并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鼓励企业与高校合作,为大学生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帮助大学生提升专业能力和职业能力。全面落实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政策。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活动。

(十二)开展就业失业登记。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为已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要进一步完善就业登记办法,建立就业登记与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费缴纳联动机制,维护劳动者就业权益。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纳入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统一管理,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要加强合作,进一步完善以实名制为基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做好高校毕业生毕业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

(十三)强化就业援助。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将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就业援助体系,建立专门台账,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和重点帮扶,并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或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各高校可根据困难家庭毕业生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各地要高度重视大城市聚居地长时间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女性、残疾人和少数民族等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制定实施专门的就业扶持政策。(十四)保障就业权益。各城市应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按照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公务员法等的要求,进一步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对到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办理、工龄确定等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要加大对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大力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要认真执行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有关规定,保障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益。要切实落实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的有关规定,防止各类就业歧视,维护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利。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强化目标责任,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列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切实抓好贯彻落实。要加大对就业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营造良

创业基金无息贷款

好的就业环境。

国务院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篇三:详解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及流程

详解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及流程

分享到: 时间:2015-06-16 12:36:00 来源:滨海时报点击:4次

昨天,针对新区百姓十分关注的滨海新区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记者专访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详解贷款申请人条件及详细办理流程。

贷款条件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首次申请贷款的个人需要具备的条件是: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能力,且贷款到期日的实际年龄为男性年龄不超过65岁、女性年龄不超过60岁;具备滨海新区户籍或持有滨海新区《居住证》;具有固定经营场所;个人资信良好,借款人未涉及小贷、典当、担保等行业。贷款期限依照经营规模审查,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是否免息

针对小额担保贷款是否完全免息的问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符合滨海新区相关政策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其额度20万元以内的部分由财政全部贴息;对其额度在20万以上且不超过30万元的部分,由财政贴息50%。

怎么担保

针对贷款的担保方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主要有自然人反担保和房屋抵押担保两种方式。自然人即具有天津市户籍,男性年龄不超过65岁、女性年龄不超过60岁且不是申请人配偶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编职员及具有本市房产(包括按揭房产)或固定资产且有稳定收入的其他人员可以提供反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30万元。房屋(房产证、土地证齐全)可以作为抵(质)押品反担保。

申请流程

“现在已经可以在各街镇的劳动保障中心及各功能区人力社保部门办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有创业梦想的借款人可以到向户籍所在地或注册地、经营地的街镇劳动保障中心经办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资料,经办窗口收齐资料上报各片区劳动保障中心,由劳动保障中心调查审核后签订合同协议,上报区人力社保局,人力社保局审查贴息,交由银行放款。

如果创业者经营地在功能区,借款人可向功能区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并提交资料,功能区人力社保局收齐资料由银行协助调查,调查通过后交由区人力社保局签订合同协议及审查贴息,最后交由银行放款。(来源:滨海时报,记者 尹娜)

附:天津市滨海新区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方案

区人力社保局 区财政局 区国资委

为向在滨海新区范围内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诚实守信的人员自主创业提供信贷支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财政局和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的通知》(津银发〔2013〕93号)的规定,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贷款工作机制

(一)成立审贷委员会

成立以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经办银行组成的审贷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贷委”)。

审贷委负责研究和拟定区小额担保贷款年度信贷计划和工作目标;对申请的贷款项目进行审议和决策,审核不良贷款项目并提出处理意见;审贷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力社保局,主要负责审贷委日常工作,如遇有重大疑难问题,召集成员单位审议。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组织、推动、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做好贷款受理、贷前调查、贷后管理工作;负责担保基金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贷款回收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对担保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定期与经办银行、区人力社保局核对贴息金额,保障贴息资金安全及时拨付;当担保基金代偿比例超出合理额度时,有权停止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责与经办银行签署合作协议;按照区人力社保局意见,及时出具担保函;对自主创业小贷部(以下简称“小贷部”)工作进行监督;协助区人力社保局以债权人身份通过司法程序追回贷款。

经办银行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并放贷;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相关部门提供必要信息;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贷款回收工作。

(二)组建小贷部

在区国资委下属的“滨海新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内部设立“小贷部”,受理滨海新区范围内的小额贷款业务。

小贷部负责经办自主创业小额贷款的审核和担保工作;负责担保基金的运行,实行专款专用,保障资金安全;负责小额贷款的项目评估和项目管理;负责借款人相关手续的审核工作;负责需审贷委审议的重大疑难问题相关材料;代表担保公司向经办银行提供一般责任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及时与经办银行交换和通报借款人有关信息;强化风险控制,对贷款项目进行跟踪监督,负责出现代偿后的追偿工作。

(三)设置经办窗口

分别在区人力社保局三个局属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设立小额担保贷款经办窗口,与经办银行、担保公司小贷部共同对项目进行贷前审查,出具初审意见、申报材料和担保意见,负责项目的贷后管理。

二、贷款对象

(一)初次贷款

在滨海新区注册、经营的个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小额担保贷款。

1.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能力,且贷款到期日的实际年龄男性年龄不超过65岁、女性年龄不超过60岁;

2.具备滨海新区户籍或持有滨海新区《居住证》;

3.具有固定经营场所;

4.个人资信良好;

5.借款人未涉及小贷、典当、担保等行业。

(二)二次贷款

已取得过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并已按期偿还全部本息、目前经营项目运行良好且吸纳2名以上新区户籍失业人员就业,需要第二次贷款支持的上述人员。

三、贷款额度、期限和贴息标准

1.个人首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根据其项目资金实际需求、偿还贷款能力及个人征信记录等情况,贷款金额不超过30万元;合伙经营的,按符合贷款条件的合伙人人均10万元的标准累加,贷款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已取得过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并已按期偿还全部本息,其经营项目运行良好且具有还贷能力,申请第二次贷款的,贷款额度按上述标准执行。

2.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3.符合滨海新区相关政策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其额度在中央规定贴息额度10万元范围之内的,由中央财政按照贴息利率予以贴息;对其额度在10万以上且不超过20万元的部分,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各按照贴息利息利率的50%予以贴息;对其额度在20万以上且不超过30万元的部分,由区财政按照贴息利息利率的50%予以贴息。

四、贷款办理程序

(一)个人申请

借款人向户籍所在地或注册地、经营地的经办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资料:

1.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

2.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和婚姻证明,已婚者配偶的身份证;

3.《就失业登记证》,申请人和反担保人的个人征信证明;

4.年检合格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5.合伙人或股东贷款时需提供《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和《公司自然人股东名录》(加盖公章);

6.贷款5万元以下的应届学生原则上可取消反担保,实行个人信用担保;

7.第三方信用反担保材料,包括自然人或其他反担保材料。

(1)自然人反担保材料

具有天津市户籍,男性年龄不超过65岁、女性年龄不超过60岁且不是申请人配偶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编职员及具有本市房产(包括按揭房产)或固定资产且有稳定收入的其他人员可以提供反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30万元。

自然人提供反担保的,需提供当面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包括展期继续担保的意见)和自然人个人证明材料,个人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上年度的社保缴费记录、工资流水单、住房公积金查询单或纳税证明。

(2)房屋(房产证、土地证齐全)可以作为抵(质)押品反担保。

(二)经办窗口初审

经办窗口应在收齐申请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经办银行对申请人创业项目进行调查,核实合伙经营或二次贷款申请人经营企业(项目)及吸纳失业人员情况,对贷款项目进行核实、对项目的经营状况以及贷款申请人的偿还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估、对贷款提供的额度和偿还方式提出书面报告,在《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初审意见,符合贷款条件的,将申请资料送区人力社保局审查。

(三)人力社保局审查

区人力社保局及时对各经办窗口提交的贷款项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信贷管理规定,进行慎重审查;审查为同意的,在《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审查意见,送担保机构并及时办理相关贴息手续。

(四)担保机构出具担保意见

担保机构接到区人力社保局书面审查意见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核定贷款担保额度及贴息比例,并出具担保意见,由小贷部及时反馈经办银行。

(五)经办银行审批放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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