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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与政府审计的关系【国家审计要服务于政府治理】

时间:2019-02-04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一、国家审计要促进政府职能的有效实现    国家审计作为评价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一种审计监督形式,通过揭示和揭露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有效地发挥其职能作用。社会是一个动态发展的系统,政府适应不同的发展时期,有不同的经济与政治目标,这意味着不同时期国家审计的重点也是一个与政府目标协调且动态发展的过程。
   完善政府治理是国家审计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政府治理越完善,国家审计监督工作就越容易进行,国家审计的作用就能得到充分发挥;相反,缺乏政府治理机制,或缺乏政府治理理念,国家审计监督工作就很难进行,国家审计的作用就得不到充分发挥。国家审计职能首先定位于政府治理,取决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双重职能。国家审计应该通过自己的审计行为,促进政府职能的有效实现。
   国家审计不同于社会审计,其更多肩负的是对国家宏观经济发展和政府经济行为有效性的一种评价和监督,应将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作为国家审计的终极目的。我国国家审计在政府治理中具备强化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监督机制、提高政府治理效率、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实现政府治理公开透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职能,通过审计监督客观公正地评价政府的经济行为及其制度安排的合理性,为政府经济政策的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提供强有力的依据和支持,必将成为对政府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履职责任进行监督和评价的有力工具和手段。
   二、国家审计要促进政府建设
   政府管理体制创新受到各界的一致关注,塑造服务型政府、透明型政府是国家治理,更是政府治理的重要目标。政府责任己经成为现代国家审计机关关注的重点。从而,国家审计工作不仅要促进政府效能发挥,也要作为政府建设的推动手段之一,本质上也有利于国家审计工作的效能。
   政府责任是国家审计的三大目标,即真实、合法、效益的深化发展。真实、合法的目标是国家审计的基础目标,效益(包括效率、效果)是国家审计的常规目标,三者之中虽然已经包含政府责任的目标,但并未将其作为重点。政府责任目标的提出,则是明确要求在效益审计的基础上,不是简单地就效益讲效益,而是要就效益讲责任,国家审计要评价政府法定职责的履行情况,并通过政府责任审计目标的实现,完善政府管理,推进政府的民主法治化进程。
   中共十六大提出,要发挥审计在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中的作用,中共十七大报告指出,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必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推进,这是时代对国家审计的要求,是国家审计本质的时代体现,同时也是国家审计战略的基本选择。
   国家审计关注政府责任,并不仅仅是监督政府,而是政府运用审计的手段,要建设透明化的政府。通过审计监督,来督促掌权的部门以及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正确地行使各自所拥有的权力。审计公告制度的全面推行,通过公开披露政府部门责任,实际上也就是将政府责任公诸于众。审计机关不能满足于简单的揭露问题,要从政府依法行政的高度,从政府责任的高度,科学地选择审计重点,要与政府的工作中心和政府的民主法治进程同步,为政府全面履行行政职责服务,同时为纳税人的民主监督服务。
   三、我国国家治理要逐步由“内部审计”到“独立审计”
   纵观世界各国国家审计的产生和发展,无论国家的治理模式和最高审计机关的隶属关系如何,国家审计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始终通过依法用权力制约权力。与此同时,国家审计体制也随着国家治理的需要而逐步的创新。
   我国的国家审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署成立于1983年9月5日,是我国最高审计机关。审计署是国务院组成部门,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我国的国家审计事实上是政府审计,实质上是政府部门的“内部审计”。在20世纪80年代初建立政府审计制度时,采取国家审计机关隶属于政府部门的行政模式,这与我国当时的政治经济环境是相适应的。这是因为,当时我国的政府部门普遍缺乏内部控制并且尚未建立起内部审计制度,因此作为国家最高管理机构的政府,此时不仅要制定国家整体规划、调控国民经济发展的全过程,还要对政府各部门履行其各自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国家审计模式应该是与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是依据国家的政治经济环境而选择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巨大发展,“内部审计”模式受到相应的挑战。
   在我国《宪法》和《审计法》中,规定了审计机关具有独立的审计监督权。修订后的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表明我国已意识到依法审计对保持国家审计独立性的重要意义。
   为确保国家审计的独立性,我国的审计模式也应该逐步由“内部审计”向“独立审计”转化,也就是说,我国的政府审计模式要逐渐由行政模式向立法型模式过渡。我国国家审计发展的目标模式是建立隶属于“人大”的国家审计管理模式,同国体、政体相适应,同依法审计相适应,能够调整国家审计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审计署与地方审计机关的领导的内容和方式,对地方审计机关工作检查和监督,审计署与地方审计机关在重要审计领域的合作。
   总之,国家审计服务于政府建设、服务于政府职能的发挥,这就说明政府审计应该通过审计行为,促进政府职能的有效实现。改革是把双刃剑,会触及多方利益,无论是政府体制还是审计体制的改革都会遇到利益团体的阻力,审计就是对权利的制约,而在一定程度上,审计机关并没有被真正赋予这种权利,建立健全相应的政治经济体制,是国家审计建设的重中之重。
   (作者单位:陕西省行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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