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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话语预设推理及其有效性浅析]话语预设

时间:2019-01-3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预设是话语中的一个重要现象,具有潜在性,基础性的特点。不当预设对当事人的法益侵害值得学界关注。有效的司法话语是保障当事人权利的保证,而判断司法话语有效性与否是通过预设与话语语境事实的比对进行判断的。预设潜藏于话语之中,需要通过推理显现。预设推理就是运用预设生成的引发条件和触发语,根据语用规则回溯推理预设的过程。预设推理的过程需要满足事实性、共识性和切适性等要素才能保障预设推理的有效性。
  [关键词]司法话语;预设推理;有效性
  [作者简介]彭榆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理论专业在读博士生,湖北武汉430060
  [中图分类号]DF0-0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434(2012)01-0192-05
  预设,也被称为前提,其本意是预先的设定或先决的条件,指的是说话者在说出某个话语或句子时所认定存在的先决条件,即说话者为保证句子或语段的合适性而必须满足的前提。预设在交际中的重要意义在于保障话语逻辑层面的有效性和语言效果的适当性。规约的使用预设在语言交际中有积极作用,比如,可以减轻表述负担,增强话语说服力等等。很多法学人士研究怎样用预设的方法追究他人责任的话语技巧性问题。笔者发现,在实践的司法过程中,故意进行不当预设让被追究人进入“预设圈套”的情况却在很大程度上侵犯了被追究人的权益,导致司法不公的现象比比皆是。笔者试图通过推理司法话语中的预设,以此来检验司法话语的恰当性与否,从而保障因不当预设而被错误追究的当事人的权益。
  一、司法话语预设推理分析
  根据逻辑学的定义,推理是根据在前的一个或一些判断得出另一个判断的思维过程。预设推理是以话语预设作为推理结论的推理过程。预设推理是根据话语陈述中的信息推理逻辑结论的过程。预设作为推理结论不需要依靠其他的命题而存在,它的存在仅仅根据事实、交际各方的共识,或者会话方互相的共识妥协为基础。当一个话语说出时,预设就已经存在,但是,因为其潜在性和隐蔽性,还是要通过推理的方式让其显现出来。利奇认为,预设对于展开话语交际起着根本性的作用。当两个人交谈时,他们有着各方面的共同背景知识,这些背景知识包括某一场合的共同知识,也包括对世界共同知识,这些都是预设的形成基础。预设推理就是根据交际各方说出的话语,考虑到逻辑概念、语义、语境等因素,依据预设生成规则推理预设的回溯推导过程。预设的析出对于判断司法话语本身的性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预设的引发条件与触发语
  我们判断一句话语有无预设和有什么样的预设,就要看看话语是否满足预设的引发条件。在话语中往往有些导致预设的词或者结构,这些词或者结构被称为预设触发语。
  我们称预设的引发条件为(I)
  那么,在交际语境C中,说话者S对听话者H说出一句话“U(FA)”时,S相信语词,短语或子句“B”所指的事物或事态存在并且相信H也相信“B”所指谓的事物或事态存在,那么,
  (I)(1)“B”是直陈话语中的专名,摹状词,量化名词,名词短语,或者非重音部分:
  (2)“B”,是由直陈话语推出的话语中的专名,摹状词,量化名词,名词短语,或者非重音部分;
  (3)“B”是疑问话语或命令话语加上真诚准则推出的语句中的抽象语句。
  (I)就是话语中的预设的引发条件。有了(I)这个条件,则意味着话语中可能存在预设。(I)有三种状况,分别指示的不同话语形式,直陈话语,特殊的直陈话语,疑问话语和祈使句三种结构。
  另外,对于预设的触发语,很多学者提出了预设触发语的词或结构的类型,其中莱文森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列出了13种类型,主要有确指描述语、叙实谓词、蕴涵动词、改变状态动词、反复词语、判断动词、时间从句、分裂句、隐性分裂句、比较和对照句、非限定性定语从句、反事实条件句等。有了触发语这个话语就应该有某种预设。莱文森就认为,一句话语至少有一条预设,因为话语的结构决定了话语一定会有相应的谓词。尽管根据预设触发语话语应该有某种预设,但是预设还要跟实际的语境进行比较,才能确定预设的真实存在。预设的触发语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会触发预设,预设是可以被取消的。
  (二)司法话语预设推理模式
  以日常话语为研究对象的预设理论同样也适用于司法话语。但是,司法话语的话语类别不如日常话语丰富。司法话语受制于一定的话语形式,主要是通过互动问答、陈述、祈使句等方式进行交际。而且司法话语的目的性很强,主要是为了进行责任性追究。司法话语总是发生在一定的语境之中,因此,预设有很强的语境依赖性,并且对语境非常敏感,在不同的语境下可以推出不同的预设。预设产生以说话人的认知水平为基础,在预设生成的过程中。说话人就考虑了语境、谈话各方的认知、背景、熟悉程度等因素,正是因为考虑因素复杂,在预设回溯推理过程就越难以形成如三段论一样的形式化的推理模式。因此,预设推理过程只能从预设引发条件(I)和触发语来探讨司法话语预设推理的过程。
  根据语言逻辑学家给语用预设下的定义:“在交际语境C中,说话者S对听话者H说出一句话语U时。S预设的语词,短语或子句‘B’所指谓的对象或事态存在,在听话者知道或认识到B存在,那么B所指谓的对象或事态即为预设”。进行预设推理时,首先要找到司法话语中的引发条件(I),满足了引发条件就意味着话语中有预设的存在。在司法过程中。特别是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往往是多个当事人针对一个法律主题进行话语交流。
  我们把多人参与的司法预设推理的模式表示为如下模式:
  S∧S1∧S2…U…H∧H1∧H2…(I)…C∧C1∧C2→B"
  说话人S,听话人H,话语U和语境C都是预设推理的前提,根据预设生成的引发条件和触发语推出预设B,即为话语U的预设。S、H、U、C中的任何一个因素改变,都可能导致不同的预设B。在司法过程中,说话人S和听话人H都是法律话语的参与人。U则是关于法律构成要件的话语。一般情况下,S都是司法过程中占有主动权的一方,可能是侦查人员、公诉人、法官,也可能是原告代理人,而H相对来说是较为被动和弱势的一方,可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证人等。所以在司法会话中,说话人S总是表现出强大的权力,极有可能侵害听话人H的权利。因此。需要通过预设来检验说话人S话语的合适性与否。
  在司法过程中。除了多方交际的预设推理模式之外,还有单一视角的预设推理模式,即“否定测试法”(negation test)的推理模式。比如司法判决书就是审判人员从自身角度叙述司法判决形成过程的话语,主要是援引法律法条运用于法律事实,“否定测试法”(negation test)的推理模式主要运用于检验所用法条适当性的情况。
  其表达如下:语句A预设语句B,当且仅当
  (1)如果A,则有预设B
  (2)如果非A,也有预设B   即A与非A的预设相同时,B可以认为是A的预设。在实际运用中,首先根据触发语找到肯定的预设B,然后把语句A进行内部否定,再次根据触发语找到非A的预设B",如果B=B",则B就是语句A的预设。这个推理过程以弗雷格预设定义为基础,分别从语句和它的否定出发,仅仅从说话人的角度推出了预设B的形成。这种推理的模式更直接的反应了预设与语句之间的逻辑关系,也直观的表现了说话人对听话人和语境的主体认知。单一角度的预设推理的效果是在特殊情况下会增强话语的力度。
  二、司法话语的预设推理有效性
  (一)预设推理有效性分析
  常规推理的有效性主要指逻辑层面的有效性,即前提对推理结论有逻辑上的支持度。而预设推理的有效性指的是语言的有效性。语言的有效性主要表现为以言取效,以言行事两个方面。所以,预设推理有效性要根据预设与语境的对照效果来判断预设是否可能对他人的行为造成一定的影响。如果预设推理的结论与话语语境一致则话语有产生影响的基础,此时的预设推理是有效的。
  日常话语的预设推理的有效性的话语表现就是预设要有所指。日常话语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进行信息交换,只要预设有所指或者双方认为有所指,话语就不至于荒谬,就能达到交流的目的。弗雷格认为当一个说话人从说出一句话语时,如果不考虑语境和听话人的情况时,这句话语仅仅只有含义而没有所指。而这句话是否有语效,则要看根据这句话推理出的预设是否有效。如果预设与语境相符,说话人说出的这句话的预设就有所指,因此,这句话语也是有效的。预设推理的有效性是与具体语境联系的有效性,预设的真假决定话语的荒谬与否,而预设的真假由事实决定的,很大程度受语境的影响,说到底,是事实决定了话语的真假值或者荒谬。
  (二)司法话语预设推理有效性
  司法话语是从话语的范畴中截取的在司法过程中的语言和言语,是指人们在司法过程中说什么,如何说以及所说的话带来的社会效果。参与司法过程中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言语,公安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询问,法庭审判中的当事人,参与人的语言和言行,法官的司法判决都是司法话语的研究对象。司法话语是与司法判决的公平正义最直接相关系的言语。关系着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在司法话语中,预设作为司法话语的前设条件和决定话语真假值的重要指标对于话语的有效性有着重要的作用。
  在司法过程中,说话人往往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与对方互动,企图让对方接受己方的观点。因此,推理司法话语的预设只能从说话者角度出发。上文提到的预设的定义表明司法预设推理的有效性的标准之一:共知性(common ground)。预设是一个从已知的话语推出潜藏于话语之后的预设的过程。那么预设的形成过程的特征也就成为预设推理有效的重要因素。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共知性应当作为预设推理有效性的一个标准。“斯塔纳克(Stalnaker)认为预设从根本上讲是一种语用现象,是在交谈过程中说话双方假设的一个部分,他称之为共知性(common ground)。”共知性这一特点有多种表现形式。有时表现为众所周知,有时表现为话语双方或者多方所知,而其他人却不知。共知性是话语各方得以顺利交流的重要条件。所谓“话不投机半句多”中的“不投机”也可以认为缺少共同认知,话语各方缺少共知性而无法顺利交流的阐述,使话语无效。预设具有主观单向性,隐含性和动态性的特征,这一特征时刻可能导致说者和听者不知所云。因此,在司法过程中,处于强势的法律说话人往往会根据自身的认知臆断一些法律事实的存在,而且认为听话方也知道这些事实,也就是自己构建了双方共知的假象。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这种双方共知的假象极容易侵犯听话人的利益,造成冤案的产生。
  司法话语预设推理除了具有共知性以外,还要考虑到施行言语行为的恰当条件。因此,交往推理模式中的预设也是保证话语具有合适性和真实性的预设。切适性(felicity),又叫适当性。Fillmore认为预设就是指“通过一句话来合适有效地实施某一个言外行为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例如,在与不同的对象交流过程中就应当采取不同的话语模式。对待小朋友则话语方式要稚嫩,对待长辈话语方式要尊重和沉稳,对待同龄人则要轻松随和。如果在交流过程中不考虑言语的切适性则无法出现预期的交流效果从而出现预设失误。司法话语的形成过程中也要考虑切适性的要求,因此,在语用预设推理过程中也要注意到语用预设的切适性的特征从而正确推理出预设。
  司法话语预设推理有效性标准除了以上的标准外还必须具有合法律性的标准。因为法律人的话语往往要受到法律的约束,普通公民可以说的话语,法律人可能因为受到法律的限制而不能随意说出。比如,法官的话语就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要具有中立性,如果根据审判人员的话语推出的预设有偏袒诉讼参与人一方的状况,审判人员的话语就不具有合法性。除此之外,司法话语预设推理有效性还需要多一个标准,那就是价值判断标准。法律作为人文科学,有时很难判断案件发生的语境是如何,很多情况下案件事实只是无限接近案件真实发生的情况,甚至很多时候是构建的,而且很多情况下语境极度缺乏,此时,只能采用价值判断作为预设推理有效性的标准。语境中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文化因素,而价值正是文化的积累,比如在双发拿不出证据,或者证据受到质疑的时候,此时可以采用中国的传统的价值判断标准,特别是涉及到孝道、拾金不昧、乐于助人等中国传统价值观时更要采用这样的标准。
  三、预设推理之司法话语有效性实证分析
  司法话语的主要会话形式是直陈话语,比如,犯罪嫌疑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诉讼参与人对事实和观点的陈述等;疑问话语,比如,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代理人对证人的提问等;除了以上两种会话形式外,还有命令话语,比如,审判长宣布“现在开庭”等。笔者试图通过一些实例分析两种会话形式的预设推理有效性,笔者主要通过一些预设无效的范例来说明在司法话语中应当规避无效预设的情况。
  (一)司法直陈话语的预设推理分析
  直陈话语是司法话语的一个重要的形式,在司法语境中。法律参与人陈述案件事实表达自己的观点、审判人员司法判决陈述等都属于司法直陈话语。根据预设推理的规则,在直陈话语中先找到预设触发语,在直陈话语中,专名、幕状词、名词、非重音部分等都是可能产生预设的部分,因此就满足了预设推理条件(I),在法律语境中没有话语对生成预设的部分进行取消。则意味着司法话语有预设命题存在。接着把推理预设的结果与法律事实进行比对。还要看是否具有共知性、切适性、合法性等有效性标准,如果能够满足这些标准则能够判断预设推理是有效的,进而可以判断这个司法话语就是有效的。下面将举例说明:
  司法判决是典型的直陈司法话语,司法判决一旦形成其预设相对固定,要想研究司法判决的 有效性,对其预设进行推理并进行有效性分析是必要的。预设的成立是司法判决有效的先决条件,预设的荒谬或者无所指则可能导致司法判决的荒谬或者缺乏有效性。引起法学界轰动和道德诚信危机的彭宇一审判决就是因为预设的失败而导致了司法判决的有效性缺失。
  彭宇案的一审判决认为,“如果彭宇是见义勇为,更符合实际的做法是抓住撞人者,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的家属到来后,彭宇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的情形下,让其家人送其去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他并没有这样做,其行为与常理相悖。”根据以上推理,一审判决书中,法院认定原告老太太系与被告彭宇相撞后受伤,而非其所称的见义勇为,据此酌定彭宇补偿45876元。根据预设推理模式,一审法院司法判决可以推出一“撞人者才应当送被撞人去医院,没有撞人的人不应当送被撞人去医院”作为司法直陈话语的非重音部分,满足了预设引发条件(I),而话语中也没有取消该预设的话语,因此非重音部分就成为司法判决的预设之一。接着我们看下预设的有效性,彭宇遵循“见义勇为,做好事的观念,认为见到有人受伤就给予救助,不论与自己有无关联”,因此,一审判决的预设和彭宇观念中的预设不具有共知性也不具有切适性,另外,从价值判断上看,彭宇的观念更符合中华民族长久以来的道德观念这一话语语境要素,司法判决的预设推理过程也不符合司法案件发生的语境。因此,这一预设推理过程是缺乏有效性的,预设的瑕疵必然导致司法判决合理性的缺失,这也是导致该一审判决引起争论的深层原因。
  直陈话语有多种分类,直陈简单话语,直陈复合话语,特别的直陈话语等,这些话语都至少存在一个预设命题,只有所有的预设命题具有有效性才能推出司法直陈话语有效的结论。
  (二)司法疑问话语预设推理分析
  司法过程中采用最多的就是“问-答”式的话语形式,例如,在刑事案件中,公诉人、律师、审判人员与证人、被告之间的对话就是前者问,后者答的话语形式,在民事审判中,原被告双方也是采取问答的方式进行辩论的。疑问话语在司法话语中占有很大的比重。疑问话语形式主要有三种,选择疑问句,是否疑问句,特殊疑问句。当法律参与人提出疑问话语时,根据真诚原则,问话人相信疑问话语的回答为真,这就满足了预设规则的引发条件(I),并且在回答中没有取消预设部分。则答话部分的预设就存在。推出预设之后,根据预设推理的事实指谓共知性、切适性、合法性标准判断预设推理的有效性。
  故意进行无效的预设推理的确是侦查的一个重要手段,但是预设的使用也需要依法使用,不能滥用预设。下面以梁丽案作为疑问话语预设推理的案例。
  公诉人;为什么价值300万的黄金会在你家出现?
  梁丽:我上班的时候捡到的。
  公诉人:你是如何捡到的?
  梁丽:我看到机场XX大厅有个没人要的箱子,我以为是别人扔的不要的,所以就捡了,这也是我们清洁工的工作。
  公诉人:那你当时为什么没有上交公司或者机场?
  梁丽:我想先工作边工作,边看有失主来拿东西没有,我以为是电瓶,有同事想电鱼,所以我们打开并且一起看的,有同事作证。
  法官:打开之后你看到了什么?
  梁丽:我看到了黄黄的东西,以为是街上卖的那种假的项链。
  法官:你认为这是假项链,你的同事也没有认出来?据机场金店的工作人员说你同事拿着几条项链让金店的工作人员看过。人家说是真的。这你怎么解释?
  梁丽:当时回来我以为他们骗我。
  公诉人:那么,事后你为什么带到了家里?
  梁丽:我开始带到了厕所想等失主来认领。结果没人认领,我听说失主报案了,想第二天交给公司的,结果你们警察就来了。
  在这段公诉人与梁丽的法庭调查中,公诉机关的问话:“为什么价值300万的黄金会在你家出现?”“你认为这是假项链,你的同事也没有认出来?据机场金店的工作人员说你同事拿着几条项链让金店的工作人员看过,人家说是真的。这你怎么解释?”这些疑问话语中根据真诚原则,公诉人进行了一系列的预设:1)有300万黄金首饰存在,2)梁丽知道其黄金首饰为真货并趁人不知“偷”之。回答公诉人的问话,应当回到事发当时的语境。在当时的语境下,梁丽的行为并不是如公诉人所进行的预设,因此,梁丽的回答“我看到机场XX大厅有个没人要的箱子,我以为是别人扔的不要的,所以就捡了,这也是我们清洁工的工作”这一回答的预设是“我捡了箱子”,“我看到了黄黄的东西,以为街上卖的那种假的项链。”这一回答预设了“我不知道首饰真实价值”。因此。说话人相信并且相信听话人相信预设,这满足了预设引发条件,但是由于听话人并不相信说话人的预设,因此,对于公诉机关进行的预设缺少共知性这个重要的条件,预设推理是无效的,因此,公诉人员疑问话语的预设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正是因为疑问话语预设无效,无法认定梁丽的盗窃的犯罪事实,因此不能以盗窃罪认定。需要注意的时,对于共知性的认定,只能是对法律事实的共知性的认定,不能是对法律知识共知性的认定,在犯罪嫌疑人对法律知识不具有共知性的情况下,也不能因为司法人员熟知法律而犯罪嫌疑人不知法律而逃脱法律的制裁。只有在对法律事实的共知性认定上才对犯罪嫌疑人的罪与非罪、罪轻罪重有重要意义。另外要提到的是,本案中法官的提问:“你认为这是假项链,你的同事也没有认出来?”根据真诚原则,法官预设梁丽和她的同事认出这个项链是真项链,从而断定梁丽犯有盗窃罪。但是要注意的是,法官作为一个价值中立的判断者,不能够超越自己的权限,在法庭没有庭审结束的时候不能够得出有罪的结论。因此,本案法官的问话中的预设推理过程不具有合法性,即法官超越了自己的权限,因而其问话也是有瑕疵的。
  
  [责任编辑:舒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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