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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当代经济评述【美国DMCA项下反规避问题评述】

时间:2019-01-3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1998年颁布的美国跨世纪数字化版权法规定了版权者技术保护措施,并禁止对这些措施的规避。面对版权保护的新挑战,跨世纪数字化版权法具有一定的进步性、可取性,本文将从学理角度,论证DMCA对于言论自由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忽视应得到修正。
  关键词:DMCA 反规避条款 版权保护 言论自由 合理使用
  DMCA(美国跨世纪数字化版权法)签署于1998年,吸收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通过的WCT和WPPT最核心的内容,规定了保护版权者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义务。而DMCA项下反规避问题主要涉及技术保护措施方面。对于DMCA反规避条款,各国学界都提出了质疑,以下将从学理角度,结合版权保护的发展趋势对DMCA项下反规避问题进行评述。
  1 DMCA反规避条款简述
  技术保护措施是指一种限制或阻止某些未经授权的版权行为的技术、设备或其组成,而且这种技术、设备或其组成按照其正常操作程序是被设计具有上述之目的。一种技术保护措施可能未被其他技术措施破解、攻击或者规避只是暂时性的,这就形成了对技术保护措施的规避。因此,DMCA不但规定了WCT、WPPT反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而且对这种规避也做了禁止性规定。
  DMCA第1201条第a款第1项(A)目规定“任何人不得规避有效控制受保护作品的访问的技术措施”。而第1201条第a款第2项禁止制造、进口、提供给社会公众,或买卖形成规避的技术、产品、服务、设备、元件或其机器的其他组成部分。
  版权保护的技术措施确保了版权人对在线作品内容的控制,有利于改善在网络环境下版权人对其版权的保护所处的劣势地位,并有效地保护其作品版权。但从另一个角度讲,版权法阻碍公众对原始表达适当使用。就DMCA而言,它保护了版权,却和美国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自由之间存在这一种紧张的关系。两种利益的权衡需要上升到版权法的理念上进行分析。
  2 版权保护与表达自由
  版权保护赋予作者使用其作品的垄断权,禁止他人使用;而表达自由则保障并鼓励一切形式之作品的自由使用与传播。由于版权法允许从思想市场上排除某些言论,它显然就与言论自由公然对立。
  版权保护与表达自由的对立本质上是作者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冲突问题。事实上,作者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既相互独立,存在对立,却又互相依存。现代版权法的理念就是作者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双重保护。平衡二者的利益关系是版权立法的基本宗旨和目标。纵观全球范围内的版权立法,世界各国主要采用了两种方法用以调和版权保护与表达自由,一是思想/表达二分法,二是合理使用制度。
  2.1 思想/表达二分法。
  思想/表达二分法为版权保护划定了一个基本的界限,版权不保护思想,只保护对思想的表达。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的价值在于,在区分作品的表达与思想、事实的基础上,版权法只承认表达受到保护,任何人可以任意使用他人作品中的想法、概念、原则等,包括在自己的作品中介绍、重述,出版或以各种媒体传播,从而达到保彰这些信息能自由传播的目的。
  然而,二分法作为一个重要原则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模糊性,思想/表达的外延范围很难明确认定。在很多情况下,如果不复制用于传达思想的特定表达,很多思想是很难传达的。版权保护范围逐渐扩大的趋势,思想/表达的不明确性,难以满足特定情况下的辨别要求。
  2.2 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非版权人基于合理的理由,以合理的方式使用作品而不需取得版权人许可,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版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一种版权限制制度。
  合理使用是在版权保护前提下,以明确的法律规则对版权保护的范围作出的具体限制,使人们可以在特殊情况下自由、无偿地使用他人作品,从而达到协调作者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矛盾的功能。
  3 数字化下的挑战与反规避条款评述
  数字化技术的发展使每一个人都可以随时随地向全世界发表自己的言论;另一方面,每一个人也都可以随时随地向全世界传输他人的作品。因此,当每个人的表达自由得到实际兑现时,版权人利益也遭受严重受损。在此背景下,各国纷纷针对数字化与网络化传输的新特点,设立了“技术保护措施”、“权利管理信息”等制度。这些新制度引发了广泛争议,其中作为最早也最完整地规定了反规避条款的DMCA是争议的核心。
  笔者认为,DMCA将利益平衡的天平倒向了版权保护一方。DMCA违反美国宪法,妨碍社会公众的言论表达目由。如任何人再公开发表文章,指出某种汽车的安全隐患或某种轮胎的设计缺陷时,都有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剥夺了社会公众合理使用作品的机会,不合理地限制合法用户对作品的正当使用。如访问技术措施对于公众使用作品的限制。
  反规避条款的设立并不是没有道理。它主要是基于网络的无限复制性和快捷的全球传播性而产生。版权作品在数字环境中比在模拟环境中显得更脆弱,也更易于遭到攻击,版权人因非授权使用而遭到的经济损失也更大。但是反规避条款与合理使用制度形成了矛盾,打破了传统版权法一直试图保持的平衡。在信息更多地通过数字网络传递给公众的时代,反规避条款将增加获得这些信息的障碍。这些障碍很可能影响到处于公共领域的科学知识的传播。
  2010年10月26日,DMCA做了最新修改,规定了在新增的六种情况下,对有关技术的破解不构成侵权,而属于合法行为。其修改,使公众充分分享技术进步带来的利益,有利于推进基于文化教育使用,特别是利用信息网络获取与利用知识、信息,是作者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进一步趋向平衡的产物。
  笔者认为从法的价值来看,立法应该保持言论自由和版权保护的平衡。但基于目前新技术带来的挑战,立法上需要有所侧重。而目前应该更倾向于保护言论自由,否则将本末倒置。表达自由已为个人幸福与发展、社会民主与进步所不可或缺。只有表达自由得到实现,版权利益才真正成为现实。而版权保护的目的在于作者的表达自由与公众的获取自由等得到了全面实现。因此表达自由视为版权制度与相关产业发展的“引擎”。作为终极目标应该首先被保护。
  4 结语
  尽管技术保护措施对合理使用具有冲击作用,遭到了广泛的批评,但在新的制度产生之前,技术措施仍是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保护版权的重要手段。修改后的DMCA对技术措施的保护目前已有较完整的规定,但是仍使利益的天平无法平衡。为平衡著作权人利益与用户的利益,保障信息网络空间信息的自由传播利用,增进公共利益,需要对技术措施作出更多的限制,放宽社会公众合理使用版权作品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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