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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冲击下奥运冠军、体育明星产权边界探析]奥运冠军

时间:2019-03-01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 运用文献资料、实证等方法分析当前奥运冠军、体育明星产权边界问题,得出当前奥运会冠军、体育明星收入来源多样化;当前国内奥运会冠军、体育明星产权模糊等现象;基于运动员收入渠道多元化视角提出举国体制下奥运会冠军、体育明星“多产权”边界探析。
  [关键词] 人力资本奥运冠军体育明星产权边界
  20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已有了较高的水平,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在发展中不断的改善和提高,对体育运动的要求也日益增加。同时我国奥运冠军、体育明星在社会化、产业化的道路上也取得了可喜的进步,开辟了广阔的市场需求和资金来源。奥运冠军、体育明星的产业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部分,是我国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及国际体育商业化冲击的必然结果。奥运冠军、体育明星不仅能满足人们对生理健康、心理健康和社会功能健康的需求,其价值还表现在它的经济学意义上,它给社会带来的经济产出,远远大于社会对它的经济投入。职业化是中国运动员的财富积累在时间上的分水岭,作为体育产业,必须以奥运冠军、体育明星的发展为生存依托,开发奥运冠军、体育明星等自身的经济功能和价值功能,实现其资本增值并通过市场机制进行再生产,使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得以实现,以增强体育自身的造血能力,建立体育经费的补偿机制,形成体育事业良性循环发展,但事以愿为,当前各种现象的出现,不得不使我们重新审视奥运冠军、体育明星的产权问题。
  
  一、奥运会冠军、体育明星等经济纠纷现象
  
  改革开放,尤其是邓小平南巡讲话以来,中国社会在经济文化方面取得的巨大进展是运动员财富快速增长的社会背景。无论运动员的财富具体来自何方,从营销的角度看,总脱离不了市场需求这个最原始的动力,离开了市场,一切都免谈。同时,体育的职业化也是促成运动员财富快速增长的重要条件。职业体育的政治功利目标则起到了助推剂的作用。大型国企对职业体育的参与,让烧钱的活动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也让球员财富的增长越来越偏离市场能够承受的轨迹。
  近些年来,因为职业体育盈利后利润分配问题造成的麻烦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应。远的有马家军当年的风波,是由于运动员得到的收入没有满足个人的原定目标,出现了运动员的“出走现象”及全运会赛场上的“战术失控现象”。近的有田亮之所以被国家跳水队开除,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和国家游泳管理中心的经济纠纷,田亮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心上缴自己商业活动收入的50%。其实这些围绕运动员财富分配发生的纠纷归根到底会牵扯到运动员、运动员成绩的产权归属问题上。
  
  二、奥运会冠军、体育明星等收入来源多样化
  
  在体育职业化之前,中国运动员的收入大多来源于政府财政,也就是他们从体工队拿到的工资。而当前,奥运会冠军、体育明星等的收入来源多样化已经大大超过从前。目前的榜单第一名:姚明(篮球)15000万,第二名:刘翔(田径) 3100万~3300万,第三名:孙继海(足球)1270万,第四名:郭晶晶(跳水)950万~1000万,第五名:田亮(跳水)900万。以姚明为例,虽然大家都知道姚明那份顶级薪水的合同,但这只是姚明全部收入的一部分,因为在他身上还有价格不菲的包括中国联通、苹果电脑、Visa信用卡、豪雅表、百事可乐、锐步和麦当劳等知名品牌在内的代言合同。在这样一个商业化的社会,奥运会冠军、体育明星等健康、积极的形象是巨大的无形财富,这是有别于以往的观念。不可否认,奥运会冠军、体育明星等运动员最根本的价值来源于训练场和比赛场,但同时他们也拥有价值实现的多个途径。运动赋予他们独特的气质和魅力,也让他们完全可以拥有更大的展示自身魅力的舞台。他们在这个舞台上的演出,不仅展示了体育的魅力,同时能对品牌形象的推广和提升起到重大作用。奥运会冠军、体育明星等运动员与商家在市场这个舞台上的合作,对双方都能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长期以来,足球运动员就以高收入著称,随着这两年市场的低迷,球员的薪水也打了折扣,尽管如此,拥有最长职业历史的足球仍然是体育富翁的最大产地,占去三分之一的江山。稳扎稳打的职业篮球在经过10年的磨炼之后,也造就出了一批高收入的明星球员,人们也越来越强烈地期待其中的某些人能够成为第二个姚明,在财富榜上实现巨大的飞跃。与国球乒乓联系最紧密的也许就是那大大小小数不清楚的世界冠军,在为国家争得巨大荣誉之后,乒乓球也逐渐在市场上找到了属于自己的一片天空,在财富榜上赢得不少席位。中国女网在奥运会和澳网上取得的历史性突破,也使这些优秀的运动员在财富上开始渐渐向国际网坛接轨,涌现出了一批财富新贵。当然,除了这些大户之外,还能看到一些仅有一人上榜的项目。像田径的刘翔、台球的丁俊辉、体操的李小鹏都是这方面的代表。
  
  三、奥运会冠军、体育明星等人力资本产权理论与属性
  
  在中国体育职业化、产业化以前,在中国运动员有机会获得巨额财富以前,这个问题基本上是不存在的。因为在举国体制的三级训练体系的框架下,国家投资对运动员进行训练和培养,运动员出了成绩,都是为国争光,而获得的奖金在个人、集体、国家三者之间进行分配。这样的分配制度在职业化以前,在中国运动员收入水平不高的情况下,应该讲是适用的。但在今天,在这样一个运动员收入渠道多元化的时代,集体、国家在分配时占有的高比例是不是应该被质疑呢?人力资本产权是指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的人力资本所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和收益权等一系列权利的总称;是规范人们形式这些权利的一种规则;是一定社会阶段人与人之间社会经济关系的反应,具有历史性。
  人力资本产权与物力资本产权相比,人力资本产权同样具有收益性、排他性、流动性、分解性和可交易性等基本属性。其中收益性是指人力资本产权实现的集中体现。收益主要不是指人力资本产权所有者得到工资(工资是人力资本产权回收的“成本”),收益主要是指拿回它应得到的增值(剩余部分),即分割一部分利润。人力资本的排他性是指人力资本产权主体对所拥有的人力资本具有对外排斥性或垄断性。人力资本存在于其载体中,一方面派它成本较低,另一方面排它的能力和条件具有天然优势。因此,一般来说,与物力资本相比人力资本产权排他性较强。人力资本产权同样具有分解性,即人力资本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和支配权可以分解开来,分属于不同的主体。人力资本产权的分解与人力资本效率的关系是密切的。人力资本产权也可以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让渡,具有流动性。在充分竞争和产权制度完善的市场环境中,只要人力资本创造收益的潜在空间存在,自由竞争和选择机制就必然促使人力资本向更有效和更充分利用的市场转移,从而达到人力资本收益最大化状态。显然人力资本产权的流动性和可交易性是提高和实现人力资本配置的效率的有效途径。
  
  四、当前国内外奥运会冠军、体育明星等运动员产权归属现状
  
  国外发达国家在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奥运冠军的成长过程主要是由家庭或个人长期投资积累而形成的。其产权清晰,无形资产开发体现出”谁投资,谁收益”的普适原则,中介市场发达,相应的法律、法规健全而完善,因而国外奥运冠军产权归属清晰,无形资产的商业开发如日中天。在我国,由于社会转性和“举国体制”等原因,运动员的培养主要来自于地方省市体校、运动队以及国家专业队等,而运动员则以其专业特长被运动队选拔、出资培养,直至创造优异成绩。这种以国家计划经济为主导下的训练体制,明确规定运动员产权归国家所有,不考虑运动员作为人力资本的产权主体地位,更没有将赛后奖金分配或无形资产开发所得基于运动员所拥有人力资本产权资本的基本法律事实来考虑,如“田亮”现象。因而造成现实中运动员(奥运冠军、体育明星等)产权不清,奖金管理不合理与市场开发部经济等问题不断涌现,使得奥运冠军、体育明星等无形资产开发还处于起步或初级阶段。
  财富榜上位列第一的姚明有经纪人团队――姚之队替他打理各种事务。虽然他握有高额的工作和代言合同,但真正落入自己口袋时却要打不少折扣。首先,他要缴纳43%的个人所得税和10%的养老金,此外还要上缴给中国篮协5%(税后),付给经纪人团队4%。这样算下来,姚明的真正收入可就没有财富榜上那么多了。刘翔是举国体制重点培养的结果,中国田协现在不仅要做好训练比赛的安排,还要担任刘翔的经纪人,目前的表现合格。在收入的分配上,刘翔个人占一半,而教练员、中国田协、地方体育局参与分配的方案既兼顾各方利益,又体现了奥运冠军、体育明星等利益的最大化。
  
  五、基于“多产权”视角探讨奥运会冠军、体育明星等运动员产权边界
  
  奥运会冠军、体育明星等运动员成绩的产权界定是个棘手的问题,尤其是在社会转型、体育改革的今天。一方面是高额收入和多种来源,一方面是多渠道培养,这都为产权的界定增添了几分变数。
  首先,根据产权理论,奥运会冠军、体育明星等作为特殊的人力资本是一种“主动产权”,其载体具有主观能动性,这决定了奥运冠军产权具有“只可激励不可压榨”的特征。其次,奥运冠军、体育明星等与其载体天然的不可分离,是一种个人私产,其所有权只能不可分割的属于其载体,这决定了奥运冠军、体育明星等是其合法的产权主体。第三,由于人力资本的价值难以度量,且价值信息易于隐藏。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奥运冠军、体育明星等的异质性更加突出。最后,奥运冠军、体育明星等虽然在其成长过程中有国家出资培养,但本人作为人力资本承载者,也付出了全部的体力、精力、青春、以及机会成本,同时也要面临因“人力资本专用性”可能出现的未来生存危机。因此,奥运冠军、体育明星等人力产权的主体地位不能缺失。应该享有因其本人成绩所带来的资产剩余的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及收益权。否则,人力产权与其载体相分离是一种低效率的产权制度安排。
  运用产权理论分析奥运冠军、体育明星等产权的性质、界定原则、人力产权的关系及收益分配机制,以此分析国家、单位集体与奥运冠军、体育明星等产权主体地位。并根据我国运动员现行奖金分配制度和比例,提出“多产权”边界理论。根据我国现有的“举国体制”的客观要求下,确定奥运冠军的产权地位,应首先肯定运动员培养的“举国体制”的历史作用和现实影响,肯定国家出资培养的“获益原则”和产权要求;同时,肯定运动员(奥运冠军、体育明星等)作为人力资本的特殊的产权主体地位。将原有的单一产权形式转变为国家、单位集体和运动员共有的“多产权”共存形式,按一定比例(如:2/3/5开)清晰的界定国家(含地方高校)、省队和运动员(含家庭)产权边界;并基于各自产权的基础进行相应产权的“获益分配”。从实证出发,研究并提出奥运冠军、体育明星等无形资产开发实际所面临的约束边界,包括无形资产开发的内容变节、商业活动与训练、管理的边界、运动员职业道德规范边界及其相应约束机制等,建立相应的产权约束机制。结合我国经济发展阶段基点和北京2008奥运会契机,提出我国奥运冠军、体育明星等无形资产商业开发对策,这样在不影响正常训练的基础上,既有利于保护国家与运动员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又促进奥运冠军无形资产商业开发实现利益最大化,也可能是解决“田亮事件”的有效途径。因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指导价值。
  
  参考文献
  [1]李建民:人力资本通论[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9:7
  [2]邹国防:产权分割:竞技体育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问题的思考 [M] 体育与科学:2004,3:148~150
  [3]王建民:人力资本生产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
  [4]费方域段毅才译Y?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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