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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辞职报告后年假

时间:2017-05-09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员工离职年假案例

员工离职,未休年休假补偿如何算

2010-2-10 | 阅读 9135 次 案情介绍

张某大学毕业后在一家公司工作了11年多至2009年3月31日。当年4月1日跳槽进入A公司担任项目经理一职,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每月工资8000元。

2009年10月16日,张某向A公司提出辞职,A公司随即通知张某,同意其辞职,双方劳动关系于次日解除。2009年10月17日,张某到A公司办理了工作交接,A公司也为张某办理了相关退工手续。结算工资时,张某向A公司提出,要求A公司支付其10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而A公司则认为张某无权享受年休假,理由有二:一是张某在A公司未做满一年,不具备享受年休假的资格;二是张某属于主动辞职,不是因A公司方面的原因而致劳动关系解除。所以张某主张A公司支付年休假工资补偿的要求无从谈起。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2009年11月,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10天的年休假工资补偿。

专家点评

一、员工在本单位工作不满12个月能否享受年休假

这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张某在A公司实际工作了6个半月,A公司据此认为张某还不具备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实际上,这是A公司对国家关于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需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这一前提条件进行了错误理解。该前提条件实际上并不限定必须是现用人单位或同一用人单位,它既可以是前一用人单位,也可以是现用人单位,还可以是两个以上不同用人单位连续计算的情形。张某在前一用人单位已连续工作11年,所以张某进入A公司后即享有年休假的权利。

二、员工主动辞职,单位能否不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

这是本案的另一争议焦点,带薪年休假是员工在工作期间所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如果

员工在职期间单位未安排休年休假,员工也未主动放弃,则在劳动合同解除时,用人单位就

应依法予以补偿,这也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发起方不同

而存在免除的情形,即:在员工主动辞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也应对其应休未休年休假部分

依法予以补偿。本案中,用人单位完全可以在员工提出辞职后安排其将应休未休的年休假休

掉,然后再办理退工手续,如是,则不会有年休假补偿问题。而A公司并没有这样做,其在

张某提出辞职次日即办理了退工手续,其未安排张某休年休假,依法应该支付相应的工资补

偿。

三、员工入职当年应享受年休假天数如何确定

本案中,张某是否可以像其主张的那样享有休10天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呢?答案是否定的。

原则上,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天数是根据其累计工作年限核定的。张某的累计工作年

限为11年零6个多月,2009年依法可以享受10天带薪年休假。但因张某是2009年4月新进A公司的员工,所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张某在A公司2009年能够享受的实际带薪年休假天数,应该自其进入A公司起按照剩余日历天数进行折算。而折算后,张某在A公司2009年实际可以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为7天(275÷365×10)。

四、劳动合同解除时,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应怎样计算

虽然我们已经明确了张某2009年能够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但我们是否就能据此认定,张某若离职,A公司就应该按照7天的标准对其进行补偿呢?这样的观点也是错误的。因为这里的7天,是假定张某在A公司工作完2009年的情况下对其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进行的核定,若张某中途与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则要根据其在A公司工作期间所实际经历的日历天数重新进行折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A公司应当按照张某2009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出张某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5天(200÷365×10),然后据此支付张某5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

仲裁结果

本案仲裁受理后先依法进行了调解,但A公司与张某最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后仲裁庭

依法作出裁决:A公司应支付张某5天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3678元(8000元÷21.75天×5天×2倍)。

法条链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

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

递交辞职报告后年假

)×职工本人全年应

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

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 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 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篇二:离职员工如何享受年休假

离职员工如何享受年休假

年休假的设置是对我国宪法中关于劳动者休息权利规定的具体化。长期以来,年休假一直被人们所忽视,2008年1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简称 《条例》)以及2008年9月颁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简称 《办法》),终于使这一 “纸面上的权利”落到了实处。那么,对于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者来说,怎样才能处理好离职员工的年休假问题呢?首先,我们需要弄清楚哪些员工具备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资格。《办法》明确规定,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这里的“连续工作”时间既包括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也包括在其他单位的工作时间。因此,离职员工能否享受带薪年休假关键要看其连续工作时间是否已经满12个月。对于符合条件的离职员工,其年休假待遇的享受或待遇标准的确定会和其离职时间有关系。如果员工在2009年1月1日前已经离职,而2008年度的年休假尚未享受或者是部分享受,根据 《办法》第12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例如,某员工工作时间为3年,2008年10月31日离职。根据《办法》规定,其法定的带薪假应当是5天,但是由于其2008年度的工作时间并未满1年,因此其离职时的年休假天数应当是305÷365×5天=4.178天,即该员工劳动年休假为4天。由于该职工的劳动关系已经2008年12月31日前解除,不具备在单位休假的条件,因此单位应当向该员工支付4天的工资作为假期的补偿。

如果是2009年1月1日后离职,而2008年度的带薪假期尚未全部享受,其待遇的支付就要考虑劳动者 “意愿”因素了。《办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跨一个年度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应征得本人的同意。如果2008年度的带薪假,单位没有书面证据佐证职工同意跨年度休,在员工离职时,单位就应当按照日工资的3倍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其中包括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例如,某员工2009年1月31日离职,其2008年度有5天的带薪假未休,那么单位就应当额外向其支付10天工资作为带薪假未休的补偿。如果跨年

度给予带薪假事先征得了员工的同意,则单位只需要根据其未休的天数支付一份工资。

当然,2009年1月1日后离职的员工,其2009年度已经工作的天数,单位也应当折算出相应的带薪假给职工。

对于离职员工的未休年假待遇,实践中不少单位根据离职的原因来确定是否给予,这是不符合规定的。无论职工是由于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还是个人提出辞职,其带薪假待遇都可以依法享受。对此特提出以下建议:第一,企业应建立完备的休假制度。《条例》的第4条和《办法》第7条、第8条以及第10条第二款都规定了员工在哪些情况下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建议用人单位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与年休假分开,因为这些假期实际上承担了与年休假不同的功能,所以在法律上不能冲抵。第二,单位基于休假制度放假时,应当留存相关证据证明员工已经享受假期或者已经出具了本人已休或同意不休年休假的书面文件,防止在员工离职时发生纠纷。

篇三:年休假申请报告

年休假申请报告

尊敬的院领导:

根据国家和医院关于带薪年休假的有关规定,我拟于2012年12 月15日至12月24日休假10 天。

休假期间,我的相关工作已经予以妥善安排,请给于批准为感!

特此申请。

申请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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