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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里的伦理与法律

时间:2019-02-11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去年,在晋陕豫交界处的一个县级市,法院院长发现了奇怪的现象:这家法院接连审理了4起强奸案,均是“约会强奸”,案情大致相同:青年男女经朋友介绍认识,迅速熟络,男方约请女方吃饭、唱歌,女方欣然受之,去旅馆开房亦不拒绝。但此后男方提出性要求,却遭女方推拒。欲火难捺的男方,不顾一切地将女方强奸了。事毕,女方向男方索要几千元不等的“借款”,男方却觉得“找小姐也没这么高的价”,拒绝给钱,女方就报警,将男方送上法庭。
  其中两起案子的被害人为同一女子,时间相隔仅两三个月。法官曾怀疑此女给男子下套,敲诈勒索,但又缺乏证据。最终,法庭还是按强奸罪,给几名加害人分别判了刑。
  一个县就有4起这样的案子,其他地方应该也有,这会是强奸案的新动向吗?院长把自己的推测告诉了朋友―在西安执业的律师张冬生,但当记者通过张律师提出采访要求时,院长谨慎地拒绝了。
  
  “约会强奸”
  西安市一名检察官说,近年来,西安成年男女因网上交友、开房演变成的强奸案越来越多。检察官困惑地问:“两个人网上交友,然后就去开房,既不是一夜情,也不是闪婚,这叫什么呢?”
  2011年5月,西安某女青年与男朋友吵架后,赌气上网征友。一男大学生看到启事后,即与女方联络约会。两人在旅馆开房,一起待了4小时,其间,两人发生两次性关系,还共同洗澡,事发当晚,女青年与男友见面,男友看到其脖上抓痕,诘问之下,女子称自己遭遇强奸。男友带她到派出所报案,男大学生被警方抓获。
  女子脖上的抓痕,被检方视为强奸案发生之主要证据。但被告人律师辩护称:那些抓痕并非暴力强奸的产物,而是两人刚到宾馆时,男方借口与女方“比个子”,将女方推倒在床,女方生气抓了男方脖子,男方也抓了女方一下。双方互挠后,女方嫌对方粗鲁,伤心落泪,男方还哄了她10分钟。此后,两人发生性关系,女方主动脱裤、变换姿势等情节,都证明了女方心甘情愿。
  但在证词中,女方坚持说自己憎恶被强奸:她同意开房,没同意上床,与男方发生性关系是在其胁迫下进行的。但她事后为何不主动报案呢?女方说,当她走出旅馆,“穿戴整齐”,没有人会相信她被强奸,所以才未报案。法庭一审判决男方强奸罪名成立。
  通奸与强奸,只有一步之遥。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张国安,曾当过16年派出所所长。谈起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强奸案与现在的区别,张国安说:“那时候没有网,没有约会开房这种事。那时候的强奸案,大部分是在荒郊野外,单身妇女走道,遇着陌生人强奸,那边报案了,这边抓住了,不像现在这么模棱两可,难以认定。”
  
  金钱、人性与法律
  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的程瑞敏律师给记者讲了这样一个案例:2010年,宝鸡一名不满14岁的女孩与家人吵架,离家出走,到邻县县城的KTV当服务员。上班第一天,有6名男子到KTV消费,其中两位是表兄弟,他俩看中了这位女孩,愿以每人300元的价格,共同包其过夜。女孩同意了,并随这表兄弟俩回家,但另外4名男子也尾随而至。当晚,6名男子都与女孩发生了性关系,平均每人2到3次。这群人多是未成年人,那位“表弟”刚满14岁。
  为什么一个本来安排为买春的环境,轻易地转变为轮奸场所?因为两者有太多相似之处:有意识的预谋,谈妥的“价钱”,女孩的轻信轻从,便于发生性关系的地点,众多男人征服一个女人的欲望爆发等等。这些都不是一个未满14岁的女孩所能防备的。
  天亮时,女孩要走,向两位表兄弟要钱,对方称“天还没全亮,天亮后送你回店”。女孩借上厕所的机会,逃到邻居家哭诉。邻居将女孩送回店里。后来女孩独自回家,向同学倾吐遭遇。同学赶快告诉了她的父母,报案擒获其中5名嫌犯。
  在证词中,女孩不承认卖淫,而称自己是被强行拉上车的。天亮逃跑前,她向两名加害人索要600元,并非是谈好的嫖资,而是回家的路费。法庭采信了女孩的说法。本案一审后,除一名不满14岁的加害人得以轻判,余者皆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程瑞敏二审时担任那位“表弟”的辩护人。她认为,这名未满14岁的女孩,与6名男子发生性行为,每次她都采取古老原始的排精方法―去厕所排泄,这证明她以前有过性行为,性羞耻感比较弱。农户家的厕所在院子里,大门没上锁,她至少有10次机会逃离这个陷阱,她却没有,直到最后要钱不成时,才想到逃走,这说明其有主动卖淫的可能。她索要600元路费,却与双方事先谈好的价钱相吻合,实则就是嫖资。
  程律师关于女孩“性羞耻感弱”的说法,遭到法官驳斥,认为其只是猜测,毫无根据。她对表兄弟俩“定为嫖宿幼女罪更合适”的意见,也未获法庭采纳,但“表弟”的刑期由15年减至8年,首犯“表兄”亦由15年改判为11年,余犯皆维持原判。
  程瑞敏的同事李秀梅律师说:“强奸案的定义,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但这起案子,受害人报案不是在强奸刚发生后,而是在钱财谈判破裂,心理不平衡时才去计较。受害人不应该如此从容地权衡利弊。前一个案子是受害人没啥,但其男朋友觉得侵犯了他的占有欲,受了伤害才去报案的,这就更不可思议了。”
  上文提到的张冬生律师,2010年办过一起“熟人强奸”案,案情如下:2008年3月2日晚,西安郊区3名农村青年,酒后强奸了本村一名农妇。这起强奸案证据充分,被害人不但遭到轮奸,还被加害人从土崖推下,摔伤了右脚脚趾。
  第二天,农妇让小叔子找到加害人,索求治脚“医疗费”。3名加害人只愿出200元。失望的农妇报了案。警察先后抓获两名嫌犯,另外一名逃走了。两年后,这名嫌犯受不了东躲西藏之苦,找到张冬生咨询投案事宜。张律师答应陪其前去投案,但提醒他:“如果你投案后所说,与侦查机关最后查证的事实不一致,不会被认定自首。”
  投案,拘留,审讯,起诉,嫌犯始终不承认自己强奸过农妇,但被害人证言、两名同伙供述、警察现场调查等,都足以认定他的犯罪事实。律师和家人多次劝其认罪,以期获得轻判,可嫌犯坚持说:“我没有强奸人,就是判我10年也不能承认!”他的固执成了法庭上的焦点,最后获刑10年。
  为何嫌犯宁愿丧失“自首”轻判的机会,也不愿承认性侵农妇?张冬生反复分析,认为唯一的理由,是当事人觉得这件事太丢人现眼,承认它,将会一辈子在村里抬不起头。
  案发时,这名强奸犯只有20出头,而农妇已42岁,相貌不佳。他们是在村口偶遇的。朦胧夜色中,农妇的性别特征,勾起3名醉男心中的邪念,这人性的短途冒险,带给3名酒鬼的只能是懊悔。要知道,强奸犯是连“犯罪界”都为之不齿的人,更何况他们强奸的对象是一年老农妇。
  后来,在看守所谈话时,这位男青年跟张冬生说:“张律师,不骗你,我去歌厅找小姐,也会找漂亮的!”比起被害人,似乎加害者更嫌丢人。在农村这个熟人社会,犯下如此令人恶心的丑行,他如何面对自己的老婆孩子及一众乡亲呢?因此只能把真相死死地压抑在心里,咬紧牙关,“自我救赎”。
  在被侵害后,农妇首先想到的是经济索赔。她的脚骨折了,她需要钱来看病。这使3名加害人认为用钱就能摆平此事。事实上,在农村,不少强奸案都是这样私下以金钱了结的,他们完全有机会把公共权力规避出局。3名加害人的错觉在于,既然能用钱解决的事,就可“讨价还价”,而忽略了法律的虎视在侧。
  由于双方期望相差甚远,谈判破裂,农妇威胁要报警,3名加害人愤怒不安地逃走了。在法庭上,农妇提出20万元“精神损失”索赔,没有什么能证明她的精神损伤值或不值这个数额,但法律显然不支持这项索赔。法庭判令3名被告人共同赔偿原告人医疗费、交通费和误工费共计6370元,但实际上3名强奸犯一分未出。除了把他们送进监狱外,这位一瘸一拐的农妇一无所获,没人再有兴趣顾及她的感受了,人们都在为最后一名落网者的固执而兴叹。
  
  “被害人学”
  程瑞敏承办过的另一起强奸案,是2010年发生在西安的未遂性侵。一名16岁女孩与长她两岁的男友,保持了两年性关系,女孩流过一次产。但男友还有另外的性伙伴,他得了性病,传染给女孩。女孩花了很多钱治疗,在母亲干涉下与男友断绝关系。不甘心的男友,把女孩骗至其家,实施性侵未遂,在送女孩回家路上,男孩仍不断殴打女孩,有路人发现报警,男孩被抓,后被法庭以强奸未遂定罪,判刑一年半。
  程律师曾与男孩交谈,问他为何要在女孩宣布断交后,仍对其实施性侵?男孩说:人家说夫妻吵架都是“床头吵架床尾和”,说明性行为是婚姻的润滑剂,我也想用这种方式挽留她。
  两人此前发生性关系的场所多在男孩家中,其家长对此持默许及纵容态度。程律师说,一些中学生有男女朋友,有的甚至发生过性行为。许多学校对此既无法打压,又不知引导,只能放任自流。
  “被害人学”是犯罪学的一个新兴研究领域。在许多犯罪案件中,加害人的犯罪行为深受被害人影响,而被害人对被害状态往往有一种无意识的顺应性。在强奸案中,加害人与被害人在强奸前、强奸过程中和强奸后都有一定的相互作用。只有充分考虑到这种相互作用,对犯罪原因的解释才是动态和全面的。
  上述几起案子的加害人,都并非强奸惯犯,他们都有典型的下层社会特征,大部分是一群无所事事的年轻人。不管是被害人还是加害人,他们的思想和行为都深受当今变化着的伦理道德观、贞操观、金钱观的影响。
  传统意义的强奸犯罪不涉及情爱,加害人一般都会憎恨女性,把被害人当作发泄欲望的工具,着意侵犯并污辱被害人的身体完整性和私密性,继而羞辱和贬低被害人。像本文“约会强奸”案例中双方互有咬乳、接吻等“激情行为”,在传统强奸案中是不可想象的。
  强奸是一种扭曲的社会情境。当潜在的被害者和潜在的侵犯者被命运放进同一情境时,一个完整的过程便自然开始运转。当侵犯者的行为超出了正常交往范围时,男女双方习惯有不同的解读。作为性关系的发起者,许多男性难以清晰地界定强迫性行为与强奸之间的区别,因此不去理会女性的反抗,甚至视为一种挑逗和“半推半就”。当双方自愿的性行为转化为恶意可耻的暴力行为时,强奸出现了。
  随着非法卖淫活动在中国社会的日益泛滥,有些男性得知女性的身体可以一定价格购买、消费后,不可避免地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可以买到的东西,也可以免费得到。在古时,强奸罪的概念,停留在罪犯对女子父亲或丈夫的财产权之侵犯上。今天,在性交可以货币交换的形式存在时,反抗强奸也会转化为女性对自我财产的维护,因此性的冲突在某种意义上会演变为金钱的冲突。
  在冷静的法律面前,我们依然对受害者抱有极大的同情。目前法律对“贞操权”的损害赔偿仅限于精神损害赔偿,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是不包含精神损害赔偿的。因此,当强奸案发生后,站在法庭上的加害人是关注的焦点,被害人的权益却往往被忽视甚至遗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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