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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旅游立法模式的评析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外国涉外侵权的立法规定

时间:2019-02-11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外国旅游业发达的国家,其旅游法制也相对比较完备。构建何种旅游立法模式,应视本国的经济社会、历史传统、文化背景和法律来选择,考察外国旅游立法模式对其评析,对我国旅游立法的启示。
   [关键词]旅游基本法:旅游立法;立法模式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1)10-002-01
  一、国外旅游立法模式评析
  总体上来说,旅游业发达的国家,其旅游法制也相对比较完备。构建何种旅游立法模式,应视具体的国情而言,从符合本国的经济社会、历史传统、文化背景和法律来选择。
  (一)以旅游基本法为依托的立法模式
  这种旅游立法模式,通过颁布“旅游发展法”或“旅游促进法”等旅游基本法,规定国家对旅游业的政策扶持、旅游市场主体地位、旅游资源保护开发原则、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等内容,同时,和其他旅游单项法,如旅行社立法、旅游饭店立法、旅游资源立法等多项立法互为补充,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旅游法律体系。
  1.日本的旅游立法模式评析。日本从文化背景、地理位置等方面接近我国,在法律、旅游业等方面接近西方发达国家。日本是世界上较大的旅游客源国之一,在旅游业发展过程中,日本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旅游立法体系,保障了旅游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目前的日本《旅游基本法》颁布于1963年6月,经1983年12月修改使用至今。这也是日本旅游行业发展的纲要。该法规定了国家旅游政策的目标,明确了对旅游者的保护、国际旅游的振兴、旅游设施的配备、行政机关及旅游团体等内容,被称为日本“旅游行政法规的宪法”或“旅游法规的母法”。
  日本还有旅游的专门立法,针对旅游企业、旅游协会、旅游从业人员、旅游资源等。例如:《旅行业法》、《旅馆业法》、《翻译导游法》以及《国际旅游振兴法》,这些法律主要针对旅游业有关领域的经营活动、行业范围、行为准则等作出具体的规定。
  2.美国的旅游立法模式评析。美国是世界的旅游强国之一,具有丰富的旅游资源,旅游业也十分发达。属于英美法系的美国,旅游立法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判例法在立法中占有较大比例;二是政府电制定一系列的成文法,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调整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的旅游法律体系,包括作为旅游基本法律的《全国旅游政策法》以及各种旅游法规。《全国旅游政策法》1979年5月8日在国会上通过,在结构上共分为全国旅游政策、全国旅游政策委员会、美国旅行游览发展公司。《全国旅游政策法》就旅游业的发展提出原则性的规定和措施,但是旅游活动涉及的法律关系是错综复杂的,为了处理和协调这些旅游法律关系,保证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美国政府还制定了一些单行法规。如联邦政府制定的《诚实菜单法》,要求饭店所做的关于所供应食物的表述要准确属实,禁止菜单上包含欺诈性的食物公告等内容。
  (二)其他立法模式及其评析
  除上述模式外,其他一些国家,通常在法律体系上采取两种形式:一是由一系列单行旅游法律构成其旅游法体系:二是在其他相关法律中对旅游法律关系作出规定。从法理上看,是否具备专门的旅游基本法并不是衡量一国旅游法律体系完整性的准则。各国现有的旅游基本法,也只是提出宏观方面的发展计划和鼓励措施,并未对旅游活动涉及的方方面面进行具体的规定。因此,旅游基本法并非一国旅游立法体系中不可缺失的一部分,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背景探讨该国的旅游立法模式,才是我们采取的理性态度。
  二、外国旅游立法模式对我国旅游业的启示
  借鉴外国旅游立法的模式,有效规范我国旅游市场,加快我国的旅游法制建设,从制度上确保中国旅游业的有序和开放,在开放发展的市场格局中受益。
  (一)出台旅游基本法
  旅游基本法指规定一个国家发展旅游事业的根本宗旨、根本政策原则和旅游活动各主体根本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性法律。它的制定,对于旅游业的长远发展具有无法估量的指导意义。《旅游法》在全国人大的议案始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能立案,进入立法程序。我国对旅游基本法的起草及研究工作己经历了20余年的时间,势必积累了一定的立法经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旅游业的发展函需旅游基本法的出台,以便为旅游业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提供法律保障,确立市场竞争规则,解决旅游活动长期存在的困扰。
  (二)完善旅游专项立法
  我国现行的旅游法律规范主要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主要涉及旅行社、导游、出入境方面,另外还有一些涉及税收、运输、损害赔偿等方面,这些法规大多不是专门为发展旅游业而颁布的,在法律适用上也有一定的局限性,需要进一步修订与完善。为继续推进旅游业的发展壮大,完善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建设,我国应当尽快制定和颁布《饭店法》,是保障饭店业健康发展,规范其经营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解决国际纠纷的客观要求。当然,也是构建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旅游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尚不成熟,应制定完善的《旅行社法》。《旅行社法》的主体是旅游经营者、旅游者、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行社法》的调整对象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与旅游经营者、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相互之间、旅游经营者与旅游从业人员(导游)之间的各种关系。出台《导游法》,导游是指带领游客观光,提供讲解服务而赚取报酬的人。
  总之,旅游业被誉为“无烟工业”和“永远的朝阳产业”。我国旅游业是在改革开放之后迅速发展起来的,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随着我国对国际旅游市场将逐步开放。参照旅游发达国家的立法模式和先进经验,为构建我国的旅游法律制度,提出相应对策。完善我国的旅游立法,促进我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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