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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督查工作实施办法_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办法

时间:2019-02-14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督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委、县政府工作运行机制建设,改进作风,力行实干,切实有效地抓好督促检查工作,实现督促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推动各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促检查工作是县委、县政府赋予“两办”督查室的重要职责,是确保各项决策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对于维护县委、县政府权威,保证政令畅通,确保工作落实,促进干部工作作风转变和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三条? 督促检查工作的原则是: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分级负责。

? 第二章? 督查内容 ? ??? 第四条? 督促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 ??? (一)中央和省、市、县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二)县三干会、县委全会、县委常委会和县政府常务会、县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

(三)上级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和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

(四)县委、县政府出台的重要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党的建设、经济发展、重点工程和项目建设、扶贫攻坚、信访稳定等重大专项工作落实情况。

(六)县委、县政府关注的重点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协调办理情况。

(七)其他需要督办的临时性、阶段性工作。

? 第三章 督查程序 ? 第五条? 督查工作的基本程序是:
(一)任务分解。对县委、县政府年度工作任务目标进行分解,明确责任领导、承办单位、完成时限等,作为跟踪督查的依据。

(二)任务下达。将确定的督查事项及时下达到承办单位,对涉及多个承办单位的,要注明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 (三)督查督办。督查事项应按要求时限办结,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承办单位要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视情况向承办单位发出催办通知,催办未果的,对承办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四)督查反馈。根据督查掌握的情况,认真起草督查报告,总结好的做法,找准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督查报告以《督促检查》(专报)的形式呈报党政主要领导。

(五)总结通报。重大事项督查情况报告经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审阅同意后,以《督促检查》(通报)的形式进行通报,完成好的单位通报表扬,完成不好的单位通报批评。

? 第四章 督查方法 ? 第六条 ?督查工作的基本方法是:
(一)突出现场督查。在采用电话督查、书面督办常规督查方式的基础上,突出现场督查方式,采取实地查看、座谈交流、协调调度等工作手段,掌握工作进展,发现问题症结,提出工作建议,促使工作落实。

(二)狠抓专项督查。对县委、县政府阶段性重点工作和领导批办、交办和会议议定事项,列入重点督查事项,进行专项督查,促进重点工作按时完成。

? (三)加强联合督查。对县委、县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年度工作任务目标的贯彻落实情况,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将实行联合督查、跟踪督办。

? 第五章? 问责方式和情形 ? 第七条? 督促检查工作问责在县委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县委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会同县纪委、县委组织部等部门按程序实施。问责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纠和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在办理落实县委、县政府督查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单位的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对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县委、县政府领导交办事项没有及时传达、部署,没有认真抓好落实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完成县委、县政府督查交办事项,经催办、警示后仍不能按要求落实整改、完成任务的;

? (三)督促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工作进展缓慢产生不良后果和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督促检查工作问责方式为:
(一)责令单位主要领导作出书面检查;

(二)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

(三)诫勉谈话;

(四)调整工作岗位;

(五)责令辞职、免职;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予以追究、惩处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其中,对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采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方式进行问责;
对情节较为严重的,采取诫勉谈话的方式进行问责;
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重大的,采取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或免职的方式进行问责;
违反党纪政纪的,由县纪委、监察局立案查处;
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督查检查工作问责的程序为:
(一)应当适用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问责方式的,由县委督查室或县政府督查室负责直接对问责对象进行问责;

(二)应当适用第七条第三项问责方式的,县委督查室或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向县纪委提供督查结果,县纪委负责在7个工作日内对被问责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问责情况在县委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 (三)应当适用第七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问责方式的,由县纪委提出实施问责的书面建议,经县委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审定后,报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问责决定作出后,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

? ? 第六章? 附? 则 ?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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