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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环境评价管理的缺陷分析|公司基础设施和环境

时间:2019-02-07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英文缩写为EIA,即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有可能会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分析、预测和评估,并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措施,然后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通俗说来就是分析建设项目建成及投产之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而提出防止污染的对策与措施。环境影响评价作为我国减轻环境污染的有效工具,不仅对污染区的治理和开发区的开采起到重大作用,还是环境规划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本文针对我国目前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环境评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和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环境评价;缺陷;管理;措施;
   环境评价管理的意义是在源头上控制污染源,通过科学、合理的环境治理以及环境规划措施和方法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以减轻企业在处理污染物方面的负担。我国环境评价的理念是在1973年的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之后引进的,之后,在1979年,我国颁布了《环境保护法(试行)》条例,它标志了我国环境评价制度的正式形成。现在,全球的环境发展形势并不乐观,环境保护问题已成为每个国家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环境评价管理制度制定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评价法》在2003年9月1日正式出台,作为国家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最高立法,其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评价管理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出了更加完整、系统且明确的规定,并高度的肯定了这项制度。随着经济活动范围和规模的不断扩大,区域开发、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所造成的环境影响越来越明显,尤其是因有关政策和规划所造成的各种环境问题,已成为影响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因此,我国采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化和法制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来防止其可能带来的环境破坏,也可有效的减少事后治理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和社会矛盾。对推进产业的合理布局和企业的优化选址,预防开发建设活动而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破坏,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目前我国环境评价管理中存在的缺陷
  (一)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虽然环境评价法规定,项目发生变化时建设单位要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当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出现不符合环境评价文件的情况时,建设单位应实施环境影响后评价,采纳改进措施,报原审批部门备案,但是,多年的实践表明,这些规定不易操作。其主要原因在于大型基础设施项目比较复杂,建设过程中通常会出现大量的局部变更,不可能针对每项变更都重新报批环境评价文件,而环境评价法又没有规定具体的评判标准来判断项目在发生什么变化的条件下,环境评价文件必须重新报批。而后评价,既无明确的法定地位和审批要求,又缺乏相对应的操作规范,并且时序上滞后于项目建设,是一种很被动的管理措施。
   (二)行业主管部门环境管理不到位
  行业主管部门在项目的决策、审批和监督管理中都拥有很大权限,有指导和规范行业环境保护工作和制订相关政策的职能,根据环境评价法的规定,对项目环境评价文件拥有预审权。因此,行业主管部门在对项目环境评价管理中起着关键作用,对项目内容、实施情况和建设进度的了解也非常详细和具体。但是,实际工作中,行业主管部门往往更关注于项目主体工程的顺利实施和运转,对建设过程中的环境管理则偏弱。
   (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薄弱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评价管理工作,对建设项目环境评价中存在的管理缺陷是力求积极改善的。但是,一方面由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项目决策机制中的作用仍旧需要加强,另一方面其薄弱的管理能力很难全面的监管复杂的大型建设项目,再加上重视前期审批和竣工验收,而轻视中间监督管理的习惯思维,迄今为止这一管理上的薄弱环节仍无明显改善的迹象。
   (四)环境保护监管体制存在的缺陷。
  环境保护部门与各类林业、水利和农业等部门之间存在职权重叠的问题,导致各机构之间互相推诿、争抢管辖权。另外,对于一些重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门应该在立项、审批和开工之前就积极介入,进行全程跟踪,并予以即时的监督和随时督促整改。但是,由于体制的缺陷,一旦在中途发现问题便强迫停工,造成重大损失,使环保行为在进行经济考量时凸显得不偿失。
   (五)欠缺公众参与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进步与发展,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不断提高,公众和一些环保非政府组织对于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也越来越关心,当项目直接关系到他们的自身利益时更表现出强烈的关注。但是,目前我国的环境评价管理的透明度仍然不高,环境评价中的公共参与过于形式化,环境评价文件技术性和专业性太强,公众的参与热情被过高的门槛阻挡,薄弱的公众参与无法对项目环境保护进行有效的监督。因此,才经常出现公众对项目环境评价知之甚少、项目发生重大变故时无人知晓、项目建设损害公共环境权益时得不到及时监管的现象,直至出现严重危害、引发投诉和激烈冲突。
  加强环境评价管理的措施
  (一)强化法规制度建设,加大监管力度
   加强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清理有碍于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的政策和规定,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
  建立环境和发展专家咨询制度。各级政府应成立由多学科专家组成的环境与发展科学咨询委员会,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实施、重大决策及重大开发建设活动有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进行充分的分析和咨询,为决策提供最有力的科学依据。完善建设项目的环境监察与施工期环境监测制度。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环境监察,及时发现并纠正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违法行为。施工期可能造成严重的环境影响和生态破坏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开展施工期环境监测工作,环境监测报告应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重要依据。
   (二)建立替代方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机制
   法律应明确规定环境评价书中要有替代方案的环境影响分析,使建设者可以通过替代方案对环境影响程度作出比较,以选择最佳经济和环境效益的行动方案。国际的发展趋势和国外的经验也表明,环境影响评价的核心为替代方案的分析。每一个重大或是很小的发展项目都会带来不良的环境影响,环境影响评价所寻求的不是那些没有环境影响的发展项目,而是指在任何情况下环境和社会经济方面都最佳的项目选择方案。
   (三)加强各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与沟通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之间应建立高效且畅通的协调和沟通机制。对于铁路和公路等大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可以通过部门间联合制订政策以及规章,进行规范和改善。
   (四)健全公众参与制度
   通过公开环境信息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和对环境管理的监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周围环境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时,应实行审批前公示,需要听证的,要依法举行听证会,并实行项目竣工的环境保护验收公示制度,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结果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结果,及时公开在互联网或当地的主要媒体上,通过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信息,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违法行为举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行业自律以及行政监管,有效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
   (五)加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对于建设项目引入动态环境评价机制后,应进一步强调环境评价及审批文件作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法定依据的作用,从项目建设期末端来保证环境评价的有效性。
   结束语: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资源开发所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引起了国家和社会的高度重视。环境评价是控制污染的第一道关口,也是保护环境的有效措施。所以,必须要大力加强环境评价管理,这对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任景明,建立政策战略环评制度的可行性分析,绿叶,2007年,12期;
   祝兴祥,环境影响评价与保护环境优化经济增长,环境保护,2007年,27期;
   尹坚,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环境评价管理的缺陷分析,铁道勘测与设计,2004年,06期;

标签:基础设施 缺陷 评价 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