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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道阻且长_司法独立

时间:2019-02-14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司法独立,道阻且长 一.前言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战略性目标,标志着全面依法治国被推向了一个新的战略高度。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建立完备是司法制度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司法是法律适用的重要方面,是社会主义的象征,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首要特点,是我国法治精神的内在要求,而要保障司法公正的落实,就要求我们建立司法独立制度。孟德斯鸠说过:“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可见司法独立对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目前,我国的司法独立制度还处于初探阶段。

二.司法独立的内涵和其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司法独立原则是建立在卢梭“人民主权论”和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之上的。现已被世界各国所接受,且该原则已经跨越国界,逐渐成为一项国际性的司法准则。只是该原则在被各国转化成具备各国自有特色的具体制度时被赋予了不同的内容和性质。目前,主流观点认为司法独立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司法机关的独立,即法院不能干涉下级法院的审判,此为司法独立的首要标准;
二是司法权的独立,司法权由法官独立行使,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干涉,只服从宪法和法律,不受其他的外来干涉;
三是法官的独立,即法官在审理案件中不受各方面意见的影响。而在我国的国情下,司法独立还应具备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独立性。

西方资产阶级在取得革命胜利之后,相继依据上述的“司法独立”原则建立各自的司法独立实行模式,随着资本主义发展到今天,“司法独立”原则已经不仅仅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而且日益成为一项重要的政治原则,有着其独有的积极性与先进性,因此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需要借鉴西方的“司法独立”原则,但是由于我国的国体与政体与西方国家不同,所以我国在建设健全司法独立体制时,不能照搬西方国家“司法独立”的手段,而是要结合我国国情、全面把握我们国家的国体与政体,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

在我国司法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司法独立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在三权集中于君主一身的历史时期,完全没有司法独立的可能性。随着近代民族思想在我国的传播,司法对原则开始在我国建立。

在我国被认为最早提出司法独立原则的是严复,同时代的沈家本也提出了司法独立的呼声。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最早确立司法独立原则的是孙中山领导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出台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其中的很多条文对司法独立做了规定。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探索司法独立的脚步也未曾停止:从1945年的《宪法》出台,我国就已经将司法独立贯穿于宪法条例之中,其中第78条规定:“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但我国的司法独立体制还未得到发展,就被卷入文化大革命的浪潮中,直至 1979年,文化大革命被平息后,《人民法院组织法》恢复1945年《宪法》和法律中关于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规定。但在1982年修改宪法时,将“人民法院独立宣判,只服从法律”做了相应修改:“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独立才开始在我国得到了践行与发展。随后我国出台的一系列法律都对司法独立进行了规定。

三.我国司法独立的现状及成因 虽然建国以来,我国已经建立起完善的司法组织系统和法律体系,司法改革也已取得了不朽的成绩。但迄今为止,司法独立在我国还只可以算作初步的发展。司法实践中,法官、检察官考虑的不仅是法律,还有上级意见、社会舆论、公众利益、自身利益等诸多因素,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官和检察官行使司法独立的效果,更严重的还会阻碍我国司法独立的发展。没有司法独立,就无法真正实现司法公正;
而司法公正如果不能实现,就难以实现真正的民主;
民主的缺失,就会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路上的绊脚石。我认为,造成目前我国司法独立现状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司法机关内部体制不合理 我国现行的司法辖区与行政区划合一的体制,决定了不同层级的法院之间,已不仅仅是单纯的指导、监督关系,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很多时候,上级法院的意见对下级法院法官的判决影响是很大的: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下级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向上级法院请示如何判案和上级法院以“对下指导”的名义指示下级法院判案的现象,上下级法院之间非正常的交流方式,违背了司法独立的要求。而在法院内部,实行的也是行政管理体制,有院长、庭长、副庭长等的等级划分,这种管理体制也使得法官在审判的过程当中,一定程度上丧失了独立性和自主性。而除了司法机关内部管理体制的不合理性,其经济供应体制的不合理性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必须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但是在我国,司法机关的经费来源于所在行政区域的财政收入,即其人力财力物力等均来自于地方政府。经济保障的不充分,严重地限制了司法机关的独立性。

2. ???? 党政机关和地方人大对法院办案的不正当干预 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它对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所有国家机关进行领导。但是这种领导是政治上的领导,而不应当是业务领导,即党无权对案件进行领导。但建国以来,由于对党的领导的误解,仍然有一些地方党委以“党的民义”随意查收案件审理,干涉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破坏司法的独立性。

而同时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差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就容易造成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地方人大会从维护地方利益的角度出发,从本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任命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这样任命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工作素质及能力不能有所保证;
第二,司法机关人员的命运因为握在地方人大手里,所以当对牵涉地方人大利益的案件进行审判时,他就不得不听从地方人大的“指示”,这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司法独立也就丧失了。

3. ???? 媒体舆论对司法独立的影响 媒体监督,主要是指媒体监督司法活动的行为。媒体监督司法的积极作用不可否认,其可以通过监督法院执法从而遏制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审判的公开、保障人权以及宣传法律和树立法律信仰,并通过正确引导民意,使民意的声音照进法庭,让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听取到民意的声音。但这里的民意,又和网络上的民意不同,因为网络上的民意只代表一部分人的意见,其可能是被媒体报道所错误引导了的消极的、激愤的、不理智的民意。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很容易受到媒体报道的过度渲染以及网络上一些网民发表的其所谓“民意”的影响,不得不依照“民意”进行裁判,丧失独立性,进而影响司法公正,降低司法的公信力。

四.完善我国司法独立的建议 和谐社会无疑是建立在司法公正之上的,而司法独立作为维护司法公正的保障,所以对我国现行的司法独立体制进行完善,是十分必要的。

1. ???? 优化司法机关内部体制 首先,要消除各级法院之间的行政冠以,是各级法院成为真正独立的司法审判机构,坚决不容许上级法院以“指导”名义对下级法院的案件审理进行干涉。上级法院只可以通过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依法对下级法院进行监督。而在法院内部,要改变行政管理体制,设立一套适用于司法机关的独特管理体制,院长、庭长、法官地位平等,在审判案件过程中没有任何特权,不做任何指示,而只进行日常的工作部署。各法官对自己裁判的案件负责,但要接受上级的事后监督审查。

第二,要确保司法机关摆脱对地方财政的依赖,将其纳入国家预算,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直接划拨,越过政府这一级。

2. ???? 正确认识党的领导、完善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机制 司法独立不是要抛弃党的领导,而是要使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更加法制化。明确党、政府、立法和司法机关各自的职能,党要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受其制约。而人大作为权利机关又是监督机关,其所具有的监督权应该是指监督各级司法机关是否严格遵守宪法、是否依照法律有关条文进行裁判,而不是以监督的名义“指导”各级法院的裁判,甚至对个案提出“建议”,逼迫法院必须按照其指示执行。在选举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时,要秉持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能者先行,理性选举,不应在其中夹在对“人情”的考量。

3. ???? 平衡媒体舆论与司法独立、提高公民法律意识 充分利用与发挥媒体舆论对司法审判的监督作用,遏止司法腐败;
对个别媒体所做的一些具有失实性、错误引导性的报道,司法机关享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避免一些媒体为博人眼球做出不良报道有损司法形象;
同时将媒体作为普法媒介,向公民传播法律知识、强化公民的法律意识,让公民在面对媒体舆论时,能够有自己的思维判断力,不能“听风就是雨”。

五.结语 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处于关键时期的我国来讲,实现司法独立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我国的司法独立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依然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我们的司法独立之路,道阻且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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