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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影子银行体系及其对商业银行的影响探析

时间:2019-02-04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近年来。影子银行在我国迅速发展起来,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扩大了中间业务收入,弥补了商业银行业务的覆盖不足。但同时影子银行通过各种方式套取了银行的资金,扭曲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规避了监管,抵消了央行调控效果,放大了商业银行的系统风险。本文对影子银行的定义、影子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影响等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并从国家、监管部门和银行的角度,分别提出了应对影子银行体系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影子银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12)02-0032-04
  一、影子银行的界定
  中央银行产生之初就被赋予基础货币的提供者和信用货币约束者的职能,传统观点也一直认为央行能够有效控制整个经济系统的货币供应量,认为货币供给外生。后来,央行逐渐发现货币供应量指标与实体经济变量的关系越来越弱。依据货币供应量进行的宏观调控效果越来越不明显,造成这种情况的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央行没有能够将那些创造信用和流动性的非银行机构纳入到传统的货币控制范围。这些央行无法控制其信用扩张和流动性的机构被称为准(类)银行、平行银行或者影子银行。
  影子银行体系脱离了传统的“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中央银行”模式,平行的创造出了一种新的信用创造模式:“影子银行-抵押品扣减率-私人金融机构”,在这种模式下,影子银行不缴纳准备金,不保持资本充足率,不受信贷规模控制。不受制于杠杆率,因此比商业银行更具有信用创造优势。但是这种优势是建立在流动性弱、集聚风险大、破坏性强的基础上的;另外,影子银行的最终资金融出方是私人金融机构,而不是具有最后贷款人性质的中央银行,因此,一方面,影子银行的无限信用扩张能力没有有效的约束,造成风险无限集聚扩大,一旦有什么风吹草动,容易发生违约;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最后贷款人和存款保险保护,其违约后将得不到有效救助。一旦违约将导致比商业银行破产更严重的后果。
  影子银行概念于2007年在美国被提出之后,关于影子银行内涵和外延的争议一直持续不断。在美国,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影子银行几乎包括全部市场信用机构:投资银行、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保险公司、结构性投资工具(SIV)等非银行机构。在国内,对影子银行的划分争议较大,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该按照产品线和业务线来界定影子银行,认为只要涉及借贷关系和银行表外交易的业务都属于“影子银行”,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不受监管的证券化活动,包括银信理财、委托贷款以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另一部分为不受监管的民间金融。包括地下钱庄、民间借贷和典当行等。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按照机构来界定影子银行。认为影子银行是游离于银行监管系统之外的机构,因此银行体系内受到严格监管的银信合作、委托贷款、理财产品等业务不属于影子银行体系,同样受到严格监管的信托业也不属于影子银行体系。第一种观点为银行系统外专家持有,而第二种观点多为银行系统内专家所认同。由此可见,这两种观点的核心分歧就是银行理财产品、委托贷款及银信业务该不该纳入影子银行体系。
  笔者认为,影子银行的界定不应该拘泥于机构界限、监管与否和业务品种的划分,而应该有一个明确的标准。本文认为只要能够创造信用,但不向央行缴纳准备金的业务或机构都被界定为影子银行体系。这一标准界限分明,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按照这一标准,银行理财产品中,银信合作理财、委托贷款和信托业由于不向央行缴纳准备金,其信用创造可以无限扩张,其违约无最后贷款人救助,因此被界定为影子银行;由于近期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业务被纳入准备金基数而需和存款一样上缴准备金,因此认定以承兑汇票、信用证为标的的银行资产池理财产品不属于影子银行,以其它资产为标的的银行资产池理财产品属于影子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地下钱庄、民间借贷、网络借贷和典当行等都能创造信用但不缴纳准备金。也被认定为影子银行。
  由于银信合作、以委托贷款为名义募集的理财产品、信托转让、信贷资产转让、监管套利的票据以及高息揽存、银银合作、融资类资产进银行理财资产池等产品或行为纷纷被叫停或规范。再加上银行表外业务也逐步纳入准备金基数,表外业务的扩展受到了约束和严格监管。因此,我国商业银行与影子银行之间的防火墙已经基本建立起来,如果政策得到很好执行的话,当前的商业银行体系将基本上不存在影子银行业务。
  二、影子银行体系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关于影子银行体系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可以从对商业银行的替代、补充、依附、促进、扭曲和扰乱来分析。
  (一)影子银行加速了商业银行的内外部金融脱媒,放大了银行的流动性风险
  所谓“金融脱媒”是指在金融管制的情况下。资金的供给绕开商业银行这个媒介体系,造成资金的体外循环。金融脱媒可分为存款脱媒和贷款脱媒。影子银行体系的一大特征就是能够做传统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业务,能够通过各种渠道变相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目前,信托、担保、典当及小额信贷公司可以直接发放类似银行贷款的资金,也能通过一定方式募集到类似居民存款的资金,而私募、PE本质上也类似。网络信贷、民间借贷更是为人人参与贷款提供了一个平台。虽然各个影子银行机构募集资金和发放贷款的名义和手段不同。但基本都起到了银行存款和贷款的作用,由于募集资金的利率大幅高于银行存款,并且发放贷款的门槛较低,因此。影子银行对传统的银行存贷业务具有一定的替代性。据统计,2011年新增人民币贷款以外融资占融资总量的46.3%,同比上涨1.9%,这意味着所谓银信合作理财、地下钱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影子银行机构的贷款规模已经近半并且还在逐渐增大。
  由于大笔存款流出银行体系,而银行本身的存款也变得更加短期化和波动化,这将造成银行的存贷期限错配问题更加严重,系统性的风险开始显现。
  面对利率管制及严重的外部脱媒,商业银行采取了内部脱媒的方法来应对,也就是通过理财产品的变种形式。将资产管理业务平民化为揽存和投资。通过理财产品的高收益来吸引资金,将资金投向信托计划等产品以获取高收益。虽然利差较小。但规模做大后,利润非常可观。这种模式相当于银行存款从左手倒到右手,存款就变成了表外的银行理财资金。
  (二)影子银行对商业银行起到很好的补充作用
  市场有丰富的金融需求,当商业银行体系难以满足这些市场需求时,“影子银行”体系就通过创新的工具设计和风险分散安排,使原先不能完成的融资成为可能,进而扩大了金融体系的效率边界及其所服务的群体。影子银行机构灵活高效,满足了紧缩条件下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缓解了商业银行业务覆盖不足造成的问题。
  影子银行和商业银行的贷款目标客户交集较小,而存款客户交集较大。因此影子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存款替代效应较大。贷款的替代效应较小。可以说,中国当前影子银行体系对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补充效应要大于替代效应。
  (三)影子银行体系依附商业银行   影子银行之所以能够迅速发展起来,除了其适应了形势需要,满足了特定的需求外,还在于其充分利用了银行的资源。一方面,影子银行体系的自有资金有限,无论是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还是财务公司、担保。甚至上市公司委托贷款,其快速扩张所需要的资金多数还是来源于银行。影子银行的交易对手,由早期的影子银行与影子银行之间进行交易,逐渐演变成了影子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进行交易。另一方面,影子银行体系的发展充分的借用了银行的信用杠杆。目前我国的影子银行还没有发展到证券化的阶段,因此自身还不具有很大的杠杆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影子银行不能放大信用。以往的发展中,影子银行体系正是充分的利用了银行的杠杆,在迅速做大自己的同时。也加剧了银行系统风险的集聚。
  影子银行体系套取了银行资金,隐蔽了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此时,如果银行根本无法或者没有努力去了解和监控信贷资金的使用方向,银行就不能正确地评估企业是否滥用了资金,不能把握贷款中的政策风险和法律风险,也无法预测信贷资金回流的时间和金额,难以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收回。
  影子银行体系通过借助商业银行的资源和渠道。快速发展形成了塔式融资链条,但因其不享有存款保险和最后贷款人保护,非常容易因资金链断裂而破产,而其破产造成的损失将由私人金融机构买单,风险将迅速传递到银行。因此,建立影子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的防火墙尤为重要。
  (四)影子银行体系扭曲了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
  银行理财业务作为一项创新中间业务,不仅不占用资本,而且契合了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方向。银行理财业务的快速增长,将加快推动银行经营转型。由于我国的利率还没市场化,银行可以很舒服的吃利差,因此,其发展中间业务的动力存在先天不足。理财产品市场是银行利率市场化的预演,一定程度上改变的银行的收益结构,缓解了金融脱媒给银行带来的存贷款压力,增加了银行的利润。但这种利润的增加事实上是一种虚增,这种提高并不是建立在收益结构优化和经营水平提高的基础上,而是因为银行具备强大的客户和渠道,优势。在本轮资金大规模轮转中,无论是融资方面的迂回前行,还是存款方面的花样百出,各路资金均难以绕开商业银行。另_方面。以前银行通过理财产品募集的大多数资金很多被绕道用到了信贷资产,这种理财产品并不是真正的理财。而是利率市场化下“高息揽存”的变种,是影子银行体系疯狂发展对理财业务的扭曲,是银行监管套利的一种手段。这种假理财的直接后果就是虚胖了银行的中间业务,造成了银行收益结构改善和经营水平提高的假象,这种中间业务收入增长模式值得商业银行深思。
  (五)影子银行促进了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
  影子银行对于国际金融体系的构建和现代商业银行的发展起到了非常大的促进作用和引领作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现代商业银行的一系列金融创新都来源于影子银行的先行实践。信贷资产证券化就是影子银行创新最典型的代表。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带来了信用体制的创新,建构了金融体系中银行信用与市场信用之间的转化关系,使银行能够更加主动的管理信贷风险。
  三、关于应对措施的几点思考
  (一)从国家层面来说,利率市场化是解决影子银行带来的诸多问题的根本办法
  影子银行带来的最大问题就是高利贷,很多影子银行机构如担保、典当、风投、直投、对冲基金或投行等做的业务事实上类似于高利贷业务。高利贷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没有约束乃至传销式的放贷行为,更可怕的是所有人都通过各种手段获取银行资金后发放贷款,形成人人放贷的恶性循环局面。
  当前中国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都热衷放贷的根本原因是中国的利率管制,这种利率管制刺激了贷款需求,鼓励了低效率的贷款项目,导致了资金市场的严重供不应求。银行体系用超低的利率向国企、地方融资平台以及有“办法”弄到贷款的人们发放贷款,结果造成了民间市场利率很高,官定利率超低的现象。一部分人借不到钱,只是因为一部分人占用了资金。一旦利率管制解除后,高利贷市场的吸引力将大大降低,当前中国的这种影子银行模式将很快被淘汰。
  (二)从监管角度来说,对影子银行应该有堵有疏,不能一刀切
  当前监管机构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可以说是有心无力。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监管理念不清晰,监管主体不明确,进而导致监管具体政策、制度迟迟无法到位。笔者认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应该重点明确,分类监管,不能搞一刀切。
  1.监管要有堵有疏,不搞一刀切。影子银行的成长证明了其具有很大的市场需求,其存在是对正规金融很好的补充,严格的禁止会造成金融效率的降低,并且会逼迫更多的资金转入地下;如果放纵其发展,又会造成其发展中的各种不规范行为。因此,对影子银行的监管是必要的,但监管不能搞一刀切,应该有堵有疏。不搞一刀切,就是影子银行体系千差万别,主体不同、业务不同、影响范围不同,受到的监管政策和强度也理应不同。所谓堵,就是对非法金融给予严厉的打击,绝不姑息。比如非法集资、市场金融传销等行为。所谓疏,就是给予那些能够满足市场一定需求的非正规金融阳光化的途径,降低金融准入和监管门槛,扩大监管范围。总的来说,就是不能因为影子银行带来的诸多问题而直接禁止其发展。也不能因为其满足了一定的社会需求而放任。
  2.监管要重点明确。所谓重点明确,就是监管部门应该看清当前影子银行体系监管的关键,抓住重点。笔者认为当前监管的当务之急是防止影子银行传销化,严格限制影子银行的杠杆率。杠杆率是造成泡沫的罪魁祸首。当前的杠杆基本上都是通过银行来完成,近期监管部门通过叫停理财资产池中涉及委托贷款、信贷资产转让、监管套利的票据以及高息揽存、银银合作等不规范行为,基本上限制了影子银行借助商业银行放大杠杆率的途径;其它影子银行机构杠杆化的倾向也是目前需要警惕的。比如小额信贷和网络借贷公司基本上就是把钱贷出去然后收回来,只有1倍的杠杆,风险并不大,但如果此类公司借助银行迅速做大,由于这些公司资本金较少、无需缴纳准备金,也无需遵守资本充足率,因此会造成杠杆率快速放大及金融风险的显著放大。
  3.监管主体明确,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目前法律对影子银行的监管主体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当前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网络信贷公司、第三方支付、国企金融业务、互助基金组织等公司的金融属性不明确。被界定为非金融机构,目前由地方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进行监管或没有监管。银监会对其不能统一监管,尤其像当前的网络人人贷公司,运作模式上属于中介业务,只是提供资金双方匹配的渠道,本质上不属于金融行业。但这类公司又属于典型的影子银行体系,这就造成了监管多头或遗漏,不统一和不成体系的现象发生。
  目前,银监会无权监管大多数影子银行,而只能采取使商业银行与影子银行进行防火墙隔离的处理方式来控制风险。这种方式短期内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但也造成了银行的大量新兴金融创新被迫叫停,延缓了银行的金融创新步伐,造成了巨大的效率损失。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通过调整金融行业标准,降低金融监管门槛,逐步让这些金融属性较低的机构纳入到监管部门管辖下,使其阳光化,以便其更好的规范的发展。同时,建立由银监会统一管理,各部门协调统一的监管体系,改变当前监管多头散乱的现象。另外,从国际经验来看,要充分发挥行业性组织的作用,通过使影子银行体系自律、主动的提高透明度,来赢得市场信任,而不仅仅依赖金融监管的“背书”。
  (三)从银行角度来说,在积极吸纳影子银行创新成果的同时,建立与影子银行之间的防火墙
  针对影子银行体系给商业银行带来的挑战,商业银行只能创新求变,不能坐以待毙,需要深入的学习影子银行的业务创新机理,并有针对性的推出自己的产品,最大程度减少影子银行体系对商业银行的替代。具体来说可以从证券化、支付和交易渠道创新,风险容忍度降低,门槛降低等方面进行一些考虑。
  针对影子银行体系给商业银行带来的风险,商业银行应该尽快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建立相应的防火墙机制。严格按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要求,落实贷款全流程管理,严防影子银行体系从银行套取资金。保证商业银行与影子银行类机构的合作业务的风险可控。定期进行压力测试,防止系统性和区域性的风险向银行体系传递,保证国家和地区金融安全。
  (责任编辑:刘伯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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