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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郁症的扩大性自杀]

时间:2019-01-21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自杀或自杀观念是抑郁症常见的,也是严重的临床表现。扩大性自杀则是指在自杀前,出于对亲人的同情或怜悯,或是因为亲情难分而将他们杀死后再自杀的行为。与杀人抑郁障碍的其他形式相比,扩大性自杀往往是有目的、有预谋的,死亡率也相当高,由于受害人多为患者的近亲,扩大性自杀往往会给家庭带来巨大的痛苦,社会危害极大,因此,扩大性自杀的问题,应当得到社会、司法机构以及精神医学界的足够关注。本文就扩大性自杀的特点、病理心理机制、预防及扩大性自杀的社会道德问题方面作综述。
  1 扩大性自杀的特点:
  1.1 抑郁症扩大性自杀者多数性格内向、温顺、敏感、平时沉默寡言,忠厚老实,谨小慎微、怕得罪人,对己要求严格。
  1.2 杀人前,往往经历了比较大的负性生活事件,从而感到极端痛苦,绝望。
  1.3 受害者均为患者极其关心爱护的人,多为患者的子女或配偶。
  1.4 杀人方式凶狠残忍,除因方法不当或他人及时发现而杀人或自杀未遂外,几乎为一次性致死;
  1.5 杀害亲人并非是患者的目的,患者的最终目的在于自杀;
  1.6 若患者自杀未遂,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一心求死。
  2 扩大性自杀的病理心理机制
  近期的观点认为,用精神分析的“自恋”理论来探讨扩大性自杀的本质具有重要意义。弗洛伊德提出“极端自恋现象”的特征是 “把自己的爱、注意力和兴趣指向自身”。患者退行到自身当中,对于任何事物的解释都按照与自身的关系来考虑,把任何事情都与自身联系在一起,因而直接导致认知歪曲。扩大性自杀患者认为自己死后亲人会更加不幸,因此在自杀前先帮亲人“解脱”,其杀人动机表面上是出于“爱”,但实际上,具有极端自恋的特征,表面上他临死都替亲人着想,实质上,是用别人的生命来完善自己的“好人”形象。但无论扩大性自杀的病理心理机制如何,抑郁症属于精神疾病范畴,患者的心理是一种病态的表现,因此,患者不应受到社会伦理的谴责,在法律上,多数学者也倾向于判定患者为无责任能力。
  3 扩大性自杀的预防
   抑郁症的扩大性自杀对家庭的创伤,对社会的危害都极大,因此,扩大性自杀的预防至关重要。
  3.1 早期发现抑郁症:这不仅需要医学界的努力,同样也取决于心理卫生事业的发展和整个社会对于抑郁症的了解。应当通过宣传,让人们充分了解抑郁症,在发现有早期症状时,及时就诊,对于有易患病性格或是有抑郁症及其他精神家族史又遭遇不良生活事件者加强关注。
  3.2 早期有效治疗抑郁症:预防抑郁症病人的自杀以及扩大性自杀,关键在于对抑郁症的积极治疗。
  3.3 预防抑郁症的自杀:首先,对于过去曾有过自杀行为或近期发生过重大负性生活事件,或者是家庭中有自杀遗传病史的高危患者须加强观察,如果出现自杀的倾向,需要及时进行治疗。同时及时制定治疗性心理干预计划,争取尽快打消病人的自杀念头。
  3.4 让患者的家人参与对患者的治疗和观察,及时发现患者病情的变化,并具有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在患者病情加重或流露出自杀念头时及时就诊,以免发生悲剧。
  4 扩大性自杀的社会道德问题
   目前,国内的司法机构一般认定抑郁症的扩大性自杀为无责任能力,但是,除了法律的问题,扩大性自杀面临更多的还是社会道德的压力。
   中国的传统道德十分重视家庭伦理,如果父母杀死亲生子女,或是配偶杀死对方,那么,无论是出于什么动机,杀人者必然会受到社会的巨大谴责,对于自杀未遂的患者,或是患者的家庭成员,其心理上必将留下严重的创伤。对于扩大性自杀,社会应当给予理解,必须明确,患者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杀人凶手”,也不应在道德上得到谴责。此时,除了给予适当的治疗,心理干预显得十分重要,必须对患者进行心理疏导,并谨防其再次自杀。
  扩大性自杀一旦发生,对患者个人和家庭的创伤的确是难以弥合的。所以,对于扩大性自杀,其及时预防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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