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背景下探究政府职能的有效构建|政府如何转变职能

时间:2019-01-29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针对08年金融危机,我国作出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决策。这一战略决策需要政府职能,不仅能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而且,还能有效维护国民经济稳定,以及推动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在间接金融领域,政府在职能构建中应设计出,针对商业银行信息公开的督促机制。通过督促与劝告的方式,来确保债权人的知情权不受侵犯。同时,还应设计出,保证中小企业融资的机制。
  关键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政府职能 有效构建
  
  随着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其不但严重摧毁了西方发达国家的实体经济;并且,也摧毁了他们运用新古典经济学原理从事金融监管的信心。不难理解,在历经20多年的放松金融监管下,西方发达国家在信用经济方面,必然产生诸多的金融泡沫。其不但是虚拟经济的本质反映;也是资本逐利性使然。在这次金融危机中,我国通过稳固的金融监管制度,所幸没受到严重的影响。但是,对处于后危机时代的我国金融体系而言,仍需不断完善自身的金融监管制度。由此可见,这里就出现了政府职能如何弥补“市场失灵”的问题。
  针对08年金融危机,我国作出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决策。这一战略决策需要政府职能,不仅能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而且,还能有效维护国民经济稳定,以及推动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不难理解,关于政府职能构建而言,是一个多要素共同支撑的有机体系。因此,本文仅从政府金融监管方面,对政府职能构建进行考察。
  
   一、债权人利益保护与政府职能的相关性认识
  目前被公认的监管理论有4个,即:公共利益理论、保护债权论、金融风险控制论、金融监控理论。其中,针对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所存在的问题而言,本文将引入:保护债权论。
  这一理论的观点认为: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需要金融监管。所谓债权人,就是存款人、证券持有人和投保人等。银行等金融机构存在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问题,投资者必须实施各种监督措施,但是由投资者来进行监督的成本是昂贵的,而且每个投资者都来实施相同的监督也是重复多余的。更为重要的是,很多投资者,如存款人不了解银行的业务,没有实施监督的激励,由此形成了“自然垄断”性质,以上种种造成了搭便车的行为,是外部监督成为必要。存款保险制度就是这一理论的实践形式。
  在此背景下,政府职能对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则须作为。考察国民经济运行规律,不难知晓:商业银行系统所开展的负债类与资产类业务,实则起到了整合与优化配置资金的作用。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以及城乡统筹试点的逐步扩大,其对建设资金需求的数量也明显放大。然而,在公民难以获取有关储蓄产品的充分信息时,他们必然购买替代产品。这样一来,不利于国民经济建设资金的稳定供给;并且,商业银行系统还将产生声誉危机。如今,“红会”声誉危机所造成的尴尬局面,有目共睹。
  综上所述,政府在职能构建中应设计出,针对商业银行信息公开的督促机制。通过督促与劝告的方式,来确保债权人的知情权不受侵犯。
  
   二、中小企业融资保障与政府职能的相关性认识
  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求下,也迫使我国中小企业通过固定资产重置,来增加其在国内与国外两大产品市场的竞争能力。在此背景下,便提出了增加企业资金投入的现实需求。在1929年以来最严重的全球性经济危机面前,党中央作出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决策,并形成了国家意志。该战略决策对中小企业的未来发展提出了要求,即:不断提升产业结构,遵循低碳、环保的生产模式,并形成一定的企业创新能力。为此,在提升产业结构的推动下,又使得我国中小企业面临着巨大的资金需求压力。无论是前者固定资产重置,还是后者高科技生产设备的引进,都将提升中小企业的资本有机构成。资本有机构的提高成能否切实增进企业的经济效益,关键在于企业的生产规模与市场份额。马克思指出,生产规模大的企业更适合于提升资本有机构成。基于马克思经济学传统,我国中小企业在完成巨额资金投入后,却难以获得预期的市场评价。这就自然让我国中小企业,在维持传统生产与资金融资方面陷入两难境地。
  在此情形下,政府职能就应通过引导商业银行的放贷方向来得以实现。不难看出,惟有在降低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后,才能有效解决上述两难境地。这里需要明确,中小企业作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载体,承担着推动创新型、科技型企业的建构任务。为此,政府职能在构建中理应设计出,保证中小企业融资的机制。
  
   三、政府职能构建的路径探讨
  (一)针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政府职能构建
  1、以农村民间金融为例:农村民间金融机构需通过负债类业务吸纳资金;并通过资产类业务开展放贷业务。由于受到资金来源产权模糊的制约,容易造成资金在使用过程中的脆弱性。因此,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应在国家规定的法律制度要求下,充分界定与表明资金在使用中的权利集合。在放款过程中,应理性评估借款方的产业发展前景,在科学、合理的论证下进行放款事项的决策。
  2、应建立权利与责任平衡的内部治理结构。治理结构在建设过程中,首先须强化正式制度建设。同时,对于各职能岗位的人员,应建立技能培训的长效机制。通过权利配置、激励机制的构建、绩效考核标准的设计,来提高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水平。同时,政府在职能范围内,还须推动金融机构建立外部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政府应为商业银行的股权改革,营造出规范的外部环境。通过股权多元化所形成的开放组织结构,必将提升信息透明度。
  (二)针对中小企业融资保障的政府职能构建
  中小企业中部分存在的创新型高科技企业,一般存在于中心城市。基于所处的区域环境,政府应投放一定额度的创新奖励基金。该创新奖励基金具有额度适中(一般20万左右),并且具有无偿使用的性质。因此,能最大化的节约资金使用成本。同时,借助我国金融创新平台,政府还可以推动同业拆借的形式的发展,从而来满足中小企业短时资金需求。
  存在于农村区域内的中小企业,政府可以引导: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及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开展贷款业务。农村中小企业在选择农村民间金融时,应特别关注资金使用权利的界定与资金稳定性。其中,在权利界定方面:如“合会”从外在形式上看,其资金来源于血亲等关系纽带;然而,资金在使用过程中的处置权、收益权等并未明确,或已明确却无法律效应。在此情形下,极易产生所有者权益方面的纠纷,增大农村民间金融渠道的脆弱性。在资金稳定性方面: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传统的非正式组织,将对农村民间金融机构施加影响力。在这非理性背景下,必然增大资金的贷款风险。由此可见,政府还应在金融机构产权界定、制度供给与裁判,以及借贷规范性上实施政府职能。
  
   四、小结
  处于后危机时期,我国作出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决策。这一战略决策的作出,必然要求政府职能不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还能有效维护国民经济稳定,以及推动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在间接金融领域,政府在职能构建中应设计出,针对商业银行信息公开的督促机制。通过督促与劝告的方式,来确保债权人的知情权不受侵犯。同时,还应设计出,保证中小企业融资的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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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黄慧君.转变政府职能构建和谐社会[D].南昌大学,2007;12
  [3]李金寿.构建和谐社会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问题研究[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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