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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代服务业发展中税收问题的思考]税收风险管理的意义

时间:2019-03-11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 税收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对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通过系统分析我国现代服务业发展中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我国发展现代服务业应采取的各项税收政策选择。
  [关键词] 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税收负担
  逐鹿新一轮全球经济竞争,现代服务业已成为力拔头筹的重要砝码。发展现代服务业有利于突破资源约束瓶颈,减轻环境压力,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但是,毋庸置疑,我国现代服务业发展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现代服务业尚未发挥其巨大的作用。本文主要就我国现代服务业发展中存在的税收政策问题进行探讨。
  
  一、我国现代服务业发展中税收问题的思考
  
  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税收政策应当为我国现代服务业发展提供一个公平、有效的竞争环境。然而,我国目前的税收政策却存在着许多阻碍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问题,削弱了现代服务业的竞争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区域性税收政策造成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区域性差距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实行东西部不同的区域性税收政策,这已成为拉大东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差距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在这样的税收政策下,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现代服务业,自然也出现了东西部不同的发展势态。一方面,区域性税收政策导致东西部不同的税收负担,造成现代服务业发展基础的区域性差距。另一方面,区域性税收政策造成了东西部地区外资进入现代服务业的差异性。就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基础而言,东西部地区根本不在同一起跑线上。
  2.行业性税收政策阻碍了现代服务业的快速发展
  长期以来,我国经济领域中“计划经济”的烙印根深蒂固,政府垄断着金融保险、邮电通讯、文化教育等服务业的主要行业,在市场准入等方面有着严格的规定;同时,在税收政策上也逐渐形成了对这些行业的政策偏好。从而造成行业间竞争机会不均等,扩大了行业差距,也逐渐使得服务业本身的产业结构趋向不合理。这种政策偏好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某些国家垄断行业实行税收政策优惠,以保持其垄断地位。政府在对某些垄断行业进行严格的市场准入保护的同时又对这些行业实行较优惠的税收政策。例如,按照国税函发[1996]700号规定,对国家电信部门直属的电信单位开办的有偿电话咨询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的3%税率征收营业税,而非国家电信部门直属企业的同样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的5%税率征收营业税。又如,财税[2006]47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类似这样的税收政策举不胜举。由于垄断需要实施了这些政策保护,而恰恰又是在这些优惠政策的保护下进一步巩固了其垄断地位,从而使得这些行业的发展难以适应市场。
  (2)对某些服务性行业实行严厉的税收政策,直接加重了其税收负担。对某些行业实行严厉的税收政策的最初原因是鉴于这些行业是国有企业,国家有投入,也要求从此获得产出和收益。这不仅反映了政府职责不明、政企不分的陋习,而且也加重了这些行业的税收负担,从而阻碍了其快速发展。最典型的就是对金融业一贯实行的严厉的税收政策。例如,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和企业所得税税率在以往较长时期一直高于其他行业。
  正是由于诸如此类的税收政策偏好,使得服务业内部各行业之间发展极不平衡,服务业产业结构趋向不合理,现代服务业难以得到快速全面提升。
  (3)在引进外资政策上,重制造业轻服务业。我国利用外资一直主要集中在制造业领域,我国服务业利用外资的规模和比重明显偏低,主要是金融服务业、电信、贸易和商务服务行业利用外资的规模偏小,这虽然与这些行业基本上是具有垄断性质、对外开放程度低有很大关系,但与现行税收政策的导向也有密切的联系。例如,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两免三减半”政策,而对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只允许设在经济特区的才能享受“一免两减半”的税收优惠。
  3.内外资不同的税收政策,削弱了内资服务性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一直实行内外有别的税收政策,外资企业在税收政策方面享受着种种优惠政策。首先,外资企业适用的税种不同。在2007年1月1日之前,内外资企业适用税种的主要差别在于:内资企业适用内资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外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虽然,最近国家相继颁布了相关税收政策,从2007年1月1日起,内外资企业统一实行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从2008年1月1日起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但是其他内外有别的税收政策仍未改变。例如,内资企业要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而外资企业却不用缴纳。其次,税收优惠力度不同。外资享受着优于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种内外不同的税收政策直接削弱了内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4.不完善的增值税制,导致服务行业的重复征税
  除了生产型增值税加重了西部资源型企业的税收负担这一弊端以外。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太窄也是问题症结之一。由于现行增值税制导致流转环节抵扣链的中断,不仅削弱了增值税环环相扣的制约作用,而且也使得与货物交易密切相关的交通运输业、物流业、房地产业、建筑业负担了双重的税收负担。目前交通运输业、物流业、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一般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但由于交通运输业 、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业固定资产投入大,按照现行增值税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因此上述各行业不仅要交纳3%的营业税,而且还实际承担了外购固定资产价款中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税收负担较重。这直接影响了交通运输业、现代物流业、建筑业的发展。
  5.不完善的营业税制,造成了服务业内部各行业的税负不公
  目前,现代服务业普遍征收营业税。我国现行的营业税制是1994年颁布实施的,距今已有十几年的历史。随着现代服务业的迅速发展,现行营业税制已不能适应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需要。
  (1)营业税税目的列举已不适应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现行营业税税目采用按行业列举,即将营业税的应税项目一一列出。但随着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原有服务业的范围已发生很大变化。新兴服务业态的出现,如会展业、物流业、教育服务业、物业管理业、信息服务业、经纪业等,也使得原有的营业税税目已无法涵盖现代服务业的全部。
  (2)不尽科学的营业税税率导致服务业内部各行业的税负不公。服务业中包罗万象,即使是同业之间也会因设备档次、收费标准差距较大而产生较大的利润差距,但按现行营业税制,凡是服务业都适用5%的税率,对暴利行为缺乏有力调控,从而在服务业内部也产生了税负不公的问题。
  
  二、发展现代服务业的税收政策选择
  
  1.统一区域性的税收政策,加快现代服务业的区域协调发展的步伐
  (1)调整东西部现行的税收政策,实现东、中、西部的现代服务业的协调发展。要实现东西部现代服务业的协调发展,不仅仅包括对中、西部政策的制定,还应包括对东部政策的调整。要改革税制、调整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中西部地区现代服务业的快速发展。
  (2)针对各地的普遍状况,制定相对统一的鼓励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现在,各地尤其是在一些大城市,各级政府都制定了本省、市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财税政策。中央政府可以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对统一的政策,鼓励发展现代服务业,并加以有效实施,从而摒弃各自为政的分散发展状况。当然,制定统一有效的相关政策,并不是要中央政府大包大揽地方政府的事权。在中央政府的统一下,各地仍然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加以实施。
  2.摒弃行业歧视性的税收政策,促进现代服务业内部各行业的协同发展
  由于国家产业政策的需要,对国家需要扶持和大力发展的行业给予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是必要的。但如果对同一行业的同一经济业务,由于经营企业的经济性质不同而给予不同的税收政策则是一种歧视性的税收政策,这样的税收政策长此以往不仅会阻碍现代服务业内部结构的协调发展,而且也会对整体经济结构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必须改变现行行业性的税收政策,不仅要求对内外资企业之间要一视同仁,实行“国民待遇”;而且对内资企业之间也要公平对待,实行“国民待遇”。
  3.统一内外有别的税收制度,增强内资服务性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虽然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将于2008年开始实施,但统一内外有别的税收制度并没有因此结束。
  (1)将外资企业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对内资服务企业来说,这两项税费已是一笔不小的税负。内外资企业这两项税负的不公问题也日益显现。因此,必须加快这两项税费的改革步伐,将外资企业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公平内外资企业税负。
  (2)统一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2007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也成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从而改变了外资企业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状况。但是现行内外资企业仍然实行不同的房产税制,内资企业适用1986年颁布的房产税,外资企业适用1951年原政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所以,应尽快建立一套内外统一的房产税政策,优化税收法律环境。
  4.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制,解决现代服务业重复征税的矛盾
  (1)尽快实行增值税转型。将增值税由现行的生产型改为消费型,不仅可以促进东部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经济结构的调整,而且可以改善西部企业的税收负担,使企业处于良性发展的状态。这不仅是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整个经济发展的需要。
  (2)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普遍征收是规范增值税的基本要求,没有普遍征收就谈不上增值税的“中性”原则。因此应在适当的时候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目前,可以考虑先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到与货物交易密切相关的交通运输业、物流业、房地产业、建筑业、电讯业等现代服务业,然后循序渐进,分步实施,再逐步推广到其他服务业,最终在整个流转领域全面实施增值税制。这对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5.完善营业税制度,公平服务业内部各行业之间的税收负担
  (1)修改营业税税目。按现代服务业划分税目,将新型的服务业业态列入相应的税目。为了增加营业税对经济发展的前瞻性和适用性,应在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增设一个概括性税目,就可以把不断出现的新型应税项目及时纳入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一方面避免了税法的滞后效应,另一方面也保持服务业不同经营者之间的税负公平。
  (2)科学设计营业税税率。营业税税率的设计要科学合理,使实行的税率与税基相符,如对建筑安装业等工程作业,只对其劳务收入征税,可以适当提高税率;对电讯业等高利润行业适当调高税率;对旅游业、环保等行业适当降低税率。这样可以通过税收的杠杆作用,控制暴利行业,调节服务业内部各行业之间的利润差距,公平税负。
  总之,税收作为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有效政策手段,在发展我国现代服务业中具有积极的作用。结合新一轮税制改革,制定促进我国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优化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环境,这是现阶段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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