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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小贩的服装 [把工程包给服装小贩的水利局长]

时间:2019-02-06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对外,谢可春是深知水利之重的明星官员;然而,随着案件的抽丝剥茧,他为官的另一面也逐渐展露在法律面前   郯城县在山东省的最南端,是因“孔子师郯城”的典故而闻名的千年古城。如今,郯城是全国著名的商品粮基地。农业是一县人民之命脉,而掌管农业命脉的无疑是水利。
  郯城有个明星水利官员,郯城县水利局原局长谢可春。谢可春,1957年2月出生于山东省郯城县,1975年参加工作,先后在县农业局、部分乡镇及高新区管委会任过职。2006年7月,开始担任县水利水产局局长直至案发。据某媒体报道:他用了不足三年,建成水利工程8000多处,让63万农民用上自来水。他于2007年底入选“第七届全国农村基层干部十大新闻人物”,另还有省、市级的荣誉若干。
  然而,他的前途并不如人们所想象般光明。3月1日,山东省郯城县法院一审程序经重新审理后,以受贿罪判处谢可春有期徒刑十三年。
  
  他把水利工程包给了服装小贩
  2007年5月10日一大早,谢可春匆匆被司机接到局里,就在办公楼前下车时,遇上了早已等候多时的旧相识尚春、他见谢可春忙,又看看旁无他人,尚春直截了当地提出,以后若有水利上的工程,希望能给他揽一些。尽管此时谢可春觉得,对方只不过是一个服装生意人,“不好好做自己的事,眼睛瞅着工程干吗?”但因是旧相识,他最后还是点了点头,算是知道了。
  尚春在郯城县做服装生意有些年头。可是,近几年他感觉这个生意越来越不好做了,起早贪黑地忙不说,还挣不着钱。经朋友点化,就想着改行干工程。当谢可春当上水利水产局局长之后,他感觉机会来了。因为是旧相识,所以,一大早就不打招呼直接来局里找他。
  同年5月底,水利水产局下属的水利建筑工程公司中标县里窑上干渠南端护坡工程,但是,这个工程是个垫资工程,而公司的资金又紧缺。谢可春在着急间,想到了尚春。
  尚春一听很高兴。垫资就垫资,没几天,把人马拉过去开工了。
  其后,谢可春经常去工地,不仅关心工程质量,还忙里偷闲帮尚春计算他能赚到多少钱。经暗中这么点化,尚春于8月16日傍晚,来到谢可春家中,送上了两张银行存单,每张存有10万元。但是,尽管是事先主动地给予“点化”,可谢可春事到临头看到钱时却又不敢收了。他突然间感觉到,自己为官清正这么多年,升官从未耽误过,这个时候千万不能为了一点利益而让自己“栽跟头”,因此坚决不要。
  尚春看到谢可春犹豫不决,知道他这是在为自己的前途担心,心想这个时候是不能勉强他的,也就顺从地“无功而返”了。过了几天后,尚春又来到了谢的家中,这次谢一改上次的矜持,痛快地收下了,年底,尚春又给谢送去了10万元现金,谢又笑纳了。其实,这些日子谢是在作思想斗争,斗争的最终结果是,他认为这其实是在为尚春揽好事,自己从中分一点是理所当然的,只要尚春不说,也就无人知晓。就这样,谢可春终于开了这个头。这也是判决书载明谢可春收的第一笔贿赂。
  
  为官的AB面
  谢可春刚上任水利水产局局长之时,多次对人说:“我是农民的儿子,我深知水利是农村、农业和农民的生命线。”实际中,也并不虚言此语,他用了一年时间,将足迹踏遍了全县的田间地头,随后提出了“一年打基础、两年上台阶、三年开创水利新局面”的“平原水库”的发展框架。
  可是,在这期间,他还暗地里收受相关当事人的贿赂,并为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由此可以说,这期间,他还有不为人知的另面人生。就是他的这种另面人生,最终让他“倒了台”。
  郯城镇地处县城周边,经济虽较为发达,但水利硬件设施不怎么地,生产环境让人乐观不起来,谢可春一当上局长就谋划着改变之。而就在谢可春谋划改变这个不利局面的同时,脑子一向比较活的该镇水利水保站站长颜某(另案处理)很快成了一个与谢可春“走得比较近”、“关系比较铁”的人。他很快摸准了县局的发展规划,继而也很快打起了自己的“小九九”。
  这个镇水利水产设施的改善规划开始实施以后,颜某也得到了县水利水产局领导班子的信任,很快他就有板有眼地指挥起了镇里的水利工程建设。一年来,该镇先后有一处山体、两处河段、三座水库以及两处农田相继得到治理及加固。而颜某于这期间,也从中赚到了不少的银子。于是,2008年中秋节前的一个晚上,他守在谢可春家的门口直到谢回来,硬是塞给了他一个信封。谢接过回家一看,里面有一万元现金。2009年春节,颜某又来到谢可春家中,临走时,给了谢可春两张存单,每张存单里都存有两万元。这两次,谢可春都收得心安理得。他认为,这与上次收尚春的钱是同一种类型,收了也就收了。
  工作也干了,钱也收了,谢可春可谓名利双收。
  类似上述的“颜某做法”,还可举出一例。2008年4月,县水利局决定对县大尚庄黑龙潭水库进行除险加固。刚开始,这个工程是水利局建筑工程公司中的标,后来某林业站站长童亮私下打听到这个工程还要对外转包,马上提着2万元现金找到了谢可春。一个没有施工资质的林业站站长也想干工程,谢可春当时有心不给他,可是手里已经捏着了人家的2万元现金,“权衡”之下,他点了头。不久,童亮就带着人马开工去了。
  值得一提的是,在颜某“出事”被检察机关“带走”之后,惶恐中的谢可春,马上找人把钱还给了童亮。在法庭上,他以此辩称该笔款已经被他“及时退还了当事人”,不符合受贿罪的认定条件。但法庭审理后认为,当时被告人主观与客观分别有收受的故意和行为。最终,没有采纳他的辩护意见。
  
  小本子记录的“心意”
  2007年5月,经谢可春提议,水利水产局职工李永被任命为县水利建筑工程公司经理。被提拔重用的李经理于当年中秋节给谢可春送去了5000元现金,到了年底又给了他5000元,谢皆一一笑纳。其后,水利建筑工程公司在谢可春的关照下,承揽了该县大部分水利工程。随着公司业务量的越来越多,李永的腰杆也越来越直,同时,他送给谢的“感谢费”也相应地在加码。至2009年春节前,他又先后三次送给了谢可春3万元现金。谢都一一收下了。
  在谢可春案发后,侦查人员依法对其住处进行搜查时发现,他平时藏有一个日记本,本子上有他记载的许多譬如“某某某AQ”的字样。这是一个人名加钱数再加符号的记录,原因是,谢可春当初在收受他人的钱时,为了以后不至于忘记送钱人的“心意”而“误事”,特意在本上记下的。
  例如本子上有一处记有“赵娟5Q”字样,经侦查人员讯问方知,2006年底,水利建筑工程公司职工赵娟想调到县水利水产局机关工作,有一天晚上她来到谢可春家中。当她把自己的想法说出来时,因当时想进机关的人很多,再加上谢可春的工作又很忙,谢可春当时就没表态。临走时,赵娟将5000元现金放到了茶几上。谢将这笔钱收下后,为了日后不至于忘记,就把这笔钱记到了笔记本上。“Q”是“千”的汉语拼音首个字母,含义是“千元”。
  过了一段时间,在谢可春的提议下,赵娟被调到了水利局的一个收费站工作。
  方华当初也是水利建筑工程公司职工,2006年底他听说局里要进行人事调整,急不可待地来到谢可春家中,希望“在单位人事调整时把他调到局机关”,当时谢可春也未置可否,临走时,方华将5000元现金欲放在茶几上走。可是,谢怎么也不要。僵持过后,方只好拿走了。次年6月,经谢可春提议,方华被提拔到一个管理站任副站长,一下子成了有实权的中层干部。感激之余,方华又拿着5000元现金来到谢的家中。谢这次没多客气收下了,同时在他的本上记下了“方华5Q”字样。后来方华又提到设计室任主任,一下“转了正”,欣喜之余,他又将一张面值1000元的购物卡送给了谢可春。谢也收下了。
  李祥是水利水产局下属一淡水养殖场一名普通职工,2006年底他也想挪挪地方到局里谋个稳当的职位待着,但他没有路子直接找局长,有一次,他就找了一个“托儿”让其转交1万元现金给谢可春以做“提拔投资”,这个“托儿”私自留下了2000元后,将剩余的8000元分两次送给了谢可春。谢收下这笔钱后,很快,就把李祥调到了水利水产局下属的打井队工作。然后,他就在笔记本上记下了“李祥2Q+6Q”的字样。
  据判决书统计,谢可春利用局里人事调整之机,先后共收取下属7人送的感谢费共计6.6万元。
  
  掩卷沉思“得与失”
  2009年7月29日,郯城县检察院反贪局工作人员在一次侦查中发现了谢可春的受贿事实,因案情重大,该院决定立即对其立案侦查。归案后,谢可春可能认为自己罪责难逃,想得到从轻处罚,因此认罪态度较好,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任何抵触及过激情绪,还及时退缴了6万元案款。该案也很快于2009年11月26日侦查终结。可是,当该案到了2010年8月22日一审开庭审理时,情况却急转直下。谢可春一反常态,企图翻供,并开脱自己的所有罪责,极力地辩解自己是清白的。
  他说尚春等送给他的存单其实并没有收到,也根本不存在持单提钱;他说颜某等给他的现金,他也没有收到,他们这些人出具的证据完全属于孤证,从而不能以此定他罪;他还说他收到了刘可的钱后,并没有依职权为他办过任何事,这不符合受贿罪的认定条件;他又说他有时收点下属人的钱那纯粹都是单位里的人情往来,不能认定是受贿……
  最后,法庭经过举证、质证及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可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达49.2万元,并为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虽然谢可春在法庭上当庭翻供,但并没有相关的证据加以佐证,而且,该案中谢可春在侦查阶段已经作过相关的供述,并与相关证人的证据相互印证,早已形成了固定的证据链条。所以,谢可春的当庭翻供属于孤证,不予采信。
  2010年11月22日,郯城县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谢可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谢可春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3月16日,临沂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裁定将该案发回郯城县法院重新审理。
  2011年10月26日,郯城县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以一审程序公开审理了该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可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现金及存单折合人民币48.2万元,并为他人谋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今年3月1日,郯城县法院作出了本文开头的判决。
  “谢可春一度是一个不错的干部,他为县里的水利工程工作作出过贡献,也给当地农民带来过福祉,可惜的是,他最终没有经受住金钱的诱惑,以身试法。”3月22日,承办该案的一位检察官说:“为此,我们向全县水利系统发去了检察建议:一是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增加决策的透明度;二是定期举办法制讲座,开展案件警示教育;三是进一步发扬民主,建立职务犯罪预防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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